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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工作調研報告(精選3篇)

社區工作調研報告(精選3篇)

社區工作調研報告 篇1

一、社區概況

社區工作調研報告(精選3篇)

XX街街道XX街社區居委會,1955年成立居委會,因地處XX街而得名,20xx年組建選舉成立XX街社區居委會。隸屬沙依巴克區XX街街道辦事處。在沙依巴克區人民政府駐地西南約 5公里 ,東以倉房溝北路、西以過境公路、南以貨場東路、北以阿里路為界。面積約0.8平方公里,總户數4552户,總人數12548人,其中常住户3676户,人數10354人,出租户880户,流動户876户,流動人員2194人,主要有漢、維、回等民族,放心户3535户,基本户880户,重點户116户,重點管控户21户。社區共有樓棟數97棟,樓棟長50名,社區包户人員為41名,平均包户數111户,轄區小區22個,其中商户小區5個,單位型小區15個,無人管理小區2個,轄區內共有14個單位,4個市場(含單位內),其中事業單位3個,國有控股5個,民營企業3個,集體企業1個,行政單位1個,部隊1個。社區共有黨員708人,其中組織關係在社區的黨員48人,知名人士9人,其中人大代表4名,政協1名,黨代表3人,宗教人士1名,優撫對象2人,殘疾人90人,低保户52户,69人,重點人員21人,其中吸毒人員16人,刑滿釋放人員5人。宗教場所1個,大小賓館15個,社區現有工作人員38名,其中國家幹部7名,所佔所有工作人員比例為18.4%,社區委員2名,社區工作者10名,勞動保障協管員3名,社區小聯防1名,社區巡邏隊15名。XX街社區居委會駐XX街396號。

二、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建設的思考與對策

一、加強組織隊伍建設,在夯實基層基礎上下功夫。堅持羣眾路線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加強基層基礎必須繼承和發揚走專羣結合的優良傳統,既要發揮專門機關的職能作用,又要鼓勵和引導廣大羣眾積極參與,形成立體式的防控體系。一是進一步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首先要加強基層綜治組織的建設,嚴格按照省市的要求,配齊配強綜治專幹,專門從事綜治維穩工作。同時,整合基層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基層組織力量,完善司法調解中心,發揮其在社會綜治工作中的宣傳、調解等重要作用。其次要大力加強以基層黨支部為核心的配套組織建設,對軟弱渙散、不起作用的領導班子要及時進行整頓,選配好黨支部一班人,特別要選好支部書記。要加強治保會、調解會的建設,做到組織、人員、工作、報酬四落實。建立治安防範組織法制教育隊伍,開闢常年的法制教育陣地,形成以基層黨組織為核心,基層政權組織為基礎,居委會、調解小組、調解員為主體的多層次、全方位的綜治工作網絡。二是配強基層綜治力量。只有基礎工作紮實,治安防範嚴密,才能紮緊籬笆,嚴管細防,有效維護一方平安。要配齊配強基層綜治力量,按要求配足綜治專幹,基層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的人員都按要求配齊配強,充實基層綜治力量,切實解決有人抓的問題。另一方面,應將那些政治覺悟高、工作能力強、熱心社會治安工作、在羣眾中有一定威信的人員充實到居委會、治保會和調解會等基層組織中去,以提高處理問題的整體能力。同時,要以小區為單位組建義務巡邏隊等羣眾自治組織,加強對轄區周邊的巡邏,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並經常對這些自治組織進行檢查督促,弘揚見義勇為精神,激發見義勇為熱情,鼓勵和引導人民羣眾積極與違法犯罪作鬥爭,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羣防羣治工作的良好氛圍。要強化對基礎綜治隊伍的培訓,不斷提高基層綜治調解幹部的業務水平和法律素質,充分發揮第一防線的作用。三是建立完善保障機制。着力解決基層基礎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確保有足夠的人員抓治安防範。其次是必備設施問題,要做到有活動陣地,有防衞器材,有台帳管理,有一定的物質設施,最後就是要在經費上予以保障,想完全靠財政解決是不實現的,可以採取“誰出資,誰受益”和“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辦法為他們解決資金,也可以採取辦理人身意外險和財產險的方式,為他們解除後顧之憂,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二、完善調解工作機制,在調處化解矛盾上下功夫。加強治安隱患和矛盾糾紛的排查和調處,既可以減少治安工作成本,又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是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的重要環節。筆者認為應該在工作機制、工作方法和責任落實上下功夫:一是完善工作機制,構築縱橫交錯的工作網絡。層層都要有矛盾排查糾紛調處組,實行專人專職,定崗定責,形成縱到底,橫到邊,責任到人,層層負責的工作網絡,在此基礎上制定責任制度、報告制度、獎懲制度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做到工作有章可循。同時,可以將收集的基本法律法規彙編成冊,發放給基層工作人員,做到調處工作有法可依。在排查調處過程中,要把集中排查調處和經常性排查調處有機結合起來,既要對一個地區一個時期的突出問題進行調處,又要對各單位定期排查調處,形成一套完整的排查體系。二是要注意工作方法,增加工作主動性和針對性。堅持抓早、抓小、抓了的原則,形成整合聯動的機制,對一般性民間矛盾糾紛要經常性排查,隨時調處,把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對多發性民間糾紛則要細緻梳理,登記造冊,實行台帳管理;而對重點、難點、熱點問題要採取集中時間集中排查的方式,掌握隱患苗頭,要充分發揮司法調解中心作用,以自調為主,調防結合,經調解不能解決問題的要及時引導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以免激化矛盾。

三、加強宣傳教育管理,在安全防範工作上下功夫。按照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要求,加強普法工作,加強對重點人口的經常性管理,是搞好綜治基層基礎工作的戰略性措施。一要深入開展全民的普法教育。運用羣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強對一些基本法律法規的宣傳,通過學法的不斷深入,推動用法的不斷強化。既要抓好各級領導幹部、司法行政人員的法制教育,又要充分發揮大眾傳媒的作用,進行社會化宣傳,促進羣眾學法的開展,提高廣大人民羣眾的民主法制意識。建立法律服務機構,開展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職業道德教育,提高羣眾的道德水平,特別是要加強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要把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緊密結合起來,建立健全相互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消除黃賭毒等社會醜惡現象對青少年的不良影響。二要加強對綜治工作的宣傳。要採取多種方式宣傳綜治工作的方針、原則和任務,宣傳綜治工作的先進典型,推廣基層單位的先進經驗,宣傳公民參與綜治工作的義務,宣傳、表彰見義勇為的英雄模範人物,調動廣大羣眾參與綜治工作的積極性,以形成良好的法制氛圍,夯實社會治安防範基礎。三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要加強對暫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做好對無合法證件、無正當職業、無固定住所人員的管理工作,對身份不明、形跡可疑的人員,要及時向流出地發函調查,對受到依法處理的外來人員的情況要向流出地的公安機關通報,公安機關要掌握重點人口的去向,及時將有關情況向流入公安機關通報,反饋函調材料,並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遣返人員的安置工作,預防減少犯罪的發生。四要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要加強對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就業指導,幫助他們拓寬就業渠道,儘可能的多創辦一些過渡性的安置基地,以提高安置率,為他們解決就業難的問題。另一方面,要健全基層幫教組織,動員社會各界人士關心、支持和參與安置、幫教工作,調動他們的內在積極因素,減少外界對他們的消極影響,消除社會治安隱患。

三、新形勢下做好羣體性事件的有效預防和處置工作的幾點思考

一、預防和處置羣體性事件的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防患未然。要在充分考慮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考慮羣眾的理解和支持程度的基礎上制訂和出台政策措施,從源頭上防範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的羣體性事件發生。要建立健全社會利益協調機制和社會穩定的預警工作機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及時消除誘發羣體性事件的各種因素。

2、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羣體性事件原則上由發生地的社區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置,必要時政府直接負責處置。引發事件的問題由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解決。不得把本級應該解決的問題推給上級,把本單位本部門應該解決的問題推向社會。

3、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要維護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政策的嚴肅性,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妥善解決羣眾反映的問題,妥善處置羣體性事件。

4、教育疏導,防止激化。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處置羣體性事件,加強對羣眾的説服教育,引導羣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5、慎用警力,慎用強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要根據羣體性事件的起因、規模、影響以及現場情勢和危害程度,決定是否動用處置性警力、是否採取強制性措施以及採取何種強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以及使用何種警械。既要防止警力和強制措施使用不當而激化矛盾,也要防止當用不用而使事態失去控制。現場處置羣體性事件,不得攜帶和使用武器。

6、及時、果斷處置。對發生暴力行為或者嚴重損害社會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羣體性事件,要及時、果斷採取措施,堅決制止違法行為,儘快平息事態。

二、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

1、預防和處置羣體性事件,要將法制宣傳、教育疏導工作貫穿整個過程。要通過新聞媒體、現場廣播、印發通告等方式,廣泛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羣眾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不得妨害國家的、集體的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進行跨地區、跨行業的串聯聚集,不得堵塞交通、圍堵衝擊黨政機關和其他要害部位,不得妨礙正常的社會秩序。要使羣眾懂得,即使訴求合理合法,但表達方式方法不合法,仍然屬違法行為,且須承擔法律責任。

2、羣體性事件一般不公開報道。新聞媒體採訪報道羣體性事件時,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新聞宣傳紀律。若違反規定採訪報道羣體性事件,或因報道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各社區、部門和單位按照全國、省、市維穩電視電話會議的要求,對近期排查出的不穩定因素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實行掛牌督辦,認真落實責任,採取有效措施,儘快解決好各種突出矛盾和問題,消除不穩定因素,並隨時向上級維穩辦報告調處進展情況及解決結果。

社區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XX街社區屬城鄉結合部,託運部多,周圍道路長年堵塞已成為老百姓最關心的熱點問題。XX街社區目前有大小託運部40餘家,其中在沿街佔道經營的10餘家,在三大市場內經營的為30餘家。由於XX街社區各個巷道路面窄,周圍市場多,加之託運部多,導致XX街路、東街路、阿里路、貨場路經常堵塞,行人、車輛無法行駛,周圍又有三家幼兒園、一所學校,同時隨時會發生交通意外,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建議區委、區政府能否與運管部門、交通部門及道路部門聯繫,拓寬道路,取締沿街託運部,引導沿街託運部進入市場經營等措施,緩解交通壓力,為百姓的出行提供方便。

社區工作調研報告 篇2

一、我市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現狀和成效

我市農村社區建設起步於2019年。2019年被確定為全省城鄉一體化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以來,市委、市政府按照省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以農村居民羣眾需求為導向,以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為載體,以創新農村社區管理體制機制為重點,陸續出台並實施了一攬子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方案。尤其是將農村社區建設納入城鄉一體化發展統籌推進,確立了黨委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協同、村級組織承辦、社會力量支持、羣眾廣泛參與的運行機制,有力促進了農村社區建設和城鄉一體化發展的良性互動,初步形成了目標同向、工作同步的良好格局。主要做法有:

第一,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優化村莊佈局。一是着眼羣眾需求。傾聽民意、反映民聲、讓民做主、為民説話,始終把羣眾生產生活的實際需求放在第一位。二是切合地方實際。依據地區經濟、社會和人口發展水平,以及村莊自然肌理與資源環境條件,有的放矢、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強求一致,不搞大拆大建。三是符合發展方向。堅持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與城鄉一體化發展、美好鄉村建設無縫對接。在執行規劃時,將農村新型社區建設與各項創建活動有機結合起來,在“四百工程”、城鄉社區結對共建、“陽光村務”、創先爭優、“平安家園”等活動載體中設置和融入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內容、標準和要求。同時,及時完善規劃,體現羣眾需求,最大限度地調動基層幹部羣眾建設新型農村社區的積極性。

第二,堅持改革創新,着力打破城鄉壁壘。一方面,全面實施户籍制度改革。着力破解城鄉二元結構,實行一元化户籍登記管理和外來人口居住證制度。全面落實户籍制度改革“1+12”方案,推動城鄉教育均衡發展,實現了城鄉低保、養老、醫療並軌,就業和社保城鄉一體。目前,全市74萬户籍人口已全部登記為“銅陵市居民户口”;辦理流動人口《居住證》3.7萬張。另一方面,積極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圍繞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指導意見、市場配置、抵押融資、保證保險等“1+8”方案的具體內容,在明晰所有權、保障收益權基礎上,完善配套政策,實行常態管理,努力從制度上最大限度地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目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基本完成;農房測繪工作已全部結束,截至目前,累計申請房屋登記76561餘户,受理65451餘户,發證2623餘本。建立了農村產權綜合交易機構和農村產權抵押融資、保證保險等運作機制,防範小額貸款可能存在的風險。

第三,堅持政策引導,持續加大投入力度。在政策引導方面,先後出台了《關於開展農村社區建設工作的意見》、《關於加強文明和諧幸福社區建設的意見》等系列文件,將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同步謀劃、同步推進、同步攻堅。去年又專門下發了農村社區建設“五五工程”計劃,力爭通過幾年的努力,實現農村社區建設日常運行規範化、資產效益最大化、服務組織多元化、村務黨務公開陽光化、服務團隊專業化。在資金投入方面,幾年來,市、縣(區)兩級結合民生工程,投入資金5200多萬元,先後建成133個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去年8月份銅陵縣被民政部授予“全國農村社區建設全覆蓋示範單位”。同時,結合美好鄉村建設,對農村居民小區進行綜合整治,促進了社區環境明顯改善,居民生活的舒適度、滿意度有了較大提升。在持續加大“輸血”的同時,不斷增強農村發展的“造血”功能,積極謀劃產業項目。近年來,圍繞農村發展需求,謀劃項目437個,總投資54億元,其中產業項目32個,總投資50億元。

第四,堅持民主公開,切實維護羣眾利益。擴大公開範圍,在廣泛徵求基層意見、進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指導縣區編制《村務公開目錄》,除國家政策法規統一規範的內容外,把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內容納入村務公開目錄,保障農民羣眾對村務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創新公開形式,探索實踐村務公開“6+4”工作法,統一財務審批和公開程序,做到常規性工作按季公開,固定性工作定期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真正讓羣眾參與村務管理全過程。同時,建立公開承諾制度,明確辦事時限和質量,向羣眾公開辦事程序、辦事結果和決策過程。堅持民主管理,對照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要點,統一部署、適時檢查,確保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二、我市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是認識基本到位,但觀念轉變不夠。部門、縣區、鄉村、農民對要不要建設新型農村社區思想是較為統一的,但在具體推進中,一些幹部對“什麼是新型農村社區”理解不深,習慣於憑老經驗辦事,缺乏有效的組織、協調和推進,有以“物”代“人”的現象;部分羣眾對“誰來建新型農村社區”有片面認識,存在“等、靠、要”思想,參與積極性不高;少數部門和幹部對“怎樣建設新型農村社區”把握不準,特別是對如何與美好鄉村建設相銜接研究不深,忽視鄉土文化,以城市規劃建設的思維建設農村。此外,受客觀條件和經濟條件影響,還有少數基層幹部存在畏難情緒,工作中自我減壓、降低標準。

二是規劃比較齊全,但具體落實不夠。主要原因:一是突出單個農村社區功能而忽視區域及區域間的整合。比如,就單個農村社區的規劃來看,有的設施齊全、功能完備,甚至是應有盡有,但從整個區域來看,彼此間定位不準確、特色不鮮明、重點不突出,社區間未能形成彼此呼應、相互補位的有效體系。二是少數規劃設計缺乏了論證,未能充分考慮農村羣眾的生產生活實際,在一定程度上脱離了地方產業承載能力和實際財力,客觀上使基層幹部和羣眾在具體落實中產生牴觸情緒。三是由於農村村莊人口少、分佈散,且人口素質與城市相比有一定差距,以中老年居多,這些也增加了規劃落實的難度。

三是措施相對有力,但頂層設計不夠。建設新型農村社區是“既不離土也不離鄉”的城鎮化,意義重大。若干年前,在《論我國經濟的三元結構》中,就曾對相關問題有所闡述。就現實而言,一方面,從市級及市級以下層面,各級推進農村社區建設的工作措施十分有力,比如在推進城鄉保障方面實行同城同待遇、在增加農民收入方面加速農村土地流轉等措施,都有力促進了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另一方面,政策的制定仍是以“地域性”、“行業化”的特徵為主,未能實現更大領域和更高層次的銜接。許多工作仍停留在“單兵推進”層面,需要進一步總結探索。

四是合力已經形成,但要素保障不夠。建設新型農村社區有兩大經濟要素:一是資金;二是土地。從資金方面來看,一是政府投入相對不足。近兩年全市投入“農林水”的資金達6.8億元,但投入主要集中在農田水利、農技推廣、農資補貼等剛性需求上,投入農村綜合改革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資金份額較小。二是集體經濟較為薄弱。2019年全市144個行政村,無經營收益的有56個,經營收益在10萬元以下的有53個,經營收益在10萬元以上的只有35個,僅佔25%,難以支撐農村社區建設和管理維護。三是社會自願投入有限。由於缺乏有效的政策引導和激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程度不高,資金投入未能實現多元化。從土地方面來看,農村建設用地審批程序多、指標少;少數農户小農意識強,農村土地流轉發展不平衡,局部地區成片流轉難度大,影響人口集聚、資源整合和公共服務的延伸,給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帶來了困擾。

三、我市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對策和建議

第一,突出規劃先行,構建城鄉一體發展的新格局。一是堅持城鄉一體、產城聯動。以縣區規劃、產業規劃和城市整體規劃為依據,做到新型農村社區規劃與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整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四規聯動”,確保規劃的前瞻性、合理性和統籌性。打通城鄉之間、農村社區之間生產要素合理流動的市場渠道,促進農村社區的勞動力、土地等要素和城市的人才、資本、技術等要素,有效組合和多向流動。二是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推進。一切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當地的交通條件、資源配置、生態環境等因素,使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既與周圍的自然山水環境有機融合,又與未來的區域發展方向高度一致。同時,結合村莊歷史沿革、村民居住習慣,合理確定社區建設規模,科學規劃空間佈局,穩妥有效進行合村並點,降低公共服務成本,提升公共服務效益。三是堅持創新模式、量力而行。將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與當前綠化提升、“三線三邊兩小”整治、美好鄉村建設等重點工作結合起來,把農村發展與城鎮化建設、重大項目布點、重點產業發展統籌考慮。同時,針對村莊不同特點,採取針對性辦法。比如,對具有較好經濟基礎和對外交通條件,有一定建設規模和基礎設施相對配套,周邊用地能滿足改擴建需求的村莊,進行重點建設,打造亮點;對規模小、人口少或因城鎮建設、重點項目建設需要,必須整體拆遷的村莊,進行拆遷新建;對配套設施不完善,但需要保留的村莊,進行舊村整治、改造提升;對具有特殊人文景觀(古建築、古民居)和自然景觀,需要保護的村莊,進行特色保護。

第二,突出政策引領,建立多元扶持保障的新體系。一是用足用活土地政策。以全面深化改革為契機,一方面,積極向上爭取政策,增加農村建設用地指標,拓展農村用地空間。另一方面,採取土地增減掛鈎、相鄰滾動、合村並點、集中連片的方式,充分整合原有建設用地、空閒地和廢棄地,最大限度挖掘農村土地潛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二是整合資金集中投入。一方面,進一步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實行“五個一點”,即:通過市、縣、鄉各級財政安排一點,積極向上爭取一點,整合政府資源籌集一點,共建單位協調幫扶一點,發動社會力量捐助一點,解決項目資金問題;另一方面,按照市場化運作原則,加強對投入資金的監管力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投入產出比。三是深化配套制度改革。繼續深入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等綜合配套改革,率先實現教育基本現代化和基本公共服務“同城同待遇”,真正使農民與城市居民一樣享受社會保障、醫療、科教文體等方面的權利。

第三,突出產業支撐,拓寬農民就業增收的新渠道。一是在科技創新上下功夫。以銅陵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建設為契機,加大科技投人,構建以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業化為目的的創新模式,不斷加大科技人才的培養力度和農業科技的推廣力度,加快形成種養加、產供銷、貿工農一體化的生產體系。二是在產業特色上下功夫。按照區域化佈局、專業化生產的要求,針對目前存在的生薑、鳳丹等傳統特色農業產業種植規模小、集聚效應弱、加工企業少、產業帶動力不強、銷售平台單一、市場開拓不夠等特點,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和科學發展的思路,加大扶持力度,延伸產業鏈條,提升產品檔次,增強品牌效應,努力做大做強特色產業。三是在規模生產上下功夫。大力發展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提升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速度、質量和效益。積極推廣“公司+農户”模式,培養一批技術水平高、產品附加值高、帶動能力強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引導企業適應市場變化,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產品結構,提高產品附加值和競爭力。及時兑現獎扶政策,加大農民培訓力度,提高合作經營能力,引導幫助龍頭企業發展壯大。

第四,突出配套建設,增強農村社區服務的新功能。一是提升農村社區服務供給平台。一方面,注重硬件的提升,搞好社區道路、水電管網、通訊設施及景觀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達到硬化、亮化、綠化、美化、淨化標準,改善羣眾生產生活環境;另一方面,以完善醫療計生、户籍管理、社會保障、就業培訓等事關羣眾日常生活的服務項目為重點,加快提升已建成的集“五室三站兩欄一校一場所”配置的農村社區服務中心的服務水平,使各類公共服務真正“落户”農村、“紮根”農村。二是拓展農村社區服務供給網絡。按照科學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建立起村、鎮、縣(區)一體的社區服務供給網絡。借鑑城市社區的經驗做法,發展壯大各類農村社區非盈利型社會組織,對市場和政府職能進行補充。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服務工作,協調社保、衞生、公安、民政、文化等有關職能部門根據自身職責搞好相應服務的延伸和覆蓋,提升社區服務功能,減輕社區事務負擔。三是創新農村社區服務供給模式。一方面,不斷提升政府或社區的公共產品供給水平、層次和覆蓋範圍。比如均衡教育向農村區域的進一步延伸和覆蓋。另一方面,探索政府採取委託、補貼、購買等方式,鼓勵其他社會主體參與公共產品的提供,提高服務效率。可以預見的是,當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和公民社會都參與提供公共產品服務之中,控制與被控制的關係被打破時,從單一向度的自上而下的管治,轉向平等互動、彼此合作、相互協商的多元關係,農村社區服務質量和水平必然實現新的突破和提升。這也是xx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改進社會治理方式”的題中之義。

第五,突出基層民主,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新模式。一方面,強化基層黨組織建設。在農村社區成立社區黨組織,由原黨支部書記或從合村並點的村(居)黨支部中選拔優秀黨員擔任社區黨組織負責人。在此基礎上,對社區黨員重新組合,建立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產業和行業支部,探索實行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農村合作組織黨支部設置模式。拉長基層黨支部服務產業和行業的鏈條,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另一方面,增強羣眾參與意識和能力。加強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根據新的形勢與任務,創新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制度,暢通羣眾利益訴求渠道。建立健全農村社區自治章程、社區黨組織議事制度、社區協商議事會制度、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制度、社區居民公約和社區各類專項工作制度,探索開展政府性工作、行政性任務由居民自治組織去完成,從制度上保證社區管理工作有序開展、居民權益得到保障。

第六,突出工作實效,健全各方協調聯動的新機制。

一是加強領導力量。把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納入各級黨委、政府和社區建設領導小組的重要工作日程,推動領導力量從過去的重城市、輕農村轉變為城鄉一體、統籌推進,切實發揮指導、協調和督導作用,確保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有序推進。

二是加強宣傳引導。總結美好鄉村村企合作共建機制的經驗,廣泛動員和引導社會各界參與,發動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間組織採取捐資捐物、獻智獻力等形式,開展幫扶和互助活動,形成各級各部門乃至全社會各負其責、各盡其能、支持配合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濃厚氛圍。

三是加強督查考核。將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納入對各縣區及有關部門的年度目標績效管理考核範圍,切實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同時加強日常督促檢查,不斷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法,通報工作進展情況,促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工作紮實開展,走在全省前列。

社區工作調研報告 篇3

從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和改善民生的角度看,農民集中居住確有其必要性,但在建設資金不足、試點政策不完善、失地農民利益補償與社會保障機制等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新型農村社區建設並不具備全面展開的可行性。但不少地方政府出於土地利益的需要,以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名義,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以地生財”,盲目推動拆村造城的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調研顯示,全國平均每六個村就有一個村在經歷“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其中72.3%始於2019年及以後。從全國範圍看,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已經從試點走向全面鋪開階段,建設熱點已經從江蘇、浙江、山東等經濟發達的東部省份,轉向河南、安徽、陝西等中西部省份;建設重點已經從城郊結合部、非農產業發達的農村,轉向城市規劃區以外的不發達農村區域;已經有相當部分的縣市基本實現了農村全域社區化。但一些地方拆並村莊後,農民擴大就業問題沒解決,生產生活更不便利,不少地方村莊拆並不符合農民意願。有的地方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現象,需要高度重視。因此,需要深入研究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並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調研樣本的選取

事實上,具備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條件的一般是城市規劃區、農村勞動力絕大多數已轉移到城鎮和非農產業就業的發達地區,且2019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不提倡、不鼓勵在城鎮規劃區外拆並村莊、建設大規模的農民集中居住區,不得強制農民搬遷和上樓居住”。因此,在實踐中,地理上遠離城市規劃區、農民就業和收入以傳統農業為主的經濟欠發達農村大規模開展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中的問題尤為突出,應成為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調研研究的主要對象。因此,我們選擇具有代表性的H省進行實地調研。H省的代表性主要體現在:第一,H省是典型的農業大省、人口大省和糧食主產區。第二,H省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力度較大,尤其是欠發達農村開展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數量較多,其所表現出的問題更全面和具體。具體到H省,我們將其劃分為東、西、南、北、中五大區域,每個區域按以下標準選取6個樣本社區:一是社區至少部分建成且有人口入住。二是社區地理位置上不在縣城規劃區內,無明確規劃區的需遠離當前縣城5公里以上(含5公里)。三是社區所在鄉鎮經濟以傳統農業為主。四是社區規劃搬遷範圍內的農民收入以農業為主。按以上標準選取的30個樣本的概況見表1所示。

二、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基層政府債務風險不容忽視

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面臨的首要問題是資金來源問題。資金已成為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關鍵制約因素。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資金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公共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投資,簡稱公共投資,政府是其主要投資主體。二是社區住宅投資。由於社區住宅屬於私人物品,因此,從法理上説,社區住宅投資主要應由農民負擔。理論上看,各級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只需考慮公共投資的承受能力。但現實情況並非如此,包括社區住宅在內的一切社區設施,事實上大多都由基層政府委託企業“統規統建”,且普遍採取BT模式進行建設。企業擔當的是墊資者兼建設者的角色,在債務關係中,企業面向基層政府追索建設成本和合理利潤,結果導致基層政府在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中的債務風險問題日益凸顯。主要表現在:

1.基層政府直接面臨公共投資債務風險。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公共投資具有兩大特點:一是投資規模大。據H省省級部門測算,一個5000人規模的農村社區,其公共投資規模在2500萬元左右。30個樣本社區中,有10%的社區的公共投資規模在1800萬元到2019萬元之間,有80%的社區在2019萬元到2500萬元之間,有10%的社區在2600萬元到3300萬元之間。30個社區的實際投資狀況與H省省級部門測算的數字基本吻合,反映了H省的普遍狀況。二是公益性強。如H省的“五通六有兩集中”建設標準中,只有幼兒園、連鎖超市能夠通過投資形成直接利潤回報,所以社會資本參與的積極性不高。即使有社會資本參與,一般也以企業或個人捐贈、贊助的方式出現。30個社區中,非政府資金在公共投資中所佔比例最高僅為27%,很多社區根本沒有社會資本參與。

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公共投資的兩大特點決定了各級政府必然是投資的主體。但由於H省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規模較大,導致各級政府層層下沉投資壓力,普遍形成“鄉鎮自建,省市縣財政獎補,各級支農資金整合支持”的投資格局。在30個社區裏,公共投資中鄉鎮投資超過50%的達到25個,説明鄉鎮政府是主要投資主體,但與主要投資主體地位不對應的是鄉鎮微薄的財政收入。30個社區所在的30個鄉鎮,2019年財政收入最低的僅為350萬元,最高的僅為1800萬元,有87%的鄉鎮2019年財政收入在1000萬元以下;30個鄉鎮在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方面的投資與財政收入比率最低的是0.27:1,最高的達到4:1,其餘28個社區兩者比率均超過了0.3:1。公共投資數額巨大而自身財政收入微薄是H省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突出問題,但30個鄉鎮的社區化建設不僅沒有停滯,反而在持續進行。其原因在於公共投資的BT模式容易使人忽視潛在的債務風險。這種“借來的發展”只是帶來了表面的繁榮,但埋下了巨大的債務風險,導致並不具備償債能力的地方政府只能通過不斷借債,來掩蓋債務責任和風險,並通過利息計入本金而不斷放大負債規模。   2.社區住宅墊資風險日益凸顯。基層政府在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住宅投資方面的墊資風險,在對30個樣本社區的實際調研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證。截至2019年底,只有2個社區的住宅售出率達到100%,5個社區的住宅售出率超過30%,其餘23個社區均在30%以下。也就是説,樣本社區住宅普遍處於零星購買狀態,而因此形成的沉澱投資規模和債務隱患,較公共投資數額更為巨大。調研表明,截至2019年底,30個社區在住宅建設方面的投資最高達1.3億元,最低為0.8億元,平均為1.05億元。使基層政府難以回收社區住宅投資成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政府住房供給與農民住房需求相差較大。從表2可以看出,30個社區主導的住房形式是多層樓房,但大多數農民喜好的住房形式是單門獨院樓房。農民喜好單門獨院樓房的原因在於,與農户舊宅相比並無本質區別,只是居住地點發生轉移、公共基礎設施更加完善,並沒有改變農民的住房觀念和習慣,且便於農業機械存放和家畜養殖。事實上,基層政府並非不瞭解農民的住宅偏好,但H省在2019年出台的相關政策影響了基層政府的住宅供給決策。2019年,H省出台的《新型農村社區規劃建設標準》提出,“新型農村社區多層和高層住宅佔總住宅的比例宜結合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給予適當考慮。”這雖然是為了實現節約用地的目標,但在實際執行中推動了“原則上不建三層以下低層住宅”局面的形成,結果嚴重影響了農民購房和入住社區的積極性,給基層政府帶來的投資浪費和債務隱患問題日益凸顯。

第二,相對於農民購買力水平來説社區住宅價格偏高。30個鄉鎮全部宣稱,以“成本價”面向農民出售住宅。但普遍的事實是,多數鄉鎮出於緩和自身財政壓力的需要,將公共投資成本和開發商的合理利潤都攤入了住宅成本中,使其實質上成為商品房開發,導致住宅價格相對於農民購買力偏高的局面。在30個社區中,住宅均價最低的社區是900元/平方米,住宅均價最高的社區是1700元/平方米,30個社區的住宅整體均價是1250元/平方米。按四口之家購買120平方米的小三房、均價1250元/平方米測算,毛坯房的總價基本在15萬元左右。而H省2019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為7524,94元,農村家庭平均人口4.08人,社區房價是農村家庭年均收入的5倍以上。且需要説明的是,30個樣本社區均屬欠發達農村,其農民人均純收入在H省平均水平以下,所以社區房價與農户的購買力差距更大。同時,30個社區中能夠貸款的社區僅為6個,且這6個社區的貸款額度每户均未超過3萬元;其餘24個社區都規定在特定時問內分次繳清,時限一般為1年。這導致不僅大多數農民無力購買社區住宅,而且也無法藉助金融槓桿來提高購買力。在購買力和購買意願均不足的狀況下,社區住宅出售率低便是必然的結果,而這將給基層政府帶來巨大的債務風險。

(二)缺乏農民的有效參與

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最大也是最終受益者應是農民,但不少地方卻呈現“政府熱、農民冷”的現象,甚至個別地方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現象。有媒體報道,個別地方甚至通過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手段,強制進行“株連式拆遷”和“突擊式拆遷”。這種不徵求農民意見、不尊重農民意願的強制行為,嚴重影響了農村的社會穩定。2019年國土資源部召開專題會議部署專項檢查工作,重點查處借增減掛鈎試點強迫農民“上樓”等行為。2019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不得強制農民搬遷和上樓居住。”中央和相關部門的政策與行動一方面説明國家對於“農民被上樓”問題非常關注,另一方面也説明該問題已較為嚴重。對於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缺乏農民的有效參與問題,結合對30個樣本社區的調研,可從兩個方面進行深入剖析。

第一,舊宅補償偏低引發農民不滿。在30個樣本社區中,僅有1個社區允許農民購買社區住房不需上繳舊有宅基地,該政策具體規定是“政府免費拆遷復墾舊宅;舊宅復耕後歸原有農户永久使用”;其餘29個社區均要求“買新繳舊”,即購買社區住房“需無條件上繳舊有宅基地並自行拆除舊房”,其中24個社區要求上繳給原有村集體,5個社區要求上繳給鄉鎮政府。在要求無償上繳舊宅基地的29個社區中,有23個社區規定可以在購買社區新房時享受補貼,補貼額度在1萬元到2.5萬元之間,這實質是對農民退出舊宅基地與拆除舊房的有條件補償,但其對農民舊宅補償明顯偏低且附加強制性條件,而另外6個社區甚至不予補償。這實質上造成了對農民利益的侵害,因而導致農民對於人住社區普遍持消極甚至抵制態度。

第二,不徵求農民意見,進行強制性“整村推進”。調研涉及的30個鄉鎮中,有29個鄉鎮要求“整村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這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推進。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民在經濟條件、收入來源、住房狀況、思想觀念、家庭發展規劃等方面呈現多樣化特徵,對於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認知、接受程度及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也存在差異。因此,不以徵求全體農民意見為前提的整體推進顯然是不合理的。然而,多數地方政府不僅不正視農户的意見和個體差異,反而通過行政手段強制設置整村搬遷時間表,這自然會引發農民普遍的不滿情緒。對30個樣本社區的300户農户進行的隨機問卷表明,100%的農户確認鄉村幹部在搬遷中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其中72%的農户坦誠自已是“被動搬遷”,只有28%的農户是“自願搬遷”。

(三)農民生存與發展遭遇困境

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一般都伴隨着農地的規模化流轉。在30個樣本社區中,有28個社區實現了農地的規模化流轉。當農民集中居住、土地集中流轉之後,農民的生存與發展等民生問題便更加凸顯。調研表明,土地流轉未能有效促進農民就業和收入增加,農民的生存與發展遭遇困境。第一,多數土地集中流轉並沒有增加農民收入。實施土地規模化流轉的28個社區,其土地流轉政策基本一致,土地流轉的時間最低為2019年,最高為20年,一般為2019年;農民獲取一般狀況下農作物(H省普遍以小麥作為參照物)種植的固定收益,即約定的畝產小麥斤數乘以當年國家小麥保護性收購價,標準最低的社區按每年每畝600斤計算,標準最高的社區按每年每畝1000斤計算。以2019年國家小麥保護性收購價格1.12元/斤計算,這28個社區的農民每畝土地年流轉收益在672元~1120元之間。但小麥等主要糧食作物是涉及國計民生的戰略性商品,糧食價格基本保持穩定,再刨除物價上漲因素,這意味着以此計算的土地流轉收益並不合理。微薄而且相對固定的土地流轉收益與不斷攀升的物價水平相比,農民的實際淨收益往往是不增反降,説明多數土地集中流轉未能有效增加農民收入。第二,多數土地集中流轉並未給農民帶來更多的就業機會。地方政府大多宣稱通過農地規模化流轉可以解決農民的就業問題,使農民“既拿地租又拿工資”。但這其實是地方政府有意混淆農業產業化與農地流轉的區別。農地規模化流轉只是作為催化劑,為農業產業化提供一個契機和可能,但並不一定就能形成農業產業化發展。事實上,這28個社區中有27個社區是把土地大量承包給種糧大户或者蔬菜、果樹種植大户,而這些大户進行的農業生產雖可算作家庭農場,但並沒有大量吸收農民就業,因為當前農業“從種到收”基本實現了機械化,即使存在少量的人工勞動,依靠承包户家庭成員或短期臨時僱工也可完成。種糧大户或者蔬菜、果樹種植大户的經營行為,只是生產規模的適當擴大,並不能稱之為嚴格意義上的農業產業化,所以並不能帶來穩定的就業崗位。調研中實現農業產業化發展並吸收大量人員就業的只有1個社區,該社區將土地規模化流轉給大型麪粉加工企業,依靠該企業形成了小麥種植、加工、銷售一條龍的產業鏈條,從而帶動了大量社區居民就業。

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中最難解決的就是農民的就業問題即生存和發展問題。雖然農業產業化發展可以形成產業支撐,但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並不能一蹴而就,所以很多地區將帶動就業的主要着力點都放在吸引二、三產業投資方面。由於縣城普遍設立了經濟開發區、產業集聚區,依靠優越的區位和優惠政策承接了很多工業投資,所以新型農村社區依靠第二產業形成產業支撐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在吸引第三產業帶動就業方面,由於人口規模小、消費能力弱,新型農村社區也並沒有足夠的優勢。但30個樣本社區幾乎全部宣稱“形成了產業支撐”。對此,我們把這些所謂的“產業支撐”歸為二類:一是緊鄰鄉鎮街區的社區宣稱以“商貿物流業”為支撐,理由是鄉鎮街區商業相對發達。二是完全不靠鄉鎮街區的社區宣稱以“現代農業”或“農業產業化”為支撐,理由是農地已經實現了規模化流轉。但深入調研發現,這兩個理由都不成立。農民搬入鎮區附近的社區居住,並不代表已在鎮區“商貿物流業”就業;農地規模化流轉也不代表農業產業化已經實現,更何談農民因此獲得了就業崗位。30個樣本社區中只有1個社區依靠現代麪粉加工企業形成了農業產業化支撐,其他29個社區本質上都是基礎設施發生變化的農村居住區,農民並沒有實現市民化,就業機會並沒有增加,甚至很多農民喪失了從事傳統農業的生存手段,導致一個既有別於農民又不同於市民的邊緣羣體的出現。如果政府不能及時解決穩定就業與社會保障問題,這些農民甚至將遭遇生存危機。

三、結論與政策建議

在欠發達農村強制推進新農村社區化建設,是超越其經濟承受能力和生產力發展階段,以犧牲農民利益降低建設成本,以高息借債或透支未來財政等方式來換得當前發展。冒進的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不僅加劇了基層政府的債務風險,而且導致“三無”農民的產生,增加了農村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但值得慶幸的是,這種冒進的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尚處於個別地區的試點階段,尚未形成系統性風險。因此,應當對這些已出現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和及時糾正,避免問題的進一步擴散和激化。

由於問題產生的根源在於地方政府脱離實際強制推動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所以糾正的關鍵在於約束和控制地方政府的行為,並通過政策法規未解決。具體包括:第一,優化和嚴格落實“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避免使之成為地方政府在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中謀求土地利益的工具,從利益源頭上斬斷地方政府強制推動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不當激勵。第二,嚴格落實2019年中央1號文件“不提倡、不鼓勵在城鎮規劃區外拆並村莊、建設大規模的農民集中居住區,不得強制農民搬遷和上樓居住”的規定。各地應及時調整不切實際的新型農村社區化規劃,嚴格限制乃至暫時停止欠發達農村的新型社區化建設。第三,以農民自願、資金充裕和產業支撐作為新型農村社區化試點啟動的前提。第四,鼓勵但不強制農地規模化流轉。第五,應加強欠發達農村的新型農村社區化試點與小城鎮建設的有效銜接,新型農村社區選址最好緊鄰鎮區,使之與小城鎮形成一種相生相長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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