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工作報告 >調查報告 >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範文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範文

1.目的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範文

為做好各類工傷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積極採取各項有效的防護措施,避免或預防類似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文件,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文件適用於上海大眾汽車(含滬外工廠、上海上汽大眾銷售有限公司)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管理。

3.定義

3.1 工傷事故:本規定所稱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1.1 未遂事件:是指發生事故的條件已經具備,或雖然發生了,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3.1.2 包紮/急救事故:經過醫藥箱藥物或在醫務室簡單處理,不需要進一步去醫院處理即可繼續工作的傷害事故。

3.1.3 可記錄事故:指所發生的傷害經醫院處理後暫時難以繼續原工作內容,但不損失第二個工作日的傷害事故。

3.1.4 輕傷事故:指根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計算,損失工作日大於1 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工傷事故

3.1.5 重傷事故:指根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計算,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工傷事故。

3.2 職業病: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在國家政府主管部門明文規定的法定職業病範疇內,並經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疾病。

3.3 事故處理“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有關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4.責任

4.1 消防與安全(msf)是公司內工傷事故調查處理的主管部門,組織或參與公司內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整改跟蹤和管理工作。

4.2 安全保障規劃與控制(msp)負責工傷的認定申請和工傷假期、工傷檔案的管理工作。

4.3 職業健康(msh)是公司內職業病、工傷醫療救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司內職業病、工傷醫療救助、工傷康復情況和勞動能力鑑定的管理工作。

4.4 人事(mp)是工傷職工工傷待遇的主管部門,負責職工工傷待遇的管理工作。

4.5 事發各級部門是事故處理的責任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搶救、事故的上報、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工傷材料的提交、工傷員工及家屬的安撫、整改措施的實施等工作。

4.6 工會參與並監督各類職工傷害事故和職業病的調查、處理以及善後工作。

4.7 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或配合)滬外工廠工傷事故的上報、調查、處理、整改落實、醫療救助、工傷認定申請、工傷假期管理、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待遇工傷員工及家屬的安撫等工作。

5.規定

5.1 工傷事故報告

5.1.1 發生工傷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k2部門,涉及人員傷亡的還應報告msh/滬外工廠行政管理,並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1.2 事發k2部門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所屬k1/r1部門,所屬部門工會,分工會,msf,mp或滬外工廠行政管理,並在工傷事故發生的12小時內將工傷快報發送公司msf。

5.1.3 事發所屬k1/r1部門、msf、mp、分工會、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重傷及以上工傷事故後,應分條線直接或逐級電話快報上級部門,直至公司總經理、工會主席。

5.1.4 公司總經理、工會主席接到重傷及以上工傷事故報告後,應根據事故性質分條線及時報告上汽集團安監中心,區安監、公安、檢察、工會等相關部門,並由上汽集團依法上報市局相關行政部門;滬外工廠負責人、工會主席接到重傷及以上工傷事故報告後,應根據事故性質分條線及時報告上海大眾汽車總部,並依法上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當地公安部門和人民檢察院。

5.1.5 事故報告內容包括:

(a)事故發生部門概況;

(b)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c)事故的簡要經過;

(d)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e)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f)事故控制情況,已經採取的措施;

(g)其它應報告的情況。

5.1.6 事故出現新的情況,應當及時補報。新的情況主要指:

(a)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

(b)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

5.1.7 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拍攝或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1.8 情況緊急的場合,各相關人員均可越級報告。

5.1.9 msf收到事故快報後,應根據公司規定或領導要求快報兩辦,並責成督促工傷事故調查牽頭部門成立事故調查小組,開展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5.2 工傷事故現場處理

5.2.1 工傷事故事發k2部門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相應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親自或指定人員趕到現場,保護好事故現場,做好標記,並迅速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

5.2.2 工傷事故發生後,事發k2部門應立即組織事故現場的作業人員,召開現場會,通報事故情況,做好員工的思想工作,總結事故教訓,並做好繼續生產的準備。

5.3 工傷事故調查小組組成:

5.3.1 未遂事件、包紮/急救事故、可記錄事故由事發k2部門牽頭,組織k2部門工會、生產、技術、安全的專業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

5.3.2 輕傷事故由事發k1/r1部門牽頭,組織事發k2部門,事發k1/r1部門工會、分工會等相關的生產、技術、安全的專業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

5.3.3 重傷、死亡事故由區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區安監局、區總工會、監察機關、檢察院、公安局等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滬外工廠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當地安監局、總工會、監察機關、檢察院、公安局等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公司負責人或其指定部門應牽頭,組織事發k1/r1部門、分工會和公司工會及相關生產、技術、安全的專業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協助小組。

5.3.4 工傷事故涉及外來單位的,由msf(或滬外工廠的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織事發部門、部門工會,外來單位的代表組成事故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5.3.5 事故調查小組的相關部門、msf/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以後,部門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應立即趕到現場,保護好現場,並組織搶救。工傷事故調查牽頭部門應組織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和事故善後處理小組,分別指定負責人主持事故的調查工作和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5.4 工傷事故調查

5.4.1 工傷事故調查小組在事故調查過程中,應通過現場攝像、攝影,訪談,繪製事故圖表等形式,做好現場勘查,並填寫《事故現場勘查記錄表》。

5.4.2 工傷事故調查小組儘可能對三位及以上的事故當事人、事故現場人員分別獨立地進行調查,填寫《事故調查筆錄》。事故當事人和現場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如實地接受調查。

5.4.3 在對每一位被調查人進行調查時,必須由兩位調查人蔘加,事故調查筆錄必須經被調查人審核確認無誤,簽字後,由調查人簽字。

5.4.4 事故發生後,事故調查小組應在第一時間內,收集可能與事故分析相關的其他事實材料,包括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培訓記錄、檢查記錄以及設備的運行、檢修記錄等。

5.4.5 對情節複雜的事故,必要時事故調查小組可指定事發部門組織召集專業部門的人員進行技術鑑定,做出書面結論。

5.4.6 在經過事故調查、取證以後,事故調查小組應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議,根據事故調查的材料,實事求是,科學地分析事故原因,包括事故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明確事故責任人,包括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和管理責任人,並提出預防類似事故的措施建議,以及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指定專人記錄,並填寫《事故現場會議記錄表》,對於任何事故的糾正措施的採取,應在事前進行新的危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估。

5.4.7 事故調查小組根據事故調查、分析的結論,編制《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經事故調查組所有成員簽字後,將事故的調查報告及相關事故調查的材料,報工傷事故調查牽頭部門經理批覆後,遞交msf審核、批覆。

5.4.8 工傷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原因、責任的分析不一致時,可報公司msf裁定,如仍有不同意見,可報公司安全保障(ms)做出結論性意見。對涉及外來單位的,在ms做出結論性意見後,仍有不同意見的,可報請相應的國家行政部門裁決。滬外工廠的,報滬外工廠安全保障部門裁定,如仍有不同意見,可報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結論性意見。對涉及外來單位的,在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做出結論性意見後,仍有不同意見的,可報請相應的國家行政部門裁決。

5.4.9 重傷及以上的事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確定的事故調查小組組織開展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公司事故調查協助小組,配合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4.10 由公司或公司k1/r1部門(包括滬外工廠)組織調查的事故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5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提交msf審核批覆;特殊情況下,經公司msf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0日;

5.4.11 未遂事件、包紮/急救事故、可記錄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後,在事發的15日內完成《險肇事件報告表》,上報公司msf。

5. 5 事故善後處理小組

5.5.1 可記錄及以下事故由事發k2部門牽頭,組織部門工會等相關人員組成。

5.5.2 輕傷事故由事發k1部門牽頭,組織事發k2部門、部門(k2)工會、分工會以及中心人事(mpc)(滬外工廠由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的相關人員組成。

5.5.3 重傷以上事故由mp牽頭,組織事發k1/r1部門、分工會以及公司工會的人員組成;滬外工廠由行政管理部門牽頭。

5.5.4 事故發生後,事故善後處理小組應配合醫務部門及時將受傷人員送到醫院治療,協同醫院做好受傷員工的治療以及護理工作。因工負傷人員的護理原則上由其所在部門和部門工會負責派員解決,醫療所需費用,由負傷職工所在部門向公司財務(cf)辦理預支手續,並把預支記錄報mpc備案,滬外工廠報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供費用結算時使用。

5.5.5 事故發生後,事故善後處理小組應及時瞭解受傷害員工家庭情況,穩妥地以恰當的方式將受傷人員的傷勢情況告知其家屬,做好職工家屬的安撫工作,並根據需要合理安排對家屬的接待工作

5.5.6 發生死亡事故,事故善後處理小組應掌握國家的法規規定,做好與職工家屬的溝通,以及善後賠償的相關事項。

5.6 工傷事故處理

5.6.1 輕傷以下(包括輕傷)事故,由事發k2部門處理;重傷事故由事發k1/r1部門處理;死亡事故(含滬外工廠)由公司執管會或其指定部門處理;外來單位事故由ms(或滬外工廠的行政管理部門)代表公司處理。公司執管會或其指定部門根據需要,可直接參與或負責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5.6.2 工傷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接到《工傷事故調查報告》以後,應成立事故處理小組。事故處理小組由事故處理部門負責人、工會專職人員、同級安全員以及相關的技術人員組成,具體負責事故的處理工作。

5.6.3 事故處理小組應根據事故調查小組提交的《工傷事故調查報告》要求及相關材料,舉一反三及時落實各項整改措施,做好事故當事人及相關員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並按調查報告的建議和公司規定做好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工作。事故處理小組或其指定的部門應跟蹤事故的處理落實情況。

5.6.4 工傷事故處理結束後,事故處理小組應在5日內,根據事故的處理情況,編制《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由事故處理部門經理審核簽字後,把《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事故處理材料、《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調查材料等遞交工傷事故牽頭部門審核,牽頭部門檢查核實後將材料遞交公司msf;重傷及以上事故由msf把相關材料報上汽集團;滬外工廠報行政管理部門,並由行政管理部門報msf備案。

5.6.5 msf/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審核事故的處理情況,對違反公司規定、玩忽職守、循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未認真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的,應責令相應部門重新調查處理,並按公司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5.7 工傷事故結案

5.7.1由公司k1/r1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msf應自收到《工傷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

5.7.2 工傷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後,msp(滬外工廠行政管理)應根據國家以及公司的相關規定,做好負傷職工的工傷(工傷保險定義的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定義的工傷)的,按照公司的《工傷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5.7.3 msp/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工傷事故檔案管理制度,事故處理結案後應將有關資料整理存檔,以備查考。

5.8 附則

5.8.1 可記錄及以下事故,可採取簡易調查處理方式,在事故調查、處理後填寫《險肇事件報告表》,於事發15日內報msf備案。

5.8.2 在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涉及生產工藝設備問題的,規劃部門應派員參與協助調查。

5.8.3 由經上海市/滬外工廠市級衞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衞生診斷機構確診為職業病的,職業病的調查處理由msh/滬外工廠行政管理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在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涉及醫療問題的,msh應派員參與協助調查。

5.8.4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有符合工傷(工傷保險定義的工傷)認定條件的其他事故引發上海大眾汽車職工傷亡的,相應事故的主管職能部門,在按相關規定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後,應將事故的結案材料報交msf,並由msp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工傷(工傷保險定義的工傷)認定手續。滬外工廠應根據地方政府的規定,由行政管理在工廠的《工傷管理規定》內另行制定。

5.8.5 在上海大眾汽車工作的外籍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由當事人所在部門、msf、外籍人員管理(ce)按照相關規定另行處理。

5.8.6 上海大眾汽車員工派遣到滬外工廠或其他單位工作,發生工傷事故的,事故的調查處理原則上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根據其規定處理;公司各相關部門參照本規定,視情況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5.8.7 各相關部門應嚴格執行本規定,對違反本規定,以及對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延遲上報的,除責成其改正外,將按公司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baogao/diaocha/x4lj4y.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