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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會調查報告通用範例

最新社會調查報告通用範例

隨着他們的年老體衰,逐漸失去了依靠體力勞動為主的原有的家庭經濟地位,已不能自給自足,同時他們大多數既沒有社保也沒有低保,僅僅依靠傳統的“養兒防老”來度過晚年。而當面對經濟落後,家庭貧窮,道德意識不強等諸多問題時,他們往往連這僅有的依靠都得不到保證,由此導致了贍養問題已成了農村的一種社會問題。本文從贛南農村羣眾的老年人贍養法律意識現狀切入,深入地從子女、社會和老年人自身三個維度透析了當地羣眾老年人贍養法律意識不強的制約因素,最後從道德法律制度層面提出了贍養老年人的建議和措施。

最新社會調查報告通用範例

關鍵詞:贛南農村 老年人贍養 法律意識

老年人作為一個龐大的社會羣體,同時也是一個相對容易忽視的社會羣體。儘管社會在進步,但是,我們看到,無論在物質領域還是在精神領域,他們似乎都還是一個被社會邊緣化的羣體。老年人贍養已經作為一個社會問題凸顯出來。贍養好老人,這不僅是為當代老年人造福,也是為自己的未來鋪路。

一、當地老年人贍養法律意識現狀

通過調研,當前農村羣眾依法贍養老年人的法律素質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三是法盲型。

(一)、法律通型。在調研的幾個村的部分村兩委成員和普通羣眾共80人,有17%的幹部羣眾屬法律通型的,他們主要是通過觀看電視節目、閲讀報紙、書籍,縣、鄉司法機關、公安機關組成的“法律講師團”下村講課來學習關於老年人贍養的法律知識。他們往往會用法律的知識武裝、充實自己的頭腦,法律通型的幹部羣眾較善於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其中還有5%的老年人會用法,與子女簽訂老人贍養協議。

(二)、似懂非懂型。在調研的120人中,有大約57%的屬於這一類型。他們對老年人贍養的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們獲取法律知識的途徑主要是通過別人説和評論。他們往往不輕易犯法,但不能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

(三)、法盲型。法盲型的幹部羣眾對法律一點都不知道,這種人佔26%。這種類型的人不懂什麼是法,什麼是違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對的。

二、當地羣眾老年人贍養法律意識不強的制約因素

(一)子女的問題

1.子女經濟緊張致使老年人贍養折扣。

對於以務農為生的子女來説,由於目前農村勞動生產率低下,多數農民收入不高,很多家庭難以承受撫養孩子和贍養老人的雙重壓力。在現代家庭中老年人已經失去支配地位的情況下,家庭贍養老人的質量大打折扣,這些人有的還在貧困線上掙扎,有的自己生活都成問題,也根本無能力贍養自己的父母。

2.子女道德缺失造成老年人贍養丟棄。

隨着老年人創造經濟價值的能力降低、經濟收入的下降,直接影響到他們在家中的地位。由於農村傳統的“分家”習俗,有的子女就以分家不公為由拒絕贍養義務,甚至將履行贍養義務與分得家產掛鈎,強調“多分多贍養,少分少贍養,不分不贍養”;有的認為自己沒有繼承享用過“祖業”而不願贍養父母;有的認為自己已成家立業,無需再依靠父母,因此對老人不聞不問,更談不上贍養老人;有的外出打工長年不歸,根本不管在家老人的事,老人又不知道子女的確切地址,即使打上官司,也只能使法院要麼無法立案,要麼判決後難以執行;甚至有的認為父母體弱多病,實屬累贅負擔,不僅不從物質、精神方面給予關照,而且還進行虐待、遺棄,致使老人有家難歸。

3.子女責任不明產生老年人贍養推卸。

有的家庭子女多,經常為父母贍養問題相互扯皮,推卸責任。他們對老人實行“輪班坐莊”的贍養方式,老人像皮球似的被子女“踢來踢去”, 老人的生活都成問題,精神贍養就更談不上。有的子女不顧老人的意願,為顯示“公平”,將二老拆散,一個兒子負擔—個老人的生老死葬。一方面,“老來伴”卻被自己的子女判了“離婚”,二老不僅生活上被子女當作累贅,精神上也相當孤獨苦悶;另一方面,一方老人先死亡,另一方老人長壽,於是該子女覺得負擔太大,吃了虧,就要求由兩方共同供養,於是兄弟姐妹間鬧意見,老人遭了殃,兩方都不贍養。因而無法靠自己解決晚年的生活保障問題。以致“養兒無法防老”、“三個和尚沒水喝”成為普遍現象。

(二)社會的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體制不健全,養老方式單一落後。

絕大部分農村老人年輕時為了供子女上學、結婚、蓋房,費盡了心血,沒有為自己攢下任何養老的積蓄。而農村養老保險體制又不健全,老人大多沒有經濟來源,只有靠子女贍養,在經濟上完全受制於子女,致使老人常常要看子女的臉色過日子。

2. 宣傳廣度和深度不夠。

宣傳不夠深入,邊遠地區和許多單位還有死角;此外,對宣傳貫徹該法的長期性、艱鉅性認識不足;再則,對在宣傳中反映出來的一些問題,尚未進一步研究解決。這樣,依法贍養老年人的意識必然不能深入的被人們理解和接受。

3. 農村的養老服務基礎設施欠缺.

這嚴重滯後於社會經濟發展的步伐和人口老齡化的實際需求,一方面,法律對於違反該條款的行為的懲戒卻沒有一個明確的界限尺度,特別是對不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行為,很難用法律予以懲戒。另一方面,法律保護不到位,對老年人的特有權利法律規定不明確,導致遺棄、虐待老人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

(三)老人自身的問題

1.老年人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不強。

有的老年人法制觀念淡薄,觀念陳舊。有的老年人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權益,更不懂得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權益。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多數老年人不願意訴諸法律,怕家醜外揚而忍氣吞聲。

2.分家不公釀成贍養苦果。

在子女成家後分家問題上,一些老人不注意維護自身權益,將家產全部分割給子女,自己今後的生活則完全由子女供養。有一些老人在處理諸如分家產、幫忙料理家務等事務中,或重子輕女,或重女輕子;或重小輕大,或重大輕小,從而導致子女對父母產生偏見,並把所得好處與贍養老人對等起來,形成多得好處多養老,少得好處少養老,不得好處不養老的格局。

三、對策及建議

1.要層層樹立贍養老人的道德風尚。

必須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列為普法工作的重點,使這部法律家喻户曉,深入人心。在解決農村老人贍養糾紛時,要多做説服教育工作,切勿草率處理,儘量促成當事人達成贍養共識,以減少社會治安隱患;要在社會上大力弘揚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讓子女們認識到贍養老人的重要性,自覺自願的對老年人進行贍養。同時,教育老人和子女之間相互理解和支持,對贍養老人做的好的要大張旗鼓的進行表揚和獎勵,對贍養老人做的不好的要進行譴責,甚至處罰。通過廣泛開展的創建文明鄉村、文明家庭、爭當文明村民活動,增強全民的敬老養老意識,讓村民真正樹立起尊重、關心、幫助老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2. 要逐步推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只要養老保險制度制定合理,農村完全能夠從家庭養老過渡到合理的家庭與體制並重的養老。農村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進,有利於破解城鄉二元結構,有利於農村人口享有更多更為平等的社會權利。但是農民普惠式養老政策,仍需要相關法律的保駕護航。還必須加大農村養老事業的投入。通過制定和落實優惠政策、整合現有資源、鼓勵和吸引社會力量投入農村養老服務事業。通過促進農村醫療衞生事業發展,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擴大農村免費公共衞生服務,落實老有所醫;通過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社區服務,使農村老人獲得就近就便的社會服務。

3.針對老年人是疾病多發羣體,並且是醫療消費的最困難人羣,應該在合作醫療制度中設置傾斜性資金。

針對老人“大病等死”的窘境,建立專項的“大病扶助基金”,規定家庭和國家不同的出資比例,最大限度地實施人道主義,提高農村老年人的生活質量和生命尊嚴。當然,國家普惠式養老金只是提供了一個最基本的保障部分,僅靠這個還遠不夠,重要的還是將惠及農民的社會保障建立健全起來,制度性養老才是根本問題,才能讓農村老人幸福地安度晚年。

4.要依法養老。

我國法律有着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應該是相互和諧的一對關係,它隨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對屢教不改、不盡贍養義務的人可以視情節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並可選擇典型案例,通過公開審判,公開宣判,以案講法的形式使農村青年知曉贍養老人是自己的義務,從而增強農村羣眾的法制觀念和履行敬老養老義務的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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