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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業主委員會報告

成立業主委員會報告

五湖新區城管局物業辦:

成立業主委員會報告

根據《大慶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六條城市住宅區(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住宅出售單位召集業主召開業主大會:

(一) 公有住房出售建築面積達到40%以上的;

(二) 新建商品住房出售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的;

(三) 住宅出售已滿兩年的。

沿湖城小區新建商品住房出售建築面積已達到70%以上,入住率達到50%以上,住宅出售已滿兩年,完全符合《大慶市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召開首次業主大會並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法定條件。根據沿湖城小區大部分業主的要求,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五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的規定,沿湖城小區部分業主申請籌備召開沿湖城小區首次業主大會並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因此,請貴單位嚴格履行上述法定職責,對沿湖城小區召開首次業主大會及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予以指導及會同籌備組織(部分業主簽名名單附在後頁)。

沿湖城小區部分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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