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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辭職

引咎辭職

第二,引咎辭職制度存在於《公務員法》中,有它自己存在的價值和意義,我從以下幾個方面談它的意義所在。

引咎辭職

其一,規定“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者辭職後並沒有喪失公務員身份,喪失的只是領導身份,所以對於已經辭職的領導幹部來説,這樣的制度有助於他們在卸下領導職務後仍然在本系統從事相關工作,為國家整體發展貢獻餘熱。

其二,引咎辭職制度對傳統的“官本位”思想是一種打擊,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制度將極大的推動領導成員的責任心,給他們施以外在的壓力再進而通過外在壓力內化成官員的自覺自願行為,從而增強領導幹部的責任意識,切實行使好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做到執政為民和對民負責。 其三,引咎辭職制度有助於提升我國政府形象。我國政府長期以來在社會管理過程中扮演着“權力政府”的角色,近年來,由於行政權力的濫用,不斷有高官因貪污腐敗而紛紛落馬事件,政府監督不力,導致一些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頻頻發生,這些事件不僅嚴重危害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更加損害了全社會的利益。而引咎辭職制度恰恰是提升我國政府形象的良機。

第三,但是我們要看到,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引咎辭職制度在發展過程中也面臨很多困境,具體表現在:

其一,引咎辭職制度缺乏配套的幹部人事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不健全是“咎”的契機和前提之一。按職定權、定責的前提要求對機構職能的配置和運行上有相當清晰而科學的規定。引咎辭職帶有明顯的行政性。目前我國責令辭職的數量要遠遠大於引咎辭職,説明我國的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還帶有十分明顯的行政性,絕大部分根本沒有主動引咎辭職的意識。

其二,引咎辭職的問責範圍呈現一定的狹窄性,尤其是辭後責任追究不夠。在實際中,我們看到有不少政府官員這邊剛大張旗鼓地宣佈引咎辭職,那邊卻悄悄易地走馬上任,這樣的引咎辭職很難起到應有的震懾效用,責任追究沒有真正的體現,公眾也會覺得之前的引咎辭職是作秀,從而有悖於引咎辭職的初衷。

其三,公民參與意識的缺失。公民參與是官員引咎辭職不可或缺的重要動力之一,我國傳統政治文化中的等級觀念造成了廣大民眾政治冷漠心理,公民參與的政治環境還不是十分良好,參與渠道也較少,造成一些民眾即使有心參與而找不到渠道。

第四,根據以上問題我認為我們應該嘗試用以下方式予以解決,具體為:

其一,完善引咎辭職配套措施。引咎辭職制度的實施,離不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目前我國尚未出台一部統一的、專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法,應該加強這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統一。在政府信息公開上,我國應該積極改變目前的政府主動、公民被動的局面,儘量將信息是否公開,何時、怎樣公開完全向廣大的民眾進行傳達,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其二,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要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

其三,健全組織法制和程序規則,保證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落實黨內監督條例,加強民主監督,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最後,xx曾經指出,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我們作為普通的公務人員在工作中應該懷抱着慎獨的態度,認真負責地面對自己的工作,工作中遇到困難和瓶頸我們應該積極地去解決和應對,同時對於自己在工作中所犯的錯誤我們也應該正確看待,勇於承擔責任的基礎上盡全力提高自己的整體工作能力和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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