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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總結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總結

無照經營是一種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筆者所在的**鎮雖經多次專項整治,但無照經營行為仍屢禁不絕,其已成為影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形象和建立良好市場秩序的“頑疾”。如何根治無照經營這一經濟毒瘤,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為此,結合整治無照經營的工作實踐,筆者對當前無照經營的現狀進行了調查,對無照經營的成因及治理措施有了一些新的認識和思考。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總結

一、**當前無照經營的現狀及特點

今年以來,筆者所在的**工商所組織各巡查組工作人員對轄區無照經營進行了專項整治。在以片區為單位的摸底排查過程中,共摸查各類經營户523户(企業38户,個體工商户485户),其中證照齊全的191户,佔到調查總數的 %;無照經營323户,佔到總數的 %;超出核准的經營範圍開展經營的5户,佔到總數 %;另外還有執照過期(XX年年11月創衞期間所辦臨照)的243户;未年檢驗照的76户;未懸掛營業執照的94户。

通過調查,不難發現,**當前無照經營違法行為仍然非常嚴重,並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一)從分佈的區域看,農村的情況比較嚴重。在摸底排查中,我們抽查了主幹道周邊經營户325户,發現無照經營97户;抽查農村經營户198户,發現無照經營103户,無照率分別為 %和 %。

(二)從分佈的行業看,主要集中在需前置審批的行業。在排查發現的323户無照經營户中,需辦理各類前置審批手續的為47户,佔到總數的 %。

(三)從存續的時間看,無照經營處於動態發展中,取締一批,又出現一批。去年年底,分局在**組織開展了查無照專項行動,僅一個月時間,就排查無照經營近5000户,補辦營業執照達4000多户。但不到一年,無照經營的數量又呈現增加的趨勢。在檢查發現的無照經營户中,除創衞期間所辦臨時營業執照外,開業超過一個月的只有25户,其餘254户全為新開業户。

(四)從查處取締工作來看,工商部門單打獨鬥、力不從心的局面沒有改變。在排查中我們發現,**鎮政府主要以查税為主,對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沒有專門安排,工商所主動彙報、協調各方、爭取支持的工作也很不夠。無照經營的治理仍然存在組織不力、協調不夠的問題,有關部門之間難以形成執法合力。

二、無照經營存在的原因分析

根據當前**無照經營及查處取締的實際情況,形成目前這種現狀的原因主要是:

(一)片面追逐利益和法制意識淡漠是無照經營存在的主觀動因。無照經營進入市場的准入的成本為零,並可以自由地進入和退出市場,一些經營者法律知識缺乏、信用意識淡薄,不顧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擅自從事經營活動。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法盲户,此類經營户文化素質較低,不懂法律,不知道經營需要領取有關照證,更不知道辦什麼證照、如何辦理照、為何要辦照,是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重點;

二是觀望户,此類經營户多為新開張經營,主要是看別人是否有證照,有“他人不辦,我也不辦”及“混過一天算一天”的僥倖心理,是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户的熱點;

三是釘子户,此類經營户一般經營時間較長,有些還從事一些非法經營活動,公開抵制監管、對抗執法,是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難點;房屋出租者為了出租利益保護無照經營。出租者出於個人利益,對租房户大包大攬,對執法部門的檢查督導設法阻攔,甚至圍攻、謾罵。經營户得到房東的保護,也與監管部門對抗;

四是關係户,此類經營户多與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有某種牽連,認為自己有關係,故意不辦理有關證照,影響面大,是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焦點。

(二)前置審批體制不科學是導致無照經營存在的主要的客觀外因。由於審批體制上的原因,導致某些前置審批成了經營者順利進入市場的障礙。主要表現:

一是審批項目繁多。《行政許可法》頒佈實施後,雖然經過多次清理,但目前國家工商總局下發的企業登記前置審批參考目錄中仍然有112個前置審批項目,而實際工作中涉及的審批項目遠不止這些。有些項目是否需要前置審批,執法人員也很難搞清楚,影響投資者依法登記的積極性。

二是審批費用過高。大量的前置審批提高了市場準入的門檻。例如:從事飲食行業領取《衞生許可證》,連同餐具抽檢費、健康證費、加之地方硬性規定的裝修費等,每户就需要近千元。對農村一個只賣“一條煙、兩瓶酒、三瓶飲料、四斤糖”的小店,無疑費用過高。

三是審批部門協調不足。審批工作不統一,不同步,影響了市場準入。有些經營項目涉及到多個審批部門,前置審批文件的有效期各不相同,給經營者帶來諸多不便,也使工商部門無所適從。有的業户營業執照還未領到手,前置審批手續已經過期;有的部門只核發證件,不履行監管職責,使行政審批流於形式。例如:從事飲食業的服務人員處在時常變動的狀態,當初開業時衞生部門核發了健康證的人員早已變動,而新從業人員根本沒有健康證。但因為後續監督跟不上,使健康證及衞生許可證的發放流於形式。同一地址的衞生許可證,只因人員變動,卻很難辦理衞生許可證。在營業執照申請中需提交計生證,但隨之而來的是暫住證、治安費等幾百元的收費。經營户是合法做生意,不能因為超生或者辦證不方便就不給予辦理營業執照。

(三)各部門市場管理制度的不協調是無照經營存在的制度因素。諸如醫療等許多原本由政府包辦的行業推向了市場,社會分工的細化又帶來了許多新的行業和經營模式,針對這些行業的管理制度往往比較滯後,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體制不順暢、管理不銜接的問題,形成了一些“政策性”、“制度性”無照經營。例如**由於外來人口多,受利益驅使,加之當地衞生部門嚴格限制個體診所核發許可證,形成很多黑診所。

(四)職責不明、執法不嚴是無照經營存在的人為因素。《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對部門之間的“監管順序”及“主次責任”未作明確規定,相當部分許可審批部門對相關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熟視無睹”,或向工商部門發出行政建議“一推了之”。這些都給工商部門造成很大的責任壓力和執法困惑,很多因前置審批“門檻”等體制性障礙造成的無照經營現象,單純依靠工商機關採取“堵”的辦法,不僅難以解決,而且容易激化社會矛盾。另外,在執法過程中,由於受人員素質、人情風盛行等因素的影響,有些執法人員辦人情照、發人情證,導致經營者擺人情攤、開人情店。

三、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對策思考

針對無照經營“久治不絕”,且在個別區域愈演愈烈的現狀,當前在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創新監管理念,在拓展無照經營整治領域上實現新突破。增強責任意識,努力建立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長效機制。不能因為無照經營屢禁不止就麻痺大意、見怪不怪;不能因為有關部門配合不力就怨聲載道、消極等待;不能因為難度大、責任重就不敢嚴格執法、大膽工作。要消除執法人員中存在的“疲、怨、畏”的思想傾向,堅持分片管理、責任到人,開展巡查、動態監管的日常管理模式,對無照經營實行“全天候、全方位”的監控。為此,基層工商所要真正擔負起責任,對轄區內的市場主體情況做到“四個清楚”,即:清楚掌握轄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設立情況,清楚掌握各類市場主體的變更情況,清楚掌握各類市場主體的年檢(驗照)情況,清楚掌握各類市場主體的停業、註銷情況。要加強信息的收集、分析與反饋。建立無照經營情況的信息收集反饋機制,以加強集中整治前的調查摸底,做到對重點區域的精確打擊,確保集中行動的威懾力。構建“所-組-員”三級無照治理層級,將查處取締無照經營工作納入片區責任制監管之中,推行條塊結合的片區責任制監管模式,即責任區幹部加強日常的動態巡查,及時掌握無照經營存在的綜合情況,做好日常的教育和引導,提出後續工作的合理化建議;巡查組根據相關情況的輕重緩急,開展不定期的分片統一行動,集中清理一批不穩定層面的無照經營户。同時,結合審批制度改革,切實降低准入門檻,簡化審批程序,建立和完善職能部門信息共享制度,確保管理職能的落實到位。

(二)創新監管方式,在破解無照經營整治難點上實現新突破。通過工商進社區成立紅盾維權服務站、工商聯絡員等措施,實現監管關口前移。工商部門與村、居在人員、信息、工作三方面實現"對接",並通過工商聯絡員發放相關宣傳材料,增強對無照經營的控制能力。同時,建立無照經營動態管理庫,實行動態跟蹤監管和督查。積極建立行政執法應急機制,為在無照經營整治羣體性事件提供後援保障。要區分具體情況,堅持引導與管理並舉。通過疏導、扶持可以解決證照問題的,應當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補辦有關手續、合法經營。對無證無照從事需要前置審批經營項目的,嚴重危害人身健康、財產安全或危害環境的,拒不聽從市場管理和執法人員勸導的,要堅決依法進行查處。執法實踐中,行政執法部門主要採取查封、罰款等措施予以取締,對這種多次從事無照經營的行為,要從嚴、從重予以處罰。不合理的行政審批從兩方面增加了無照經營,一是使部份本可以取得營業執照進行合法經營的經營者因無法取得前置審批手續而導致無照經營;二是行政審批就意味着要繳納行政審批相關費用,增加了經營者負擔,從而產生無照經營。在取消不合理行政審批的同時,取消不合理的行政收費,為經營者創造寬鬆環境。

(三)創新監管機制,在建立無照經營社會化監管網絡上實現新突破。積極構建"政府牽頭、部門共管、社會參與、企業協助"的無照經營整治新機制。工商部門提前起草、力爭政府下發《關於開展無照經營專項整治活動的實施意見》等規範性文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抄告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為社會化監管找到支撐點。在明確相關部門責任的同時,結合當地實際,按照"互惠互利"原則,與公安、文化、衞生、煙草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案件轉辦和聯合執法機制。同時與市場開辦者等集體化管理的單位簽訂《經營場所出租單位規範管理責任書》等,從而使經營場所出租單位成為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重要力量。加強部門協作,對無照經營實行綜合治理。建議建立“政府牽頭,各相關部門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執法機制。一方面,工商部門和有關審批部門發現涉及各自部門職責的無照經營行為後,不得向其他部門推諉,應當立即依法查處;另一方面,對於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前置審批部門發放的許可證而從事無照經營的,應以許可審批部門為主、工商部門協助查處;對單純未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登記部門負責查處;對拒絕、阻礙執法的行為,應當向公安機關發行政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與此同時,要切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監督,堅決杜絕徇私情、講人情、毀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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