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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被騙之後:打贏與騙子的官司

加盟被騙之後:打贏與騙子的官司

很多網友都被加盟總公司騙了,有部分最終追回了被騙後的錢財,但是絕大部分朋友分文未得。這是為什麼?

加盟被騙之後:打贏與騙子的官司

我們要學習楊先生,他最終贏得了訴訟,除了律師的努力,法官的公正以外,楊先生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也是本案勝訴的重要因素之一。楊先生雖然被騙,但是他保留了加盟過程中所有的證據材料,所以原告的證據充分,再一點,楊先生能夠在發現問題時,及時尋求律師的幫助,為其贏得了時間,最終能夠勝訴並挽回損失。其實,訴訟並非想象那樣複雜!

只要不害怕,並且細心點保留證據,你就有機會,與騙子們打贏官司,畢竟,現在是法制社會,法律只會越來越健全。

加盟被騙後怎樣打官司:一個如何與騙子維權的完整紀實

一、“樑律師,我被騙了!”

“樑律師,我被騙了!”

一上班,接到一個諮詢電話。

“您好,請問樑律師嗎?”

“我是,您是哪位?”

“樑律師,我被騙了!您看我該怎麼辦才好?”

對方的聲音非常急促而緊迫。

“您慢點説,具體是什麼問題,把問題簡單敍述一下,這樣我才知道如何幫您。”

“我姓楊,是一個記者告訴我你的電話。我加盟了×××二元超市店,但是他給我的產品都是次品,從我這夠買商品的很多消費者都退貨了,我實在無法經營了,但總部又不允許我退出,僅同意退我部分貨物,不退我加盟費。除非我找到下一家加盟商,把我的店轉讓出去才行,這讓我去哪兒找?店面是我租的,一天租金很貴呢,我拖不起啊,我該怎麼辦呢??如果起訴的話我能不能贏?”

雖然他説的不太具體,但我明白他遇到的問題了,這又是一起被騙加盟費的案子!我對他講,如果訴訟,關鍵要看證據,我現在還沒有看到你的材料,還不確定能不能訴;我要求他帶齊所有加盟資料來我們律師事務所面談,包括合同書、收據、發票、經營手冊、開店手冊、員工手冊、貨物樣品、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收據或者發票等等,一切與加盟有關的書面材料,先做一下案情分析,然後再出具法律意見,僅是電話交流無法做出判斷。然後我和楊先生約好明天在我們律所見面。

近幾年因加盟而受騙的案子很多。加盟商從電視、網絡上看到相關“報道”,輕信特許人(總部)的虛假承諾,簽訂對加盟商十分不利的合同,然後繳納加盟費或者服務費,再訂購大量價高質次的貨物,收到貨物後,加盟商這才發現自己上當受騙了!加盟服裝的,衣服不是過時,就是粗製濫造;加盟飾品的,飾品卻不合時宜,醜陋不堪,很少有人購買;總部公司一般同意給予換貨,但是換來的貨物和以前的一樣劣質,還要自己搭上運費;但總公司一般不予退貨,如果退出加盟,一切費用概不返還!遇到強硬的,到總部公司去鬧的,退一部分加盟費,但大部分損失卻由自己來承擔!部分加盟商自認倒黴,而不訴訟,認為自己無法和那些大企業抗衡,認為那些企業和法院有關係,從而放棄訴訟,其實這是受中國司法界所謂“潛規則”的影響導致的,但願楊先生敢於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楊先生的加盟過程

第二天上午,楊先生如約來到律師事務所,我給他倒了杯茶,他讓我看了加盟的相關材料,並詳細講述了整個加盟過程。

楊先生今年29歲,山東人,已經在北京打工七年,也有一些積蓄,但自結婚,生子後,生活有些壓力,從親朋好友那借來一些錢,打算自己開個店。xx年春節過後,經常關注電視、報紙、網絡等各種媒體,尋找投資項目。其間,他去武漢考察過新型燃料項目,感覺項目很假,也考察過電話充值卡項目,其實就是傳銷。xx年3月份,在網易上看到了關於×××二元超市加盟的採訪報道,這篇報道讓他感覺很真實,項目也很有吸引力。他通過網絡繼續搜索相關的資料,他發現不僅網易進行了報道,搜狐、新浪、人民網、騰訊網等大型門户網站均有相關的報道,如此以來,讓他覺得這樣項目更具有投資價值了。

為謹慎起見,他還親自到該公司的總部去考察。該公司的總部辦公室設置在北京一幢高檔寫字樓內,辦公面積很大,租金不菲,看起來很有實力;而公司的業務經理也相當熱情,雖然他僅想加盟一個便利店,但是他們仍然把楊先生當作大客户看待,詳細介紹了公司的狀況,全國各地的加盟商數量,×××二元超市的市場前景,一旦加盟如何賺錢等等,還交待他們公司是北京為數不多的幾家在商務局備案的企業,而且他們公司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了註冊申請,並且商標局已經受理。考察完畢,楊先生對該公司以及該項目都十分滿意,做出了初步投資的意向。楊先生通過房屋中介找到了一處門面房,總部派人進行了查看,並認為可以作店面。楊先生一提到這個門面房就特生氣,因為在整個加盟過程中,房屋租賃費佔到他損失的一半以上,而且這個位置並不適合經營二元超市,該門面房位於北京三環內的一箇中檔小區附近,租金相當高,半年租金就四萬多,而附近的居民一般都是白領,他們並不怎麼光顧二元店。但是總部派人協助選址時,卻認為這個位置很好,現在想來,總部為騙取加盟費不惜任何手段。

便利店的地址定下來後,楊先生到總部正式簽訂了合同,並繳納了品牌服務費9800元,並根據總部要求第一次訂貨10000元,全部打進總部指定的個人賬户。自此,楊先生滿懷激情地開始了創業之路,按照總部要求,對店鋪進行了裝修,購買了貨架,裝上燈箱,想到自己馬上成為老闆,以後可以讓妻子和女兒生活得更好,那感覺非常好。終於盼到總部發來的貨物,“看到貨,我有些失望,因為這些貨和我在總部展廳看到的不一樣,粗糙多了!”楊先生如是説!雖然就這個問題問過總部,但總部的經理説,先銷售着,如果銷量不好,再調換。但開業以來,楊先生的便利店就沒什麼銷量,即使銷售了幾件,還不時有消費者前來退貨:兒童帶的手錶使手腕過敏;鬧鐘根本不響;小枱燈不亮,諸如此類的問題不斷,而且楊先生自己也發現產品質量存在一些有問題,護膚品過期,女孩飾品掉粉末, 這簡直讓楊先生無法經營,產品如此差,附近小區的居民誰還會來光顧!誰還會信任這家超市!經營十天後,楊先生實在無法再繼續下去了,客人越來越少,再這樣下去虧損更大。楊先生直接向總部要求退貨,返還加盟費,總部僅同意退貨,但不同意返回加盟費,因為根據合同規定,只有不斷進貨才可以返還加盟費。最後僅退了部分貨物,總部以其他貨物影響了二次銷售,而不退,其實很多貨物包裝都很完整。楊先生很無奈,他仔細看了合同,根據合同規定卻是他違約了,但是他感覺自己是被騙了。“我現在的損失都已經五萬多了,還不包括間接損失,這段時間我什麼也沒做!”楊先生現在非常後悔當初的決定。

楊先生的加盟過程,和其他受騙的加盟者遇到的情形是一樣的。加盟前,他們一般都是受到盟主(總部)在正規媒體發佈的虛假的、誇大的不切實際廣告的影響,在考察時,又受到業務經理花言巧語的欺騙和許諾,利用展廳樣品的障眼法,最後引誘你簽訂合同,特別是這份合同簡直就是一個沒有任何縫隙的網,而且讓你有苦説不出,明明是吃虧但根據合同卻是自己違約!楊先生真的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嗎?來看一下楊先生都帶來哪些證據材料吧。

三、訴訟的證據材料

“樑律師,你認為我這個案子能不能勝訴?”

這是當事人經常問我的一個問題。我不會給當事人承諾這個案子能否勝訴,因為一個案子能否勝訴由多個因素決定的,特別是在中國目前的司法現狀下,我認為律師不能輕易對當事人保證或者承諾此案必贏之類的話,否則,就是對當事人的不負責。

我對楊先生説,先看一下證據。楊先生是個細心的人,他保留了所有他與總部之間發生往來的所有書面資料。

首先看一下與加盟相關的證據材料:《終端產品銷售合同書》、服務費收據、宣傳手冊、發貨清單、開店手冊、員工手冊以及部分產品。

我仔細看完合同後,發現這份合同的確是經過專業人士製作,合同各條款十分嚴密,而且合同內容對楊先生十分不利。總部和楊先生之間明明是特許經營關係,楊先生是總部的加盟商,但在這份合同上,雙方變成了銷售關係,特許經營合同變成了《終端產品銷售合同書》;在合同中還有一款,明確註明“本合同不是特許經營合同”;加盟費也變成了服務費;該合同還規定,除了進貨返還服務費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退還服務費。從合同上幾乎找不到對方違約的地方,楊先生自己看完合同後,反而感覺是自己違約。對於合同,我們先暫且不談,再看其他的證據。

總部給楊先生開具的服務費收據,金額為9800元,交款人欄署名為楊先生,上面蓋有總部的財務章。這份證據和合同相互印證,證明總部公司收取了楊先生服務費(實際上是加盟費)。

關於宣傳手冊,這個問題就大了,剛才我們一起瀏覽了總部的官方網站,手冊的內容和網站基本一樣。宣傳手冊內把總部公司描述成為一家十分有實力的公司,“公司成立於xx年……”,然而在總部提供給楊先生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上面,十分清楚表明,該公司xx年才成立,睜眼説瞎話!手冊還吹噓公司又是去國外考察,又是約請國內專家論證,最後得出結論小型超市有上百億的市場,利潤空間十分巨大;而且其公司的品牌運作得更是相當成功,單店一年就可盈利20萬,這還是保守估計,看到這些讓我想起《大腕》裏的台詞。就是這些不切實際的宣傳,仍然矇蔽了很多不明真相的加盟商。

關於訂貨單和產品。經過楊先生前期與總部的協商,總部已經將部分貨款退給你,並收回大部分的貨物。楊先生拿來的幾件產品有的完好無損,但是總部仍然拒絕回收;有的產品屬於三無產品,沒有生產日期,沒有生產廠家,沒有生產許可證;其中竟然還有奧運產品――福娃掛件,未經許可竟敢公然銷售奧運特許產品,這是明確禁止私自銷售的,一旦被工商行政部門查到將面臨高額的行政罰款。楊先生説,他去考察的時候,總部展廳的產品都很新穎,質量也好,而且價格便宜,而籤合同後,然而總部發來了如此多的垃圾產品,讓他根本無法銷售。

關於開店手冊、員工手冊和授權書。這些材料可以説明雙方之間是特許經營法律關係,而不是單純的產品銷售關係,而總部卻在處心積慮把特許經營偽裝成單純的產品銷售,就是為了規避《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因為通過我的進一步審查,總部根本不具有開展特許經營的資質,其大力宣揚的“×××”品牌(商標)還沒有獲得國家商標局的核準,單這一點已經違反的《條例》的規定。而且總部在多處違反了《條例》的規定,包括該公司沒有在商務部備案;沒有直營店;自開業至今還不到兩年,就發展加盟商;更沒有按照《條例》的規定向楊先生披露相關信息等等。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總部公司就開始招商,向楊先生收取服務費(加盟費),頒發授權書,要求加盟店統一裝潢,統一形象,統一標識等等,違規操作,騙取加盟費。

其次,關於楊先生的經濟損失。除了加盟費和貨款外,楊先生為了開店,通過中介租賃了門面房,並進行了裝修,併購買燈箱、貨架等開店必需用品,以上事實都有相關的證據支持。楊先生提供了與中介公司簽訂的中介合同,中介公司開具的中介費收據7000元;楊先生與房東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這份合同與中介公司的合同可以相互佐證。因楊先生的僅僅營業十天(創業第一步網),為了避免更大損失,楊先生不得不中斷合同,繳納了違約金和房租,共計2萬多元。另外,楊先生為了開店,進行了裝修,裝潢,併購置貨架,安裝燈箱,都支付了一筆費用,以上所有花銷都有相應的收據,這些都可以作為楊先生的經濟損失向對方主張。

通過審查分析這些證據材料,我認為楊先生可以起訴,至於是否能夠完全勝訴,我不敢保證,但是我會盡力為楊先生爭取最大利益。

四、並不適用違約責任

“針對此案,是依據什麼提起訴訟呢?”我問自己。

楊先生和總部之間的關係是基於合同產生的,該案肯定從契約角度分析。關於合同,在法律上有多種救濟措施,楊先生可以提違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撤銷合同,甚至可以主張合同無效,但是以不同理由提起訴訟,其所需要的證據材料和法律依據不同,訴訟難度也不一樣,其判決也不一樣。哪一種最能維護當事人的最大合法權益就用哪一種救濟措施。

如果以對方違約為由提起訴訟,顯然對楊先生十分不利,首先,這份合同是對方制定的,關於自己的責任規定的很少,其次,對方也沒有違約,而合同中的條款主要是為制約加盟商退出,除非你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否則就構成違約,進而承擔很重責任。在此進一步説明,限於對法律的瞭解程度,很多加盟商總是從違約角度考慮,一旦認為對自己不利,就主動放棄了訴訟,其實對於這樣的合同,在法律上有很多救濟措施,而不僅僅是違約。

楊先生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總部公司並沒有按照《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楊先生披露相關信息,比如其直營店的分佈情況,其商標是否註冊的情況等等。但是如果楊先生以此作為維護個人權益的法律依據的話,他雖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對於他的其他損失,難以得到最全面的保護。

楊先生還可以主張合同無效,通過上面分析,總部公司並沒有直營店,而且開業還不到兩年,還沒有註冊商標,根據《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總部根本不據有開展特許經營的資質,已經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楊先生和總部之間的簽訂的合同應屬於無效合同。但是總部公司是在《特許經營條例》生效之前就已開展特許經營,而且楊先生和總部簽訂合同的時間在xx年3月份,根據《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在xx年5月份之前開展特許經營的企業可以沒有直營店,也可以經營時間不足1年。因此以合同無效為由提起訴訟,其理由仍然不很充分。

楊先生還可以以總部隱瞞重大事實,對其欺詐為由要求法院撤銷雙方簽訂的合同。經過我仔細分析,總部對楊先生的欺詐有三個方面:宣傳上面的欺詐、產品的欺詐、隱瞞重大事實。在宣傳上的欺詐問題比較突出,上面已經分析過,無論是總部的網站上,還是宣傳手冊上,總部誇大利潤,虛構事實,嚴重誤導楊先生的意願,致使其加盟;在產品上面,也有不容質疑的事實,對方將偽劣的奧運特許商品,未經授權就提供給楊先生;將一些三無產品、粗製濫造的產品提給楊先生,這些產品都無法銷售,這顯然是一種欺詐;根據《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總部應當披露相關信息,而沒有披露,實際上就是隱瞞了重大事實真相,以致誤導了楊先生加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同時楊先生的其他損失也可以要求總部給予賠償,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經營加盟店,必然要租賃店鋪,並裝修,裝潢,因此總部利用欺詐手段使楊先生簽訂加盟合同與楊先生的損失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總部應當賠償其經濟損失。

經過我的解釋,楊先生同意我的訴訟策略,決定委託我訴訟,並當場簽訂委託協議書,同律師事務所辦理委託手續。剩下的事情就是律師的工作了,我將盡快做好訴訟準備,儘早為楊先生挽回損失。

五、總部主動和解

“樑律師,總部打電話讓我過去談談,你看該怎麼辦?”有一天,楊先生打電話給我。

辦完委託手續後,我儘快着手訴訟工作。到工商局查詢被告的檔案信息;然後查詢被告商標的註冊情況;整理證據材料,並起草起訴狀。經過和楊先生協商,我們提起的訴訟請求共有四項:

“第一、請求法院撤銷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終端產品銷售合同書》;

第二、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服務費(加盟費)9800元和貨款3500元;

第三、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22621元

第四、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本案訴訟費。“

立案半個月後,法院電話告知開庭日期,接着被告(總部)就給楊先生打電話,約他到公司去談談。我知道肯定是總部打算私下和解,我告訴楊先生儘管去談,不要和他們爭執,多聽聽他們的意見,只要退還加盟費,並賠償損失就答應和解,並撤訴,否則暫時不要答應他們,回來後我們再商議。

第二天上午,楊先生去被告公司商談,不到10點,楊先生打電話告訴我:“他們一點誠意也沒有!”據楊先生講,雙方僅談了不到五分鐘,他僅見到被告的業務經理,他們讓楊先生撤訴,答應返還楊先生加盟費,但不同意賠償任何損失,而且態度十分傲慢。楊先生直接回絕他們的和解方案,表示一定會訴訟到底,徹底揭露他們騙子的面目!

我很理解楊先生的心情,作為總部他們實際上採取了殺雞取卵的欺詐手段,為了從加盟商那騙取僅萬元左右的加盟費或保證金,卻導致加盟商損失數倍加盟費的損失,而且這些錢大都是他們辛苦打工或者多年積蓄而來的,而當得知自己所加盟的項目其實僅僅是套取錢財騙局,這種精神上的傷害令他們更為痛苦!

我對楊先生講,我們第一個訴訟請求已經達到:要求被告返還加盟費。我們可以將雙方這次和解的情況告訴法官,這樣法官心中有數。而且開庭後,法官會主持調解,賠償數額應該不會低於加盟費,即使判決,法院也會支持返還加盟費。雖然被告不夠誠意,但是通過訴訟我們已經使他退步。我也清楚,被告之所以有恃無恐,就是因為他們以為自己的合同無懈可擊,但是他們想錯了,再完美的騙局最終也會被揭穿!

六、第一次開庭

“楊先生,明天上午9點在34法庭開庭,不要遲到!”我給楊先生打電話叮囑他別忘了開庭。

終於到了對簿公堂的時侯了。第二天一大早,我們提前半小時到達法庭,被告僅委託一名律師出庭。因該案適用簡易程序,僅有一名法官,一名書記員,法官按照審判程序依法公開審理。

首先我代表楊先生宣讀起訴狀,並進行舉證。我向法院提交了十九份證據。

第一份證據:被告的營業執照,證明被告是適格的主體,並同時證明被告的欺詐性。被告在宣傳資料上宣稱自己成立於xx年,然而根據營業執照登記日期,被告僅成立於xx年。

第二份證據:合同書,證明被告收取了楊先生的加盟費9800元。

第三份證據:出貨單,證明被告發給原告的大都是劣質產品。

第四份證據:部分劣質產品,含有三無產品,奧運特許產品,其他偽劣產品,證明被告在產品上存在欺詐性。

第五份證據:加盟費收據。被告收取了原告9800元服務費(加盟費),然而被告並沒有支付對價的特許經營資源,構成了對原告的欺詐。

第六份證據:宣傳手冊,被告利用宣傳手冊進行虛假宣傳,誤導原告加盟,簽訂合同,對原告構成了欺詐。

第七份、第八、第九份證據,被告的開店手冊,員工手冊,授權書。證明被告實際上是開展特許經營,然而被告並無開展特許經營的資質,沒有註冊商標,沒有直營店,因此對原告構成了欺詐。

第十份證據,某網站關於被告欺詐加盟商的報道,進一步證明被告欺詐原告的事實。

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份證據,證明楊先生因加盟而開店,租賃房屋、所遭受的損失。總額為33375元。

第十六、十七、十八份證據,被告裝修,裝潢、購買貨架的費用,證明原告因為被告的欺詐,誤導簽訂了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九份證據,貨物運輸單據,原告將部分偽劣產品發還被告的費用,證明原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被告律師針對我方的證據,能否認的絕不認可,一口咬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是銷售合同書,而不是特許經營合同;對我方提交的劣質產品,更是不予承認,辯稱不是其生產的,但是被告律師承認出貨單是被告的。其實出貨單和產品是相對應的,而且出貨單上面明確註明了“福娃掛件”等名稱;特別是對自己製作“精美”的宣傳手冊,被告更是極力反對;對於楊先生遭受的經濟損失,被告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被告沒有提交證據。

法官進行了法庭調查,詢問被告律師,被告是否可以向法庭提交特許經營資質文件,被告律師否認雙方是特許經營關係,直接表示不提交。因為被告律師否認宣傳司手冊是被告製作的,法官要求其提交自己的宣傳手冊。同時法官表示,原告也可以提交證據進一步舉證。


休庭,一週後再開庭。

庭後,楊先生小心問我,案子會不會輸?我微笑告訴他,在法庭上,律師一般都會盡量找對方的證據瑕疵,進而否認證據的效力,這只是一庭審種策略。有些證據否認不了的,比如他們的產品,上面既有他們的標誌,又和出貨單相互印證,法官肯定會認可這份證據;對於房屋租金,我們有合同,有收據,有發票,證據與本案有無關聯性,需要法官的裁量,而不是律師簡單否認的。關於宣傳手冊,上面有被告的大量信息,一般也否認不了。但是為了穩妥起見,我建議楊先生再對被告的網站宣傳做一次公證,佐證宣傳手冊的內容,楊先生採納我的意見,事不宜遲,為了防止被告關閉網站,我們直接奔往最近的公證處,對被告的網站宣傳又做了一份公證。

然後,我們靜等下次的開庭。

七、最終的判決

“樑律師,明天上午10點在35法庭開庭。”法院書記員打電話通知我。

第二天上午,我和楊先生準時到法庭,被告委託一名律師出庭。

開庭後,出現了戲劇一幕,我還沒有出示網站公證書,被告律師直接認可了我方提交的宣傳手冊,承認是被告製作的。如此以來,我們更加釋懷了,另外,網站公證書更加證明被告虛假宣傳的事實。

被告又補充了兩份證據。一份是商務部特許經營備案信息,證明被告在商務部已經備案,具備特許經營資質。我認為該證據提交日期晚於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的日期,不能排除被告欺詐原告的事實;同時,被告還有一個招商項目,該備案信息不能説明被告對其超市連鎖項目進行了備案。另一份是豐台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複印件,被告試圖證明即使違反了特許經營管理條例,雙方簽訂的合同也不是必然無效,但是我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撤銷合同,而不是主張合同無效,另外該判決書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應作為證據。

接下來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我結合證據從三個方面綜合論證被告具有欺詐性的情節,特別是對被告認可的部份證據,我認為已足以證明被告誇大利潤、虛假宣傳,利用欺騙和隱瞞重要事實手段和原告簽訂合同,以致原告造成很大損失的事實。原告和被告之間的合同,應當撤銷,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被告應當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律師仍然強調被告沒有欺騙原告,其宣傳手冊不是合同一部分;宣傳手冊中關於利潤的計算數據,僅供參考使用,而不是對原告的承諾,因此被告沒有欺騙原告。雙方之間的合同不是特許經營合同,而是銷售合同,被告沒有向原告披露相關信息的義務,被告也沒有向原告隱瞞重要事實;原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提交其裝修,裝潢的照片,被告也沒有強制要求原告統一標準進行裝修,裝潢,因此原告的裝修,裝潢費用與本案沒有關聯,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現在開始最後陳述。”

“原告堅持所有訴訟請求。”

“被告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詢問我方是否同意調解,我用徵詢的眼光看了楊先生一眼,楊先生十分堅定説不同意!因楊先生不同意,法官也不再詢問被告的意見,直接宣佈退庭,擇日宣判。

楊先生對被告的行為相當生氣,已不再同意與其調解了,不過最後的結果證明楊先生是對的,一個月後,楊先生從法院領到了勝訴的判決書。法院不但判決撤銷合同,而且還判決被告退還楊先生加盟費,並賠償經濟損失,總額達到5萬元,幾乎是完勝。雖然被告還聲稱要上訴,但是最終也沒上訴,被告知趣的選擇了賠償楊先生的損失,此案終於畫上了句號。

點評:楊先生最終贏得了訴訟,除了律師的努力,法官的公正以外,楊先生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也是本案勝訴的重要因素之一。楊先生雖然被騙,但是他保留了加盟過程中所有的證據材料,所以原告的證據充分,再一點,楊先生能夠在發現問題時,及時尋求律師的幫助,為其贏得了時間,最終能夠勝訴並挽回損失。其實,訴訟並非想象那樣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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