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職場指南 >人事政策 >

用人單位需注意哪些女職工三期規定

用人單位需注意哪些女職工三期規定

對於女職工作為工作中在某些方面享有特殊保護的,尤其是“三期”期間,“三期”指的是懷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對於用人單位很容易與女職工的“三期”發生勞動糾紛,對此,對於女職工“三期”用人單位要注意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用人單位需注意哪些女職工三期規定

一、注意女職工“三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三期”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各有多長時間呢?

1、女工孕期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2、女職工產假的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女職工的哺乳期保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二、要注意關於女職工“三期”勞動合同的解除權

1、《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3、 《婦女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4、綜上,上述法律是對“三期”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但這種保護並不是無限的,並不意味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女職工在“三期”內違反其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不受“三期”的限制,仍有權利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理由如下:

(1)首先法律對於“三期”內的女職工給予一定照顧是應該提倡的。但是對於以處在“三期”為由就不服從用人單位管理、甚至任意違紀的女職工而言並不能免除其完全遵守與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

(2)其次,法律規範了用人單位在依法與 “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做到了有章可循,避免用人單位承擔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3)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是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zhichang/renshi/8w8eq6.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