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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業道德特點

教師職業道德特點

教師是教育我們知識的人,師德高於一切,以下是關於教師職業道德的特點,歡迎大家瀏覽。

教師職業道德特點

道德意識的自覺性、道德行為的示範性、道德結果的深遠性。

教師職業道德品質的構成

教師道德認識、教師道德情感、教師道德意志、教師道德信念、教師道德行為、教師道德習慣。

師德,是教師工作的精髓,可以用“師愛為魂,學高為師,身正為範”概括其內涵。

師愛為魂。“師愛”是教師對學生無私的愛,它是師德的核心,即“師魂”。從愛學生的角度講,就是教師要做學生的良師益友。

師德高於普通道德

教育部準備在《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以下簡稱《道德規範》)修訂時增加“保護學生安全”這一條,引起了輿論的關注,也招來了諸多批評,有人甚至指責這是“侵犯教師的生命權”。我認為,這完全是出於誤解,或者是故意曲解。

《道德規範》是針對中國小教師的一種“行規”。任何一個行業都會有本身的特殊要求,可以並且在法律容許的範圍之內,對本行業人員提出一些高於一般公民的行為規範和具體要求。不僅是教師,其他如醫生、護士、財會人員、律師、警察、公務員等,都可以並且應該有自己的“行規”。與此同時,任何一個行業的成員也可能享受一些其他公民所不能享受的、特殊的權益。例如中國小教師有寒暑假,有教師津貼,獲得家長和社會各界的尊重等。“行規”或由本行業成員自己制訂,或由主管部門制訂經行業成員多數通過。像這次對《道德規範》的修訂,如果多數中國小教師反對,相信教育部絕不會強加給教師。

個人不能只指望享受某一行業的特殊權益,卻不願意承擔這一行業的特殊義務。當然這是以自願為前提的,如果某一位中國小教師不願意遵守《道德規範》,完全可以辭職。如果某一位求職者覺得自己不願意接受《道德規範》的條款,或者自知做不到,那完全可以選擇其他職業。

如果説某一“行規”對本行業成員作了過分的要求,或者在要求成員盡義務的同時沒有讓他們享受到相應的權益,那麼這個行業的從業人員就會減少,滿足不了社會的需求,即使是為了自身的利益,主管部門或成員們也會修改不合理的“行規”。

保護學生安全

“保護學生安全”是針對中國小的特殊情況提出的——中國小生的絕大多數是未成年人,因此教師在負有教育、教學之責時也同時負有保護之責。這也是《青少年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具體化。這樣的規定並不損害教師的利益,更談不上侵犯教師的生命權,因為“保護學生安全”並不排除教師也可以並應該保護自己的安全,更沒有要求教師必須捨己救人。“保護學生安全”主要是要求教師在平時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防範學生的危險行為。在遭遇突發事件,或學生處於危險中時,作為成年人、具有更強避險經驗和能力的教師應該給學生切實有效的幫助。教師與學生的生命權是同等的,在危難中讓體力和經驗不如自己的學生走在前面,正是給學生平等權利的表現,就像在海難發生時讓老人、兒童、婦女、殘疾人優先上救生船一樣。

違反《道德規範》有程度的區別,處理的辦法也不同。有的只需要批評教育,有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取消教師資格是最嚴重的處分。

標籤: 職業道德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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