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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律協智慧財產權專業委員會年終工作總結

全國律協智慧財產權專業委員會年終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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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律協智慧財產權專業委員會年終工作總結

一、組織召開202019年會

本次會議為了貫徹落實xx在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司法部黨組《關於加快建設高素質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工作的實施意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決定於2019年6月15日—18日在安徽黃山召開“全國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行業發展高層峰會”暨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智慧財產權專業委員會202019年會。

峰會的召開得到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國家商標局、國家版權局、安徽省司法廳、安徽省律師協會、北京市律師協會和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領導及專家的重視和大力支援。

(一)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現狀與發展

2019年6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原智慧財產權庭副庭長羅東川法官,發表了“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現狀與發展”主題演講。該部分演講由本專業委員會執委龐正中律師主持。羅東川法官的演講主要分三個方面:

一是,對於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工作以及形成法官、律師職業共同體的一些看法;

二是,在國際大背景下,探討我國的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問題;

三是,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些最新進展。

1. 律師在智慧財產權工作中的作用

對於律師在智慧財產權工作中的作用,羅法官給予了高度的肯定。並且認為在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中,律師仍大有所為,律師不但應該介入智慧財產權的糾紛,更應該介入整個智慧財產權保護戰略的始終。當然,現在的律師隊伍中,高素質的、有國際背景的律師還是非常欠缺,因此大家應該通過每一個個案紮實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在這個前提下,立法司法機關應該通過相關的法律和法律適用保障律師的基本權利。同時,法官和律師之間應該形成一種平等的職業共同體的觀念,通過律師協會這個平臺,進行交流。律師站在法律適用的最前線,因此在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也特別應該聽取律師的意見。只有相關的法官和律師都共同努力,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事業才能獲得進步。

2. 智慧財產權的發展與國家核心競爭力

在當今的國際競爭中,智慧財產權的發展已經成為了衡量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標誌之一。因此制定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必須要以增加國家的實力和競爭力作為首要前提,貫徹於戰略的每個方面。

一方面要明確智慧財產權不僅僅是一種私權,更關係到國家的發展和社會的管理,對於整個國家的gdp增長有極大的影響,確立智慧財產權工作關係國家利益的觀念;

另一方面則需要以全球的視角來看待智慧財產權,瞭解國際標準。

對此,我國近年來主要取得了這幾點經驗和教訓。

第一,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立,智慧財產權得到國家領導和全社會的重視;

第二,智慧財產權保護需要將國內法與加入的一些國際條約相統一;

第三,智慧財產權保護實行的“雙軌制”富有成效,但也是政府的負擔;

第四,執法標準的統一尚需要制度完善和各方面協調。

3. 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發展

最後,關於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內容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最新進展,羅法官主要談到了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完善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與政策體系;

第二,建立高效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及執法體系,注意各部門的配合;

第三,企業要學會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參與市場競爭;第四,提高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培養專門的智慧財產權人才;

第四,對於智慧財產權糾紛,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第五,建立智慧財產權案件的資料庫;

第六,加大智慧財產權執法力度,通過證據交換、依法合理確定賠償額度等制度和方法,切實保障權利人的權利;

第七,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上訴法院,以及在現有情況下完善再審制度;

第八,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刑法保護;

第九,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訴訟制度以及法院的不同業務庭對於智慧財產權管轄權的協調;

第十,智慧財產權領域的不正當競爭以及惡意訴訟的判定及解決。

在演講結束後,羅法官又就統一商標、著作、專利等的行政管理,商標、專利代理人蔘與智慧財產權訴訟,專利侵權案件司法解釋的出臺等問題,回答了與會律師的提問。

(二)深入展開對專利法律業務的研究與討論

按照會議的議程2019年6月16日下午,原北京高階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副庭長程永順做了專利法律業務的講座。該部分內容非常豐富主要涉及十幾個方面。

1. 專利案件訴訟管轄問題

在專利案件訴訟管轄部分,程法官做了總結。專利、商標、行政案件在XX年專利法修改後對管轄問題,法院做的重新劃分,由民五庭和行政庭共同管轄。專利在去年(XX)《專利法》修改的時候,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兩個庭審理同類案件的時候標準不一樣。

2. 實用新型檢索報告問題

在XX年7月1日實行的專利法當中,第57條第二款講到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法院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檢索報告。這個規定是XX年《專利法》在第二次修改時重要的變化。現在第三次修改專利法提出來進一步要搞外觀設計的檢索報告,在最高法院理解這條規定的時候,曾經把“可以”兩個字,改成“應當”,就是可以出具檢索報告,改成應當出具檢索報告,很多法院立案的時候,如果實用新型專利,沒有檢索報告根本不立案等例項案件的介紹。

3. 反訴專利權無效侵權訴訟中止的問題

在專利訴訟當中案件多涉及到關於反訴專利權無效,侵權訴訟中止問題,85年、92年和XX年三個司法解釋,針對中止不中止這個問題。程法官把解釋分了三個階段,基本上第一個階段,在講中止不中止。第一階段是一律中止。到第二個階段不中止的多,第三個階段是迴歸了法律的原樣。

4. 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與允諾銷售問題

程法官介紹了關於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關於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案件。就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的爭議問題做了總結。就1985年專利法當中第62條的規定(現在是63條)中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五種情況,應當如何理解作了分析,特別是對“不知道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的侵權產品的不視為侵權”的規定發表了意見。關於許諾銷售,在司法實踐當中到底應該怎麼樣來理解許諾銷售,律師在代理案件的時候應該怎麼衡量,以及是不是形成了許諾銷售等問題,表達了自己的觀點,給律師實務增添了許多經驗。

5. 專利間接侵權與訴前禁令的問題

關於間接侵權我們國家專利法到現在為止沒有間接侵權的明確規定,在有關最高法院的檔案當中提到過間接侵權。比如,一些總結和一些講話當中提到過這些概念。程法官指出,其範圍比較寬泛。目前,社會上看到學理上的解釋,談到間接侵權的問題,說法很多。在實務中,北京法院有一個侵權判決,也談到了間接侵權,明確表示對產品而言怎麼樣、對方法怎麼樣。他希望能夠進一步的完善這個問題。關於訴前禁令問題,他認為:專利法61條規定了訴前禁令,從立法本意上並不是我國提出來的,我國目前的狀況是不應該同意或者允許這個條款寫進來。關於訴前禁令的適用,他認為必須提交擔保,必須是如果不及時制止,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6.在先權利與侵權賠償問題

程法官介紹了專利法修改涉及到在先權利的問題。專利法XX年修改了第23條,增加了防止外觀設計與在先權衝突的規定,應當說理論上是一個進步。最高法院發了一個司法解釋,把什麼叫在先權,在先權包括什麼做了一個規定。並就衝突的相關處理辦法與大家做了溝通。關於侵權賠償的問題,他認為在民法通則沒有改的情況下,沒有間接的賠償,也沒有懲罰性的賠償。所以,目前從國內的情況看,權利人普遍認為賠償太低,尤其是外國的權利人認為我們的賠償太低。

7. 訴訟時效、專利權溯及力與重複授權

就訴訟時效、專利權溯及力與重複授權等,如何適用最高法院新的規定,如何理解專利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兩年,以及在實踐當中如何適用等問題,程法官的發言,使與會的代表受益良多。他還提醒大家注意專利法47條的溯及力條款。這個條在1985年的法條當中是沒有的。1985年的專利法第50條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演講後,程永順法官對各位律師提出的問題關一一做出了精彩的回答。

(三)與法官就商標訴訟業務進行了多方位的溝通

原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庭長張廣良,應本專業委員會的邀請於2019年6月16日下午就商標訴訟業務和與會的代表作了全方面的溝通。涉及的內容豐富,主要包括:商標確權、商標侵權判定當中的幾個具體問題、商標侵權抗辯、商標侵權救濟問題和確認不侵權著作、商標權之訴等。

在溝通的過程中,張庭長介紹了註冊商標的一些實質性條件,比如可視性、顯著性和合法性等具體的案例。在商標侵權行為的問題上,從對相同商標的理解、商品用途、功能到對解釋什麼是類似商品,進行了逐一的分析解釋並對實際案例進行了剖析。就承攬加工者侵權責任、商標更換、平行進口等問題結合案例進行了分析;還就註冊商標是否會侵犯另外一個註冊商標的權利等問題,發表了意見。關於誤認的問題,他指出從商標法基本原理看,商標權所要制止的主要行為就是混淆行為,並根據具體的案例對這一觀點闡述。

張庭長簡單介紹了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他總結審判實務的經驗,商標侵權最重要的抗辯事由是正當使用和商標實施條例第49條的規定。在侵權救濟問題上,介紹了停止侵權、賠償等方面的爭議問題,就賠償的原則、方式、法定賠償的適用和能否超出50萬元等,逐一進行了詳細地解讀。就確認不侵權之訴的理解與適用做了講解。

(四)反不正當競爭司法審判中的若干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庭長蔣志培就最近頒行的《反不正當競爭司法解釋》做了詳細的介紹,並就相關條款的理解與適用,與出席會議的代表做了溝通並回答了相關的問題。蔣庭長的演講在2019年6月17日上午進行。他介紹詳細地介紹了該解釋起草的背景和基本精神。

蔣庭長就仿冒行為的演講內容主要包括:(1)知名商品的認定;(2)保護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以及地域範圍;(3)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4)裝潢的外延;(5)混淆誤認;(6)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7)禁用,禁用標誌等。他指出了三個要點:第一,是立足於保護企業名稱,立足於反仿冒;第二,國內的企業名稱和國外的企業名稱這兩類;第三,是關於使用的界定等。第三個問題介紹了關於引人誤解虛假宣傳的行為。除此以外,還就商業價值與賠償的關係,舉證責任的分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級別管轄等問題與大家做了深入的分析與溝通。

(五)分享網路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的策略與技巧

2019年6月17日上午,全國律協知產委執行委員會主席李德成律師就網路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的策略與技巧與大家做了分享。其主要的內容包括:網路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市場的開拓,網路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的業務操作,網路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的風險控制以及網路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的創新模式與品牌建設等。

李律師主張要將目前的業務點連成鏈,並以出版業為例闡述這一觀點。他認為可以以自己和本所的核心業務為中心先整合,分別延伸至該業務的上游和下游,然後把本所業務和關聯業務連成鏈,以合作為主,形成共贏的局面。他指出智慧財產權法律產品應當多元化,並以金融創新電子商務業務為例進行了分析。他把新的律師業務點總結為:金融產品標識商標化、金融產品商標的流程化、金融創新的反模仿設計、金融新產品模仿的風險控制、金融創新電子商務業務的風險控制、電子商務金融產品的資訊披露規則、主營業務與新產品的品牌建設等。

他強調核心業務要不斷地創新並精心呵護,並以文化創意與資訊網路的交叉為例,指出該業務的交叉領域可以作為律師業務研發的主要點。李律師形象地比喻高新技術的發展像栽樹、文化產業的發展像種蘑菇;網路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業務像栽樹,與核心業務相關聯的業務像種蘑菇。在實務中,他建議大家要關注引起本業務領域行業重視的技術,要看整合不同技術和行業資源的故事,要關注具有吸引力和說服力的經營模式,要注意可期待利益不穩定性,要注意安插和應用智慧財產權成果,要強調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的延續性。

李律師建議律師同行要熟悉資訊網路電子商務的行業模式,在法律的適用與案由的確定問題上要跳出技術之外。善於從各地法院收集並總結判決,針對同類案件進行分析有利於規則的歸納,並應用於指導客戶業務,要特別關注可期待利益不牢靠業務模式的風險控制。

在網路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的創新模式與品牌建設問題上,他就如下問題與律師同行們分享了他的經驗與策略:資訊網路高新技術風險投資的智慧財產權安排,網路融合和網咖數字娛樂應用的新型法律需求,版權線上交易平臺與娛樂產品線上發行,高新技術智慧財產權融資方案設計。

(六)加大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研究和業務開拓

2019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庭原副庭長羅東川在本次年會上作了關於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的演講。演講主要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介紹了目前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基本內容,第二部分就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兩個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問題做了講解。

1.中國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的基本內容

中國在1979年的刑法中就已規定了假冒註冊商標為刑事違法行為,但當時我國並沒有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觀念也比較淡泊。XX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報告中把智慧財產權的刑事保護作為重要的問題,一些工作組成員對於我國的刑事程式不能夠有效的用於打擊盜版和假冒行為表示關注,特別提出刑事訴訟的現行追訴標準非常高,當時我國承諾降低刑事救濟的追訴標準。加入世貿組織之後,我國主要致力於《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的修改,並沒有相應的部門來關注《刑法》的修改。

XX年,中美的智慧財產權磋商開始密切,美方對我國的刑法中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追訴標準提出了很多要求。在外在壓力和我國自身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相結合的情況下,促成了智慧財產權刑法保護在近年來得到重視和加強。在XX年,我國出臺了降低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追訴標準的司法解釋。但是,我國的刑事保護、民事保護、行政保護有整體協調的作用,每一種保護都有自己的範圍,民事保護和刑事保護有明確的界限和分工,刑法不可能深入到生活的每個角落。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的指導思想不是為了打擊犯罪而打擊,而是要圍繞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大局,保證智慧財產權在建設創新社會中的作用,保障創新能力能發揮作用。

關於資訊公開方面,羅主任還提到每年最高法院都會選取社會影響比較大的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公佈。在中國智慧財產權裁判文書網,可以查詢刑事、民事等各種裁判文書。保護智慧財產權辦公室還通過新聞釋出會、網路及時釋出相關的資訊。

2. 關於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的兩個司法解釋

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的兩個司法解釋,都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後,為了履行入世的承諾,並且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而採取的重要措施。XX年的司法解釋中主要降低了追訴標準並對刑法智慧財產權條文中一些術語的規定做出了界定,包括相同商標、使用、明知、假冒他人專利、以盈利為目的、未經他人許可複製發行等概念,解決了實踐中由於理解和操作不一致引起的一些分歧。第二個司法解釋中加大了刑罰的適用力度,界定了複製發行的概念,並規定了四種不適用緩刑的情況。演講後,羅主任對各位律師提出的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追訴標準、複製發行概念的立法緣由、網際網路複製拷貝行為如何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個案答覆的函的效力等問題一一作答。

(七)進一步瞭解著作權司法審判資訊與行政執法狀況

就著作權的司法審判決和著作權的行政執法問題,本次年會邀請了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知是產權庭副庭長陳錦川和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副司長許超分別就上述問題做了精彩的演講。

1.著作權司法審判的資訊對律師業務水平的提高大有助益

2019年6月17日下午,陳庭長先就著作權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在總結相關經驗的基礎上和與會的律師代表做了分享。他還特別就侵權構成和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談到:民法跟我們版權法的關係;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民法通則的原則和原理的重視;過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條件;即發侵權的構成與法律適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停止侵權問題以及賠償等民事責任的適用等。陳庭長還結合了一些具體案例,就版權和外觀、商標、不正當競爭等交叉的案件進行了分析。這些典型案件的分析對律師實務水平的提高有著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

2.著作權行政保護與著作權行政執法的相關法律實務

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副司長許超首先就與會代表關心我國對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的法律適用問題回答了提問。他談到,雖然我國的著作權法在XX年修改以後,仍然沒有實用藝術作品這個概念,但是從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美術作品的解釋來看,包含了實用藝術作品,有獨創性構成藝術品就給予保護。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和專利法保護的工業品外觀設計是兩個獨立的保護範圍,保護的客體是分離的,但有其相交叉的部分。

許司長介紹了涉外版權的新動向,中美商貿聯委會上中美商談的一些內容,包括已進行的全國政府部門的軟體正版化工作、以及美方所關心的提高行政處罰執法透明度的問題。關於正在進行的中美戰略經濟對話,美國方面關心的兩高修改司法解釋的相關情況以及網路盜版的問題。針對網路盜版,美國提出了幾個要求,包括通知移除制度的擴大化;凍結專門進行盜版軟體活動的銀行賬戶以及要求網路服務商提供終端客戶的資訊。我國一一予以迴應,表示在現階段不可能做到以上幾點。

關於正在進行的wto訴訟,是與會律師們比較關心的話題,許司長對此簡單地做了介紹。美國認為必須經被侵權商標權人同意才可以拍賣被中國海關沒收的侵犯商標權的假冒物品,而中國缺少向侵權商標權人徵求意見這一步驟,這違反了trips協議。還有關於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法律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美國認為這條法令有違trips協議。許司長最後總結,美國目的在於開啟中國市場,而不是真正關心盜版問題。

許司長的演講中還介紹如下幾個方面引起國內外重視的問題:

(1)XX年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予以批准加入《國際網際網路條約》,XX年年3月份外交部向產權組織遞交了加入書,6月9日這條約已經正式生效。

(2)關於apec論壇峰會中,中美雙方關於政府網站保證不被用來提供非法檔案的探討。美方的真正用意在於,要求政府來承擔約束終端客戶的責任。最後中美雙方妥協,約定apec各經濟體在國際條約和國內法有規定的情況下保證政府網站保證不被用來提供非法檔案。

(3)最新發布的幾個規定,包括去年公安部、國家版權局釋出的關於打擊侵犯著作權違反犯罪工作中加強銜接配合的暫行規定,以及資訊產業部、商務部、版權局關於計算機預裝正版操作系統軟體的規定。這些規定促進了形成計算機硬體生產廠商公平的競爭環境,減少了盜版系統軟體的使用,獲得國內外各方好評。

(4)XX年釋出的《行政投訴指南》以及國家版權局開展的一些普法教育,比如“版權進入中學課堂”活動,以及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合作出版的一些版權相關產業經濟貢獻的書籍。

演講後,許司長對各位律師提出的關於服裝設計的著作權保護、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行政保護程式、出版物印數備案、網路服務供應商的責任承擔、藝術作品的署名、演繹作品的權利範圍等問題一一作出瞭解答。

(八)評選10大案例、10佳論文、出版2部圖書和19張會議光碟

本次年會評選出的十大案例有(1)迪位元訴摩托羅拉侵犯其印刷線路版著作權;(2)“星巴克”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3)五教授公益請求宣告飛利浦一項dvd專利權無效案件;(4)羅氏藥品有限公司藥品獨佔權利之司法保護;(5)北大方正訴高術天力公司、高術公司侵犯其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案;(6)華納唱片有限公司訴各地ktv侵犯著作權案件;(8)環球等七大唱片公司起訴百度搜索引擎侵犯其網路資訊傳播權案;(9)九牧王馳名商標行政訴訟案;(9)gap 商標行政訴訟案;(10)西安市人民檢察院訴裴國良侵犯商業祕密案等。

本次年會出版的兩本圖書分別為:《商標業務指南》(32萬字)和《智慧財產權法律服務與律師業務》(55字)。經過充分討論評選出十篇優秀的論文,並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名義頒發了“優秀論文獎”。

為了更好地利用本次年會的成果,還製作了十九張光碟。作為全國律師協會贈送給各地律師協會的禮物,展示了會議成果。本次會議還在召開專業委員會工作會議,增選了名委員,現有委員 人,研討員 人,擴大了本專業委員會影響力。

二、召開“《專利法(修改草案送審稿)》徵求意見專題討論會”

2019年3月10日、11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智慧財產權專業委員會(“全國律協知產委”)在全國律協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改草案送審稿)》徵求意見專題討論會”。本次會議就專利法的修改問題形成專題報告,呈送國務院法制辦。所涉及主要內容包括如下方面:

1.行政權力擴張不符合專利法的私法屬性

專利法的性質為私法,大範疇屬於民法範圍,其中涉及到的專利授權、確權雖然有行政程式的內容,但是並不能改變專利法的基本性質。但專利法修訂草案對於專利行政機關的權力規定過多,而專利權主體的民事權利的空間以及司法審判權的空間卻過小,這在立法思想上出現了偏差。因此,建議在專利權的保護中,加強司法的力量,偏重從司法審判權的角度進行規定,而不是過分強化行政的準司法權,以避免在保護上的多程式性。

2.缺少加快專利審查的制度設計

專利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是鼓勵發明創造,但一直以來,我國專利申請審批時間過長,嚴重影響了部分發明人的積極性。雖然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也為加快審查做了大量工作,但在現有的專利審查制度下,仍然難以解決這一問題。因此,在修訂專利法時,建議考慮設計更為合理有效的專利審查機制,在保證專利審查質量的前提下加快審查流程,形成一個高效執行的專利體制。

3.在提高專利權穩定性上應有所側重

目前,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涉訴較多,專利權經常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垃圾專利”的現象屢見不鮮。因此,建議完善專利授權制度,提高專利的穩定性,突出對發明專利的鼓勵和保護;同時通過激勵措施,鼓勵企業和科研單位提高發明創造的水平,不斷增強其自主創新能力,以實現專利法的目的。

4.應合理限制專利權的濫用

專利保護的水平不應脫離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近年來,一些專利權人,特別是跨國公司,有濫用專利權打壓民族企業的傾向。因此,建議明確濫用專利權的主要型別、構成要件及法律責任,對濫用專利權的行為進行合理規制,既能引導專利權人正確行使權利,也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5.具體法條的修改意見

專利法的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a1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a2 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a4 條、第a5 條、第a6 條、第a7 條、第a10 條、第a11 條、第六十條、第a12 條和第a13 條分別提出了修改意見,並陳述了修改意見的理由。

三、出席第七屆中國律師論壇大會主辦分論壇

本專業委員會共同主辦了新業務論壇,本專業委員會執委龐正中律師主持、執委主席李德成律師發表了 “金融創新中的品牌建設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精彩演講。

四、XX年中國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論壇在深圳舉辦

2019年7月24-25日,應公安部的邀請本專業委員會指派李德成執委出席了在深圳麒麟山莊舉辦的“XX年中國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論壇”的會議。並於25日上午發表了主題為《有原則地加大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的力度》的演講,得到了與會領導及專家的響應和高度評價。李德成執委發表的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1.圍繞大局、打擊犯罪、保障創新

打擊智慧財產權刑事犯罪,已經成為國際、國內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更為本次論壇的核心和亮點,看到這麼多的成果、成就、經驗和業績,我發自內心的為此而高興,並向為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曾經和現在做出重大貢獻的各位表示由衷地敬意!既然做的這麼多,這麼好,為什麼我們還會受到那麼多的指責、甚至非難?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打擊知識刑事犯罪本身不是目的,評價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的成效,不能僅以抓了多少人,判了多少年為標準。況且,因為智慧財產權犯罪而有幾百人被判刑,這個數字也是驚心的!應當把智慧財產權的刑事保護,是否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大局中起到應有的積極作用,作為評判的科學依據。所以也就有了下面這段話:圍繞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大局,有效打擊智慧財產權刑事犯罪,保障智慧財產權在建設創新型國家中的作用,促進創新能力的積極發揮。雖然說沒有什麼驚人之處,但是確有利於我們理性地思考,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的戰略部署和打擊策略。

打擊智慧財產權犯罪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但是並不等於說抓的人多了,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水平就一定上去了。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是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要反覆強調的問題,要放在這個大局中來考察、分析並慎重決策!如果把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看作是一盤下不完的棋的話,智慧財產權的刑事保護,可以是車、可以是馬、可以是炮,當然還可能是車、馬、炮的集合,但是我們應當清醒地看到,在瀰漫的銷煙下還要有糧草的供應和兵、士的供給!更何況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還包括法律制度和非法律制度等多元化的內容組成。既然我們不能過度誇大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的作用,當然也就不能用不切合實際的標準,對中國的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提出過分的要求。說到過分,智慧財產權刑事犯罪的“零門檻制度”就是其一!這就所說講的要有原則的加大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的力度。

2.總結問題、完善制度、有力有節

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設系統而複雜,認真對待客觀存在的問題,充分利用各種資源,積極完善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機制方面的不足。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策略要有力有節,在尊重並保證刑法制度的自足性和社會政策充分性的前提下,積極有效地發揮刑罰的保障功能,以實現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的整體提高。相關司法解釋大大降低了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的門檻,在非法經營額、違法所得、盈利目的、蓄意和商業規模等問題的分歧上,有了很大程度的釐清,並大大減少了爭議。對於刑法和著作權法的規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也在通過司法解釋最大限度地加以完善,但是我們不能把所有的希望都寄託在智慧財產權的刑事保護制度上。這是兩碼事。

刑事保護制度與所有的制度一樣都存在著侷限性,我們要有清晰的頭腦認清這樣一個問題,法律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法律只能解決法律問題,如果用法律去處理非法律問題,就會引發更多嚴重的問題。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設是一個複雜的社會工程,並非一朝一夕之功。比如,街頭賣光碟和賣西瓜,對於抱著孩子的婦女和老公來講,可能並沒有什麼多大的區別。這個問題的解決有一個過程。在目前這種情況下,規定什麼樣的行為是犯罪,要特別地慎重。規定犯罪並處以刑罰應當遵循“謙抑原則”。智慧財產權的刑事保護要以充分的社會政策為基礎。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應當尊重並保證刑法制度的自足性。所以說,“零門檻”的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制度不可行。

3.抓住重點,形成合力、理性調整

打擊智慧財產權刑事犯罪的手段可以多元化,但是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制度建設的重點還是要放在“源頭上”。各職能部門在工作的配合與工作成果的總結等方面要儘快地形成合力,善於調動各方面的資源充分地利用現有的制度設計,理性地加以調整積極地發揮作用。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制度建設的重點應該放在源頭上,即便這樣做很難,但是有利於“長治久安”!這是因為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作為一個整體,其本身有自愈的功能。這就好比一個人的身體,一般而言是要出現自身的免疫力不足以抵禦病毒的情況下,才考慮借用藥物,以維護人體功能的正常。如果不尊重自身的免疫系統的自愈性,就有可能出現抗生素濫用的現象。雖然這個例子不是很恰當,但是有利於我們理解“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多元化和制度的一致性。”

關於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的職能部門要儘快形成合力,不僅僅是指工作的協調與銜接方面,還包括資訊的整合和業績的展示等方面,現在統一由“知識辦”對外發布這是一個好的開始,對於我們爭取主動有好處。技術鑑定制度的需要改革和專家證人制度需要建立,這是影響到智慧財產權刑事保護是否能夠進一步發展的重要問題。這個問題我在去年上海的論壇講過,雖然已經引起重視,但是還沒有動起來,藉此機會再次呼籲,因時間關係不再詳細闡述了。還要採取有效措施促進智慧財產權刑事自訴制度的有效運轉。光靠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出臺還不足夠。還要公、檢、法、律師、行業組織和企業的共同努力,讓這個制度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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