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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的報廢管理制度(精選8篇)

裝置的報廢管理制度(精選8篇)

裝置的報廢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

裝置的報廢管理制度(精選8篇)

為規範車間裝置變更管理,防止裝置資產流失,特制訂本制度

二、使用範圍

本制度只使用於本廠各車間內裝置的報廢管理

三、具體內容和要求

1.車間裝置報廢標準

裝置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主題結構陳舊,主要部件已磨損破壞,精度低劣,已達不到最低的工藝要求,無修理回收價值的。因事故或意外安全等原因,裝置遭受嚴重損壞無修復價值的。裝置腐蝕且嚴重老化,不符合公司規定的裝置使用標準,無修復價值或繼續使用易發生危險的。

自行改裝製造的非標準生產裝置,經生產驗證和技術鑑定不能使用而無法修復、改裝和利用的。

公司生產部、技術部要向生產車間提供各種材質的生產裝置的技術資料和裝置的報廢標準依據,車間具體將按照依據執行。

2.裝置的報廢與管理

為加強裝置管理,穩定車間生產,避免造成物料損失和人身安全事故,車間要對進入或超過使用年限的裝置進行統計,對於無法使用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裝置予以報廢處理。

車間要根據每臺裝置容器執行介質和工藝的不同,確認各個裝置的使用壽命,達到使用年限的裝置要組織有關技術人員進行科學論證,無法滿足工藝要求的裝置再進行報廢。

車間的物料性質決定了裝置的選材必須正確、合理、使用,材質的不同直接決定了裝置的使用壽命,避免因選材不當造成裝置壽命提前,生產成本增加。

由於事故造成的裝置報廢,裝置管理人要填寫《裝置事故報告書》,詳細敘述裝置事故經過、原因、後序處理措施等,事故處理完畢後交生產部。

車間內報廢的裝置必須填寫《裝置及物資報廢審批單》,報生產部審批並總經理批准。

裝置維修物資的報廢要填寫《裝置及物資報廢審批單》交生產部審批,並經物管部確認,再進行報廢處理。

施工單位將報廢裝置拆除後應儘快清理現場,不得將拆卸後的部件等留在車間生產現場。

報廢裝置處理完後,車間履行裝置的報廢審批程式,交予生產部封存報廢裝置的所有檔案。

3.廢舊物資的報廢與管理

車間要規範廢舊物資的管理,節約降低車間維修費用,不斷修舊利廢,根據車間的實際情況,節能降耗,節約生產成本。

車間管理人員要將廢舊物資及時回收,根據物資類別的不同分別進行分類處理,對於一些損壞的配件準確檢查是否出保質期,如未出保質期及時收集退庫,讓外協人員跟廠家更換,出保質期的集中退庫處理。

舊的鋼襯四氟閥門、管件或純四氟管件,如無損壞,科室數量多少,放車間倉庫備用或退公司大倉庫儲存。

車間內安裝維修拆除的玻璃管件,要將物料清洗乾淨再集中退庫處理。

車間內常用到的PP管件,管道大於二十釐米的嚴禁當做廢料處理,損壞的閥門要送維修車間統一維修,法蘭、彎頭、三通等配件確認無回收價值後再集中放置廢料堆處理。

不鏽鋼、碳鋼材料,對於有再利用價值的,集中歸類保管作為備用,腐蝕嚴重的碳鋼材料放置廢料堆,不鏽鋼退公司倉庫保管,閥門送維修車間維修。

車間內的搪玻璃配件作為專用物資(如人孔蓋等)不得隨處放置,對於脫塘的配件要集中放置車間倉庫內退廠家維修,完好的放置倉庫備用。

車間轉動裝置的配件處理,遵循修廢利舊的原則,要積極對一些有用的部件進行回收、組裝,節約成本,無用的部分確認後再進行報廢處理。

其他的專款專用物資,處理前要經過管理人員的確認,方可處理,嚴禁私自處理。

車間嚴禁個人私自處理回收物資,對沒有回收價值的,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於有回收價值的,根據條件安排內修或建議外修。對於可內部修復的物資(如閥門等)由生產部安排人員進行專門維修。

對於價格較貴內部無法維修的,填寫申報《委外維修申請單》交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由外協人員聯絡維修。

車間內部委外維修的物資,優先歸本車間使用,其他車間如需借用,必須與本車間管理人員協商同意才能使用。

車間要對更替或拆除維修後的廢舊物資,要有專人鑑別鑑定,根據情況進行回收再利用。

車間內一些不重要的管道、閥門等,根據其介質的不同(如水),工藝條件需求(如常壓、低壓等),可適當選用一部分舊物資代替。鑑於車間同一種用途的物資種類比較繁多,要根據所用部位重要性的大小及物料工藝的要求,要用價格比較低的物資或舊物資來代替昂貴物資,節約降低成本。

車間維修人員要對一些舊的物資、配件等及時維修再利用,特別是一些轉動裝置配件價格昂貴,本著修舊利廢的原則加強維修回收利用度,決不允許對由維修回收價值的裝置、配件等進行私自處理。

裝置的報廢管理制度 篇2

一、一般裝置的改造更新計劃由機電科根據礦發展規劃提出方案,由機電礦長審批,對主要裝置的改造更新,應由總工程師組織技術論證,報礦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二、裝置的技術改造應結合大修理進行,改造費用可列入大修費或其他費用。

三、裝置更新的原則是: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裝置更換技術性能落後、又無法修復改造的老舊裝置,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裝置,可以報廢更新。

(1)裝置老化,技術狀態落後,耗能高,效率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雜裝置。

(2)通過修理,雖然能恢復精度和效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原價值80%的裝置。

(3)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4)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5)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裝置。

(6)裝置報廢可結合裝置清查,作為機電科日常工作進行,每年進行一次,由機電礦長、機電科、財務科、材料小組組成鑑定小組,提出報廢意見,按規定批准後執行。

(7)凡是已提完折舊的老舊裝置由礦長審批,報集團備案。

(8)凡未提完折舊的老舊裝置.需提前報廢時,由礦呈報.經上級審批,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9)待報廢裝置在未批准前,應妥善保管好,已批准報廢的裝置應將其中可利用部分,折價入帳,入庫保管。

(10)已批准報廢的裝置,應辦理報廢的財務手續,報廢裝置的殘值收益,必須用於裝置改造和更新。

裝置的報廢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為了規範裝置設施安裝、驗收、報廢、拆除全過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範圍內所有裝置設施:生產裝置裝置、安全設施裝置、特種裝置設施、檢維修裝置設施等。

3.職責

1、車間及其他裝置設施使用單位負責提供裝置設施的購買、報廢需求;

2、生產部負責對需求進行稽核,並負責對新裝置的購買及報廢裝置的處理;

3、生產部、生產部負責新增裝置設施的驗收;

4、生產部負責裝置設施安裝、拆除過程的安全監管;

5、生產部負責新增裝置設施原始技術資料的檔案管理。

4.控制程式

1、新增裝置設施的申請、安裝、驗收

1.1新增裝置設施的申請

車間及裝置設施使用單位根據生產需要提出新增裝置,在進行可行性方面的評估後,確定需增加相應裝置、設施,按本單位相關程式審批簽字。經公司同意後,由採購部進行裝置設施的採購。

1.2新增裝置設施的安裝

新裝置進單位後,由車間(裝置使用單位)、生產部、生產部、供應商共同開箱、安裝除錯,並保證施工安裝的質量。重點、關鍵裝置或特殊裝置應委託專業安裝單位進行。

1.3新增裝置設施的驗收

1.3.1新裝置安裝除錯後,經車間及裝置使用單位、生產部、生產部共同驗證合格後,填寫《裝置安裝驗收單》,正式移交使用部門。

1.3.2新裝置驗收經試車不合格者,由採購部通知供應商處理。重新進行除錯後方能移交使用部門。

1.3.3裝置使用說明書、圖紙、合格證等資料交生產部歸檔管理。

2、舊裝置設施的報廢、拆除

2.1凡列入固定資產的裝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報廢,申請單位填寫《裝置設施報廢、拆除申請表》:

2.1.1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陳舊、精度低劣、生產效率低,且不能改裝利用或大修雖能恢復精度,但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

2.1.2使用年限未到,但不能遷移的裝置,因建築物改造或工藝佈局必須拆毀的。

2.1.3裝置損耗嚴重,大修後效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的。腐蝕過甚,絕緣老化,效能低劣且無修復價值者或易發生危險的。

2.1.4因事故或其他災害,使裝置遭受嚴重損耗無修復價值的。

2.1.5國家規定的淘汰產品。

2.2舊裝置設施的報廢

2.2.1生產部指派專人對裝置使用年限、損壞情況、影響工作情況、殘值情況,更換新裝置的價值及貨源情況等進行鑑定與評估,將鑑定與評估意見與裝置設施報廢申請一併上報,按本單位相關程式審批簽字。

2.2.2裝置未經批准報廢前,任何部門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報廢處理。

2.2.3報廢的裝置設施應在相應的管理臺帳上予以登出。

2.3舊裝置設施的拆除

2.3.1舊裝置設施批准報廢后,首先由生產部、生產部對拆除作業進行風險評估,並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車間在風險評估基礎上制定拆除計劃或方案。

2.3.2凡拆除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裝置和管道,應先用水和空氣置換,直至清洗乾淨,經安全人員驗收合格簽字後方可拆除。

2.3.3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及清洗產生的廢水要集中收集處理,以免產生環境汙染。

2.3.4舊裝置設施使用部門與接收單位要填移交清單。

裝置的報廢管理制度 篇4

裝置封存、報廢、閒置管理制度

1、裝置封存制度

(1)凡停用8個月以上的裝置,應進行封存,封存裝置有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報機電裝置管理科審批。機電裝置管理科審查同意後,填寫裝置封存命令單,使用單位接到命令單後,送交裝置庫進行封存。

(2)裝置封存前,必須清點、檢查,並對裝置進行保養。

(3)封存後,懸掛封存標誌牌,存放中要防潮,不得露天存放,對易損件要專門保管存放。

(4)裝置封存後需要啟用時,使用單位要先填寫申請單,報機電裝置管理科同意後,填寫啟用通知單後方可啟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辦理手續不準啟用。

2、裝置報廢制度

(1)裝置由於在惡劣的環境中長期使用,造成機體嚴重變形,零部件殘缺損壞嚴重而又無修復價值或國家規定淘汰及耗能高、效率低、影響安全的裝置,必須按裝置報廢程式組織裝置報廢工作。

(2)裝置報廢工作每年進行一次,首先有使用單位,維修單位提出報廢裝置申請,按照裝置的實際情況進行初步鑑定,提出全礦的裝置報廢計劃,然後由礦領導、總工程師、財務科、機電裝置管理科、企管辦、安質部等有關單位共同進行全面細緻的逐臺鑒定。提出合理的報廢計劃上報有關部門,待審批後生效。財務科、機電裝置管理科及時登出臺帳。

3、裝置閒置制度

閒置管理制度

(1)凡閒置一年以上的裝置規定為閒置裝置。

(2)閒置裝置在閒置期間,不準露天存放,不準擠壓,要每半年進行一次保養,不準有鏽蝕、缺件現象。

(3)閒置裝置要存放整齊,並懸掛標牌。

(4)閒置裝置需要使用時,必須有使用單位填寫申請單,報機電科,同意後填寫領用通知單,任何單位不經機電裝置管理科允許,不得領用。

1.因生產任務不足等原因使裝置停用時間達半年及以上,應進行封存,由使用單位填寫>,報工藝科、生產科、裝置科、財務科同意後,方可就地封存。封存裝置應是完好裝置,對封存的裝置應切斷電源,放盡油品,將裝置擦拭乾淨,導軌及光滑表面塗油防鏽,覆蓋防塵罩,懸掛標牌顯示,指定專人保養,定期檢查和維護,隨機附件及專用工具均應隨同主機清點封存,防鏽保管。

2.現場封存裝置需啟封使用時,使用單位持原封存申請單,先到生產計劃部門和財務部門辦理啟封手續,會同裝置科檢查啟封。使用前應檢查、清洗、注油、試執行,待正常後方可使用。

因施工任務改變、無施工任務或施工任務嚴重不足而停用的機械可以申請封存。

一、封存機械必須技術狀況良好,附件齊全,否則不予辦理封存。

二、封存機械必須塗油、防腐,放盡機記憶體水,其零部件及附件不得隨意挪用、拆換。

三、封存機械必須有專職管理人員定期進行保養和試運轉。

四、封存期未到而需啟封使用,需經封存審批部門批准,未經封存審批部門批准,不得擅自啟封。

裝置的報廢管理制度 篇5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生產裝置拆除和報廢管理,確保公司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化工裝置安全管理、穩定、正常有序的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公司的建築物、構築物及生產化工裝置。

三、職責及具體要求

1、施工單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全部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化工裝置的周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並經安全、技術、裝置等部門審查確認,董事長(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施工。

2、拆除工程方案經批准後,工程負責人在施工前要向參加施工的人員詳細交底,進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並組織落實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3、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的統一指揮、監督下進行。

4、拆除工程,對危險部位應先消除危險後再拆除,拆除時按自上而下、先外後內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不準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應保持穩固。

5、拆除的物件不準由上部向下拋擲,要採用吊運和順槽溜放的方法,並及時清理現場。

6、化學危險物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當地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7、凡拆除的容器、裝置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乾淨,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8、生產過程中生產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裝置的報廢管理制度 篇6

1、報廢原因

⑴事故報廢:即機械裝置由重大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損壞至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的程度。

⑵損蝕性報廢:即機械裝置由於長期使用受自然力的作用使其主體部位遭受磨損、腐蝕、變形、劣化到不能保證安全生產或基本喪失使用價值的。

⑶技術性報廢:即機械裝置由於技術壽命終了而形成的報廢。

⑷經濟性報廢:即由於機械裝置經濟壽命終了而退役。

2、報廢原則:

⑴裝置的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汙染環境,已無改造餘地,大修效能、精度已不能滿足要求。

⑵裝置磨損嚴重,基礎件已損壞,再進行大修已不能達到正常使用和安全要求的,修理費用高,在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⑶屬於淘汰機型,無配件供應來源。

3、報廢審批:

⑴需報廢的機械裝置,必須由物資裝置部對報廢機械裝置作出詳細、正確鑑定,確認符合報廢條件後,填寫“施工裝置報廢申請表”,經總經濟師、物資裝置部負責人、清核人及技師簽字,經總經理審批後做出報廢處理。

⑵財務部對報廢的機械裝置的淨值應一次提足後納入折舊基金,報廢的裝置從固定資產帳上銷帳。

⑶已報廢的機械裝置銷帳後物資裝置部統一處理,處理費用上繳公司財務部。

⑷已報廢的裝置作出標識不得重新用於施工生產。

裝置的報廢管理制度 篇7

一、目的:

1.為規範公司對裝置報廢的管理,防止公司資產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對公司報廢裝置的管理

二、裝置報廢的'審批

審批程式如下:

1.裝置主管將裝置報廢報告交財務部審批

2.財務部對報廢裝置審完其經濟性後轉呈主管副總進行審批

3.主管副總稽核後轉呈總經理進行最後籤批。

三、報廢的相關規定

公司的生產裝置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報廢:

1.裝置老化高能耗,技術落後、經濟效益差的裝置。

2.查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裝置。

3.裝置存在重大隱患或出現重大故障無法進行修復的裝置

4.涉筆存在重大隱患或出現重大故障且修理、改造等不經濟的裝置。

5.其他應當淘汰的裝置。

四、當出現上述情形之一時,裝置使用部門可向裝置部提出裝置報廢申請,具體填制格式如下。《裝置報廢申請單》

裝置接到報廢申請後應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到現場對裝置進行評估,並編制裝置報廢報告,具體評估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裝置使用年限

2.裝置損壞情況

3.裝置技術情況

4.裝置影響工作的情況

五、裝置報廢報告應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裝置的介紹

2.裝置的現狀,包括技術、使用年限、損害程度、預計修理費用等。

3.裝置的報廢原因分析。

4.裝置報廢的擬處理辦法

5.裝置報廢報告經相關責任人審批後,有裝置部負責任執行。

六、報廢裝置的處理

1.對於公司淘汰的裝置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可轉讓給需要的企業或個人,但轉讓價格必須經過相關責任人的審批。

2.對於無轉讓價值的裝置,裝置部組織人員對裝置進行拆卸,將其中完好的部件或經過修理可使用的部件取出後進行入庫或修理,而無價值的部件則作廢品處理。

3.考慮到經濟性,裝置的拆卸儘量在生產現場進行,並將其對生產的影響降到最低。

4.裝置拆卸後應儘快進行處理,清理現場,不得將拆卸後的不將留在現場。

報廢裝置處理完後,裝置部應編制報廢裝置處理報告,交主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並封存報廢裝置的所有檔案。

財務部應根據裝置處理報告進行賬務方面的處理並取消裝置編號。報廢裝置處理的費用關於涉筆的維修及改造,不允許進行挪用。

裝置的報廢管理制度 篇8

1.裝置封存的條件及要求

1.1凡已停用6個月以上而又估計不為企業所需要的裝置,由車間負責填寫“裝置封存申請單”,報裝置科核實,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封存。

1.2凡申請封存的裝置,必須做到技術狀態良好,附件齊全,並要掛上醒目的封存牌。對已損壞的裝置應予以修復並驗收合格後,才能封存。

1.3嚴禁未經批准擅自使用封存的機械裝置。

1.4裝置的封存工作,由裝置科組織原使用部門的有關人員到現場進行。封存的裝置必須保持其結構完整、技術狀態良好,並在封存前進行清洗,塗抹必要的防鏽油脂。

1.5裝置封存後設備科要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所有封存裝置要達到完好裝置要求,並列入裝置檢查內容之一。

1.6對閒置裝置應積極進行處理,閒置兩年以上或不用的裝置,報總經理批准,可調撥給其他部門或單位。

1.7裝置封存期間不提取基本折舊和大修基金。

2.封存裝置的保管工作

2.1裝置封存的目的之一,是要提高保管質量,保護其不受損失。要採取妥善措施,切實加強封存裝置的保管保養工作,使裝置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或至少保持現有的技術狀況,不致遭到自然損蝕而日益劣化。

2.2凡新裝置或大修出廠後未經磨合的機械裝置封存時,應在封存前完成磨合程式並進行磨合保養工作,以便使裝置處於磨合完了正常待用狀態。防止封存日久,一旦啟封時發生遺漏磨合程式的現象。如果由於客觀條件限制,達不到上述要求,則應該明顯標明。

2.3凡帶有附屬裝置的機械裝置,應儘可能將其附屬裝置集中就近存放,避免主機入庫,附件散置各處,天長日久易發生錯配或丟失現象。

2.4一切裝置的工作裝置均不得懸空放置。

2.5對電氣裝置一定要切斷電源,並做好防潮、防塵、防水等措施。

3.封存裝置的啟用

3.1當封存的裝置決定再用時,應由使用部門辦理再用手續,填寫“啟用申請單”(一式三份)報裝置部門批准,並收回封存標誌牌。啟封單一份退回使用部門,作為啟封的憑證;一份交財務部門作為繼續提取折舊和收繳佔用費的依據;一份留裝置動力部門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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