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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關於黨員十個行為底線發言稿

幹部關於黨員十個行為底線發言稿

在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在講話中強調,要加強紀律建設,把守紀律講規矩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幹部關於黨員十個行為底線發言稿,希望能夠幫到你。

幹部關於黨員十個行為底線發言稿
幹部關於黨員十個行為底線發言稿篇1

指出,全面從嚴治黨是我們黨在新形勢下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的根本保證。全面從嚴治黨,要害是嚴,關鍵在治。《準則》和《條例》的頒佈實施,表明了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依規管黨治黨的堅定決心。

黨章黨規黨紀只有被黨員信仰,成為堅定的信念,才能內化為行為準則。一些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之所以出這樣那樣的問題,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黨紀條規學不入心、信得勉強,不能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甚至漠視黨紀黨規,從而由“破紀”走向“破法”,最終墜入違法犯罪的深淵。

黨規黨紀只有被嚴格執行,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從軍地查處黨員幹部違紀違法案件情況看,有的漠視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有的濫用職權任人唯親唯利,有的不擇手段瘋狂斂財,有的頂風違紀毫無顧忌,有的玩物喪志聲色犬馬,暴露出的問題十分嚴重,影響極為惡劣。究其根源,就是有的黨組織執行黨規黨紀失之於寬、失之於軟,沒有給黨紀條規通上“高壓電”,沒有真正讓鐵紀發力、鐵規生威。

從嚴治黨關鍵在嚴格執紀。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再好的制度不執行、形同虛設,就一定會形成“破窗效應”。習強調:“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靠什麼管,憑什麼治?就要靠嚴明紀律。”嚴明二字強調的就是提高執行力,要說到做到,執紀必嚴,違紀必究。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遵守黨規黨紀。

作為紀檢監察幹部要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敢於擔當、敢抓敢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堅決同違反黨紀的行為作鬥爭,確保黨規黨紀的剛性約束。要抓早抓小,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防止小錯釀成大錯,以鐵的紀律保持黨的先鋒隊性質和先進性純潔性。

我們要冷靜清醒地認識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長期性、複雜性、艱鉅性,保持堅強政治定力,堅定必勝信心,堅持不懈地抓下去,讓人民群眾不斷看到實實在在的成效和變化,迴應群眾期盼、贏得黨心民心。

總之,工作實踐中我們要提高對黨的紀律和規矩的認識,不僅要帶頭守紀律,更要帶頭講規矩。要堅持從我做起,向我看齊,按規矩辦事、按規矩用權,切實樹立標杆、做出表率。

幹部關於黨員十個行為底線發言稿篇2

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首要的是嚴明紀律。新修訂頒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黨的紀律整合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六大紀律”,開列了黨規黨紀的“負面清單”,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紀律“底線”,體現了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的堅定決心,對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現在,我們黨正帶領全國人民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奮鬥,面對複雜的國際形勢和艱鉅繁重的任務,我們黨要完成歷史使命,帶領人民取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的新成就,必須全面從嚴治黨、夯實黨的執政基礎、提升黨的執政能力。如何在新形勢下仍然保持黨組織的先進性,迴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黨中央立足於對執政規律和黨的建設規律的深刻把握,系統總結實踐經驗,修訂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兩項法規為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強有力的法規依據和制度支撐,為黨員幹部明確了標準和底線。

《準則》是黨員的道德標準。我們黨培養、使用幹部強調德才兼備、以德為先。革命年代千百萬英雄先烈和雷鋒、焦裕祿、孔繁森等建設與改革時期的楷模,都以其強大的道德力量影響了時代。他們所展現的優秀道德品質,集中體現了共產黨的無產階級先鋒隊性質,感召、吸引和凝聚了廣泛的社會力量參與我們黨領導的事業。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一些黨員幹部經不住誘惑,違規違紀甚至違法犯罪,破壞了黨員幹部形象,損害了黨的公信力。新形勢下,《準則》聚焦於廉潔,以廉強化黨的威信。從正面角度,用四個“必須”重申了理想信念、根本宗旨、優良傳統作風和高尚情操的原則,用四個“堅持”言簡意賅地點明瞭共產黨員在“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四個關係中應該堅持的態度,用四個“自覺”指出了共產黨員領導幹部在公僕本色、行使權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風方面應該堅持的追求,解答了“我是誰”“為了誰”“怎麼辦”的問題,講出了修身齊家、治國理政、為人處世、幹事創業的道理,指明瞭成長為具有堅定理想信念、高尚道德品格、突出人格魅力的好黨員、好乾部的目標和途徑。《準則》是向全黨發出的道德宣示,是我們黨向全國人民作出的保持清正廉潔政治本色的莊嚴承諾,為所有黨員幹部明確了看得見、夠得著的“高線”標準。知易行難,做到《準則》要求,需要我們以之為鏡子時時比照、自省,不斷尋找差距、改進不足、成長進步。

《條例》劃定了黨員的底線。《條例》呼應《準則》,是對《準則》的反面闡述。《準則》從正面立標杆,明示黨員幹部;《條例》從反面定規矩,警戒黨員幹部。《準則》告訴黨員幹部哪些是好的,是原則性的,需要深刻領會、矢志不渝追求;《條例》告訴黨員幹部哪些是壞的,是禁令性的,要求時刻警醒、不容碰觸。《條例》規定的處分嚴格,體現出黨紀嚴於國法,黨紀挺於前、國法立於後。對於《條例》規定,我們必須熟知熟記,銘記於心,以之作為行為的戒尺。

在所有黨的紀律和規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黨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黨內不能存在形形色色的政治利益集團,也不能存在黨內同黨外相互勾結、權錢交易的政治利益集團。黨中央堅定不移反對腐敗,就是要防範和清除這種非法利益關係對黨內政治生活的影響,恢復黨的良好政治生態。

落實兩項法規的關鍵在於遵守和執行。任何制度只有得到了切實有效的遵守和執行才能發揮其作用。我們要深入學習貫徹兩項法規,做到嚴格標準、堅守底線,有規矩、品格高。

要守住行為底線。守住底線就要敬畏黨規黨紀,黨紀嚴於國法,觸犯必有處罰,要熟知並嚴格遵守黨的各項紀律規定,做到在紀律規定範圍內“隨心所欲而不逾矩”。守住底線就要提高自我要求,加強自我修養,把對自己的最低要求提高到有關紀律規定之上,保證自己的行為不觸及紀律規定的底線。

要化為信仰追求。落實兩項法規,最根本的是使每位黨員幹部將之內化於心,成為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準則》所明確的道德標準,融合了中華民族傳承的優良品格和共產黨員的崇高使命。中國共產黨是無產階級先鋒隊,同時也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共產黨員要把《準則》要求內化為信仰,築牢自己內心的道德防線,嚴格內心的自我約束,自警自省、孜孜追求、不斷砥礪。

幹部關於黨員十個行為底線發言稿篇3

紀律和規矩是黨員幹部必須遵循的行為底線。領導幹部要知古鑑今、心存敬畏和戒懼。現在,有的領導幹部忘記了自己是黨的幹部,不知不學黨規黨紀,無視規制、不講廉恥,根本不把國法黨規當回事,沒有戒懼之心。黨的以來查處的黨員領導幹部案例,沒有一個不是在違法之前首先違紀的。古人云:“自作孽,不可活。”廣大黨員幹部必須信守宗旨、心存敬畏、慎獨慎微,講規則、守戒律,決不能無法無天、膽大妄為。

一、要敬畏法律法規

國無法不治,民無法不立,法律法規是治國理政最重要最基本的規矩。從世界範圍來說,作為人類現代文明進步基石的法律法規,本身就是人類道德倫理的高度概括和抽象,這種高度概括和抽象又充分體現了一種契約精神,而契約精神本質上就是講規矩、守信譽和重諾言,忠實地履行和遵守雙方共同認可的條約或規則。就我們國家來說,依法治國是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黨的十八以來更是強化了這一點。全面依法治國的實質就是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敬畏法律法規是最基本的底線。

(一)敬畏法律法規的平等性。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屬性,不管你是黨員還是公民,不管你是公職人員還是普通百姓,任何人都沒有超越法律法規之上的權利。而現在有些領導幹部之所以會頻頻出事,就在於自己喜歡凌駕於法律之上,總認為自己是“老子天下第一”,高於人一等,有權就“任性”,喜好大權獨攬,獨斷專行,我行我素,不把法律法規當作一回事。究其原因就是內心特權思想在作祟,無視於法律法規的平等性,無視於人與人的平等性,認為可以人大於法、權大於法、言大於法和行大於法,不把班子成員和他人當一回事,結果不是出現決策失誤,就是觸犯刑律成為階下之囚,這種現實版的事例是很多很多。

(二)敬畏法律法規的人民性。現在許多領導幹部常常誤讀手中權力的來源,總認為自己的升遷和提拔是自己努力或自己善於周旋的結果,往往歸功於或感恩戴德某一個直接提拔的上司,喜歡拉幫結派,唯獨忘卻了包括他的直接上司和自己的權力都來自人民的賦予,都是黨的各級組織集體的精心培養和幫助的結果,並不意味哪個個人有什麼施捨的權力。事實上不管是黨務政務,不管是事業單位還是國有企業,不管權大權小,最終權力都是來自於法律法規或制度的授權。我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才是依法治國的主體。依法治國的所依之法,就是規範化了的人民意志之法,依法治國的過程就是維護人民主人翁地位的過程,況且我們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敬畏法律法規,歸根結底就是敬畏人民主人翁地位,敬畏人民所賦予的權力屬性。

(三)敬畏法律法規的公有性。作為一個擁有8600多萬黨員的執政黨,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已經在各行各業中承擔了治國理政的大任,這些人的手中或多或少都擁有一定的大小權力,這種權力絕不是私權,而是公權。公權只能公用,公權只能用於公事,公權只能是集體醞釀和科學決策的成果,公權只能在公開透明中有序運轉,這是公權不能私用的最基本常識。在這裡,黨員領導幹部有別於普通黨員或群眾的地方,就是依法有序運用公權來為人民服務,造福於人民。敬畏法律法規的公有性,就是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在使用權力過程中只能大公無私、公而忘私、公私分明、先公後私,絕不能把公權當作私權私器,用公權來設租、尋租和招租,用公權來進行權權、權錢和權色交易。敬畏權力的公有性也是對全體黨員提出的要求,如果我們的黨員都能對權力心存敬畏,那麼就會懂得感恩感念,懂得感謝周邊的人與事,懂得珍惜權力、慎用權力,不敢怠慢百姓,不敢侵擾百姓。

(四)敬畏遵紀守法的表率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國家已經建立健全了較為完備的法律和法規體系,這是歷史的進步,現恰恰不是無法可依或無章可循,而是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或藐視法律的情況,甚至出現有些領導幹部檯面上講法律,會議上學法律和發表文章上強調法律,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不按法律法規辦事,處處規避法律法規,有的還喜歡在自由裁量權上做足文章。正因為如此,敬畏遵紀守法的表率性,就是要求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在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上做楷模起表率,能帶頭學法懂法用法守法,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和依法執政的理念,自覺學會用法律法規約束自己,規範自己的言行,使自己成為真正“懂規矩”的人。

二、要敬畏黨紀政紀

與其說敬畏法律法規是對包括黨員在內的全體公民來講的,倒不如說敬畏黨紀政紀是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特殊要求,這也是有別於普通公民的重要標誌。實際上從黨的歷史上看,嚴守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這也是我們黨立於不敗之地的重要政治優勢。那麼如何使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更好地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自覺地敬畏黨紀政紀,我們認為至少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一)要敬畏黨章。黨章是我們黨的總章程,是黨內的憲法,集中體現了黨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規範要求,也是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必須遵守的準則,更是是制定黨內其他規章制度和規範性檔案的依據所在。現在問題是有不少黨員領導幹部並沒有把黨章當作一回事,早把黨章中所規定的黨員權力和義務等規定拋在了腦後,對黨章缺乏應有的敬畏之心,對學習瞭解黨章、遵守黨章缺少自覺性和能動性,這顯然是黨性不強的表現。對於全體黨員來說,如果說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基本義務,那麼學習和遵守黨章則是高於普通公民的一種特殊要求,因為黨章中對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都已經規定得很清楚,這實際上是一條貫穿於黨內各種規章制度的“大紅線”,“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廉政準則”等各種黨紀政紀也是根據黨章制定的,這是敬畏的源頭活水,掌握了黨章,其他黨紀政紀也就更為容易理解消化。因此,黨員領導幹部應該成為敬畏黨章、忠於黨章、學習黨章、維護黨章和遵守黨章的榜樣和標兵。

(二)要敬畏黨紀政紀。以往在我們的監督、執紀和問責過程,有些黨組織往往把黨的紀律當作保護黨員領導幹部的一道“天然屏障”,有的還成為違法亂紀者討價還價和抵消法律處罰的砝碼,甚至還被人誤認為紀律處分是保護黨員領導幹部的一種手段。而現在不行,黨紀政紀已經迴歸本源,紀律已經成為先於、高於和嚴於法律的對黨員幹部的剛性約束。正如最近提出的“四個全面”,其中最為重要的“全面”就是要“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黨”的關鍵就是要求我們的黨員領導幹部要敬畏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提出要把“紀律挺在前面”,要讓紀律立起來、嚴起來和執行起來。黨的紀律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生活紀律等,顯然我們要敬畏的就是這些紀律,其中最重要、最根本、最核心和最關鍵的是要敬畏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這是敬畏所有黨紀政紀條規的底線,也是保護自己的最有效方法。“全面從嚴治黨”和“把紀律挺在前面”,就是要求各級黨組織真正做到紀律嚴於、高於和先於法律,從法律的零容忍到紀律的零容忍,讓紀律樹立公信權威,讓紀律通上高壓電,做到令行禁止,用紀律管住大多數黨員,把從嚴治黨落實到關鍵點和實處。

(三)要敬畏黨的政治規矩。黨的政治規矩,就是那些“經過實踐檢驗、約定俗成、行之有效的不成文的自我約束的規矩”,這也是“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和規則,是黨的生命線”。現在的確存在有少數黨員領導幹部甚至黨的高階領導幹部搞“山頭主義”,不任人唯賢、只任人唯親,有的排斥異己、搞團團夥夥,有的陽奉陰違、當面一套、背後一套,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帶頭傳播小道訊息妄議中央等,這對黨的思想統一、對黨的團結和黨的形象破壞性是非常大的,也是釀成腐敗的根源所在。因此當前特別要強化敬畏黨的政治規矩,這就是要遵守“五個必須”,堅決在政治上保持與黨中央一致,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維護黨的團結,要敬畏組織原則、組織程式和組織決定,切實管好自己親屬,不做庸官貪官裸官,不搞特權,不以權謀私。也就是說,敬畏黨的政治規矩就是要樹立政治意識、團結意識、程式意識、組織意識、原則意識。

把紀律和規矩挺在最前面。“破法”無不始自“破紀”,黨員守住了紀律底線,就不會滑向違法犯罪的深淵。《條例》著力破解黨規混同國法、套用“法言法語”等積弊,並將紀律防線從法律防線中剝離出來、推向前去,實現了黨紀相對於國法的整體前移。其中,凡是國家法律已有的內容,就不再重複規定,共去除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複的內容。同時,鎖住紀律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清單,體現了“更早更小,更嚴更實”的執紀問責理念,集中表現為正風肅紀新實踐的“固化條款”,即關於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不請示報告、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違紀條款,既固化了抓早抓小的實踐導向,也強化了越往後執紀越嚴、處分越重的治理理念。這就拉高了紀律標準,使過去沒人管的事、不願問的責有人管、有人問,避免黨員退守到公民底線上,甚至等到“破法”再去“執紀”,為倒逼“不敢腐”、強化“不能腐”、實現“不想腐”提供了長遠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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