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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民事申訴狀(精選16篇)

2022民事申訴狀(精選16篇)

2022民事申訴狀 篇1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體公司

2022民事申訴狀(精選16篇)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路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體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路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體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體購銷合同一份。

2022民事申訴狀 篇2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路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於 20xx年6月22日作出的(20xx)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xx年11月8日作出的(20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飛通廣電網路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杆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杆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杆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x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於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杆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設電力線、通訊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並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杆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並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飛通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檔案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杆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杆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飛通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合江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杆架設問題的答覆。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並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杆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物件。何況,本案的同杆架設還不屬於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禁止危及廣播電視訊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屬裝置、標誌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飛通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訊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飛通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飛通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後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飛通公司何干?

顯然,飛通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飛通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並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使用者投訴閉路電視訊號中斷,否則飛通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迴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飛通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合江縣安辦簽發的《批覆》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將電杆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並接,且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杆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並接,並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於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杆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定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迴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迴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鑑於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鑑於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飛通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飛通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路有限責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20xx)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書和(20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各一份。

一、現將本文書的製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註明文書標題民事申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製作日期,並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2.正文。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麼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

被申訴人:

案由: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三、舉一範例供製作時參考: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體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路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體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路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體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體購銷合同一份。

2022民事申訴狀 篇3

申訴人(原審被告):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該店經理

委託代理人: 男 歲 族原籍 市

現在 市 區 街 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 市 廠

法定代表人: ,該廠廠長

委託代理人: ; ,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於 年 月 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 型男涼皮鞋 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 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於 年 月 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 市,以應市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 商品按時發至 市。其中,皮夾克於 年 月 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 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於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週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 雙,各式皮夾克 件賣不出去,共摺合人民幣 餘元。

儘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於 年 月 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 百貨商店在____市 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 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 對於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採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2022民事申訴狀 篇4

申訴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駐xx市。

被申訴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駐膠州市。

申訴請求:申訴人不服()濰商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請求對該案提起再審。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買買合同糾紛一案經xx市人民法院和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已作出生效判決,認定被申訴人欠申訴人貨款88969.54元。申訴人不服,特提起申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該案在一審、發回重審以及終審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三組證據,分別為:

一、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x年7月18日簽訂付款協議,約定:1、於x年7月內付款90000元;2、於x年8月內付款190000元;3、於x年9月將餘款全部付清。協議簽訂後,被申訴人僅在x年8月7日向申訴人付款x0元,該筆付款也是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最後一次付款。

上述協議雖然沒有明確欠款的總額,但可以確定的是,截止x年7月18日,被申訴人至少尚欠申訴人貨款280000元。該欠款額減去其於x年8月7日向申訴人支付的x0元貨款,至申訴人起訴時,被申訴人至少還有260000元貨款尚未償付。

二、在雙方買買合同履行過程中,被申訴人向申訴人交付的轉賬支票裡有23張因賬戶餘額不足或支票密碼不符等原因而未得到兌付,票面金額共計724947.54元。根據被申訴人提供的對賬清單,在申訴人第一次遭到拒付,即x年5月12日之後,被申訴人又向申訴人付款8筆計235221.45元,並稱該款係為彌補出現退票的轉賬支票款。

根據上述退票和付款的事實,不論被申訴人欠申訴人的貨款總額是多少,也不論在x年5月12日之後雙方是否又發生過買賣關係,但完全可以確認被申訴人應再向申訴人支付因支票遭到拒付的款項為489726.09元(724947.52元—235221.45元=489726.09元)。

三、在一審審理過程中,被申訴人曾自認兩項事實:1、從x年到x年共支付給申訴人貨款620多萬元,現在還欠50000元左右;2、發生23張銀行退票後,被申訴人共向申訴人支付了462929.1元,其中的382277.25元是用於彌補23張遭到退票的支票款的,實際尚有342670.29元未予彌補。

根據被申訴人上述自認的事實,至少可以認定被申訴人的欠款總額應為39萬元左右(342670.29元+50000元左右)。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采信上述任何一組證據,而是在二審庭審過程中數次組織雙方對賬,將對賬時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予以認定,但對爭議事實未作全面審理,對不利於被申訴人的證據視若無睹,而直接採信了不利於申訴人的相關證據,從而武斷的作出了被申訴人只欠申訴人88969.54元貨款的錯誤判決。

申訴人認為:

一、終審法院在庭審中組織雙方對賬違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則。

終審法院在庭審過程中,迴避了雙方此前提交的付款協議、對賬清單、轉賬支票、退票理由書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而另行組織雙方對賬,這是一種典型的糾問式審判模式,嚴重違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則。

再者,是否對賬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是當事人處分權的體現。該案所涉證據並不屬於法院主動調取和當事人申請調取的範疇,對事實的證明責任應由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承擔,是否提供證據、提供什麼樣的證據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院僅需根據現有證據對事實作出判決即可。法院的審判權可以監督當事人的處分權,但不得無端干預當事人的處分權。而且,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在不足兩年的時間裡共發生買賣關係二百餘次,其間未形成一份可以明確欠款數額的對賬單等證據。如此龐雜的業務關係,顯然無法僅在幾次庭審中就核對清楚,而終審法院的判決所依據的主要就是其組織對賬所形成的所謂無爭議事實。

二、終審法院應以“法律真實”為證明要求和以“高度蓋然性”為證明標準對該案作出判決。

該案中,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所提供或自認的證據雖然沒有達到欠款數額非常明確的證明作用,但是通過各組證據材料所形成的證據鏈完全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欠款事實,以及欠款數額至少在260000元以上。民事訴訟的功能在於補償,證明標準只要達到蓋然性佔優即可,案件事實是發生在過去的事實,它是不可能完整的重現於法庭之上的,法官應從追求“客觀真實”的證明要求,轉向追求“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只要是依法定程式認定的證據能夠得到的真實,就是法官所要認定的法律上的客觀真實。

申訴人在該案中提供的付款協議、轉賬支票、退票理由書等書證屬於不變證據,而終審法院組織雙方對賬所形成的證據材料屬於當事人陳述,是可變證據,而且每次對賬都可能會產生不同的對賬結果。因此,對賬結果在證明力上不足以抗辯申訴人提供的書證。綜合全面衡量應認為申訴人提供的證據處於優勢。只要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能形成一個優勢的狀態,就可以去認定案件事實。

三、終審法院不應迴避被申訴人曾自認欠款總額為39萬元左右的事實。

當事人對事實的自認可以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自認制度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自認一經作出,不僅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對法院的裁判行為也產生約束力。對當事人而言,一方當事人的自認行為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對法院而言,法院應當受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約束,依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作出裁判。而本案中,被申訴人自認欠款39萬元左右的事實就是賦予申訴人的最大的證據優勢,而且本案中被申訴人的自認並不存在法律上規定的可以撤回的情形。

但是,本案的終審法官迴避了被申訴人自認的這一事實,又另外組織雙方對賬,對此前的審理程式中出現的各份有利於申訴人的證據拒絕採信,僅依據法庭組織的對賬結果這一單一證據就作出了一個明顯不利於申訴人的判決,並未全面、客觀的去稽核認定證據,這顯然是不符合證據認定規則的。

綜上所述,本案終審法官未全面綜合的去認定證據,故意迴避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的各份書證以及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僅僅依據單一證據最終作出了明顯不利於申訴人的錯誤判決。為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特提起申訴,懇請貴院予以再審。

此致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附:申述狀副本三份

申訴人:*有限公司

x年三月二十五日

2022民事申訴狀 篇5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體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路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體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路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體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體購銷合同一份。

相關知識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或有關單位提出申請,要求複查糾正的書狀。

申訴狀的結構形式與上訴狀大致相同,也由四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標題。寫明“________申訴狀”或“申訴狀”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及其在訴訟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包括案件來由,請求與理由兩個部分。

①案件來由。

②請求與理由。這是申訴狀的核心內容。

第四部分,尾部。包括申訴狀所提交的法院名稱、申訴人姓名、蓋章、申訴日期和附項。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民事申訴狀標準範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22民事申訴狀 篇6

申訴人:______市_______養雞場(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場址: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鄉。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場長。

委託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飼料採購員。

對方當事人:_______市______魚粉廠(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廠址: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街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劉________,男,系該廠廠長。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訴_______市養雞場合同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和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訴人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的廠長劉_________,來到申訴人_______市養雞場,與該場場長孟________簽訂了一份購銷魚粉的合同。合同規定了4項內容,如魚粉的數量、質量、價款和交接貨時間、訴訟法等,沒有“貨到付款”的規定,更沒有逾期付款必須為銷方支付滯納金的規定。所以,一、二審的判決責令申訴人為被申訴人支付滯納金是錯誤的。交接貨之後,被申訴人確實多次到申訴人單位索要魚粉款,但申訴人沒有及時付款,一是當時確實無錢,沒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付款的具體時間,儘管沒有及時付款,但不能稱為違反合同規定,因為合同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現在,申訴人已經將全部貨款付清,在此基礎上,又讓申訴人支付貨款滯納金,既無事實依據,也無合同根據。故此提出申訴。申訴的具體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請求法院查清事實,判決被申訴人索要魚粉滯納金無理,不予支援。

此致

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1.購銷魚粉合同影印件1份。

2.一、二審判決書影印件各1份。

3.________市_______區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1份。

2022民事申訴狀 篇7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體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路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體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路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體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體購銷合同一份。

2022民事申訴狀 篇8

申訴人:吳,男,漢族,x年9月13日出生,貴州省xx市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申訴人:王,漢族,x年11月15日出生,貴州省xx市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沈,男,漢族,x年10月24日出生,貴州省黃平縣人,現住xx市*路90號。身份證號碼:

申訴事項:

1、請求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撤銷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黔東民終字第622號判決。

2,判令被申訴人沈賠償非法佔用申訴人房屋的租金 元。

3、判令被申訴人立即搬離xx市*路*號房屋。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實

經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於x年1月21日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書》。被申訴人同意將屬於其所有的xx市環城北路90號房屋出售給申訴人,該房屋土地使用面積146.2平方米,建築面積550.50平方米,房屋總價款52萬元,預付定金1萬元。

《協議書》簽定後,於x年10月左右,才知道被申訴人賣給申訴人的房屋,早在x年因為潘x貸款提供擔保,被xx市人民法院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凱民初字第602號判決書,於x年11月9日,以()凱執字第260號民事裁定書查封。

x年10月28日,經被申訴人沈向xx市人民法院請求,並經申訴人同意,xx市人民法院以281198元將被申訴人所有的xx市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變賣給申訴人,並據此作出()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依據()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於x年10月26日,申訴人向xx市法院執行局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儘管申訴人是從xx市法院以變賣的方式,用281190元購得被申訴人xx市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但申訴人嚴守誠實信用原則,仍然按照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x年1月21日簽定的購房《協議書》中的約定付款。即: eq oac(○,1)1、x年1月21日,申訴人王支付被申訴人沈定金10000元; eq oac(○,2)2、x年10月26日向xx市法院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eq oac(○,3)3、x年11月20日,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沈支付購房款300000元(現金),共計535000元。

這裡需要慎重說明的是: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協議書》中的約定是:房屋總價款是520xx0元,而申訴人實際向被申訴人支付545000元,為什麼申訴人要向被申訴人多支付25000元呢?原因是:x年10月27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協商支付未支付的275000元房款時(520xx0-2350000-10000=275000),被申訴人沈提出:現在房屋過戶費高了,要求增加過戶費,申訴人考慮當時過戶費的確上漲了,就同意給被申訴人增加2.5萬元過戶費。這樣申訴人就還要向被申訴人支付30萬元,依據雙方商定的付款數額,被申訴人當即寫了30萬元的收條。該收條當時沒有交給申訴人,而是自己保管。但被申訴人又說:他現在沒有錢過戶,要求申訴人先付被申訴人80000元房款作為過戶的費用。應被申訴人的要求,申訴人於x年10月7日上午10時34分,申訴人支付75000元房款作為被申訴人的過戶費。被申訴人得75000元后便與申訴人一起去xx市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去到房產局後,由於沒有xx市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xx市房產局不同意過戶。

經申訴人要求,x年11月14日,xx市人民法院送協助執行通知書到xx市房產局。該月15日,申訴人就叫被申訴人去xx市房產局過戶,這時,申訴人有說:申訴人原給的75000元已還他欠他伯伯的欠款,現沒有錢辦理過戶手續,你給足300000元,我與你就去辦理過戶手續。對申訴人這種無理要求,申訴人當時沒有答應。但思來想去,不給足還應付的300000元,被申訴人就不去辦理過戶手續。為了實現辦理過戶手續,申訴人同意給被申訴人300000元再去辦理過戶手續。於是,在x年11月20日16時51分,申訴人取款304000元,支付被申訴人房款225000元,餘下的79000元留作他用。當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去到xx市房產局時,因快下班,當天又沒有辦成過戶手續。

x年11月21日,申訴人又請被申請去辦理過戶手續,被申訴人聲稱有事不能去辦理過戶手續。此後,被申訴人便以種種理由不去辦理過戶手續。萬般無賴之下,於x年12月3日,申訴人依據xx市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申訴人支付過戶費辦理過戶手續。x年1月4日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一審判決情況

申訴人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書後,要求被申訴人搬出該房時,被申訴人拒絕搬出。此種情況下,申訴人要求xx市人民法院執行,該院則說,沒有執行依據,你必須以侵權糾紛向法院起訴,待法院判決後再與執行。

x年5月21日,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申訴人立即搬出xx市環城路90號房屋;2、自x年10月28日至被申訴人搬出的日期,門面150平方米,以每日75元計算,住房400.5平方米,以每日66元計算賠償給申訴人。

x年8月2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凱民初字第744號民事判決,判令被申訴人立即搬出xx市環城路90號房屋。

三、二審判決情況

x年8月10日,被申訴人不服一審判決,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於x年12月6日以()黔東民終字第622號民事判決,撤銷了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凱民初字第74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申訴人立即搬出xx市環城路90號房屋的判決。

四、二審判決不尊重客觀事實,認定事實錯誤

(一)、二審判決不尊重客觀事實

本案的下列證據所證實的事實是無可爭辯的客觀事實,二審法院對這些客觀事實,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而是視而不見,將其束之高閣,這些證據有:

1、《貴州省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結算票據》

這一證據證實申訴人通過法院向xx市農村信用聯社支付235000元,用於償還被申訴人在該社的欠款,對此,二審法院和被申訴人都是認可的。

2、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收條》真實、合法、有效

被申訴人x年10月27日書寫的,x年11月20日總共收到申訴人300000元現金(x年10月27日支75000元,x年11月20日支付225000元)後,被申訴人才將收條交給申訴人。這樣的收條應合法有效。其原因是: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收條》合法有效。因為, eq oac(○,1)1、被申訴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eq oac(○,2)2、意思表示真實; eq oac(○,3)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同的是:被申訴人在x年10月27日出具《收條》的行為是一個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在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300000元,將收條交給申訴人時,該收條產生法律效力。為什麼說被申訴人的這種民事行為有效呢?因為被申訴人的行為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的規定。

3、收條

該收條證實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定金10000元的事實,二審法院,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均無異議。

(二)、二審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吳、王主張x年10月27日另外付給申訴人沈xx300000元現金,但其取款時間為x年11月20日,除與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二審答辯時主張付款時間(x年10月27日)與二審庭審時主張的付款時間(x年11月 20日)不一致外,對於取款支付的地點也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其主張的付款數額也超過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的數額,於常理不符,故其主張本院不予採信。”二審法院的這一認定不客觀,也不足以推翻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的事實。其理由如下:

1、申訴人對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現金的付款時間的描述並不矛盾

因為,被申訴人於x年10月27日書寫的收條是一個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即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300000元,並將收條交給申訴人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申訴人按照收條上的日期,認定付款日期為x年10月27日,按照實際付款日期,申訴人說是x年11月20日付款並無不妥。

申訴人對取款地點在一、二審說法不同,但不能推翻申訴人在x年11月20日取款304000萬元的事實,更不能否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225000元的事實

x年11月20 日,申訴人到xx市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304000元款時,由於該社當時沒有這樣多現金,該社主任劉輝就要其工作人員從xx市農村信用聯社萬博分社提取304000元現金支付給申訴人,得款後,就支付225000元現金給被申訴人。所以,申訴人在一審時便說:304000元是從萬博分社取款的。到了二審,申訴人仔細看自己的存摺後,才知304000元是從洗馬河分社取款的。假定申訴人有意這樣說,也不能否定申訴人x年11月20 日在xx市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給申訴人300000元的事實,因為由申訴人的存摺和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300000元的收據佐證。

3、申訴人實際付款總數額高於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的問題

申訴人向被申訴人多支付25000元,是應被申訴人要求增加過戶費而同意支付的,這個數額不在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內,這就是申訴人實際付款總數額(545000元)高於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520xx0元)的原因。應被申訴人要求,多給被申訴人25000元過戶費,這是符合民事法律規定的合法行為,怎麼就成了二審法院認定申訴人沒有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的理由呢?簡直荒唐至極。

二審法院以上述三點理由不支援申訴人付給被申訴人30萬元現金的主張是十分錯誤的。其理由是:1、對取款時間的理解不一,說法不一,不能否定申訴人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給申訴人300000元的事實;2、對取款地點的說法不一,是申訴人認為304000萬元是從萬博分社提來的,就是從萬博分社取得款,假定申訴人的確把取款地點說錯了,也不能否定申訴人x年11月20 日在xx市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的事實;3、應被申訴人要求增加過戶費而同意支付被申訴人過戶費25000元,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以此否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房款的主張更是荒唐可笑。

三、二審法院認定申訴人在x年10月27日支付被申訴人6.5萬元現金,毫無依據。其理由如下:

1、被申訴人沈在二審庭審中說:“信用聯社的證據是真實的,27號取5萬元是替我侄子還貸款,她(申訴人)當天取兩次,另拿了1萬多元給我。”從沈這一陳述看,被申訴人沈xx10月27號只從申訴人處得1萬多元現金,沒有得6.5萬元現金。

2、xx市農村信用聯社兩份證明

該兩份證明證實,x年10月27日,沈大勇本人(沈侄子)用現金償還了在xx市農村信用聯社大道分社的貸款本息51073元。

從上述兩點看,被申訴人的陳述是謊言,因為,沈大勇的貸款本息51073元是沈大勇自己用現金償還的,被申訴人沈也說沒有得6.5萬元現金。那麼二審法院認定x年10月27日,被申訴人從申訴人處得65000元現金,就是毫無依據,純屬編造。

四、二審法院認定取款時間與辦證時間不符,故認定申訴人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更是不尊重客觀事實

申訴人x年10月27日取款7.5萬元是應被申訴人的要求,申訴人支付給被申訴人的房款,作為被申訴人辦理過戶手續之用。至於,申訴人辦理房屋證書的情況,是x年12月3日,申訴人自己支付過戶費,x年1月4日取得所買房屋的產權證書。這哪裡存在辦證時間與取款時間不符的情況。

五、二審法院認定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是一個極不客觀的認定

1、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

2、依據被申訴人在一、二審的陳述,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也不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因為被申訴人在一審時說:“我不知道,x年10月26日(申訴人)到銀行轉款到法院235000元。”在二審,當法官問被申訴人:“你知道法院打(235000元)條子給吳德美麼?”被申訴人說:“直到他起訴我才曉得這回事。”從被申訴人在一、二審上述陳述看,被申訴人x年7月7日一審開庭時都不知道申訴人在x年10月26日替被申訴人向xx市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的情況,那麼,被申訴人怎麼說在x年10月27日申訴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呢?這十分顯然,被申訴人說申訴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是一個巨大的謊言。

綜上所述,經協商一致,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x年1月21日,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書》,申訴人依《協議書》約定,申訴人於x年1月21日支付被申訴人定金10000元,x年10月29日,支付被申訴人房款235000元(通過xx市人民法院支付給xx市農村信用聯社,用以支付被申訴人欠xx市農村信用聯社的欠款),x年10月27日支付7.5萬元,作為被申訴人辦理過戶手續之用,當時,申訴人自己書寫了300000元的收條,但沒有交給申訴人,被申訴人自己儲存。11月20日支付22.5萬元,被申訴人將收到申訴人300000元人民幣的收條交給申訴人,(至於二審法院認定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那是毫無依據的,在此不再贅述)至此,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房款535000元(其中含應被申訴人要求多支付的過戶費25000元),申訴人購買被申訴人房屋的房款全部付清。被申訴人在收到全部房款後,本應自動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但被申訴人卻拒絕搬出。萬般無賴下,申訴人只得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被申訴人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二審法院不但不支援申訴人的訴訟請求,反而以毫無證據的所謂事實,甚至編造的事實,判令申訴人再支付被申訴人21萬元,被申訴人才搬出所出售的房屋。為此,申訴人特向貴院提出抗訴申請,請貴院支援申訴人的申訴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貴州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周*、王

申訴代理人:楊

x年6月27日

2022民事申訴狀 篇9

申訴人:吳,男,漢族,x年9月13日出生,xx省x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申訴人:王,漢族,x年11月15日出生,xx省x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沈,男,漢族,x年10月24日出生,xx省黃平縣人,現住路90號。身份證號碼:

申訴事項:

1、請求xx省高階人民法院撤銷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黔東民終字第622號判決。

2,判令被申訴人沈賠償非法佔用申訴人房屋的租金 元。

3、判令被申訴人立即搬離路*號房屋。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實

經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於20xx年1月21日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書》。被申訴人同意將屬於其所有的環城北路90號房屋出售給申訴人,該房屋土地使用面積146.2平方米,建築面積550.50平方米,房屋總價款52萬元,預付定金1萬元。

《協議書》簽定後,於20xx年10月左右,才知道被申訴人賣給申訴人的房屋,早在20xx年因為潘x貸款提供擔保,被x人民法院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凱民初字第602號判決書,於20xx年11月9日,以(20xx)凱執字第260號民事裁定書查封。

20xx年10月28日,經被申訴人沈向x人民法院請求,並經申訴人同意,x人民法院以281198元將被申訴人所有的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變賣給申訴人,並據此作出(20xx)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依據(20xx)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於20xx年10月26日,申訴人向法院執行局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儘管申訴人是從法院以變賣的方式,用281190元購得被申訴人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但申訴人嚴守誠實信用原則,仍然按照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20xx年1月21日簽定的購房《協議書》中的約定付款。即: eq oac(○,1)1、20xx年1月21日,申訴人王支付被申訴人沈定金10000元; eq oac(○,2)2、20xx年10月26日向法院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eq oac(○,3)3、20xx年11月20日,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沈支付購房款300000元(現金),共計535000元。

這裡需要慎重說明的是: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協議書》中的約定是:房屋總價款是520xx0元,而申訴人實際向被申訴人支付545000元,為什麼申訴人要向被申訴人多支付25000元呢?原因是:20xx年10月27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協商支付未支付的275000元房款時(520xx0-2350000-10000=275000),被申訴人沈提出:現在房屋過戶費高了,要求增加過戶費,申訴人考慮當時過戶費的確上漲了,就同意給被申訴人增加2.5萬元過戶費。這樣申訴人就還要向被申訴人支付30萬元,依據雙方商定的付款數額,被申訴人當即寫了30萬元的收條。該收條當時沒有交給申訴人,而是自己保管。但被申訴人又說:他現在沒有錢過戶,要求申訴人先付被申訴人80000元房款作為過戶的費用。應被申訴人的要求,申訴人於20xx年10月7日上午10時34分,申訴人支付75000元房款作為被申訴人的過戶費。被申訴人得75000元后便與申訴人一起去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去到房產局後,由於沒有x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房產局不同意過戶。

經申訴人要求,20xx年11月14日,x人民法院送協助執行通知書到房產局。該月15日,申訴人就叫被申訴人去房產局過戶,這時,申訴人有說:申訴人原給的75000元已還他欠他伯伯的欠款,現沒有錢辦理過戶手續,你給足300000元,我與你就去辦理過戶手續。對申訴人這種無理要求,申訴人當時沒有答應。但思來想去,不給足還應付的300000元,被申訴人就不去辦理過戶手續。為了實現辦理過戶手續,申訴人同意給被申訴人300000元再去辦理過戶手續。於是,在20xx年11月20日16時51分,申訴人取款304000元,支付被申訴人房款225000元,餘下的79000元留作他用。當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去到房產局時,因快下班,當天又沒有辦成過戶手續。

20xx年11月21日,申訴人又請被申請去辦理過戶手續,被申訴人聲稱有事不能去辦理過戶手續。此後,被申訴人便以種種理由不去辦理過戶手續。萬般無賴之下,於20xx年12月3日,申訴人依據x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申訴人支付過戶費辦理過戶手續。20xx年1月4日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一審判決情況

申訴人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書後,要求被申訴人搬出該房時,被申訴人拒絕搬出。此種情況下,申訴人要求x人民法院執行,該院則說,沒有執行依據,你必須以侵權糾紛向法院起訴,待法院判決後再與執行。

20xx年5月21日,申訴人向x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申訴人立即搬出環城路90號房屋;2、自20xx年10月28日至被申訴人搬出的日期,門面150平方米,以每日75元計算,住房400.5平方米,以每日66元計算賠償給申訴人。

20xx年8月2日,x人民法院作出(20xx)凱民初字第744號民事判決,判令被申訴人立即搬出環城路90號房屋。

三、二審判決情況

20xx年8月10日,被申訴人不服一審判決,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於20xx年12月6日以(20xx)黔東民終字第622號民事判決,撤銷了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凱民初字第74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申訴人立即搬出環城路90號房屋的判決。

四、二審判決不尊重客觀事實,認定事實錯誤

(一)、二審判決不尊重客觀事實

本案的下列證據所證實的事實是無可爭辯的客觀事實,二審法院對這些客觀事實,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而是視而不見,將其束之高閣,這些證據有:

1、《xx省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結算票據》

這一證據證實申訴人通過法院向農村信用聯社支付235000元,用於償還被申訴人在該社的欠款,對此,二審法院和被申訴人都是認可的。

2、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收條》真實、合法、有效

被申訴人20xx年10月27日書寫的,20xx年11月20日總共收到申訴人300000元現金(20xx年10月27日支75000元,20xx年11月20日支付225000元)後,被申訴人才將收條交給申訴人。這樣的收條應合法有效。其原因是: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收條》合法有效。因為, eq oac(○,1)1、被申訴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eq oac(○,2)2、意思表示真實; eq oac(○,3)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同的是:被申訴人在20xx年10月27日出具《收條》的行為是一個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在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300000元,將收條交給申訴人時,該收條產生法律效力。為什麼說被申訴人的這種民事行為有效呢?因為被申訴人的行為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的規定。

3、收條

該收條證實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定金10000元的事實,二審法院,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均無異議。

(二)、二審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吳、王主張20xx年10月27日另外付給申訴人沈xx300000元現金,但其取款時間為20xx年11月20日,除與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二審答辯時主張付款時間(20xx年10月27日)與二審庭審時主張的付款時間(20xx年11月 20日)不一致外,對於取款支付的地點也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其主張的付款數額也超過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的數額,於常理不符,故其主張本院不予採信。”二審法院的這一認定不客觀,也不足以推翻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的事實。其理由如下:

1、申訴人對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現金的付款時間的描述並不矛盾

因為,被申訴人於20xx年10月27日書寫的收條是一個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即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300000元,並將收條交給申訴人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申訴人按照收條上的日期,認定付款日期為20xx年10月27日,按照實際付款日期,申訴人說是20xx年11月20日付款並無不妥。

申訴人對取款地點在一、二審說法不同,但不能推翻申訴人在20xx年11月20日取款304000萬元的事實,更不能否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225000元的事實

20xx年11月20 日,申訴人到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304000元款時,由於該社當時沒有這樣多現金,該社主任劉輝就要其工作人員從農村信用聯社萬博分社提取304000元現金支付給申訴人,得款後,就支付225000元現金給被申訴人。所以,申訴人在一審時便說:304000元是從萬博分社取款的。到了二審,申訴人仔細看自己的存摺後,才知304000元是從洗馬河分社取款的。假定申訴人有意這樣說,也不能否定申訴人20xx年11月20 日在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給申訴人300000元的事實,因為由申訴人的存摺和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300000元的收據佐證。

3、申訴人實際付款總數額高於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的問題

申訴人向被申訴人多支付25000元,是應被申訴人要求增加過戶費而同意支付的,這個數額不在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內,這就是申訴人實際付款總數額(545000元)高於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520xx0元)的原因。應被申訴人要求,多給被申訴人25000元過戶費,這是符合民事法律規定的合法行為,怎麼就成了二審法院認定申訴人沒有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的理由呢?簡直荒唐至極。

二審法院以上述三點理由不支援申訴人付給被申訴人30萬元現金的主張是十分錯誤的。其理由是:1、對取款時間的理解不一,說法不一,不能否定申訴人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給申訴人300000元的事實;2、對取款地點的說法不一,是申訴人認為304000萬元是從萬博分社提來的,就是從萬博分社取得款,假定申訴人的確把取款地點說錯了,也不能否定申訴人20xx年11月20 日在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的事實;3、應被申訴人要求增加過戶費而同意支付被申訴人過戶費25000元,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以此否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房款的主張更是荒唐可笑。

三、二審法院認定申訴人在20xx年10月27日支付被申訴人6.5萬元現金,毫無依據。其理由如下:

1、被申訴人沈在二審庭審中說:“信用聯社的證據是真實的,27號取5萬元是替我侄子還貸款,她(申訴人)當天取兩次,另拿了1萬多元給我。”從沈這一陳述看,被申訴人沈xx10月27號只從申訴人處得1萬多元現金,沒有得6.5萬元現金。

2、農村信用聯社兩份證明

該兩份證明證實,20xx年10月27日,沈大勇本人(沈侄子)用現金償還了在農村信用聯社大道分社的貸款本息51073元。

從上述兩點看,被申訴人的陳述是謊言,因為,沈大勇的貸款本息51073元是沈大勇自己用現金償還的,被申訴人沈也說沒有得6.5萬元現金。那麼二審法院認定20xx年10月27日,被申訴人從申訴人處得65000元現金,就是毫無依據,純屬編造。

四、二審法院認定取款時間與辦證時間不符,故認定申訴人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更是不尊重客觀事實

申訴人20xx年10月27日取款7.5萬元是應被申訴人的要求,申訴人支付給被申訴人的房款,作為被申訴人辦理過戶手續之用。至於,申訴人辦理房屋證書的情況,是20xx年12月3日,申訴人自己支付過戶費,20xx年1月4日取得所買房屋的產權證書。這哪裡存在辦證時間與取款時間不符的情況。

五、二審法院認定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是一個極不客觀的認定

1、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

2、依據被申訴人在一、二審的陳述,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也不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因為被申訴人在一審時說:“我不知道,20xx年10月26日(申訴人)到銀行轉款到法院235000元。”在二審,當法官問被申訴人:“你知道法院打(235000元)條子給吳德美麼?”被申訴人說:“直到他起訴我才曉得這回事。”從被申訴人在一、二審上述陳述看,被申訴人20xx年7月7日一審開庭時都不知道申訴人在20xx年10月26日替被申訴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的情況,那麼,被申訴人怎麼說在20xx年10月27日申訴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呢?這十分顯然,被申訴人說申訴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是一個巨大的謊言。

綜上所述,經協商一致,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20xx年1月21日,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書》,申訴人依《協議書》約定,申訴人於20xx年1月21日支付被申訴人定金10000元,20xx年10月29日,支付被申訴人房款235000元(通過x人民法院支付給農村信用聯社,用以支付被申訴人欠農村信用聯社的欠款),20xx年10月27日支付7.5萬元,作為被申訴人辦理過戶手續之用,當時,申訴人自己書寫了300000元的收條,但沒有交給申訴人,被申訴人自己儲存。11月20日支付22.5萬元,被申訴人將收到申訴人300000元人民幣的收條交給申訴人,(至於二審法院認定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那是毫無依據的,在此不再贅述)至此,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房款535000元(其中含應被申訴人要求多支付的過戶費25000元),申訴人購買被申訴人房屋的房款全部付清。被申訴人在收到全部房款後,本應自動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但被申訴人卻拒絕搬出。萬般無賴下,申訴人只得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被申訴人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二審法院不但不支援申訴人的訴訟請求,反而以毫無證據的所謂事實,甚至編造的事實,判令申訴人再支付被申訴人21萬元,被申訴人才搬出所出售的房屋。為此,申訴人特向貴院提出抗訴申請,請貴院支援申訴人的申訴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周*、王

申訴代理人:楊

20xx年6月27日

2022民事申訴狀 篇10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男,生於x年12月27日,漢族,住xx省xx縣xx鎮寺xx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橋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xx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北京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臥龍區人民x年5月15日()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機……手續費10837.50元”對lg6235的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zl50ex裝載機起租日期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lg853起租日期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lg6235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zl50ex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後,從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後,從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後(欠109805元),從x年6月18日——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年10月份,由於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後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於x年1月4日向臥龍區法院起訴,於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zl50ex所欠三個月租金,lg853所欠三個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於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於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援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援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民事申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對該案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寫作要點]

法律對民事申訴狀的寫作沒有規定,根據審判實際的需要及民事申訴與民事申請再審的相同之處,民事申訴狀的寫作可以效仿民事再審申請書。其寫作要點是:

首部

(1)註明文書標題民事訴狀。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後,應註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正文

(1)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製作日期,並表明對該判決不復,提出申訴的態度。

(2)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麼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3)事實和理由:首先明確而具體寫出判決、裁定的錯誤,然後針對指出的錯誤,全面、客觀、準確地陳述案件的有關事實,具體列出有關人證、物證、書證以及其他主要色證據線索。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附上已經生效判決、裁定,以及可以支援其申訴請求的有關證據材料。

2022民事申訴狀 篇11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廣播電視網路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xx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xx縣人民法院於 x年x月22日作出的()民初字第x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11月x日作出的()瀘民終字第45x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廣電網路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杆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x%的賠償責任,並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杆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杆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xx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於1x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杆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設電力線、通訊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並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杆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並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檔案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杆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杆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xx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xx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杆架設問題的答覆。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並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杆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物件。何況,本案的同杆架設還不屬於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禁止危及廣播電視訊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屬裝置、標誌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訊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xx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xx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後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xx公司何干?

顯然,xx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xx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並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使用者投訴閉路電視訊號中斷,否則xx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迴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xx公司承擔3x%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x%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xx縣安辦簽發的《批覆》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將電杆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並接,且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杆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並接,並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於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杆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定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迴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迴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鑑於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鑑於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x%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xx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x%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xx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x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縣廣播電視網路有限責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2022民事申訴狀 篇12

申訴人:,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訴人:,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訴人:,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訴人:,男,漢族, 年 月 日,住址: 。

申訴人因與上列各被申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 市中級人民法院事判決,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2.改判被申訴人賠償申訴人死亡賠償金 元,其他被申訴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申訴人與是合夥關係,屬於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原有證據可充分證明被申訴人是僱工。事實證據如下:

有充分證據證明被申訴人是被申訴人僱工,因此對於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1已先生效的 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 中院刑事判決書)第六個證據:

2 中院刑事判決書第七個證據:

3故意傷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判決書所採用的證據完全可以相互印證,足以充分認定僱傭事實。不知出於什麼原因,原審對於上述證據不予採用,反而認定與屬於合夥關係,該認定缺乏證據支援,且導致對於同一事實的認定,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分別作出互相矛盾的認定。

二、原審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欠缺法律依據及認為僱員遭受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僱員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均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xx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條與29條規定:在人身損害死亡案件中,賠償權利人既可以主張死亡賠償金,同時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者並不重複,而原審法院卻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明顯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賦予賠償權利人選擇權,即既可追訴第三人,也可追訴僱主。而原審法院卻認定為申訴人已向第三人主張賠償,就不能向僱主主張賠償,顯然也是適用法律錯誤。

由於原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申訴人一家在痛失親人後,到處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訴訟費、律師費,卻未能追到一分錢賠償款,家庭陷入絕境之中。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與屬於合夥關係,缺乏證據證明,且與先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所查明事實相矛盾,同時,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二)、(六)項規定,特提起申訴,請貴院再審並支援申訴人的請求。

此致

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2022民事申訴狀 篇13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x年11月28日出生,廣東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臨潁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x2)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 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餘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0)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沛衡由宋廣生負責撫養,嚴錦珊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給宋廣生作為宋沛衡的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x1年12月起計至宋沛衡18週歲時止)。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廣生、嚴錦珊各佔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錦珊應當支付給宋廣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並導致離婚是由於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係甚密,並已經生有一子。x0 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後,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後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後,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錦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錦珊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後的主觀臆斷,並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係,為什麼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採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並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採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於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複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複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於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 萬元用於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於x0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佔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並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並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於x9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x0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後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樑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採納,而一味片面的採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於x0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並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於償還債務,並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採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採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07、x54-5、07x190-8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並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 “已登出”,並沒有告之登出的原因,也沒有告之登出的時間和登出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登出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麼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麼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於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47x252帳戶內餘額5000元、帳號為476x39111帳戶內餘額14390.25 元,存於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47006225*3帳戶內餘額為15.3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19405.55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沛衡的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廣生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係,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麼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採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係,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嚴錦珊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於無過錯方,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沛衡應該由嚴錦珊負責撫養。

由於宋廣生從94 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孃家居住,申訴人不單隻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麼?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沛衡,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後來才出現其所謂的“宋沛衡自x0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廣生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廣生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麼只採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x0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錦珊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沛衡已經9 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於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並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於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於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於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並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x2)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2022民事申訴狀 篇14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李,男,生於1972年1月8日,漢族,湖南省岳陽市人,岳陽市四化建公司下崗職工,住四化建家屬區,,電話: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岳陽市(集團)總公司(下稱xx公司),住所地岳陽市巴陵東路八字門村

法定代表人:彭佳良,該公司總經理,電話: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章嶽春,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漢族,湖北洪湖人,住岳陽市新華書店家屬區,電話:二審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岳陽市南湖漁場,依據地岳陽市南湖,機構程式碼為70733397-6

法定代表人:趙建良,該漁場場長。

案由:申訴人李不服對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年4月16日作出()嶽中民再終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向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嶽中民再終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改判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嶽春承擔全部責任,連帶賠償申訴人李因傷殘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費(含後續治療費120萬元)2164232.44元。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判決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嶽春承擔連帶責任是正確的,二審、再審改判按份責任適用法律不當

(一)、被申訴人xx公司與被申訴人章嶽春違法經營的事實。經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岳陽市南湖月牙灣沙灘的使用權屬被申訴人xx公司。被申訴人xx公司在修建南湖月牙灣沙灘時,在其所徵用土地的紅線上(沙灘邊緣)修建了圍堤,同時在沙灘水泥圍堤外鋪設沙子和卵石。x年3月17日,被申訴人xx公司與被申訴人章嶽春簽訂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被申訴人xx公司將其擁有南湖月牙灣度假村的魚塘、人工沙灘以及配套的房屋設施交被申訴人章嶽春經營管理,租用期限五年(x年4月1日至x年4月1日),承包期內被申訴人章嶽春享有自主權、經營權,自負盈虧。承包期內被申訴人章嶽春按照被申訴人xx公司的要求所投資的固定資產、綠化、營業點房屋、竹樓及配套設施,在合同期滿後作價交付給被申訴人xx公司。合同簽訂後,被申訴人章嶽春領取了個體工商戶經營執照,經營範圍為飲食、釣魚服務,取字號為岳陽南湖旅遊度假區月牙灣休閒中心。20xx年被申訴人章嶽春所租賃經營的場地因徵收需要拆遷,因拆遷補償款不能到位,被申訴人章嶽春在合同期滿後仍然繼續在租賃的場地內從事經營但沒有向被申訴人xx公司繳納租金。而被申訴人xx公司對於被申訴人章嶽春繼續在租賃場地內從事經營活動不持反對意見,也未要求被申訴人章嶽春繼續交納租金。被申訴人章嶽春在租賃經營的過程中,允許附近村民在其場地內出租泳衣、輪胎等游泳配套專案,並安排游泳者利用其設施更換衣服。能證明其經營游泳專案的直接證據是,被申訴人在通往游泳場地的路上,設定了門衛,對游泳者收取每人兩元的門票。20xx年7月24日下午4時許,原告李和朋友吃過午飯後,一行6人(其中有一小孩)前往岳陽南湖月牙灣沙灘游泳,到達南湖月牙灣沙灘門口後,原告李一人先入場,門票由隨後的朋友一起購買。當天購買的門票上印有“xx月牙灣度假村”字樣,而不是被申訴人章嶽春自己註冊的“岳陽南湖旅遊度假區月牙灣休閒中心”的字樣,可見是被申訴人章嶽春以被申訴人xx公司的名義經營游泳專案。

經查,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嶽春均沒有從事游泳專案經營的資質,被申訴人章嶽春的經營範圍也不包含游泳專案。被申訴人不是一審判決中所言“其經營場地記憶體在的為游泳者提供服務的相關設施未及時予以清理”,而是利用這些設施非法經營游泳專案謀取暴利。由於沒有經營資質,不懂游泳專案是高危險專案,被申訴人章嶽春在其經營的游泳場地內沒有設立相關的警示標誌和水位標誌,未配備必要的有資質的游泳場所服務人員。被申訴人xx公司發包前在修建南湖月牙灣沙灘時,在其所徵用土地的紅線上(沙灘邊緣)修建了圍堤並在沙灘水泥圍堤外鋪設大量沙子卵石,這些設施為日後承包人經營游泳專案帶來了嚴重的安全隱患。被申訴人xx公司在被申訴人以“”的名義出售門票經營游泳專案不予制止,對其本身製造的安全隱患麻木不仁,最終釀成了本案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連帶責任的法律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本案中,被申訴人xx公司知道被申訴人章嶽春違法經營游泳專案,知道被申訴人章嶽春以“”的名義向游泳者非法出售門票不表示反對,依法應由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嶽春負連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申訴人xx公司將其經營場地出租或者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個人即被申訴人章嶽春,被申訴人章嶽春違法經營游泳專案,並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給申訴人李造成巨大的人身損害,申訴人xx公司依法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起草者認為,無論直接結合還是間接結合,至少有一方的行為是作為的行為。而本案中,無論是被申訴人xx公司還是被申訴人章嶽春,對於申訴人李傷害都是一種不作為的行為,不能適用直接結合與間接結合的法律規定。二審、再審適用間接結合改判按份責任屬於適用法律不當。

二、一、二審及再審均判決申訴人李承擔60%的責任,判決被申訴人章嶽春和“”公司承擔40%的責任,主次責任的劃分明顯不當。

(一)申訴人李過失屬於一般過失,不應承擔主要責任。當申訴人李登上水泥圍堤,青藍色的湖水與堤岸齊平,咫尺間又停泊著一艘大船,水似很深的樣子,湖中上百號人在游泳,又不見任何警示標誌和水位標誌,也無服務人員對消費者進行提醒,申訴人李有理由相信水泥圍堤是經營者安排的入水處之一,也有理由相信從這裡跳入水中游泳是安全的。每個游泳者在選擇入水方式時只可能是一閃的念頭,即時根據經驗和周邊環境作出一個簡單的判斷,如果被申訴人xx公司不建立一個水泥平臺,申訴人李不可能選擇站在這個平臺上往下跳,如果申訴人看見在平臺處設有警示標識和水位標識,或者該游泳場有工作人員制止申訴人李從水泥平臺走,申訴人憑條件反射就會作出另外的選擇。本案中在沒有上述條件的情況下申訴人李選擇水泥平臺往下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申訴人李只存在一般過失。

2、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嶽春對申訴人李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負主要責任。

申訴人李通過門衛購票進入該游泳場,成為該經營場所的合法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七條“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之規定,被申訴人章嶽春及xx公司對於申訴人李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法定義務。但被申訴人章嶽春及xx公司不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室外游泳場設立安全警示標識和水位標識,也不安排現場救生人員。尤其是提供人工沙灘供被申訴人章嶽春經營游泳專案的被申訴人xx公司,在沙灘邊構築水泥圍堤又在水泥圍堤下的水中大量鋪設沙子和卵石,極大增加了游泳場所的危險性和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人為製造了重大安全隱患,對本案安全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

3、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嶽春作為侵權者,依法應對申訴人李所受人身損害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三、一審、二審、再審以無鑑定機構的意見為由否定醫療機構後期治療費的證據,判決申訴人李後續治療費通過另行起訴來解決,既不符合法律事實,也不符合本案賠償問題的特殊性要求,應依法改判

申訴人李在一審起訴時就已經在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目錄》第40~41頁裡提供了20xx年2月3日《馬王堆療養院疾病診斷證明書》,該證明書建議對申訴人李長期康復治療三至五年,每月費用15000至20xx0元。但三次審判均以不是鑑定機構的結論而不予質證。申訴人李自發生傷殘事故以來,在所有醫院的住院治療中的都有“繼續治療“、”“不適隨診”的醫囑(見原《證據目錄》P35~46及附錄三)。對於高位截癱的一級傷殘,多種併發症隨時威脅著患者的生命,必須長期不斷的治療,後續治療費的發生是必然的,醫學上對此都有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的規定明確醫療證明與鑑定結論均可以作為後期醫療費用的判決依據,可見,一審、二審、再審的判決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之規定的特殊情形還在於,被申訴人xx公司已經處於歇業狀態,僅有的土地資產已經納入政府拍賣程式,拍賣完畢則被申訴人xx公司不復存在,另行起訴主要侵權人即被申訴人xx公司已不具備可能性。因此,申訴人李請求對後期治療費用另行起訴改判為一次性付清。

五、精神損害撫慰金判決數額與被申訴人的過錯不相適應。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嶽春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給李精神上帶來極大痛苦,依法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一審不支援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不正確的,二審、再審判決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明顯過低。根據被申訴人的過錯、賠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嶽春應連帶賠償申訴人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0元。

綜上所述,為維護申訴人李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懇請貴院支援申訴人李申訴請求,並依法改判。

此致

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2022民事申訴狀 篇15

申訴人(原審被告):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該店經理

委託代理人:男歲族原籍

現在xx區街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xx廠

法定代表人:,該廠廠長

委託代理人:;,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於年月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型男涼皮鞋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於年月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以應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商品按時發至。其中,皮夾克於年月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於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週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雙,各式皮夾克件賣不出去,共摺合人民幣餘元。

儘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於年月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百貨商店在____xx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對於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採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2022民事申訴狀 篇16

申訴人(原審被告):高,男,x年6月13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鎮xx村。聯絡電話: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沈,男,成年,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縣xx鎮xx村。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山東省xx縣人民法院x年4月18日()民初字186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山東省xx縣人民法院()民初字186號判決;

2.被申訴人退還申訴人被重複收取的貨款28580元人民幣並賠償給申訴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事實和理由:

x年2月16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沈發生一筆板材買賣交易,被申訴人沈向申訴人交付單板一批,申訴人根據被申訴人提供的中國農業銀行帳號陸續向該帳號打款39000元。此筆交易完成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沈再沒發生任何交易。可是被申訴人沈卻於x年12月16日根據原告未收回的欠條(申訴人在上海,是通過銀行向被申訴人沈打的款,申訴人因客觀原因未將欠條收回)向xx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於x年7月22日強制執行申訴人33640元。申訴人不服,認為申訴和被申訴人的買賣單板的交易已經完成,申訴人已經將款打給被申訴人提供的帳號,買賣合同早已履行完畢,申訴人已不欠被申訴人任何錢。xx縣人民法院在未查清事實的情況下所作出的判決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被申訴人應當退回其重複收取的貨款並賠償給申訴人所造成的損失。為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申訴請求,請貴院依法支援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申訴人:高

x年10月24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證據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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