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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通用15篇)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通用15篇)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

網際網路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通用15篇)

廣告主釋出網際網路廣告需具備的主體身份、行政許可、引證內容等證明檔案,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廣告主可以通過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網際網路媒介自行釋出廣告,也可以委託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釋出廣告。

網際網路廣告主委託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釋出廣告,修改廣告內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確認的方式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網際網路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2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 規定,利用網際網路釋出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並確保一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欺騙方式誘使用 戶點選廣告內容的,或者未經允許,在使用者傳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連結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3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和本辦法規定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通過程式化購買方式釋出的廣告未標明來源的;

(二)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資訊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成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5

網際網路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

付費搜尋廣告應當與自然搜尋結果明顯區分。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6

鼓勵和支援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網際網路廣告活動,推動網際網路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釋出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上設計、製作、代理、釋出廣告。

禁止利用網際網路釋出處方藥和菸草的廣告。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8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 規定,利用網際網路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釋出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第二 款的規定,利用網際網路釋出處方藥、菸草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9

廣告需求方平臺經營者、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資訊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的成員,在訂立網際網路廣告合同時,應當查驗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身份證明檔案、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等資訊,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

媒介方平臺經營者、廣告資訊交換平臺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臺成員,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違法廣告,應當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0

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網際網路廣告,並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網際網路廣告的釋出者。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1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網際網路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2

未參與網際網路廣告經營活動,僅為網際網路廣告提供資訊服務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利用其資訊服務釋出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3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際網路廣告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網際網路廣告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的電子資料證據。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4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際網路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網際網路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5

對網際網路廣告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對廣告主自行釋出的違法廣告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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