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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申訴狀(精選3篇)

勞動爭議申訴狀(精選3篇)

勞動爭議申訴狀 篇1

申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現住址)

勞動爭議申訴狀(精選3篇)

委託代理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單位、職務)

被訴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務)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證_____________件;

3、書證_____________件。

注: 1、申訴書應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刷。

2、請求事項應簡明扼要地寫明具體要求。

3、事實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夠用時,可用同樣大小紙續加中頁。

4、申訴書副本份數,應按被訴人數提交。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 首部應寫明以下內容:①標題: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②爭議當事人:申訴人與被訴人。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或國籍、用工性質、工作單位、住址、通訊地址等。單位應寫明名稱、單位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

2. 正文應包括:①請求事項:指申訴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請求事項要具體明確。②事實和理由:應簡要說明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方式以及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雙方爭議的形成過程和爭議的焦點;主要證據(應說明證人姓名、住址、物證、書證的來源等);提出請求事項的主要法律依據。

3. 尾部應包括:申訴書提送的仲裁機構名稱、申訴人姓名或名稱(簽章)、申請時間(年月日)。同時寫明提交的副本份數(按被申訴人人數提交),物證、書證件數。

申訴申請書,敘述的事實應實事求是,突出重點。請求事項要簡明扼要,引用法律條文要準確。

勞動爭議申訴狀 篇2

申訴人:

性別:女;年齡:24歲;籍貫:;現住址:。

被訴人: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性別:X;職務:總經理。

一、申訴原因: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請求事項:

1、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起,期間週日加班工資2466元及25%經濟補償金616.5元;

2、被訴人支付申訴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300元;

3、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1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1150元;

4、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xx年1月工資300元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75元;

5、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合計9207.5元的1倍的賠償金9207.5元;

6、仲裁受理費、仲裁處理費200元由被訴人承擔並支付給申訴人。

三、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申訴人於20xx年11月15日進入X有限公司任人事主管一職,公司的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週六休息,週日上班。

申訴人於20xx年11月15日與被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從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1月14日,試用期限從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2月14日,試用期工資為20xx元,試用期過後為2300元,(以上內容以勞動合同相符)。

申訴1:

事實:被申訴人X有限公司的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週六休息,週日上班。

仲裁證據:加班證明:被申訴人全體職工,或根據仲裁程式,由被申訴人提供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的考勤表及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的領工資表單(注:工資領表單上有申訴人的親筆簽名),被申訴人電話07x3。

申訴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每週超過40小時以外的時間,即為延長工作時間,應視同為加班;

2、根據1-03-25國務院令第174號《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和勞動部發〔20xx〕8號《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計算。

3、申訴人從20xx年11月15日起至20xx年1月14日起週日上班時間共計八天,因此得出:

〔(20xx元÷20.92天×200%)+(20xx元÷20.92天)×4天〕+〔(2300÷20.92天×200%)+(2300元÷20.92天)×4天〕=2466.5元

申訴2

事實:申訴人於20xx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員:口頭通知,被告之"你入職兩個月來,各項工作基本能滿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綜合來看,有些方面還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總的來說,總經理麥總提出,對你的工作還不太滿意,現讓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結束勞動關係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辦理交接手續"。

仲裁證據:有申訴人與公司管理人員就此事的交談錄音資料、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公司工作期間的勞動就業證、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工作交接手續的檔案

申訴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所以,被訴人支付申訴人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2300元;

申訴3

事實:申訴人於20xx年1月14日接到公司管理人員:口頭通知,被告之"你入職兩個月來,各項工作基本能滿足公司目前的需要,但綜合來看,有些方面還是不符合公司目前的工作需要,總的來說,總經理麥總提出,對你的工作還不太滿意,現讓我代表公司,向你提出結束勞動關係的通知,而且今天下午就辦理交接手續"。

證明物件:有申訴人與公司管理人員張正行的就此事的交談錄音、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就業證及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工作交接手續的檔案。

申訴理由: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所以,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1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2300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1150元。

申訴4

事實:被申訴人於每月15日支付員工上月的工資。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自20xx年12月15日起,申訴人試用期已過,並於20xx年12月15日起依勞動合同約定,可獲得2300元一個月的勞動報酬。但由於被申訴人給申訴人支付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1月14日的報酬依舊按20xx元/月進行支付。被申訴人主張,雙方在面試的時候就已說明試用期為三個月,但後來簽訂勞動合同為一個月。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也應以勞動合同為準則。

所以被申訴人應依勞動合同約定,向申訴人支付12月15日至20xx年1月14日的工資差額,共計¥300元整。

申訴5

事實:

經勞動調解員調解後,

根據《工資支資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支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噹噹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禮輕人意重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報酬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體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的行為已經侵犯申訴人的勞動合法權益,故追加被申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的的1倍的賠償金。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證_____________件;

3、書證_____________件。

注: 1、申訴書應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刷。

2、請求事項應簡明扼要地寫明具體要求。

3、事實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夠用時,可用同樣大小紙續加中頁。

4、申訴書副本份數,應按被訴人數提交。

勞動爭議申訴狀 篇3

申訴人:陳,男,59歲,漢族,住湖北省XX市

申訴人:朱,女,59歲,漢族,住湖北省XX市

申訴人:陳x,女,2歲,漢族,住

法定代理人:張x

被訴人:紡織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XX區,電話: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陳輝X工傷保險待遇合計190760.4元,其中:喪葬補助金人民幣6546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人民幣52368元、供養親屬撫卹金人民幣131846.4元〔其中陳xx47088元(一次性計20年),朱xx47088元(一次性計20年),陳x37670.4元(一次性計16年)〕。

事實和理由:

工亡職工陳輝X〔身份證號碼:42242〕是申訴人陳和朱之子,是申訴人陳x之父。陳輝X生前是紡織印染有限公司的員工。

x年4月25日早上5時,陳輝X在大崗鎮沙仙街5號駕駛粵A76MO5號摩托車上班,途徑廣珠東線上橫瀝橋北側路段時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陳輝X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南沙區橫瀝醫院診斷:“1.創傷性休克;2.多器官臟器複合傷”。x年7月31日,廣州市南沙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輝X的受傷死亡屬於工傷〔工傷認定書:穗南勞社工傷認()169號〕。

陳輝X死亡後,申訴人向被訴人提出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要求,被訴人稱已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20xx年3月12日,申訴人接被訴人通知到被訴人處辦理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手續,發現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不是被訴人生產經營所在地廣州市南沙區的社保機構,而是番禺區的社保機構,且工傷待遇標準也低於《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申訴人提出異議並要求按廣州市南沙區的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被訴人拒絕。

經核算,被訴人應按廣州市南沙區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申訴人喪葬補助金18162元〔(以廣州市20xx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27元計算,下同)3027x6〕、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45296元〔3027x48〕、供養親屬撫卹金每人每月544.8元〔3027x0.6x30%〕,以此計算,被訴人尚少支付申訴人喪葬補助金6546元〔18162-11616〕、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2368元,供養親屬陳撫卹金47088元〔計20年:(544.8-348.6)x12x20〕、供養親屬朱撫卹金47088元〔計20年:(544.8-348.6)x12x20〕、供養親屬陳x撫卹金37670.4元〔計16年:(544.8-348.6)x12x16〕,合計190760.4元。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所在地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因而被訴人應按其生產經營所在地廣州市南沙區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支付申訴人應取得的工傷待遇。申訴人特提出如上勞動仲裁請求。

申訴人:陳、朱、陳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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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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