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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大綱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大綱

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供大家參考!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大綱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範文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現對你(單位) ,證件號碼為 予以撤銷,原因如下: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其它原因:

特此通知。

衛生行政機關名稱(印章):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收:

年 月 日

備註:本決定書共兩聯,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申請人。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範文二

許撤銷字〔 〕第 號

你(你單位)於 年 月 日取得的 (許可證編號: )行政許可,本機關在檢查中發現:

(撤銷許可的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 款第 項(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規定,決定撤銷你(你單位) 行政許可。

(如涉及賠償問題應依法予以確定)

不服本決定,可以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三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範文三

文號:

(被許可人姓名或者名稱):

你(你單位)於年月日經本機關(或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下級機關名稱)審查決定準予行政許可取得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經調查核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款第項(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下列情形(寫明依法應予撤銷行政許可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款第項(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本機關決定撤銷你(你單位)已取得的(行政許可事項名稱)。(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撤銷行政許可,依法應予賠償的,同時寫明) 請你(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日內,持原行政許可證件到(本機關或者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下級機關名稱)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名稱)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本機關行政許可專用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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