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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稅收保障工作的決定

關於加強稅收保障工作的決定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近日作出了關於加強稅收保障工作的決定,下面是詳細內容。

關於加強稅收保障工作的決定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稅收保障工作的決定

為加強稅收徵收協助工作,提高稅收徵收效率,保障稅收收入,促進稅收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市第xx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本決定協助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實施稅收保障工作。

本決定所稱的稅務機關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二、稅收保障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財政和稅務主管、部門配合、行政監督、社會參與、資訊支撐的原則,以部門聯動、源頭控管、綜合管理為主要方式,保障稅收收入。

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稅收保障工作,並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稅收保障工作的協調。

政府其他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支援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四、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涉稅資訊傳遞機制。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組建稅收保障資訊平臺,會同稅務機關制定涉稅資訊目錄,明確涉稅資訊的範圍、需要提供的程式、方式、標準和時限等內容。各相關單位按照涉稅資訊目錄要求,按時提供相關資訊。

五、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的,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關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不徵稅或者減免稅證明;未依法提交的,不動產登記機關不予辦理。

六、有關金融機構在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立的賬戶及存款依法查詢、凍結、扣繳稅款或者對涉嫌稅收違法案件人員的儲蓄存款依法查詢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七、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出境管理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稅務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滯納金,同時應將資訊傳遞給同級稅務機關。

九、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時,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徵繳稅款。

十、稅務機關依法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情況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稅務機關及時、準確提供有關資料以及證明材料。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稅收保障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範圍,對負有稅收協助義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

財政部門會同稅務機關設定績效考核指標。

十二、負有稅收協助義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稅務機關取得的涉稅資訊,不得用於稅收徵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並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稅務機關未按照規定使用涉稅資訊、資料或者未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以及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稅務機關應當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資訊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斷創新納稅服務方式,深化稅收徵管體制改革,為廣大納稅人營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稅收法治環境。

十四、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標籤: 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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