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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公告(精選6篇)

強制拆除公告(精選6篇)

強制拆除公告 篇1

本機關於20xx年11月13日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案號:蘇寧滬四強制字[20xx]00010號),要求你(單位)於20xx年11 月20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你單位在京滬高速公路K1153+192m北京方向一側建築控制區內距離隔離柵33.1米地方修建的地面構築物的義務,經催告,現你(單位)仍未履行,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自本《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公告之日起60日後實施強制拆除;相關費用由你(單位)承擔。強制拆除執行後7日內,你(單位)應前來本機關領取違法廣告設施殘餘物,逾期不領取的,本機關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強制拆除公告(精選6篇)

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執法單位地址:南京市石鼓路69號,郵編:210004,聯絡電話:。

江蘇省高速公路路政總隊

年9月4日

強制拆除公告 篇2

趙如英違法建設案,本機關於20xx年7月9日依法作出通崇執法罰[20xx]第3025號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未履行。本機關履行催告程式後,於20xx年2月12日依法作出通崇執法強執[20xx]第001號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當事人仍未自行拆除位於北園新村3號11幢102室西側的違法建設。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限趙如英於20xx年9月30日10時前自行拆除上述建築物。逾期仍不履行,本機關將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特此公告。

南通市崇川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年9月28日

強制拆除公告 篇3

南岸區南坪鎮四公里村團結社周成木住房南側小路上行約50米處旁修建建(構)築物當事人(含出資修建人、土地出租人、共同或合夥修建人):

你(單位)在南岸區南坪鎮四公里村團結社周成木住房南側小路上行約50米處旁修建的違法建築,本機關已依法作出並送達了《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南岸綜執強拆〔20xx〕8062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日後,本機關將組織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強制拆除所涉及你(單位)財物清理、搬移、保管,由你(單位)自行負責。

特此公告

重慶市南岸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年十月十八日

強制拆除公告 篇4

當事人:南京弘潤廣告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區珠江路88號2幢儲2220室)

本機關於20xx年11月13日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案號:蘇寧滬四強制字[20xx]00010號),要求你(單位)於20xx年11 月20日前履行自行拆除你單位在京滬高速公路K1153+192m北京方向一側建築控制區內距離隔離柵33.1米地方修建的地面構築物的義務,經催告,現你(單位)仍未履行,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自本《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公告之日起60日後實施強制拆除;相關費用由你(單位)承擔。強制拆除執行後7日內,你(單位)應前來本機關領取違法廣告設施殘餘物,逾期不領取的,本機關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執法單位地址:南京市石鼓路69號,郵編:210004,聯絡電話:。

江蘇省高速公路路政總隊

年9月4日

強制拆除公告 篇5

當事人:李芝軍,男,46歲;

黃坤鴻,男,50歲。

經調查查明,當事人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於20xx年5月左右,在中山市火炬開發區五星食街1號(土地證編號:中府國用[20xx]第易150724號,土地使用權人:李中旗,與當事人為租賃關係)建設一幢混合結構一層的建築物,建築面積為1577.22平方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本局已作出中城執罰字[20xx]第1-40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已依法送達當事人,限當事人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自行拆除位於中山市火炬開發區五星食街1號的一幢混合結構一層的建築物。

因當事人在限期內未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構)築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現予以公告,限當事人於20xx年1月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本局將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年12月24

強制拆除公告 篇6

當事人:寧波名邦文化影視傳媒有限公司

餘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於20xx年10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20xx)餘行鳳二決字第39號),規定當事人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自行拆除位於餘姚市鳳山街道城東路與站南路十字路口西南角設定的高炮廣告設施(大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一隻。現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予以拆除,且在法定限期內未申請行政複議又未提起行政訴訟。

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44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8條的規定,本機關釋出公告,要求當事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日內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機關將依法作出強制拆除決定,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除。

當事人屆時對強制拆除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機關將不停止強制拆除的實施。

特此公告。

餘姚市人民政府

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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