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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幹部不作為與亂作為心得體會

治理幹部不作為與亂作為心得體會

如何提高執政能力,如今成為各級領導幹部的熱門話題。 檢驗各級領導幹部的執政能力,很大程度上要看其依法執政的能力和水平,更具體點講,要看他們行政如何作為。

治理幹部不作為與亂作為心得體會

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明確提出了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決定》中提到,面對新形勢新任務,“一些領導幹部和領導班子思想理論水平不高、依法執政能力不強、解決複雜矛盾本領不大”;“一些黨員幹部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思想作風不端正、工作作風不紮實、脫離群眾等問題比較突出”。這些影響黨的執政成效的問題,是導致執政能力不高的重要原因。決定提出的這些問題,針對性強,需要各級領導幹部認真對照檢查。

實踐中,群眾對領導幹部反映比較多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其一,行政不作為。一些領導幹部既有權力,也有能力,但該管的不管。現實中碰到的許多矛盾和問題,黨和國家都有政策規定,但他們就是怕惹麻煩,怕幹砸了影響政治前途,所以能躲的就躲,能推的就推。有些幹部明明知道有些群眾生活很困難,急需政府關心幫助,但他們就是漠不關心,視而不見。這裡面有行政效率低下、管理方法落後的問題,但從根本上講,還是不願作為、不想作為。

其二,行政亂作為。一些領導幹部在工作中,不該管的,胡亂插手;該管的,亂管一氣。這裡既有幹部執政的能力和水平問題,也有幹部個人的品德問題。比如,不是依法辦事,不把手中的權力用到為人民服務上,而是濫用權力,違法行政,甚至以權謀私,走向腐敗。

責任,重於泰山。這源於使命感,也應屬於最基本的職業精神,可是因為少數黨員幹部責任意識不強、履行職責不力,不作為亂作為給黨和國家的事業發展、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損失的重大安全事件仍屢有發生。

領導幹部執政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體現在能不能依法行政、科學行政。這其中包括領導幹部自己是否守法,其行政作為是否在憲法和法律容許的範圍內,能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須賠償,違法要追究”,是否從根本上尊重和服從人民群眾的意志,是否真正代表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很顯然,領導幹部行政作為與不作為,對執政成效影響很大,群眾感受深刻。在其位不謀其政,固然有問題;濫用權力,違法行政,有時候比不作為的危害還要大。

在提高執政能力的問題上,《決定》特別強調“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事實上,科學執政、民主執政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依法執政來體現。因此,行政積極作為、依法作為,把依法執政的問題解決好了,我們所提倡的“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完成黨的執政使命、實現黨的執政宗旨”就有了堅實的基礎,執政能力的提高才能真正實現。

治理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的對策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遏制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應貫徹“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治國方略,其核心是嚴格依法辦事,關鍵是監督檢查,建立一套完整的、規範的、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機制,必須樹立法律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絕對權威。要確保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確保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嚴肅性、和連續性。

二、完善立法,減少法律衝突,拓寬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行為的治理領域和渠道。其一,應儘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式法,明確規定行政行為的實施主體、方式和時效;其二,應對行政主體的設臵、行政職能,行政領導的職責予以立法,對一些特殊行政主體和特殊崗位職責也應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確,對於一些需數個行政機關共同履職的,儘可能具體劃分各行政機關的職責,或明確職能交叉時各行政機關的職能分工,避免不必要的衝突或重疊;其三,在立法上加強對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的懲治力度,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規時,增加對行政不作為的處罰條款,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及有關行政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的法律後果;其四,應修改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還應修改行政訴訟法,擴大行政不作為的受理範圍,規定對行政複議不作為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把被動受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法與主動檢查,主動辦案相結合,這樣不僅可以解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不作為與亂作為的法律救濟空白,而且可以敦促行政複議機關通過行政複議,解決一部分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糾紛。

三、積極推行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制度目前,我國已有不少城市試行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制度,而且取得了一定的實際效果。其具體做法是,將數個有行政執法權的職能交由一個行政機關辦理,如成立行政執法大隊統一行使,這樣可以避免某些工作重疊、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

四、努力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要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務員制度,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強化其積極履行行政職責的意識。使法制觀念和職業道德內化為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準則,切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時,要建立科學的獎懲制度。對勤於政事,依法行政,政績突出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的精神和物質獎勵,並將此作為幹部任用、升遷的重要依據。形成一個 “能者上;庸者下;劣者罰”的行政執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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