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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問題的調研與思考

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問題的調研與思考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第一道關口,也是提高選人用人質量的關鍵。誰擁有初始提名權,誰就有提拔幹部的權力。在這個階段出現問題,就會直接導致最後選人用人的失敗。如何從理性上擴大幹部任用初始提名民主,將提名決策權前移?帶著這一問題,我們通過深入調查研究和工作實踐,對部分前沿問題進行了粗淺的思考和探索。

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問題的調研與思考

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各地在擴大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民主問題上進行了大膽的、有益的探索,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亟待研究和解決。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民主程度難把握,衡量標準不夠明確。《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確定考察物件時,應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幹部初始提名的重要依據。但最後“得票數”不能作為幹部初始提名的唯一依據,必須結合多方面的情況綜合考慮。組織部門在綜合分析時,很難把握好這個尺度。例如,評價一個幹部究竟要有多少群眾認同,才算得上群眾公認;得票數是否真實地反映了幹部的群眾認可程度和實際能力等。對某一崗位應該選用什麼人,不該選用什麼人,沒有限制性規定,具體操作時不好把握。此外,按照什麼比例產生提名人選沒有硬性規定,沒有操作依據。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程式不夠規範,提名環節缺乏強有力的制度約束。《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物件。也就是先民主後提名。現行的提名推薦方式有組織行為,也有個人行為;有正式的書面形式,也有個別領導口頭推薦等等。對哪些“組織和人員參與”無具體規定,不同地方的提名方式各不相同。即使同一個地方不同的領導之間、同一個領導對不同的職位,甚至同一個領導在不同時期對有關職位的啟動方式也會有所不同。實際上是先提名後民主,即先提出建議人選,再去徵求意見,缺乏強有力的制度約束和可供操作的行為規範。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責任主體不夠明確,失察失誤責任難追究。提名的多樣化和複雜性導致了提名權的責任主體很難確定,使得推薦者只行使提名權力,卻不承擔提名責任。對於推薦造成的失察失誤責任也很難追究。少數領導幹部在幹部任用中摻雜個人意志,通過“走程式”的形式實現個人目的,造成“程式上看似中規中矩,實質上體現個人意志”的現象。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體系還不夠健全。在深化幹部任用初始提名權工作的實踐中,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規範,但從總體上看,制度體系還沒有完全形成,如:如何提名、怎樣提名、提名範圍如何界定,在操作層面上還沒有制度可循,在操作過程中不好掌握等。沒有建立比較完善的民主推薦反饋機制,群眾只參與了測評、推薦過程,而不知道推薦結果,對民主測評和民主推薦結果缺欠認真的研究分析。個別地方黨委領導幹部對民主推薦結果,合意的就強調“必須尊重民意”,不合意的就強調“不能簡單以票取人”,民主推薦結果運用的權威性不足。

幹部選拔任用初始提名社會氛圍還不夠濃。職位空缺調配資訊尚欠明朗化。就傳統做法而言,領導職位出現空缺後,組織上考慮進行配備時,對外公開一般都是到民主推薦階段時在目標推薦單位進行小範圍公開,其他主體很能難獲取資訊,限制了其他主體參與的機會,不利於調動其他主體參與的熱情和積極性。幹部選拔任用群眾公認原則沒有真正落到實處,群眾提名權不明確,導致群眾參與選擇的積極性不高,影響了幹部選任的準確度,增加了幹部選任的風險成本

完善幹部任用初始提名辦法的建議

規範幹部任用初始提名權,必須深入貫徹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擴大民主,完善程式,加大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公開透明度,有效避免少數人選人,實現幹部選拔任用的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

加大宣傳,提高幹部群眾的參與意識。採取多種形式,加大對初始提名方法、程式及其重要意義的宣傳力度,讓廣大幹部群眾充分了解初始提名,增強廣大黨員群眾的民主意識和主人翁責任感,提高參與初始提名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幹部選任中,更廣泛地運用民意,把群眾意願作為選拔任用幹部的主要標準之一,真正在幹部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加大公開力度,切實營造幹部選任群眾參與、群眾監督的良好氛圍。

完善制度,建立科學、完備的民主提名機制。一是建立空崗預告制度。在民主推薦之前,對所有擬選任的崗位進行描述,把空缺職位、任職資格和條件、選拔方式和程式等提前向群眾公開,給群眾充分的醞釀時間,允許其作必要的調查或討論,讓廣大幹部群眾充分掌握必要的資訊。二是建立推薦提名責任制。任何單位黨組織或領導幹部個人向組織部門推薦幹部提名人選時,要實事求是地填寫推薦表,並附上署名的推薦材料,推薦材料要包括推薦人選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情況和民意情況。要如實地反映推薦人選的優缺點,對推薦失真失實、造成用人失誤的,要追究推薦人的責任。提名鄉鎮和重要職能部門正職幹部,實行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一把手”應有的用人建議權在確定參考人員名單的過程同步得到體現,又受到全委會委員民主提名的合理制約,有效防止用幹部問題上少數人或個人說了算的現象,把提名上的失誤控制在最小程度。三是探索試行差額提名制度。採取明確推薦職位、任職條件,召開領導幹部大會進行定向“海推”,縣委常委會二次提名,確定考察物件進行差額考察,縣委全委會或縣委常委會差額票決。四是建立符合條件參加推薦人選公示制度。對經審查符合參加推薦條件的人選,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讓群眾進一步審查。五是建立定期民主推薦幹部制度。結合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年度實績考核、換屆考核和後備幹部推薦,在全委會或更大範圍內定期推薦幹部,豐富幹部工作的資訊,為組織部門提供推薦參考人選打好基礎。

嚴密程式,擴大提名工作民主程度。為確保個人、組織和民主推薦提名權利的均衡性和有效性,擴大提名工作的民主程度,必須在初始提名的準備程式上下功夫。民主推薦是初始提名的基礎,民主推薦的範圍越廣,程式越規範,初始提名的質量就越高,就越能體現初始提名的民主程度。一要科學界定提名主體的範圍。單位規模不是很大,領導與幹部職工之間相互比較瞭解,人員容易集中的,應實行全員推薦;對規模比較大,或者所屬單位比較分散,人員不易集中的單位,在確定推薦人員時,除了讓全體領導幹部、機關幹部、所屬下級單位負責人蔘加外,還應到部分基層單位推薦或由部分群眾代表、服務物件參加推薦,儘可能讓多數群眾參加,使廣大群眾都享有民主權利。二要創造好民主推薦的環境。要提前向群眾公開推薦職務和條件,給群眾充分的醞釀時間,允許其作必要的調查以至討論醞釀。要作好充分的動員,消除群眾的顧慮,明確推薦的具體事項,減少群眾推薦的盲目性,提高推薦的針對性和準確性。三要科學分析推薦結果。推薦結果雖然可以反映一定的民意,但不能簡單地以票取人。在工作中要多做考察瞭解工作,多方面聽取意見,在辨別意見真偽的基礎上,正確分析個別人的意見與大多數人的看法的關係,幹部小節與主流的關係,從而對推薦結果作科學的判斷。四要適當公開推薦結果。為落實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推薦結果可在參加推薦人員範圍內公開,既能夠將幹部選任工作置於廣大幹部群眾的監督之下,也可以增加廣大群眾參與幹部選任工作的積極性和自覺性。確定初始提名考察物件。在充分醞釀、徵求所在單位主要領導意見,並經組織部部務會議研究提出初始考察物件初步人選後,向常委會彙報,確定初始提名考察物件,進行差額考察。

規範提名方式,增強民主參與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在個人推薦提名上,要明確權利,嚴密程式,完善制度,規範地進行推薦,而且必須向組織部門推薦,按要求填寫推薦表。如果所推人選得不到所在單位大多數群眾擁護就不列入提名考察物件。在組織推薦提名上,要絕對體現黨管幹部的原則,在提名時,必須充分體現公正性,避免照顧安排。在民主提名推薦上,要實現“三個轉變”。一是實現推薦數量由等額推薦向差額推薦轉變,擴大群眾和組織選擇的空間。二是實現推薦方式從集中推薦向分層次分散推薦轉變,把各個層次幹部、群眾的意見分開來,綜合分析。三是實現推薦結果從封閉執行向適度公開執行轉變,提高民主推薦的可信度和幹部群眾的參與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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