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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員工手冊(精選3篇)

制定員工手冊(精選3篇)

制定員工手冊 篇1

總 則

制定員工手冊(精選3篇)

公司品質政策:全員參與品管 持續提升品質

滿足客戶需求

公司環境政策:全員參與環保,監控有害物質,維護生態平衡

公司安全政策:安全至上,全員參與,災害為零

為了使員工瞭解本公司及清楚自已擁有的權利及必須承擔的義務,使員工有一個標準的行為規範,特制定本手冊。

本手冊由管理部人事科負責釋義!本手冊為內部檔案,未經允許不得向外傳播,員工入職時必須仔細閱讀該手冊,並由人事科進行引導培訓,請愛惜本手冊。

目 錄

第一章 公司簡介

第二章 僱用制度

第三章 員工薪酬福利

第四章 考勤制度

第五章 紀律處罰

第六章 宿舍管理

第七章 溝通管理

第八章 安全衛生

第九章 釋義

第一章

公司簡介

東莞採味軒食品有限公司是由深圳捷利寶實業有限公司投資20__年成立,公司是家專業生產高溫肉製品為主的生產企業,擁有先進的生產裝置及完善於的檢測設施;公司位於東莞大嶺山雞翅嶺管理區,工廠總佔地總面積 平方米。

第二章

僱用制度

1.公司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招工、用工手續、聘請員工根據各工種需要,不受民族、性別、宗教信仰、政治地位、膚色限制,遵循公平自願的原則,視其對某一工作是否合適,以該工作的專業常識為標準進行考核,凡身體健康,履歷清楚,證件合格齊全,年滿18週歲,具備民事能力,通過考核符合錄用條件的,均可被錄用,同時在聘任時期,不得使用暴力。

2. 員工錄用條件

2.1按照公司要求提供了真實有效的離職證明、社會保險轉移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檔案;

2.2員工個人簡歷、求職登記表所列內容與真實情況相符;

2.3員工經體檢身體健康、符合從事錄用崗位工作的身體條件,且體檢資訊真實;

2.4員工符合錄用崗位職位描述的工作能力要求。

2.5員工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3. 應聘者按本公司要求填寫“個人資料表”,且保證所填寫資料、證書,以及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3.1任何資料之變更,員工必須及時通知管理部人事科修改。

3.2提供虛假資料或未及時向公司提交資料之員工,公司將以無償辭退處理;如涉及到相關法律責任時由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3發現員工有以下情況,將立即辭退,並無任何補償。

3.3.1當前陷於任何司法案件.

3.3.2曾在本廠服務後辭職未滿六個月或被辭退者(除總經理特批外)

4. 員工被錄用後,試用期三個月,10號(含)前入廠的,試用期從入廠當月算起,10號(不含)以後入廠的,試用期從入廠下月算起;試用期滿,由直接上級領導提交《轉正申請單》.

5. 新進人員一週內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者,公司將予以無償辭退;出勤未滿7個工作日之新進人員需離職者將視作自動離職,公司不予結算其薪資。

6. 報到程式:接到錄用通知後,應在指定的日期內報到,如無充分理由,逾期不予辦理,其程式包括:

6.1到管理部人事科報到,向人事科提供身份證原件、近期彩色寸照二張、學歷/技能證及健康證原件,以便辦理入職手續,人事科在檢查其相關證件是否真實有效後影印存檔,身份證及學歷/技能證原件歸還本人。

6.2簽定勞動合同(因員工個人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及時簽訂的,相應法律責任由員工承擔)及安排宿舍。

6.3參加新員工入職引導培訓(引導培訓為無薪),引導培訓將安排在報到的第一天,主要介紹公司概況、消防、安全、衛生知識、員工手冊,以及與公司有關的一些其它規章制度,新進員工必須經過職前培訓後方可上崗。

7.終止合同:員工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不適合公司工作,公司將視情節之輕重,給予必要的處罰,直至勸退、辭退。辭職員工離職當月未滿整月,不發全勤獎。

7.1試用期內,公司可辭退員工,員工也可辭職,辭職員工應提前三天申請,按正常辭職手續辦理。

7.2試用期內員工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即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可以立即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作任何補償:

7.2.1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工作履歷及離職證明,或個人簡歷、求職登記表填寫內容不真實;

7.2.2試用期考核不合格;

7.2.3不能按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務;

7.2.4工作態度消極、缺乏團隊合作精神;

7.2.5有任何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7.2.6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7.3試用期後,公司員工辭職一律須提前30天或以未結算工資的20%替代通知期,故意違犯公司紀律或犯有嚴重過失者,可即時辭退,並無任何經濟補償,視情況賠償因過失造成的壞金額,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追糾其刑事責任.

8. 辭職程式:

8.1申請人填寫《離職申請表》(一式二份)先後交部門主管、經理、總經理依次稽核批准,實際離職日期以部門主管簽名日期起算。

8.2離職到期日上午10點前,辭職者持廠證、鑰匙、工作服/帽/鞋等到管理部人事科辦理離職手續.

8.3人事科整理及列印離職人員工時經離職人員簽字確認後開出《離職清單》.

8.4離職者持《離職清單》到本部門辦理工作及物品交接手續.

8.5離職者將個人行李搬到保安處,由值班保安對行李進行檢查並辦理退宿手續後簽名.

8.6當日下午16點前將各項已簽字完畢《離職清單》交人事科,由人事科開出《放行條》後在指定地點等待財務部結算工資,當日未能及時交《離職清單》人員,薪資結算於次日下午16點辦理.

8.7申請離職已獲批准人員需取消離職者,須在申請離職日未到期內向部門主管申請取消離職,經部門經理批准後由人事科取消其離職申請.

第三章

員工薪酬福利

1.公司員工的薪級實行職務給予制,按其所在職位,職責輕重給予薪資,試用期內薪資原則上從該職務最低階定薪,

2.員工薪資從報到工作之日起計算,每月15日發放上個月薪資,遇節假日提前一天發放,管理員薪資實行保密原則.

3.薪資結構:由基本工資、全勤獎、加班工資、獎金、其它補貼組成.

4.當月無遲到、曠工、請假(病假一天除外),每月均可享受80元全勤獎;高溫/低溫作業人員或公司確定的特殊工作人員可享有職務補貼.

5.公司免費為全體員工提供食宿及各類康娛設施.員工必須遵守相關規定,違返者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處罰.

6.公休

6.1員工享有法定節假日:春節3天、元旦1天、勞動節3天、國慶節3天,公司發給法定期間的全部工資。

6.2員工連續工作滿一年者,每年給予帶薪年假,以上年假中計算週日在內;員工連續工作滿二年者,每年均享受帶薪休假1天(8H),連續工作滿三年者,享受3天有薪休假(16H),依此類推,以享受5日為上限,以後不再增加。

6.3凡入職滿一年人員均享受婚假、喪假、產假等有薪假。

6.4如因公司原因放假超過7日者,超過天數按半日薪資計算,扣除當月全勤獎。

7.公司根據國家政策和實際情況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

8.年終舉辦員工聚會。

第四章

考勤制度

1.每週正常六個工作日,每日工作八小時.

1.1工作時間 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加班:18:00開始

1.2因生產任務或水電供應等異常情況,將視情況調整上/下班時間,適逢法定假日上班者,公司將按勞動法向勞動者支付上班工時工資.

1.3因待料原因放假,以放休處理,晚上需加班者扣除白天放假工時.

1.4因公力派外工作人員以正常上班工時計(除週日外),超過正常工作的工時除有特殊證明外,一律不計加班工時.

2.遲到、早退、曠工、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工傷假均屬缺勤,凡當月缺勤均扣發全部全勤獎(病假二天提供證明除外).

2.1超過規定上班時間(包括加班)五分鐘(含)以上,30分鐘以內才上班者或未到下班時間提早30分鐘(含)內下班者,記警告一次;當月累計遲到超過30分鐘(含)以上者記警告一次並罰款20元/次。

2.2除週休日、法定節假日、公務出差,未能出勤上班又未辦妥請假手續者為曠工.

2.2.1曠工一律扣除該未上班時段三倍薪資.

2.2.2當月連續曠工3日(含)、月累計曠工7次、全年累計曠工15次者以自動離職處理,所有應發而未發之工資原則上一律不予發放(特殊情況提請總經理裁決)。

2.3請假規定

2.3.1因故不能出勤者,特殊情況外,須提前1日提出書面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離開.

2.3.2請假請假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

2.3.3若因遲到早退等私人原因,事後補寫請假申請單者,一律不準請假,當事人及籤核人記書面警告一次.

2.3.4病假可於發病當日請假,嚴重者可託人請假或電話請假(必須經部門主管口頭同意),請病假須提供鄉鎮級以上醫院醫生休假證明(連同付款憑證),病假一天(含)以內者免扣當月全勤獎,請假二天(含)以內者扣全勤獎1/2,二天以上的扣除當月全勤獎。

2.3.5事假一天(含)以內報請部門主管批准;請假一天以上,三天(含)以內報請部門經理批准;請假三天以上呈請總經理批准.

2.4婚假為3天(員工入本公司前登記結婚或再婚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婚假須提前一週向本部門申請),喪假為3天,喪假僅限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以上道路交通費由員工自理,返廠後必須遞交喪假證明.未交證明者一律以事假處理。

2.5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6哺乳假:不滿週歲嬰兒,每天兩次,每次30分鐘。

2.7工傷期間除全勤獎外的工資及一切福利、補貼按100%發放。

2.8任何請/休假不可自動延假,因特殊原因必須延假者應向本部門最高主管/總經理提出申請並經批准,否則按曠工處理。

2.9適逢星期天的請假均計入請假時間內。

3.打卡規定

3.1本廠除免考勤登記人員外(經批准的特殊工作人員),其餘人員上、下班(包括加班)時,須持本人考勤卡親自在指定地點刷卡,以記錄出勤。

3.2上班時間請假者須刷卡後下班;如有輪班用餐者,依用餐時間比照處理。

3.3因考勤機故障未刷上或未能準確或正確計時的,應填寫《未刷卡證明單》經部門主管核准後,交人事科給予籤卡,否則該段工時段以曠工論;無任何特殊情況下當月內最多可籤卡三次,超過三次不予記錄。

3.4因公務外出且不能當天下班前返回工廠刷卡者,須於次日填寫《未刷卡證明單》經上一級領導籤準後交人事科籤卡。

3.5嚴禁代人刷卡或託人刷卡,一經查獲依獎懲規定連帶處分。

4.加班工作

4.1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公司將視情況安排加班.

4.2特殊規定外,加班工作報酬為平常工資的150%;法定有薪日被安排加班而又不能於近期內給予安排補休的,公司將支付平常工資的300%作為該工作加班之補償.

4.3無部門最高主管簽署之連班/直落加班申請,任何人不得在30分鐘內刷卡或刷連卡(即上、下班一起刷);中午直落加班者扣除用餐時間0.5H.

4.4當月加班時段內請假超過三次(含)則扣除當月全勤獎;加班時段無特殊原因曠工者,扣除加班申請時間段三倍薪資。

第五章

紀律處罰

為維護公司及廣大員工的共同利益,保障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公司對違紀員工,不論其職位高低,有絕對的公平、公正處置的權利。對犯有詆譭公司信譽、觸犯員工手冊,玩忽職守、危害公共利益的員工施以適當的處罰。

1.處罰

1.1不論何種違紀,根據《員工手冊》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處罰可以並處.

1.2處罰執行部門:行政人事或員工所在部門.

1.3員工在接到《員工處罰通知》後,如有異議,需在《員工處罰通知》上寫“上訴”並需在24小地內以書面形式解釋不能接受之理由向管理部經理申請.如不申請核查又拒籤者,處罰同樣生效並按處罰通知單上的處罰加罰一倍.

2.處罰的種類

2.1分罰款、書面警告、記小過、記大過、勸退、辭退。

2.2三次書面警告,等同於記一次小過。

2.3.三次小過等同於記一次大過。

2.4當年度三次記小過,予以辭退。

2.5當年度二次記不過,一次記大過,予以辭退。

2.6當年度二次記大過,予以辭退。

2.7記過說明:記小過的普工員工罰款50元,管理級員工罰款100元;記大過的普通員工罰款100元,管理級罰款200元。

2.8書面警告說明:書面警告書單一處罰時,需扣款20元/次;書面警告與罰款並處時,書面警告不作罰款依據。

2.9違返廠規情節嚴重者,解僱後永不錄用,違返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者送司法機關處理。

2.10獎勵可以功過互抵,後功可以抵前過,但前功不能抵後過

3.員工有以下不當違紀行為,將予以處罰。

3.1員工有以下不當違紀行為之一,予以罰款5元/次處理

3.1.1工作時間私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妨礙他人工作,情節輕微者

3.1.2正常班人員24:00後未熄燈者

3.1.3塗寫牆壁、機械,有礙觀瞻者

3.1.4不按先後順序排隊打飯者,刷卡插隊者

3.1.5廠區及宿舍區用水電後不隨手關水、電者

3.1.6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情節輕微,未發生損害者

3.1.7檢查或監督人員不認真執行職務者

3.1.8出入廠區拒絕保安人員查詢者

3.2員工有以下不當違紀行為之一,予以罰款10~50元處理.

3.2.1工作時間精神不振,打瞌睡、偷閒、怠工者

3.2.2無適當違抗上級主管合理指示,情節輕微者

3.2.3出入廠區或攜帶物品不配合保安人員檢查及公然侮辱、威脅,情節較輕者

3.2.4損壞工廠財產情節輕微者

3.2.5浪費工廠人力、物力、財力,致使工廠蒙受損失情節較輕者

3.2.6違反工廠各項規章命令,情節較輕者

3.2.7違反公共安全衛生規定

3.2.8上班時做與工作無關之事者

3.2.9對同事惡意攻訐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者

3.2.10非裝置故障或原料不足原因,故意降低產量標準者

3.2.11未按作業流程作業,造成錯誤情節輕微者

3.2.12宿舍外亂扔垃圾、潑水者

3.3員工有以下不當違紀行為之一,予以罰款50元-100元處理.

3.3.1辱罵、威脅管理、質檢及保安人員,造成不良影響情節嚴重者

3.3.2未遵守公司物品放行制度,致使公司財務外流

3.3.3不服上級合理安排者

3.3.4在非吸菸區內吸菸者

3.3.5管理不善或防範疏忽致使工廠受損或釀成事故者

3.3.6品行不端或行為粗暴,屢勸不聽者

3.3.7未按指導書作業,嚴重影響生產或產品質量者

3.3.8拒絕服從主管人員之合理指揮、督導,工作態度散漫者

3.3.9非專業或指定人員使用有關裝置,造成損失者

3.4員工有以下不當違紀行為之一,予以辭退處理.

3.4.1一年內違反規章制度,被記大過三次,未能依規定抵銷者

3.4.2利用社會不良分子解決公司內部問題者

3.4.3非法煸動或以強暴脅迫手段促使他人怠工、罷工或集體離職者

3.4.4營私舞弊、挪用公款者

3.4.5辦事不利、疏忽職守,致工廠受損有具體事實且情節嚴重者

3.4.6在工廠內酗酒,打架鬥毆,偷竊、賭博、妨礙風化情節嚴重者

3.4.7對工廠主管或其他人員實施暴力行為或有重大侮辱行為者

3.4.8惡意散佈不利工廠之謠言或挑拔勞資雙方感情者

3.5凡補辦ID卡扣罰25元/張.

3.6公司保留對於員工違反以上沒有包括的不當行為採取適當處罰的行政管理權利.

第六章

宿舍管理

1.宿舍由行政科統一管理,負責宿舍管理督導及安排。

1.1每間宿舍成員輪流值日,當日值日人員負責本宿舍內衛生、秩序。

1.2新進人員統一由行政科安排床位;員工如需調換房號、床位須親自向行政人員提出申請,行政人員視情形予以同意並更改員工住宿資料.

1.3申請人在未經同意調換所申請宿舍房號、床位前,不得私自調換,違者予以10元/次罰款。

1.4需外宿人員需填寫《外宿申請單》經批准方可生效,外宿人員暫不提供其廠內住宿條件, 除夫妻雙方在本廠服務滿一年申請外宿獲批准的,公司經予補助元/人.

2.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予以 元/次罰款.

2.1入住人員不按規定服從管理部統一安排及私自調換房間或床位者.

2.2不節約水電,上班時間內未關緊水喉及燈.

2.3晚上23:00後在宿舍區放音樂或大聲喧譁妨礙他們休息者.

2.4在宿舍陽臺上晒東西及往樓下扔垃圾、倒水等.

2.5不愛護公共環境及設施,在宿舍區域亂塗畫.

2.6宿舍內嚴禁私接電源及使用高功率電器。

2.7住宿人員若違反有關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行政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懲處、賠償或取消住宿權。

第七章

溝通管理

1.公司鼓勵員工的參與意識,歡迎員工對公司各項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範圍包包括:提高工作效益,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耗費,改善裝置使用及一切有利於公司發展的其它建議,如建議一旦被公司接受採納,公司給予建議人適當的獎勵,以提高員工士氣.

2.員工對上司不滿或認為應該可以投訴均有投訴的權利.

3.建議與投訴均採用書面形式,投入公司專設的意見箱內,由行政科統一收集,分類整理後,交責任部門處理,並追蹤結案,並向總經理呈書面報告。

4.員工向公司建議或投訴,公司認為是積極的態度,信任的表示,公司將慎重考慮措施並加以改進.

第八章

安全衛生

1.嚴禁工作區域內吸菸 附:公司禁菸通知

自20__年1月18日起嚴禁在公司辦公區域、生產區域廠坪、一、二樓及電房、鍋爐房區域吸菸。違者一次罰款人民幣元,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三樓辦公室設會議室為吸菸區,其它室內嚴禁抽菸。如違反,按規定處罰!

2.非電氣作業人員不得裝拆修理電氣裝置。

3.愛護公司公物,注重所有裝置的定期維修保養,節約用水、用電、易耗品。

4.全體成員都應樹立公德意識,嚴格自律,尊重清潔工作人員的勞動成果,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愛護公共環境;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紙屑、菸頭、雜物,如在公共場所發現有紙屑、雜物等,應隨時撿起放入垃圾桶,保持公司清潔。

5.安全衛生,全員參與,做好各項防火防盜防事故發生。

6.應急電話:火警:119 匪警:110

第九章

釋 義

1. 公司:東莞採味軒食品有限公司

2. 員工:泛指所有生產工人、品質員、組長、保安、司機、技術員、主管、經理等.

3. 其它各類規章制度另行公佈.

4. 本《員工手冊》自20__年1月18日開始生效.

5. 本《員工手冊》於進廠當天進行培訓,員工必須認真細閱,切實領會.

6. 本《員工手冊》未盡錄之處,公司保留解釋、修改和補充的權利。

制定員工手冊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範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公司簡介(用一兩句話簡單說明公司的投資者、主要產品和生產規模即可)

第3條 公司機構(用一兩句話簡單說明公司的部門劃分、管理層次和主要管理人員即可)

第4條 本規章制度所稱的公司是指×××××有限公司;員工是指×××××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

第5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7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8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9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後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10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

第11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入職《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12條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公司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3條 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4條 公司用於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和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員工無過錯而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不用支付培訓費用。

第15條 勞動合同對培訓費用的支付沒有約定時,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支付培訓費用,具體支付辦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員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第16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6個月: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兩年的,試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滿兩年以上的,試用期3至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7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8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20條 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20xx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市戶口的員工,男性連續工齡滿20xx年、女性連續工齡滿20xx年,且在本公司連續工齡滿5年的,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21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22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按本規定第31條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

依本條第一款第(1)項解除勞動合同,除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支付員工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50%,患絕症的增加100%。

第24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徵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條 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6條 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業祕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2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8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9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30條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在合同解除後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31條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員工在本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公司依本規定第21條和第23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工資;依本規定第23條第(1)(3)(4)項等員工無過錯情形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不封頂)。

依本規定第23條(1)(3)(4)項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員工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和工資性的補貼、津貼。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32條 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33條 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

上午 8:00~12:00,下午 13:30~17:30

第34條 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並保證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35條 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准;員工經批准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36條 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 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節3天、國慶節3天。

第37條 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與春節假一起連休。

(2)婚 假: 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增加10天。

(3)喪 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4)產 假: 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週歲以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5)探親假: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與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不再另行休探親假。

**市戶口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為3至24個月:

(1)實際工作年限20xx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20xx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20xx年以下的為9個月;20xx年以上20xx年以下的為12個月;20xx年以上20xx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xx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勞務工(非**市戶口員工)的醫療期為15日至90日:不滿一年的,為累計15日;滿一年的,從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長不超過90日。

第五章 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9條 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於**市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有毒有害津貼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40條 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工齡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員工的基本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

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41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0.92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6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42條 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43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44條 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公司在支付工資時向員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員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45條 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3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和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46條 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7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80%。

第48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準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9條 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50條 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並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51條 員工依法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52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53條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的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54條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社會保險待遇。

公司依法為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55條 公司努力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和未成年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56條 公司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安全生產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條 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經理(或部門主管)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安全主任)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58條 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59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籤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通知書》,試用期內辭職應提前一週書面通知;

(9)員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准,辭職獲准後,憑人事行政部簽發的《離職通知書》辦理移交手續。

第60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證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譁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菸頭雜物,保持公司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機器裝置、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汙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係,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鬥毆、造謠生事;

(9)關心公司,維護公司形象,敢於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上班時間原則上不準會客和打私人電話,因故而經部門經理或主管許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洩露公司的商業祕密。

第61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裝置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裝置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裝置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裝置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裝置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裝置、衛生裝置及其他危險防止裝置,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裝置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裝置;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菸,吸菸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公司;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檔案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62條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對錶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五種。

第63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64條 對有下列事蹟之一的員工,除給予通令表揚外,另給予記功、晉升、加薪、發獎金四種獎勵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經濟效益,對公司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變,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舉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使公司避免重大損失的;

(5)對公司利益和發展作出其他顯著貢獻的;

(6)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65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記過、罰款、辭退四種。

第66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警告1次,並罰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記過1次;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3分鐘以上)的;

(3)不戴廠證或不穿廠服進入廠區的;

(4)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5)消極怠工,上班幹私活的;

(6)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汙染環境衛生的;

(7)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經批准,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9)非機械裝置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裝置的;

(10)下班後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1)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的;

(12)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13)在禁菸區吸菸的;

(14)隨意移動消防裝置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違反公司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6)工作時間,與別人閒聊、打鬧嬉戲、大聲喧譁的;

(17)工作時間打瞌睡的;

(18)對客戶的態度惡劣的;

(19)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7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每次記過1次,並罰款50至100元;一個月內被記過3次以上或一年內被記過6次以上的,予以辭退:

(1)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影響公司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公司利益受損的;

(4)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5)將公司內部的檔案、帳本給公司外的人閱讀的;

(6)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油爐的;

(7)私自調換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8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辭退: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係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汙、侵佔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公司保密制度,洩露公司商業祕密,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在異性宿舍與異性員工同宿的;

(7)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69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對員工的罰款,每次不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制定員工手冊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公司與員工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促進公司各項經營活動正常、健康、有序的開展,本著公司與員工之間互惠互利、平等協商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簡稱《勞動法》)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手冊。

第二條 本手冊所稱員工系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所有員工。

第三條 一般規定

一、公司經營管理者有權依照公司各項現行管理規定,指派或分配員工工作;

二、員工對於公司指派或分配的各項工作,均有義務履行,不得無故拒絕;

三、凡員工行為違反本《員工手冊》的規定,公司可視該行為情節輕重及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的程度給予相應處罰;

四、本《員工手冊》載明的有關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員工聘用

第四條 公司根據發展需要聘用員工,由人力資源部依據實際需求情況編制定崗定編報告和人員聘用方案,呈總經理批准後,負責執行內部調配工作或實施公開招聘。

第五條 員工的聘用分首次進公司的招聘和續聘等情形。

第六條 公司採取逐層聘用的方式聘用員工,即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由總經理決定聘用;部門員工由部門負責人決定聘用。

第七條 凡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不予錄用或續聘:

一、《勞動法》規定不得僱傭者(含未成年人);

二、有違法、違紀行為者;

三、曾在本公司及相關企業工作,後被開除或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者;

四、經審查認定學歷和工作履歷有故意欺騙行為者;

五、不符合公司規定的其他有關條件者。

第八條 首次進公司的招聘可採取公司自行招聘或委託中介方招聘等方式。自行招聘時公司須組織實施筆試和麵試等考核錄用程式;委託中介方招聘時,相關擇錄標準和程式等事項按雙方約定執行。

第九條 公司對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均實行叄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計入勞動合同年限。試用期間,公司將指定人員幫助新員工儘快瞭解公司概括,熟悉將從事的業務工作,具體內容主要以本《員工手冊》為準。

第十條 員工試用期間,如果感到公司實際狀況、發展機會與預期有較大差距,或由於其它原因而決定離開,可提出辭職,並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相應的,如果員工無法達到公司要求,公司將按有關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員工試用期滿,人力資源部將與試用部門負責人一起對員工進行考核(部門負責人以上人員由總經理考核),經有關程式考核合格者,於期滿次日起轉為正式員工;經考核不合格者,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員工的續聘工作按本《員工手冊》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公司有權依工作需要安排員工的崗位、崗位等級、考核、獎懲、解僱等事項,公司員工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逐步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方式。

第十五條 簽定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合法的原則。勞動合同的內容、條款、簽訂的程式,必須符合《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二、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公司與員工雙方必須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

三、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經過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既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又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分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為壹年(含試用期三個月)。

第十七條 連續服務期的要求

對經公司出資培訓後的員工,除經公司同意其離職外,必須遵守經培訓後連續為公司服務的期限要求:

一、參加境內學習培訓在6個月以內的,連續服務期為1年;在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連續服務期為3年。

二、參加境外學習培訓在6個月以內的,連續服務期為3年;在6個月以上的,雙方另行約定。

三、公司為其出資攻讀大學本科的,連續服務期為4年;攻讀研究生的,連續服務期為5年。

四、如雙方簽有協議的,按協議規定確定連續服務期。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

一、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依法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書。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在公司內的崗位等級,由公司總經理決定。

三、簽定勞動合同後,可辦理勞動合同鑑定手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公司、員工可以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勞動合同變更後,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經協商未能就變更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一方或雙方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有一方消失;

三、經仲裁和判決而終止;

四、由於不可抗力而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五、員工經批准離開公司;

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出現。

第二十一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第二十條二、三、四、五款所列條件之一出現時;

二、員工個人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與員工另有約定的條件出現。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續訂勞動合同,並按本《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執行。

一、公司、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及時協商是否續訂的有關事宜;

二、凡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在此之前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已不間斷地達到十年,或距員工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公司與員工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如員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對掌握公司重要商業祕密,或擔任某項重點工作的員工,公司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與其協商是否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同意續訂的,可續訂勞動合同。如員工不同意續訂,公司可將其調離原崗位,辦理工作交接,公司認為必要時,可進行離任審計。

四、勞動合同的續訂手續。公司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是否同意續訂。在得到公司的通知後,員工應在十日內做出書面答覆。如員工未能按期予以書面答覆,即視其為不同意續訂,公司可按相關規定與其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根據有關法規和本《員工手冊》的規定,公司與員工雙方均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的;

3、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公司:

1、勞動合同期限內,在公司從事信託或固有業務、計算機、財務、機要保密、勞動工資等項工作,掌握公司重要商業祕密的;

2、擔任某項重點工作,工作未結束的;

3、與公司另有約定的;

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1)經常遲到、早退,一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達10次的;

(2)連續曠工7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15天以上的;

(3)因員工本人的原因,給公司聲譽造成較壞影響的;

(4)拒不服從公司安排,不服從領導,嚴重影響公司經營管理秩序的;

(5)採取不正當手段,索取虛假病假證明欺騙公司,經查證屬實的;

(6)利用病、事假或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為他人或本人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獲取經濟收入的;

3、嚴重失職或違法違紀、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1)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2)弄虛作假,為個人或小集團騙取經濟利益和榮譽,情節惡劣並查證屬實的;

(3)行賄、受賄、貪汙、挪用公款,不夠刑事處分的;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賭博、吸毒、賣淫、嫖娼、盜竊等,不夠刑事處分的;

4、洩露公司商業祕密或以掌握的公司內部資料為他人做證,造成公司經營損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除第1項外,均屬於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以上屬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

(三)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因工負傷被確定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公司連續工作十年及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員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不屬於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範圍的,勞動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為止。對因工負傷被確定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手續

一、由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與公司協商同意,員工應在30天內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二、員工引用本《員工手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條件,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及時按規定辦理有關解除手續;

三、公司提出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向員工出

出具書面通知,並在出具書面通知後及時為員工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公司、員工違反《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賠償。具體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湖北省勞動合同管理試行辦法》辦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連續服務期的費用賠償

在公司規定和雙方約定的連續服務期內,因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須償還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其賠償計算公式為:

F=(A-B)/A*C

其中F為違約賠償額,其中A為連續服務期限,B為連續服務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C為培訓費用之和。

培訓費是指培訓期間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基本薪酬和福利、交通費、住宿費、教育培訓費、培訓考察費等。參加多次培訓的,本款所提C為多次培訓費用之和。

第二十七條 經濟補償

公司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應當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具體按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 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公司按規定標準一次性發放給員工,有下列情況的公司依法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員工在合同期內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員工因本《員工手冊》規定的過錯原因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

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其爭議的處理按《湖北省勞動合同管理試行辦法》辦理。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部應做好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的簽定、續訂、變更、終止、解除管理制度,規範勞動合同檔案制度,按規定及時為員工辦理各項手續。

二、按照本《員工手冊》和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需擬定書面通知的,應按規定及時通知對方。

三、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公司應下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抄送失業保險等機構,按規定轉移員工的社會保險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有關合同期間發生的勞動糾紛或爭議,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調解並妥善解決。

第四章 員工培訓

第三十二條 公司培訓體系主要由新員工上崗前的職前培訓、員工在崗培訓和員工自我培訓三部分組成。

第三十三條 職前培訓目的

一、使每一位具備不同工作經歷、文化背景、思維方式的新員工儘快理解公司文化,經營目標、公司規章制度、熟悉工作環境,儘早融洽到員工隊伍中,更快地進入工作狀態;

二、使新員工儘早掌握工作要領和工作程式、方法,達到崗位所要求的業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 職前培訓內容

一、講解公司創業史、現狀、經營範圍及奮鬥目標;

二、講解公司組織機構、企業文化,介紹公司人員;

三、講解各項辦公流程,學習各項規章制度;

四、介紹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輔導使用辦公裝置;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在崗培訓和自我培訓

一、公司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和發展需要,建立員工在崗培訓的制度。通過學習培訓,提高、完善和充實員工的各項專業技能,使其具備多方面的才幹和更高的工作能力;減少工作中的失誤,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提高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團隊合作精神,建立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氛圍;

二、公司要求所有員工必須持續提高專業知識,鼓勵員工利用業餘時間自學或接受與崗位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公司將酌情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對學習成績優異併為公司創造經濟效益者予以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包括薪資晉級、職位晉升等獎勵;

三、公司鼓勵並支援員工利用業餘時間參加與業務有關的各項在職教育、成人教育和職業培訓,公司在制度上承認員工在社會上有資質的機構院校獲得的各種學歷、學位、資格和技能證書;公司將根據員工自我培訓取得的成績及為公司創造的經濟效益酌情給予鼓勵或獎勵。

第五章 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 員工享有的權利

一、員工正式錄用後,公司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享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書》規定的各項權利;

二、公司員工不因國籍,民族,種族,性別、年齡、婚姻、社會地位或宗教信仰而受歧視;

三、女性員工享有與男性員工平等的工作權利;

四、員工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和保護的權利。公司應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五、公司員工有權按勞取酬,公司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員工本人,不得隨意剋扣或者無故拖欠;

六、公司員工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公司應結合自身和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員工享有的基本薪酬為基礎,為其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等福利;

七、公司員工有權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有權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企業活動;

八、公司員工享有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三十七條 員工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遵守各項管理細則;

二、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則,自覺維護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嚴格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

三、嚴格按公司的管理模式運作,確保工作流程的順暢高效,對工作流程、工作程式中不合理之處及時提出報告,確保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四、積極學習,刻苦鑽研,努力提高業務水平,提高職業技能水平,積極參加培訓和考核;

五、創造和諧的工作環境,互相學習,互相幫助,共同提高,發揚團隊精神,增強公司的凝聚力。

六、員工不得超越本職業務和職權範圍,進行經營活動;

七、員工除本職業務外,未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或批准,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

(二)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表意見、訊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八、員工未經公司書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獲取薪金的工作;

九、其他公司規定員工必須履行的各項義務。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公司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30時至12:00時;下午14:00時至17:00時。?

第三十九條 公司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上班有效打卡時間為7:00時至8:30時;下班有效打卡時間為17:00時至 21:00時。

第四十條 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違規雙方均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上班時間開始後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第四十二條 考勤事項的懲處辦法嚴格按照公司相關工作紀律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請假及休假管理

第四十三條 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週六和週日屬公休假日。法定休假日主要包括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天數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探親假。凡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的正式員工,與配偶不住在同一縣市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與父母都不在同一縣市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但員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住在同一縣市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具體探親假期為:

一、已婚員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

三、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

員工探親假的往返路費自行承擔,探親假期間享有100%基本薪酬。

第四十五條 病假。員工因病、傷必須住院治療,須持醫院有關證明報經公司審批同意後方可休假。未按公司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員工病假期間不享有獎金,工資扣除標準如下:

一、5天內(含5天):工資扣除額=基本薪酬×52%/22.5×請假天數;

二、5天至1個月(含1個月):基本薪酬×64%/22.5×請假天數;

三、1個月以上:工資扣除額=基本薪酬×76%/22.5×請假天數。

第四十六條 喪假。員工父母、配偶等直系親屬去世,可給予3天喪假。喪假期間享有100%基本薪酬。

第四十七條 婚假。員工結婚可休假3天;晚婚可另增加一次性連續休假12天。婚假期間享有100%基本薪酬。

第四十八條 產假。女員工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生育,享有90天產假;晚育享有120天產假;無故超過規定假期者,按病假處理。女員工產假期間享有100%基本薪酬。

第四十九條 事假。員工因辦理私事請假,應書面提出請假申請,經公司審批同意後,可以請事假。請事假天數原則上不得超過3天。事假期間工資扣除標準如下:

一、3天內(含3天):工資扣除額=基本薪酬×64%/22.5×請假天數;

二、3天以上:工資扣除額=基本薪酬×76%/22.5×請假天數。

第五十條 公休假。公司員工工齡滿5年的可申請享有公司提供的公休假。工齡滿5至20xx年的(不含20xx年,下同),公休假為5天;工齡滿10至20xx年的,公休假為7天;工齡滿15至20xx年的,公休假為10天;工齡超過20xx年的,公休假為14天。員工公休假期間享100%基本薪酬。員工已請探親假的,當年不再安排公休假。

第五十一條 員工的醫療期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享有醫療期。具體按勞動部《企業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請假規定

一、員工申請探親假、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公休假均應提前向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呈報總經理審批,待批准休假後將書面申請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二、員工休假完畢後,須到人力資源部報到,登出假期。無故違反規定未辦理銷假手續者,按曠工論處。

第八章 薪酬及福利

第五十三條 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一、員工的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按崗位等級取酬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的薪酬制度,以貨幣形式向員工支付勞動報酬,並保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向政府指定的機構,為員工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統籌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三、員工的其他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員工工資係指公司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工資以現金方式給付。

第五十五條 公司實行崗位等級工資制,根據崗位性質和等級,確定員工的工資待遇,並以此作為支付薪酬的依據。員工工資水平隨崗位和等級的變動而變動。

第五十六條 員工工資主要包括基本薪酬等。下列專案由公司從員工工資中直接扣除:個人所得稅;養老保險中應由個人支付的部分;失業保險中應由個人支付的部分;醫療保險中應由個人支付的部分;住房公積金中應由個人支付的部分;其他依法或依公司規定應扣除的部分。

第五十七條 公司發放工資日期為每月的10日,支付的是員工上月1日至月末的工資。若支付日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不得不延緩工資支付時,應提前1日通知員工,並確定延緩支付的日期。

第五十八條 員工從較低階崗位調整到較高階崗位的,崗位等級工資一般按較高階崗位的最低檔次執行;員工從較高階崗位調整到較低階崗位的,崗位等級工資一般按較低階崗位的最高檔次執行。

第五十九條 員工因調整崗位及等級,工資的調整自崗位或等級調整之日的下月起執行。

第六十條 員工試用期工資按其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

第六十一條 人力資源部在總經理領導下對公司薪酬管理工作行使監督、管理和處理的職權。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薪酬發放明細的核定;財務部負責具體薪酬發放事宜。

第六十二條 公司員工嚴禁相互打聽工資水平。因相互打聽他人薪酬資訊,造成洩密的,依據公司有關管理規定,給予終止勞動合同,開除出公司的處分,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六十三條 公司員工不得向其他公司或非公司人員透露公司薪酬結構和工資水平,由此造成洩密的,依據公司有關管理規定,給予終止勞動合同,開除出公司的處分,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員工手冊》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六十五條 公司員工務必瞭解本《員工手冊》的內容,不得以未悉為由而免除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本《員工手冊》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如公司原有的規章制度與本《員工手冊》相牴觸,按本《員工手冊》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員工手冊》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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