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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辦法

福州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福州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XX〕24號)、財政部等部門聯合印發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財綜字[1999]113號)以及《福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榕政綜[XX]18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福州市城區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範圍內,於XX年6月7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取證時間在5年以上(含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

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時間以房屋所有權證上註記的登記時間或填發時間為準。

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所有權人在按照本辦法規定繳交土地收益價款後,可以申請直接上市交易或者辦理完全產權變更登記。

土地收益價款按申請繳款時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地土地級別相對應的基準樓面地價的10%繳交(住房面積 x基準樓面地價x10%)。

第四條 部隊、機關企事業單位經有權機關批准以單位名義建設後分配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經濟適用住房,其上市交易應當徵得建設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申請變更完全產權登記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房屋所有權人持《房屋所有權證》至房屋所在地的區級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收益價款的繳款手續,國土部門按規定測算應繳納的金額、收取相應的款項並開具繳款憑證。

(二)申請人需在土地收益價款繳款憑證開具之日起90日內,持該憑證及相關交易材料向福州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申請辦理房屋上市交易手續或者辦理完全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申請人繳交土地收益價款後逾期未申請辦理上市交易或者完全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需向國土部門重新申請核定應繳納的土地收益價款。重新核定的繳款金額測算基數或標準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根據重新核定的繳款金額補繳款項,並由國土部門開具補繳價款憑證;重新核定的繳款金額測算基數或標準未發生變化的,由國土部門出具確認函。

第六條 福州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應建立已上市交易和已變更為完全產權的經濟適用住房統計制度,每季度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報備相關統計資料。

第七條 本辦法自XX年8月1日起實施。XX年6月7日以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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