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資助學表彰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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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力量捐資助學,加快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提升辦學質量,促進教育均衡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國內外組織自願無償向區內各類學校及幼兒園捐贈款物,用於教育事業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捐資助學應遵從自願和無償原則。
第四條 捐資助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捐贈人捐贈款物用於教育事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條 凡在本區中國小、幼兒園、職業中學捐資助學的中國公民、外籍僑胞,符合以下條件的給予相應的表彰獎勵。
(一)捐資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以上者,由區政府授予“捐資助學模範”榮譽稱號,頒發獎盃和證書,並在全區範圍內表彰,載入xx區地方誌。
(二)捐資二十萬元(含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者,由區政府授予“捐資助學先進個人”榮譽稱號,頒發獎牌和證書,並在全區範圍內表彰,載入xx區地方誌。
(三)捐資十萬元(含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者,由區政府授予“捐資助學先進個人”榮譽稱號,頒發獎牌和證書,並在全區範圍內表彰,載入xx區教育志。
(四)捐資五萬元(含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者,由區政府授予“捐資助學先進個人”榮譽稱號,頒發獎牌和證書,並在全區範圍內表彰。
第七條 凡在本區中國小、幼兒園、職業中學捐資助學的國營、集體、私營、外商獨資及中外合資企業和團體,符合以下條件的,給予相應的表彰和獎勵:
(一)捐資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以上的單位,由區政府授予“捐資助學模範單位”稱號,頒發獎盃和證書,並在全區範圍內表彰,載入xx區地方誌。
(二)捐資五十萬元(含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單位,由區政府授予“捐資助學先進單位”稱號,頒發獎牌和證書,並在全區範圍內表彰,載入xx區地方誌。
(三)捐資十萬元(含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單位,由區政府授予“捐資助學先進單位”稱號,頒發獎牌和證書,並在全區範圍內表彰,載入xx區教育志。
第八條 所有捐贈款額均含實物折價,捐贈以累計款額計算。
第九條 由捐贈方出資新建的學校、樓舍或改建的老學校,可根據捐贈方的意願,經區政府同意,予以冠名。
第十條 捐資助學先進單位和個人,由區政府每年予以表彰獎勵。
本辦法公佈後三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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