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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員管理制度十篇

駕駛員管理制度十篇

駕駛員管理制度 篇1

1、要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覺維護交通秩序。

駕駛員管理制度十篇

2、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服從辦公室的排程,積極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3、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有關規定的證件,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不準將本車輛交給其他人駕駛。

4、自覺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始終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駕駛車輛時必須集中精力,謹慎駕駛,嚴禁酒後駕車、開車斗氣、開快車等。

5、愛護車輛,及時對車輛進行保養,並保持車輛整潔、乾淨。

6、下班時,車輛要及時入庫,不需要入庫的要按規定的停車點停放整齊,不準亂停亂放。

7、瞭解車輛的效能和執行情況,發現故障及時報修,並配合修理人員檢修,對修好的車輛負責驗收,不準車輛帶“病”上路。

8、認真做好每天的工作記錄,管理人員每週一統計各車工作量,做到實事求是,不虛報、不漏報。

駕駛員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加強和規範機動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確保行車安全,進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節約車輛費用,制定本管理制度,嚴格遵照執行。

一、適用範圍

1.本制度適應全所有公務車輛駕駛人員。

二、安全行車

2.加強交通安全法規的學習,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警管理,不違章行駛。

3.日常行車要文明駕駛,安全禮讓,不爭道搶行,不開鬥氣車,不亂鳴笛,過人行橫道減速讓行,注意避讓特種車輛,不亂停亂放。

4.駕駛車輛時要保持精力高度集中,不準吃東西、打電話、吸菸,嚴禁酒後開車、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停車時注意防盜。

5.按規定週期定期做好車輛維修保養,不破壞性使用車輛,做到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對車輛例行檢查和保養,確保車輛狀況良好。

6.駕駛員在行駛途中發現車輛故障,必須停車檢查,排除故障,不準帶隱患行駛。確實不能自修時,應馬上與辦公室或分管領導聯絡修理。

7.發生事故後要迅速通知辦公室,以便及時處理。

三、日常管理

8.小車駕駛員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安排排程。駕駛員根據辦公室的安排按時出車,不論哪位x領導安排出車,駕駛員都應提前主動向辦公室告知,完成出車任務後及時返回,向辦公室彙報。發現不告知行蹤行為的,第1次處罰50元、第2次處罰100元、第3次處罰x元,依此類推加倍處罰。

9.實行專人專車的管理原則,駕駛員對本人使用的車輛負全責,行車前必須辦理好一切手續,因自帶手續不全造成的罰款和損失由個人自負,不予報銷。駕駛員應在行駛證、保險等手續到期前10天,及時告知辦公室,提前辦理相關手續。未辦理相關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承擔。

10.未經批准,不準隨意調換車輛,不準私自出車,不準私自外借車輛。公車私用發現1次處罰1000元、第2次處罰x0元、第3次處罰9000元,並停職檢查。

11.軍用車輛、防雹及其它公務車輛,維修保養按照機關公務用車程式辦理,統一由辦公室負責安排。管理與排程由相關部門及分管業務的領導負責。

12.未經批准,禁止駕駛員利用出車機會辦理私事。

13.嚴禁酒後駕車,酒後駕車發現1次處罰x0元,並停職檢查。全年酒後駕車2次的處罰6000元,並予以開除。

14.駕駛員無故不參加早操,發現1次處罰50元、第2次處罰x元、第3次處罰800元,並在機關大會上作檢查;駕駛員保證隨叫隨到,對無故不接聽電話或不能及時出車的,發現第1次處罰100元、第2次處罰400元、第3次處罰800元,並予以停職。

15.公務車輛一律停放在車庫。不按規定將車停放在車庫的,發現第1次處罰50元、第2次處罰x元、第3次處罰800元,並予以停職。

16.駕駛員要保持自身形象,注意修飾,儀態衣著要大方整潔,並保持車輛衛生整潔,對不注意自身形象或車輛不整潔的現象及時整改,對整改不力的發現1次處罰x元、第2次處罰800元、第3次3x元,並予以停職。

17.駕駛員要端正服務態度,提高個人素質,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風,生活作風,注意維護場及個人形象,提高保密意識,嚴禁有粗魯、欺負、辱罵、打架等不文明行為。發現或經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處1000—9000元的經濟處罰。打架1次處罰1000元、打架2次處罰3000元、打架3次處罰9000元,並予以停職。

18.除固定車輛外,臨時派駕駛員開其它公務車輛外出,出現違章駕駛及其它事故的,由當時開車駕駛員負全責,根據違章和事故的情節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四、加油、維修及費用報銷

19.駕駛員持加油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加油票號應與車牌號相符。

20.所有公車維修納入辦公室統一管理,車輛需要維修或更換零部件時,駕駛員填寫維修單,註明維修部件,經辦公室審查,報分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同意後,持維修單到指定維修點維修,修車後駕駛員應對修車費用簽字確認。駕駛員私自到指定點以外的修理廠維修車輛,維修費用由駕駛員承擔。小車駕駛員本著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xx辦發〔x3〕23號《關於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通知》檔案中車輛預算要求,節約經費。

21.費用結算:油料在每月的20日前後結算一次,車輛維修費用每季度結算一次。由加油站、維修站點持正式發票,經xx辦公室、分管領導、主管領導簽字後報銷。

22.駕駛員應本著公正、誠信的原則進行加油和維修,嚴禁給私人車輛加油或空加維修費,違者一經發現按偷盜處理,按所得利益10倍罰款並予以停職。

23.對油耗、維修等車輛費用實行定額包乾管理,由辦公室制定費用標準,結餘獎勵,超支自負。

五、違章處理

24.駕駛員因違章被交通部門罰款,由當事人自負。若發生交通事故,視責任大小和損失情況每次處以1000-3000元的罰款。一年內發生兩次交通事故,予以開除。

25.交通違章被扣滿分者,一律自費參加培訓後再上崗培訓,培訓學習及考試期間不記出勤,按事假處理。

26.未經辦公室同意私自用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損失及後果由本人負責,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處罰。

六、附則

27.若辦公室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不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同等處罰。

28.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駕駛員管理制度 篇3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規章和培訓標準,並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使對本轄區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管理職能。

2、按照管理許可權受理和審查轄區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的立項、開(歇)業申請的初審及審批培訓計劃,對其辦學條件和培訓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監督檢查培訓業戶使用國家統一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及統編教材、教學準教資格情況。

4、負責駕駛學員的結業考試和核髮結業證書工作。

5、負責全州營運車駕駛員和維修技術人員從業資格證的培訓、考試、辦證、審驗和檔案管理工作。

6、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輛技術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

7、負責做好全州國有、集體、個體(私營)汽車維修業的管理指導工作。

8、嚴格按有關規定、標準做好全州汽車一類、二類維修企業的開(歇)業報批和許可手續。

9、建立健全維修業(戶)的臺帳、檔案資料,做好基礎工作。

10、負責所轄範圍的維修企業的年度審驗工作。

11、積極完成處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駕駛員管理制度 篇4

一、為切實加強駕駛員管理,嚴防各類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交通安全,根據《xx縣工商局機關車輛管理制度》,制訂本制度。

二、駕駛員要認真學習,模範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切實提高安全意識,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確保安全行車。

三、嚴禁開病車上路。根據車輛保養規定,駕駛員要加強對車輛的日常檢查和保養,出車前重點檢查剎車、轉向、機油、汽油、傳動、燈光、輪胎氣壓等,發動車輛檢視各儀表運轉情況,發現故障及時清除和維修。未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每次處罰駕駛員100元。

四、駕駛員應及時清洗車輛,保持車容車貌乾淨整潔,車輛停放有序,上班時間應在司機值班室待命,不得串崗。

五、駕駛員每次出車應按要求做好出車記錄。詳細登記出車時間、起止地點、里程、用車人、事由等並由用車人簽字確認。

六、駕駛員每月應將《派車單》、車輛購置的物品、行駛里程、通行費進行統計,報後勤中心核對備案,並予以公佈。

七、駕駛員必須服從排程,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安排排程派車有意見的,事後可向領導反應。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出車的,對駕駛員每次罰款100元,並根據情節、造成的後果等情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八、嚴禁疲勞駕車。駕駛員必須注重休息,平時不得熬夜,要保持充足的精力,時刻待命出車。

九、嚴禁駕駛員開英雄車、霸王車和鬥氣車,做到禮貌行駛和文明開車。

十、嚴禁酒後駕車。駕駛員在工作期間一律不得飲酒,酒後駕車的,發現一次罰款x元,並且由此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的,駕駛員應負全部責任。

十一、未經批准,嚴禁駕駛員擅自改變行車路線、私自駕車外出和將所駕車輛交他人駕駛。違者,發現一次罰款x元,如果期間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的,駕駛員或轉借人應負全部責任。

十二、嚴禁緩報、瞞報事故和肇事逃逸。如出現交通事故,應及時向交通管理部門和機關車輛管理員報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駕駛員負70%以上(含70%)責任的,駕駛員應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總額的10%。一年內連續發生2次(含2次)以上交通事故,或者發生一次損失在1萬元以上交通事故的(負主要責任或同等責任等按比例計算損失費),駕駛員今後一律不許駕公車。

十三、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警指揮,車輛發生交通違章罰款、扣分,由駕駛員本人到交警隊接受處罰,罰款、扣分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十四、局領導因公到外地學習、參觀、考察或因事休假期間,其駕駛員要按時上班,服從後勤中心的管理和調派,否則,按無故曠工處理。

十五、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實施,原有關駕駛員管理制度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駕駛員管理制度 篇5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汽車駕駛員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2)參與制定有關汽車駕駛員培訓及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

(3)參與制定汽車駕駛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檔案、臺帳;

(4)對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的設立、合併、分立、遷移或者變更經營範圍、歇業等提出稽核意見;

(5)監督檢查汽車駕駛員培訓質量;

(6)負責汽車駕駛員培訓教材、教學大綱、生源招收辦法及管理制度、考試發證辦法等管理工作;

(7)對違反駕駛員培訓的行為,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當場作出處理決定;對適用一般程式的案件,負責立案和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

(8)負責駕駛員培訓資料統計及上報工作;

(9)參與聽證、行政複議及應訴;

(10)其他職責。

駕駛員管理制度 篇6

為規範駕駛員行車安全,進一步完善駕駛員行車安全檔案管理,結合實際,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駕駛員檔案的設定

駕駛員檔案設定一人一檔(內含駕駛員檔案本一本、檔案袋一個),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公司車輛駕駛員檔案管理要求,及時、正確、認真、如實填寫檔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錯誤填寫。

二、駕駛員檔案的使用目的

建立車輛駕駛員檔案的目的在於取得駕駛員的招聘、培訓、管理、使用的主動權,正確真實的掌握駕駛員日常動態及操作技能,合理運用科學管理手段,確保生產安全。同時,也是考核基層駕駛員管理工作的依據。

三、駕駛員檔案的使用說明

1、駕駛員檔案是由系統的記錄駕駛員自報名、應聘、培訓及投入使用起,至駕駛員離開本公司(不含內部調動)為止的整個過程。

2、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填寫駕駛員檔案資料,公司安全員必須要認真、如實地做好駕駛員資料的填寫工作;公司在做好駕駛員基礎檔案資料建設的同時,也要掌握駕駛員日常安全生產的第一手資料,對不符合公司要求的駕駛員,要及時予以辭退。

3、駕駛員求職審批表是記錄駕駛員的相關資料(如駕駛員的基本特徵、家庭背景、工作簡歷等),為公司招聘、培訓、使用、管理上提供科學、準確地依據。

4、駕駛員招聘、培訓考試表是記錄駕駛員從招聘、培訓至上崗的全過程,通過基礎操作的考核,準確地反映駕駛員的基本技能、特點、駕駛作風等情況。

5、安全行車責任書是在駕駛員上崗前簽訂的,目的是是廣大駕駛員明確自己的崗位職責。

6、安全行車記錄表主要記錄駕駛員在日常工作中的安全行駛里程、累計里程等,目的在於考核駕駛員的工作積極性、安全駕駛情況等。

7、表揚、獎勵情況記錄表及違章、投訴記錄表是記錄駕駛員在日常工作中工作表現的差異而獲得的表揚、獎勵或批評、處罰等情況,目的在於準確地掌握駕駛員的工作作風、駕駛技能,為安全生產管理提供準確地依據。

8、交通事故記錄表是記錄駕駛員在職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資料,目的在於考核駕駛員的駕駛技術水平及駕駛作風,杜絕事故苗頭,確保安全行車。

9、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在年審結束後要及時影印存檔,保證駕駛員證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10、駕駛員檔案資料的儲存期為駕駛員在職期間的整個過程,即以駕駛員招聘、培訓、錄用至離開本公司為止。

駕駛員管理制度 篇7

1、司機必須遵守公司的一切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服從領導,聽從分配。

2、司機在入職時必須交一定的風險擔保金或有當地人員擔保,如果沒有能力交風險擔保金,必須扣押前兩個月50%的工資作為交予公司的風險擔保金。風險保證金在年底給予退還。

3、司機隨車輛出入必須在行政部有關負責人處領取車輛放行單,並按規定填好車輛放行單,然後保安根據出車原因進行檢查,檢查無誤給予放行。

4、司機在上班時間內必須在門衛室或辦公室待命,以便聽從公司的出車安排。

5、必須熟知交通法規,服從交通指揮,接受交通檢查,確保生命財產的安全,否則因違章行車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司機個人負責。

6、司機應熟知所駕使車輛的效能,對車輛應按月進行兩次檢查和一級保養,確保車輛安全執行,因檢查失誤,出現事故,後果由司機負責。

7、車輛需要維修時,要先和領導打好招呼,經同意後方可修理。如果實行零件拆舊換新,應在指定點維修站修理,簽單時應寫清配件名稱、價格、功用、修理工簽字,再帶回憑證單到財務掛帳,無特殊情況,未經領導批准,不準私自修車。

8、未經領導同意,不準私自出車或外借他人,不許拉私活、帶客,不許酒後駕車,否則出現的一切後果由司機本人負責。

9、開車精力集中,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不許超速行駛,不許強行超車,野蠻行車,儘量減少損耗,減少油耗。

10、出車要填好行車記錄,節約用油,如有發現虛報油票、燃油外漏現象,扣發當月工資。

11、妥善保管好隨車工具和各種證件,出車時保證證件齊全,如有丟失由司機照價賠償和補辦,因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

12、 司機應每週兩次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引擎的清潔);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它效能是否正常,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應立即檢修;下班後,將車輛開進廠區保管,鎖好開車和貨廂的門;車輛停駛後,有空閒時間,司機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要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

13、司機對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後可向領導反映。

14、司機每月電話費用補貼(100)元,根據開機率和出車率來處罰和獎勵,為此司機應每天24小時開機,對公司領導或管理人員的呼叫,應儘快回覆。如不開機者一次扣罰20元;如果在每月上班時間內不開機五次不補貼電話費。如果經公司多次聯絡不接電話者每次扣罰30元;多次不接電話者不發年終獎勵。

15、司機如果不服從相關領導管理,每次罰款20元,如果三次不服從相關領導管理除扣發60元外並給予辭退。

16、如果司機在送貨物期間丟失貨物、開回的單據數量不對、沒有註明付款方式、發生送錯現象等;損失應由自己承擔 ,而且還要給予相應的處罰或辭退。

17、如果司機在出車期間由於以下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

⑴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①未有人員傷亡,只造成車輛損壞的,司機應負責一切損失和責任(包括公司車輛維修費用)。

②有人員傷亡的,應根據相關法律裁定來劃分責任和承擔相關費用。

⑵由於客觀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承擔責任。

18、如果司機利用自己出車之便偷盜公司物品、弄虛作假、欺騙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公司的損失,並扣發一個月工作給予辭退。

19、司機晚上必須服從加班,晚上10點前下班第二天早上照常8:00上班;晚上22:00以後班的,第二天上午10:00鐘上班。

20、車輛加油必須提出申請,經公司同意派專人和司機一起加油;嚴止私自加油。

21、司機出車在外必須以工作為重,不得在外面辦自己的私事或消極怠工,經發現給予嚴肅處理,如果一個月內有三次怠工現象給予辭退。

22、對於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全年安全行車,未出交通事故,送貨未出差錯的,年終給予獎勵(3000)元。

駕駛員管理制度 篇8

為了加強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和工作需要,公司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駕駛員必須做到聽從領導安排,服從領導分配,按照交通法規駕駛車輛。

二、駕駛員外出與客戶要禮貌用語,以禮待人。不亂透漏業務及生產和油品的相關保密資訊,如有違反(經客戶反饋意見確認後)罰款500元/人,如有再犯者立即開除。

三、駕駛員繳納保證金3000元。駕駛員離職時無違反公司規定時退還給駕駛員本人。

四、駕駛員出發要按規定時間回到公司,如遇不可抗拒原因,必須通知領導。如不按規定返回,處500元/日的罰款。

五、嚴禁酒後駕車,因酒後駕車造成的人員及車輛損失有駕駛員負全部責任,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生活補助

1、車輛備勤生活補助為10元/日

2、車輛外出在東營及濱州區域以內,生活補助為30元/日。

3、車輛外出東營、濱州區域以外,山東省省內,生活補助為40元/日。

4、車輛外出山東省以外每天補助為70元/日。

5、每月按公司排程記錄核實後隨工資發放。

七、豪濼、天龍車輛出發按車輛排列順序出發。

八、每天下班後必須有兩部車值班,駕駛員隨車,如有車輛外出按車輛排列順序值班。

九、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法規,如不按交通法規行駛造成的違章(如車輛被拍照),則由該車直接駕駛員自己負責。駕駛員扣分自己負責,如該駕駛員不交罰款,罰款由工資中扣除,公司代繳。

十、危險品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三證齊全、有效(駕駛證、危險品運輸從業資格證、危險品運輸押運員證),否則不得駕車。在路上行駛時,因證件原因被處罰者,則由駕駛員自己負責。

十一、嚴禁駕駛員私自賣油,一旦被發現有私自賣油者(包括油罐及油箱內),除沒收所賣出的全部油款外。司機保證金作為罰款全部扣除,並開除工職。

十二、駕駛員在外出運輸貨物時,必須對油品的含水及雜質予以排出,不得把雜質和水運回或放入油庫。如果駕駛員不負責任,對運進的水及雜質部分,由駕駛員按油價予以賠償。

十三、駕駛員必須24小時保持通訊暢通,確保公司能隨時直接聯絡到本人。若聯絡不通每次罰款100元/人。

十四、嚴禁虛報、冒領車輛在途中及其他費用。一經查實從司機工資中扣除,處以冒領金額的兩倍罰款,並根據情節大小給予警告或開除。

十五、嚴禁私用公司運輸車輛,如有違反沒收私分運費,扣除保證金和工資,並開除。

十六、駕駛員外出運輸貨物到達目的地後直接與客戶取得聯絡,並按照公司規定,待客戶將貨款及運費打入公司指定賬戶後,接到通知,方可卸車。否則堅決不能給予卸車。若駕駛員擅自卸貨。所造成的貨款及運費損失,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十七、駕駛員出發費用及報銷必須由領導簽字後才能給予辦理和報銷。

十八、嚴禁駕駛員在公司酗酒、賭博、大聲喧譁影響他人工作秩序和他人休息和外出。違者罰款1000元/次。

十九、與同事之間要友好相處,互相幫助不得吵鬧、惡言傷人及打架。如有違反罰款1000元/次。違反兩次扣除保證金並開除。

二十、駕駛員要愛護車輛及公司公共財物,如果對車輛及公司公共財物造成人為損失,照價賠償。

二十一、車輛進入本公司及業務單位,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公司及業務單位對車輛的出入管理。對不遵守管理給本公司和業務單位造成財產損失及罰款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二十二、所有車輛及駕駛員要保持整潔及衛生,駕駛員要穿戴整齊、得體大方。要經常清掃和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整潔和完好性。

二十三、嚴禁車輛私自載人或貨物,違者罰款1000元。因私自載人或貨物所造成的違章、罰款和意外傷害及經濟損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二十四、所有車輛耗油,所節省油料,在月底按市場價格和工資一起發放。

以上制度所有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月___日

駕駛員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節 駕駛員准入條件

第一條 凡是在本公司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駕駛員,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並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資格《機動車駕駛證》和相應準駕資質《從業資格證》,且證件須在審驗有效期內,能熟練掌握駕駛機動車技能,擁有5年以上專職旅客運輸駕駛經驗;

(二)具有較強的安全意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行端正,遵紀守法;

(三)年齡在22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身體健康,無影響安全行車的各種疾病;

(四)熟悉業務技能,對所駕車輛機械構造及安全部位的效能有基本認識,懂得機動車維護保養;

(五)熟悉掌握道路運輸法規和旅客急救知識;

(六)三年內無同等責任以上(含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七)一年內無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

(八)交通違法記分未滿6分的;

(九)未納入行業管理部門黑名單的;

第二節 駕駛員准入程式

第二條 由駕駛員向公司提交自願申請駕駛我公司客運車輛,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並申請辦理公司上崗證的申請書;

第三條 駕駛員本人提交以下證件、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一)《居民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年審身體體檢證明回執,工作簡歷表;

(二)工傷、醫療、養老、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交納憑證;

(三)公安交警部門或原服務單位出具三年內無同等(含同等)以上重大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證明;

(四)一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張;

(五)無服務單位或無法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安全證明,以重慶市公安交通管理資訊網查詢駕駛人的違法計分情況、交通違法情況、安全事故情況。

第五條 由經營安全科對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旅客運輸服務規範、職業道德、駕駛技能操作、公司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考核,並對駕駛人進行理論和路面考試。 培訓、考核內容:

(一)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培訓;

(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培訓;

(三)職業道德、安全意識、駕駛操作技能、道路標誌、標線培訓;

(四)是否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五)是否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識和職業道德;

(六)駕駛車輛是否具有識別訊號和謹慎駕駛的能力;

(七)是否具備相應的車輛維護保養基本常識;

(八)是否掌握突發情況的應急處理措施,並迅速作出處置反應;

(九)是否通過理論考試。

第六條 駕駛員經審查、培訓、考試合格的,由公司安全科填寫駕 駛員資格審查表報送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與公司簽訂《安全穩定目標責任書》,並交納20__元安全風險抵押金和1200元安全學習考核金(不計息);經營安全科為其辦理公司內部上崗證,並報運管部門進行執業備案。凡使用偽造證件的駕駛人員,一經查實,一律取消上崗資格,所交安全風險抵押金和安全學習考核金不予退還。

第三節 駕駛員安全行為規範

第七條 認真學習並自覺遵守國家、地方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服從交警、運政部門和公司的管理,安全、優質完成運輸任務。

第八條 樹立安全行車意識,提高職業道德修養,增強安全駕駛責任感,養成良好駕駛習慣。

第九條 愛護車輛,認真學習和掌握車輛的例行保養和修理技能,確保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和各項安全設施裝置齊全有效。

第十條 以人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務,熱情待客。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見義勇為,弘揚正氣。

第十一條 出車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駕駛車輛:

(一)飲酒、服用了國家管制的精神的藥品或者麻醉的藥品;

(二)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三)未合理安排休息時間,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

(四)思想情緒受到影響的;

第十二條 認真檢查車輛各安全部位,確保車輛的轉向、制動、輪胎、燈光等綜合安全技術狀況良好。檢查車輛燃(潤)油、冷卻水是否加足,檢查安全監控設施裝置(GPS或行駛記錄儀)、空調、視聽等設施是否完好,確保安全設施裝置完好有效。不得駕駛安全設施裝置不全或者技術狀況不符合安全執行要求和有安全隱患的車輛。

第十三條 攜帶好各種證件,嚴格按照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規定的準駕車型駕駛車輛,並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時間執行,不得擅自將車輛交給無公司上崗證或無駕駛資質的人駕駛。

第十四條 服從交警、運管和相關行業部門及公司的監督和管理,自覺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提醒和客運始發站“三不進站五不出站”安全檢查,並自覺接受旅客監督。

第十五條 行車前檢查行包(箱)、貨物是否捆綁牢固,並注意裝載物品的安全,嚴禁旅客攜帶危險品上車。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裝載規定和行駛規定,不超載行駛、不超速行駛、不疲勞駕駛、不帶情緒駕駛、不冒險駕駛,駕駛車輛時不使用手機、不抽菸、不飲食、不與他人閒談,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

第十七條 連續駕駛車輛4小時必須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少於20分鐘,24小時之內連續駕車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防止疲勞駕駛。在中途休息時,駕駛員應檢查方向、制動、輪胎、輪轂、儀表、燈光等是否正常,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第十八條 車輛在任何情況下起步必須先關好車門,在車輛始發站內起步執行必須服從站務人員的指揮,無站點起步前須仔細觀察車輛周圍情況確認安全方可起步;任何情況下,車未停穩嚴禁上下乘客。

第十九條 車輛通過漫水橋(路)、便橋(道)、沉陷、塌方等危險路段時,應嚴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的規定停車觀察,確認安全後低速通過,必要時讓旅客下車步行通過,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條 在山區、停車視距不良或道路狀況不良的路段行駛時,應 嚴格遵守“減速、鳴號、靠右行”、“寧停勿繞”、“寧停三分不搶 一秒”安全行車的規定,不得在彎道上、下陡坡時強行超車。

第二十一條 通過施工作業路段時,應注意警示標誌,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減速行駛,嚴禁強行闖關、超速、搶(佔)道行駛。如遇塌方、水毀、飛石等路段,危及行車安全或道路情況不明時應果斷停車,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報告,不得擅自繞行。在不能確保安全的情況下,不得冒險行駛。

第二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和保護財產。按規定放置安全警告標誌,並迅速向當交警、公司安全部門和保險公司報告,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收車後做好車輛例行保養和清潔工作,認真檢查車內安全設施裝置和車輛技術狀況,如實向單車經營者反映行車途中的安全問題,必要時報告公司安全部門。

第二十四條 按時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活動,不斷提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識。

第四節 駕駛員經營行為規範

第二十五條 道路旅客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車容車貌整潔,儀表整潔、禮貌待客,以人為本,旅客至上,使用文明用語和普通話;

(二)攜帶從業資格證、車輛營運證以及其他證件從事營運,不得轉借、轉讓、出租、塗改或者偽造上述證件;

(三)不得駕駛非本公司的車輛從事營運;不得將車輛交由無相應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

(四)遇有危急病人和傷員,應救死扶傷,全力相助;當乘客遭遇違法行為侵害時,應當積極給予合理救助、協助;為保護旅客的合法權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見義勇為,弘揚正氣;

(五)緊急危險情況時,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妥善安置或者有序疏散乘客。

(六)不得疲勞駕駛、酒後駕駛、超速駕駛;

(七)按照核定線路、站點營運,不得甩客、倒客,

(八)不得在沿途、站外、旅遊景區停車場內攬客;

第二十六條 公共汽車客運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普通話,準確播報停靠站名稱;

(二)保持車容車貌整潔,維護乘車秩序;

(三)按照核准的線路和站點營運,不得跨線營運或者在規定站點外上下客;

(四)按照核定的票價收費,出具有效車票憑證,不得拒絕或者歧視按照規定免費或者優惠乘車的乘客;

(五)遵守站點停靠秩序,不得滯站攬客;

(六)不得拒載、甩客和倒客;

(七)行駛高速公路路段,不得超過實際座位數載客;

(八)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駛時,組織乘客換乘同線路其他車輛;

(九)為老、弱、病、殘、孕和帶嬰幼兒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幫助;

(十)空調車在車廂內溫度高於28℃時,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

第五節 駕駛員學習培訓

第二十七條 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公司定期組織的安全教育學習和相關培訓,內容包括:

(一)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行業管理部門規章、規程、法令、檔案、決定;

(三)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四)安全生產知識、行車知識、安全操作規程;

(五)重大節日、特殊時期、季節性安全生產活動的宣講;

(六)安全事故報告、事故現場保護,應急處理措施;

(七)安全生產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安全教育學習時間:每月5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5:00至16:00;晚上18:00至19:00。

第二十九條 駕駛員不得無故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學習,如無法參加學習的,需提前向公司經營安全科說明請假事由,並在7天之內到公司補學。

第六節 駕駛員安全考評記分及處罰標準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安全科對駕駛員每月的安全經營行為、服務質量行為進行整體考核評比,每年底進行一次年度綜合考評,年度安全考評結果,於次年1月30日前進行公佈。

第三十一條 駕駛員月度安全考評分值在9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月度安全考評分值低於90分的為不合格;年度安全考評分值在1000分及以上的為合格,年度安全考評分值低於1000分的為不合格;年度安全考評分值在1100分及以上的為優良。

第三十二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評扣5分,處以20元-50元經濟處罰:

(一)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行駛證、營運證、公司上崗證的;

(二)駕駛轉向燈、剎車燈、後視鏡、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

(三)駕駛車輛時使用手機、吸菸、飲食、閒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四)擅自在客運車輛內擺放凳子,加設座位的;

(五)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六)人工直接供油、供氣或加氣時裝載旅客的;

(七)未按時參加安全學習或安全活動的;

(八)駕駛車輛時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負事故同等(含同等)以上責任的;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評扣10分,處以50元-100元經濟處罰,並承擔因下列行為造成事故經濟損失的全部責任:

(一)駕駛未按時進行二級維護和強制保養車輛上路的;

(二)駕駛未按時進行車輛CNG氣瓶附屬設施維護保養車輛上路的;

(三)駕駛未按時參加公司月檢、臨檢車輛上路的;

(四)駕駛車輛時,穿拖鞋的;

(五)車未停穩上下乘客或未關好車門移動車輛的;

(六)車輛行李箱上座人的;

(七)擅自關閉、拆裝或故意破壞車用GPS定位系統裝置的;

(八)隨車安全裝置、設施不齊或裝置、設施失效的;

(九)無故不按時參加安全學習或安全活動的;

(十)駕駛車輛時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負事故同等(含同等)以上責任的;

第三十四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評扣20分,處以100元-200元經濟處罰,並承擔因下列行為造成事故經濟損失的全部責任:

(一)不聽從上級部門指揮和公司現場人員的安排,冒險駕車的;

(二)駕駛車輛未進入車輛始發站進行車輛例行安全檢查的;

(三)明知車輛存在安全隱患,還駕駛隱患車輛上路的;

(四)未與公司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保證書的;

(五)不服從車站安全管理規定的;

(六)擅自變更經營線路或執行走向的;

(七)駕駛車輛時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經濟損失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負事故同等(含同等)以上責任的;

第三十五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評扣30分,處以200元-500元經濟處罰,取消年終安全考評資格,並承擔因下列行為造成事故經濟損失的全部責任:

(一)將車輛交給無公司上崗證的人駕駛的;

(二)駕駛員連續駕駛車輛超過4個小時未停車休息,24小時以內累計駕駛時間超過8個小時的;

(三)駕駛客運車輛裝載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下的;

(四)駕駛客運車輛行駛速度超過規定速度50%以下的;

(五)駕駛未年審合格的車輛行駛上路的;

(六)駕駛未保險車輛或脫保車輛上路行駛的;

(七)交通違法行為記分滿12分,未參加交通管理部門重新學習考試或考試不合格,未消除扣分記錄且駕駛公司客運車輛的;

(八)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未按期年審,且駕駛車輛的;

(九)駕駛客運車輛違法裝載危險品的;

(十)拒不接受公司安全檢查,對抗公司安全管理的;

(十一)駕駛車輛時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負事故同等(含同等)以上責任的; 第三十六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月度安全考評扣50分,處以500元-20__元經濟處罰,取消公司年度考評資格和上崗資格,並承擔因下列行為造成事故經濟損失的全部責任:

(一)私自帶學徒駕駛公司客運車輛的;

(二)將車輛交給無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飲酒後駕駛公司客運車輛的;

(四)駕駛轉向、制動、輪胎等有嚴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車輛的;

(五)駕駛客運車輛裝載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含20%)的;

(六)駕駛客運車輛行駛速度超過規定速度50%以上(含50%)的;

(七)擅自對所駕客運車輛改型的;

(八)駕駛車輛時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00元以上,負事故同等(含同等)以上責任的。

第三十七條 凡發生安全事故的駕駛員,除處以經濟處罰外,另根據經濟損失的大小和事故責任的劃分,視情況停運學習整改1至7天,同時作出書面經過和檢討;凡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駕駛員,除處以經濟處罰外,一律停崗整改7天,同時作出書面經過和檢查。

第七節 駕駛員經營服務考評記分及處罰標準

第三十八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月度經營考評扣5分,處以200元-300元經濟處罰:

(一)未按照核准的線路、路號、站點、班次、首末班時間運營,且擅自變更或停止運營的;

(二)隨意上下客、到站不停、滯站攬客、中途甩客、拒載和倒客的;

(三)未按照核定的票價收費,未出具有效車票憑證的,拒絕或者歧視按照規定免票、優惠乘車的乘客的;

(四)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駛時,未組織乘客乘坐同線其他車輛的;

(五)未取得相應從業資質從事運營的。

第三十九條 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月度經營考評扣3分,處以100元-200元經濟處罰:

(一)未按規定攜帶有關證件的;

(二)車容車貌不衛生、整潔的;

(三)駕駛車輛時使用手機、吸菸、飲食、與人閒談,影響車輛安全行駛的;

(四)空調車廂內高於28℃時,未按規定開啟車輛空調裝置的;

(五)未配備語音報站器或沒有使用語音報站器的;

(六)駕駛員衣著不整潔、未文明語言、禮貌待客的。

第四十條 對同時違反安全行為和經營行為的,按照罰款金額最高的單項條款進行處罰。

第八節 駕駛員的辭退及“黑名單”管理

第四十一條 駕駛員在聘用期間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取消其在本公司上崗資格,並予以辭退:

(一)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被依法登出的;

(二)年滿60週歲的;

(三)發現有重大疾病,影響安全行車,不能勝任駕駛工作的;

(四)不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不服從公司日常管理,且安全意識不牢,屢教不改的;

(五)無故不參加公司每月組織的安全教育學習連續3次以上的;

(六)連續2年公司安全考評不合格的;

(七)一個月內發生一般交通事故2次或輕微事故6次,負同等責任 (含同責)以上的;半年內發生一般交通事故3次或輕微事故10次,負同等責任(含同責)以上的;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 駕駛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將其納入客運駕駛員戶籍管理系統“黑名單”:

(一)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被行業管理部門處罰,給公司帶來嚴重後 果的,一年內嚴重交通違法達2次以上(含2次)。注:嚴重交通違法是指:①飲酒後駕駛客運車輛的;②超過核定載客20%以上(含20% )的;③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含50%)的。

(二)因嚴重經營行為被新聞媒體曝光,嚴重影響公司形象或服務態度不端正,職業道德較差,在行業內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連續三個考核週期誠信考核等級均為B級的;誠信考核在一個考核週期內累計違規計分有三次以上達到20分的。

第九節 獎勵措施

第四十三條 駕駛員年度安全考評達到優良,且在公司駕駛車輛一年以上的,公司按當年度安全處罰金總額比例予以獎勵。

第四十四條

駕駛員經營行為量化考核加分標準以萬州區人民政府萬州府辦[20__]17號檔案《萬州區客執行業量化考核辦法》加分分值為準,獎勵標準按照《萬州區客執行業量化考核辦法》每分100元的標準進行獎勵。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接受運輸管理機構表彰獎勵後,公司給予同等值獎勵:

(一)連續五年考核等級為AAA級的;

(二)參與重大社會活動,表現突出的;

(三)有助人為樂、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等重大事蹟的;

(四)經市、區縣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立功行為。

第四十五條 公司經營安全科是駕駛員日常安全行為和經營行為監督管理部門,對駕駛員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行使監督權力和處罰權力,對存在重大安全行為的駕駛員有權下達停崗決定。

第四十六條 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屬實,但不按時繳納處罰金的駕駛員,經營安全科負責人有權停止違法、違規駕駛員及所駕車輛交警部門和運管部門的各項業務。對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屬實,但拒不接受公司整改、教育及處罰的,科室負責人有權向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提交申請,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同意後,將駕駛員逐入黑名單。 第四十七條 駕駛員對受到的扣分行為和處罰有爭議的,可以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提出重新調查。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中第七章和第十七章制度同時廢止。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駕駛員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充分調動駕駛員工作積極性,確保安全駕駛、文明服務、獎罰分明、遵章辦事,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準駕證管理辦法》、《機動車輛管理規定》《職工考勤制度》、《績效考核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機動車輛駕駛員崗位的人員(專職駕駛員)。

第三條每年年初司機班長代表公司全體駕駛員簽訂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駕駛員應按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要求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自覺遵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準駕證管理辦法》等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第四條機動車輛駕駛員績效獎與考核掛鉤,考核內容為安全達標情況、是否服從工作安排、工作任務的飽滿程度、考勤、車輛維護、油料消耗及顧客投訴等。

第二章獎勵辦法

第五條獎勵採用通報表揚或發放獎金的方式,並設有司機班集體獎和個人獎。

第六條駕駛員個人獎駕駛員個人獎設有月度績效獎、年

度安全駕駛員獎、年度績效獎。

1.月度績效獎

對服從工作安排、實現月度安全行車零事故,且無違章記錄,實現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指標的駕駛員,將根據其工作負荷,結合車輛維護和油料消耗水平以及顧客反映等情況,給予月度績效獎80% ―― 120%的獎金。

2.年度安全駕駛員獎

對服從工作安排、實現年度安全行車輕微交通事故≤0.2次/萬公里、違章數≤2次,實現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指標的駕駛員,結合其工作質量、車輛維護和顧客反映等情況,由綜合管理部評選出公司安全駕駛員獎,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對獲得安全駕駛員獎的員工給予1000元/年的獎勵。

3.年度績效獎

年度績效獎參考月度考核情況和年度績效考核結果進行核發。

第七條年度司機班安全集體獎

按年度進行進行考核發放,司機班實現年度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指標,全年安全行車在35萬公司內,獎勵司機班20xx元;安全行車在40萬公里內,獎勵3000元;安全行車在45萬公里內,獎勵5000元;安全行車在50萬公里內,獎勵6000元;安全行車在55萬公里內,獎勵8000元;安全行車超過55萬公里,獎勵10000元。以上獎金不重複計算,按最高檔計獎(公里數需查詢公司以往行車裡程數,獎勵金額再確認)。

第八條對平時工作中能提出合理化建議、主動維護公司利益、做好人好事的駕駛員,將視具體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和通報表揚。

第三章懲罰措施

第九條懲罰分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等。

第十條對發生安全交通事故或未能實現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指標的,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及《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進行懲處。對於發生的交通事故,公司將按照事故“四不放過”原則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對於發生交通事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當事駕駛員屬次要責任時,扣罰當月的月度績效獎並對發生的保險賠償以外事故費用承擔20%;如當事駕駛員屬同等責任,扣罰2個月的月度績效獎並對發生的保險賠償以外事故費用承擔30%;如當事司機屬主要責任,扣罰6個月的月度績效獎並對發生的保險賠償以外事故費用承擔50%;如當事駕駛員屬於全部責任,扣罰全年的月度績效獎並對發生的保險賠償以外事故費用承擔60%.

第十二條駕駛員違章罰款由駕駛員自己承擔。當月違章1宗者,扣減當月績效獎15% ―― 25%;當月違章2宗者,扣減當月績效獎50%;當月違章3宗及以上者,扣減當月全額績效獎。全年違章超過12宗(含12宗)者,扣發年度績效獎,並調離駕駛員崗位或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對不服從工作排程安排的駕駛員,第1次扣減月度績效獎的20%,第2次扣減月度績效獎的50%,第3次全額扣減月度績效獎,並按公司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當月工作負荷達不到司機班平均負荷30%者,扣發月度績效獎。

第十五條對於發生的事故,一經核實出現虛報、瞞報事故真相等行為,按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駕駛員在工作崗位時嚴禁飲酒,一經發現違反規定,扣罰當月月度績效獎,暫停崗位工作,待崗學習培訓,由人力資源部、綜合辦和QHSE部考核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七條嚴格要求駕駛員執行公司行車安全“十不開”、“十不準”的規定。十不開:不開鬥氣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開麻痺車;不開違章車;不開機件失靈車;不開疲勞車;不開私車;不開快車;不開英雄車。十不準:不準酒後開車;不準非駕駛員開車;不準違章裝乘;不準開車打電話;不準攜運禁品;不準擅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不準下坡熄火脫檔;不準開車時吸菸談話;不準任意搭乘人員;公出時不準遠離自己駕駛的車輛。如有顧客投訴駕駛員違反行車安全“十不開”規定,第一次扣罰50元,第二次扣罰100元(在高速公路行駛時違反加倍扣罰),第三次作待崗處理,進行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方可重新上崗。駕駛員待崗期間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車輛維修虛報瞞報或加油弄虛作假,一經發現,扣發當月月度績效獎、扣減年度績效獎50% ―― 80%,並通報批評,追繳多發生的金額。如再次發現,將作開除處理。

第十九條駕駛員下列行為為違規行為:

1.無綜合辦公室出車通知擅自將車輛開出公司;

2.執行任務完畢後不按規定將車輛開回公司;

3.擅自把車輛交由非持有本公司準駕證的駕駛員或他人駕駛;

4.上班時間在公司等待出車派遣期間聚眾打撲克、吸菸、下棋等行為;

5.無出車任務,未經請假批准,上班出現遲到或早退等行為;

6.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消極怠工。

有上述違規行為的,扣罰當月月度績效獎100元/次;第二次重犯的則加倍扣罰;第三次再犯時除扣罰績效獎外將按公司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駕駛員懲罰程式由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資料,QHSE部核實後,提交人力資源部按公司相關管理規定稽核後,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執行。

第二十一條給予駕駛員懲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楚事實,取得證據,並提交主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二條對駕駛員進行懲罰,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視情節輕重考慮是否存入個人檔案。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暫行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機關單位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制度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制度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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