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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工業企業裝置管理制度範本

紡織工業企業裝置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章 總則

紡織工業企業裝置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釋出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裝置管理條例》,加強裝置管理工作,結合紡織工業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民所有制紡織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中全部生產裝置(以下簡稱裝置)的管理。

第三條 企業的裝置管理應貫徹執行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裝置管理的基本任務是: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通過技術和經濟措施,對裝置進行綜合管理,改善和提高企業技術裝備素質,使裝置經常處於完好技術狀態,保證安全生產,充分發揮裝置效能,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適應紡織生產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領導,要重視裝置管理,推進檢修工作的社會化、專業化協作和維修配件的商品化,開展裝置管理和維修技術的科學研究,推行先進的裝置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逐步採用以裝置狀態監測為基礎的裝置維修方法,不斷提高裝置管理和維修技術現代化水平。

第六條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企業裝置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裝置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本行業、本地區的裝置管理制度和規章;

(二)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行業、企業的裝置管理工作;

(三)組織行業的裝置檢修專業化協作;

(四)組織開展裝置管理工作的評優競賽活動;

(五)組織總結交流和推廣裝置管理的先進方法和維修新技術,為企業的裝置管理提供資訊和諮詢服務;

(六)組織對進口裝置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備品配件的國產化;

(七)組織裝置管理人員和高階技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

(八)搞好閒置裝置的調劑;

(九)負責統計上報裝置管理、維修工作報表。

第七條 廠長(或經理,下同)對企業裝置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在制訂企業的方針、目標時,應對裝置管理的方針、目標作出決策。在廠長任期責任目標中,必須列入裝置完好率、裝置新度係數等裝置管理主要經濟、技術考核指標。

第二章 裝置的規劃、選購及安裝除錯

第八條 企業必須建立裝置的規劃、選型、購置(或設計、製造)及安裝、除錯等管理制度。

基建、擴建、成套配套及進口裝置的規劃選型工作,企業應組織裝置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企業購置裝置時,裝置管理機構或裝置管理人員應提出裝置的先進性、可靠性和維修性等要求。

第九條 企業選購的裝置應備有裝置安裝、使用、潤滑、維修等技術資料和必要的維修配件。裝置到廠後,應認真驗收,及時安裝、除錯使用。對進口裝置在索賠期內及時提出發現的問題。

第十條 企業在裝置安裝、除錯、執行投產後三個月內,使用部門和安裝應辦理驗收手續。

第十一條 企業自制裝置,應當組織裝置管理、製造、維修、使用和安全技術等方面的人員參加設計方案的研究和審查,並嚴格按照設計方案做好裝置的製造工作。裝置製成後,應當有完整的技術資料。

第十二條 裝置製造部門應與使用者建立裝置使用資訊反饋制度,對使用者進行訪問,及時處理答覆使用者意見和建議,供應必要的圖紙、技術資料和備品配件,做好售後服務。

企業應將裝置的安裝、除錯、執行情況、存在問題及改進建議及時反饋給裝置製造部門。

第三章 裝置的使用、維護和修理

第十三條 企業必須正確使用裝置,必須保障生產裝置的正常維修。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在安排生產計劃的同時,安排裝置修理計劃,並納入企業年度計劃,嚴格執行。嚴禁拼裝置、超負荷。

第十四條 裝置的操作和維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學習,考試合格,才能獨立操作。對從事電氣、鍋爐、壓力容器、焊接、起重等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必須按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進行專門培訓考試,取得操作合格證後憑證操作。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上述裝置進行維護、檢查監測和預防試驗,確保安全經濟執行。

企業應制定裝置的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崗位責任制和各項保養工作週期、技術條件,並嚴格執行。

第十五條 企業應加強潤滑管理,制定潤滑管理辦法,做好潤滑“五定”(定點、定質、定量、定時、定人)。

第十六條 裝置修理可根據生產的不同特點和裝置的實際技術狀況,採用週期計劃修理和狀態修理兩種不同的修理方式。各行業採用兩種修理方式的裝置名稱及修理週期,按本制度各行業的《附件》規定執行。對《附件》中未作規定的裝置,企業也應自訂修理方式。

第十七條 企業對採用週期計劃修理的裝置,應按規定的週期編制大、小修理週期表,制定年度修理計劃和月度作業計劃。對採用狀態計劃修理的裝置,應按年分季制定修理計劃,並嚴格按照執行,以保證修理計劃的準期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須調整時,按各行業《附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企業應制定質量檢查、接交驗收辦法。維護、修理人員應按維修技術條件做好各項維護、修理工作。

企業各級裝置管理人員必須對維護、修理工作進行一定數量的質量檢查。維護、修理工作完成後,必須根據“保養技術條件”和各行業《附件》規定的“大、小修理接交技術條件”辦理接交驗收,評定修理質量或等級。

第十九條 對進口裝置的維護、修理方法和技術條件,可參照國產裝置由企業自訂。

第二十條 企業應積極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改善維修工作,以提高維修質量、縮短維修時間、降低維修成本

第二十一條 企業必須遵守財經制度,按國家有進規定,“提取和使用大修理基金,接受審計監督。企業應制訂太修理基金管理辦法。大修理基金應由裝置管理機構有計劃模製使用,不得挪作它用。結合大修理進行技術改造的裝置,大修理費用不足時可從折舊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四章 裝置的改造與更新

第二十二條 企業必須做好裝置的改造更新工作,編制中、長期規劃和相適應的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企業對重要裝置進行改造和更新,必須事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二十四條 企業裝置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應按國家規定用於裝置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五條 企業對裝置改造驗收後新增的價值,應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二十六條 企業對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裝置應當報廢更新。

(一)經過預測,繼續大修理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二)裝置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能耗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五)其他應當淘汰的;

第二十七條 企業出租、轉讓或者報廢裝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企業應制訂管理辦法。

企業出租、轉讓、報廢裝置所取得的收益,必須用於裝置的改造和更新。

第五章 裝置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裝置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技術檔案應包括裝置的說明書、圖紙、圖冊和裝置排列圖、管理線路圖、裝置改造、更新等技術資料。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建立能反映裝置數量、價值,技術特徵、維修發行動態變化資料的裝置卡片和裝置臺帳,並定期核對,做到記錄正確,帳、卡、物三者相符。

第三十條 企業應加強裝置的經濟、技術指標管理和考核。企業的裝置管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如下:

裝置完好率應每月進行檢查,檢查數量每季累計一般機臺不少於全部裝置的50%,多機臺不少於全部裝置的25%。

大、小修理分兩面個等級,全部達到“接交技術條件”的允許限度者為一等,有一項不能達到者為二等。

全部達到“接交技術條件”工藝要求者為一級,有一項不能達到者為二級。

全部達到“接交技術條件”的允許限度者為合格,有一項不能達到者為不合格。

裝置故障率以企業的生產能力裝置發生的故障計算,故障停臺臺班數指當班不能修復的故障臺數。

裝置維修費用包括修理和日常維護保養的人工、管理、配件、器材、材料費用。

第三十一條 企業和各級主管部門應將裝置管理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按規定表式按季上報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裝置事故分一般、重大和特大三類。

一般裝置事故:由企業自定。

重大裝置事故:由於裝置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萬元及以上者,印染、化纖裝置損失達2萬元及以上者為重大裝置事故。企業發生重大裝置事故,應按季如實統計上報主管部門。

特大裝置事故:由於裝置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及以上者為特大裝置事故。企業發生特大裝置事故,應及時如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逐級上報。

企業應制訂裝置事故管理制度,對發生的裝置事故要認真調查分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和於部、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有效改進預防措施不放過。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配件、器材的購置、製造、驗收、領用、保管等管理辦法,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額和儲備定額。做好裝置舊件的修復利用工作,在保證維修質量的前提下,節約維修資金。

第三十四條 專用工具、容器、衡器、儀器、儀表等應做好定期檢驗和日常維護檢修工作。精密的裝置、儀器、儀表等應有專人管理。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機修、動力和空調部門要加強計劃、排程和質量檢查等管理工作,適應生產、維修和技術改造任務的需要。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對裝置維修的定額管理,制定先進、合理的裝置維修工時、資金、消耗定額。

第六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七條 紡織系統所屬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應設定裝置管理工程專業,有計劃地培養裝置管理專門人才。

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應會同教育部門舉辦技術學校或技術培訓班培養維修技術工人。

第三十八條 企業裝置管理工作的負責人,一般應由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的),有一定實踐經驗,經過業務技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三十九條 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應制訂裝置管理幹部和維修工人的教育培訓規劃。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應對在職的裝置管理幹部進行多層次、多渠道、多種形式的專業技術和管理知識教育。對現有維修工人進行多種形式、不同等級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教育和崗位培訓。培養維修工人要逐步向掌握“機、電、儀一體化”維修技能和“一專多能”的方向發展。

第四十條 企業應建立裝置管理幹部和維修工人的定期技術考核制度,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成績均應記入技術培訓檔案,作為獎勵、提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獎勵和懲罰

第四十一條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裝置管理優秀單位評選活動,對裝置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企業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定期開展裝置管理工作的評比競賽活動,企業對裝置管理工作中做出下列顯著成績之一的職工和集體,應根據貢獻大小,給予榮譽獎勵、物質獎勵和晉級獎勵。

(一)認真做好維修工作,使裝置經常保持良好技術狀況,促進生產發展及在行業裝置檢查評比中取得優勝的;

(二)發現裝置隱患,及時防止和避免重大裝置事故的;

(三)推行裝置現代化管理取得顯著成效的;

(四)改進裝置、儀器、裝置有重大技術突破的;

(五)在維修技術方面有改革創新並有推廣價值,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六)在修舊利廢、節約代用工作中取得顯著經濟效果的;

(七)參加維修技術操作比賽,獲得操作技術能手稱號的。

第四十三條 企業主管部門對因裝置管理混亂、裝置嚴重失修、執行狀況惡化而影響生產或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企業,應責令其限期整頓,並根據情節輕重追究企業領導人員或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企業對下列行為之一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追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凡超溫、超壓、超速、超負荷進行生產,由此造成裝置事故和經濟損失的;

(二)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造成裝置事故和經濟損失的

(三)違反裝置操作、使用、維護、檢修規程,造成裝置事故和經濟損失的;

(四)對特大、重大裝置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五)未使用或停用裝置因保管不良造成報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和各行業《附件》,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和各行業《附件》是全國性的基本要求,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可依據具體情況,制訂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由紡織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文章來源:中華紡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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