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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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篇1
1安全用電技術管理
1.1施工現場用電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並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1.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按有關要求建立安全技術檔案。
1.3用電由具備相應專業資質的持證專業人員管理。
1.4用電設施的執行及維護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醫生檢查無妨礙從事電氣工作的病症。
2)掌握必要的電氣知識,考試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3)掌握觸電解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4)新參加工作的維護電工、臨時工、實習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在正式電工帶領下,方可參加指定的工作。
1.5巡視
1)惡劣天氣易發生斷線、電氣裝置損壞、絕緣降低等事故,應加強巡視和檢查。
2)架空線路的巡視和檢查,每季不應少於1次。
3)配電所應每班巡視檢查1次。
4)各種電氣設施應定期進行巡視檢查,每次巡視檢查的情況和發現的問題應記入執行日誌內。
5)接地裝置應定期檢查。
6)配電所內必須配備足夠的絕緣手套、絕緣杆、絕緣墊、絕緣檯等安全工具及防護設施。
7)供用電設施的執行及維護,必須配備足夠的常用電氣絕緣工具並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電氣效能試驗。電氣絕緣工具嚴禁挪做它用。
8)新裝置和檢修後的裝置。應進行72小時的試執行,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執行。
1.6用電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現場需要用電時,必須提前提出申請,經用電管理部門批准,通知維護班組進行接引。
2)接引電源工作,必須由維護電工進行,並應設專人進行監護。
3)施工用電用畢後,由施工現場用電負責人通知維護班組,進行拆除。
4)嚴禁非電工拆裝電氣裝置,嚴禁亂拉亂接電源。
5)配電室和現場的開關箱、開關櫃應加鎖。
6)電氣裝置明顯部位應設'嚴禁靠近,以防確電'的標誌。
7)施工現場大型用電裝置等,設專人進行維護和管理。
2安全用電技術要求
2.1架空線及電纜線路
1)架空線路
a)工作零線與相線在一個橫擔架設時,導線相序排列是:面向負荷從左側起為a、(n)、b、c。
b)和保護零線在同一橫擔架設時,導線相序排列是:面向負荷從左側起為a(n)、b、c、(pe)。
c)動力線、照明線在兩個橫擔上分別架設時,上層橫擔,面向負荷從左側起為a、b、c;下層橫擔,面向負荷從左側起為a、(b、c)、
(n)、(pe);在兩個以上橫擔上架設時,最下層橫擔面向負荷,最右邊的導線為保護零線(pe)。
d)架空線的檔距不得大於35m,線間距不得小於30mm,一般場所架空高度距地平面為4m,機動車道為6m。
2)電纜
a)電纜直埋時,其表面距地面的距離不宜小於0.2~0.7m;電纜上下應鋪以軟土或砂土,其厚度不得小於100mm,並應蓋磚保護。
b)電纜與道路交叉處應敷設在堅固的保護管內。管的兩端宜伸出路基2m。
c)低壓電纜(不包括油浸電纜),需架空敷設時,應沿建築物架設,其架設高度不應低於2m;接頭處應絕緣良好,並應採取防水措施,進入變電所配電所的電纜溝或電纜管在電纜敷設完成後應將管口堵實。
d)電纜之間、電纜與管道、道路建築物之間平行和交叉時的最小距離。
專案最小距離(m)
平行交叉
電力電纜之間及其與控制電纜之間
0.10
0.50
控制電纜之間-
0.50
城市街道路面
1.00
0.70
建築物基礎(邊線)
0.60-
排水溝
1.00
0.50
2.2接地保護及防雷保護
1)接地保護
整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線路及裝置使用漏電保護作兩級保護,即除用電裝置的開關箱內裝設漏電保護器外,還必須在總配電箱內裝設一臺總的漏電保護器。為保證漏電保護器正常執行和保證專用保護零線不斷線,pe線必須在第一級漏電保護器電源側的零線處引出。分配電箱引出pe線的連線點前側的零線嚴禁通過任何開關電器。
採用具有專用保護零線的tn-s系統。即在tn-s系統中,保護零線應專用,不得作工作零線使用。所有的電器裝置的外殼和保護零線均應與專用保護零線相聯接。
接零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接引至電氣裝置的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必須分開,保護零線上嚴禁裝設開關可熔斷器;接引至移動式電動工具或手持電動工具的保護零線必須採用銅芯軟線,其截面不宜小於相線的1/3,且不得小於1.5mm2;用電裝置的保護的保護地線或保護零線應並聯接地,並嚴禁串聯接地或接零;保護地線或保護零線應採用焊接、螺栓連線或其他可靠方法連線。嚴禁纏繞或鉤掛;保護零線和相線的材質應相同,保護零線的最小截面應符合下表規定。
相線截面(mm2)保護零線最小截面(mm2)
s≤16 s 16
16 s<35 s/2
2)防雷保護:提升架利用建築物的防雷接地系統作為防雷保護,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
2.3常用電氣裝置
1)配電箱和開關箱
配電箱及開關箱的設定:全現場應設總配電箱(或總配電室),總配電箱以下設分配電箱,分配電箱以下設開關箱,開關箱以下就是用電裝置。
配電箱及開關箱的安裝要求:配電箱、開關箱的安裝高度為箱底距地面1.3~1.5m,箱體材料一般應選用鐵板,亦可選用絕緣板,而不宜選用木質材料。配電箱所有開關電器必須是合格產品。不論是選用新電器還是延用舊電器
,必須完整無損、動作可靠、絕緣良好,嚴禁使用破損電器;開關箱與用電裝置之間應實行'一機一閘'制,禁止'一閘多機'。開關箱的開關電器的額定值應與用電裝置額定值相適應。開關箱內應設定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和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安全可靠;所有配電箱與開關箱應在其箱門處標註其編號、名稱、用途和分路情況。
配電箱及開關箱的操作:為防止停、送電時電源手動開關帶負荷操作,以及便於對用電裝置在停、送電時進行監護,配電箱、開關箱之間應當遵循一個合理的'操作順序。即:送電操作順序: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停電操作順序: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
2)熔斷器和插座
a)熔斷器的規格應滿足被保護線路和裝置的要求;熔體不得削小或合股使用,嚴禁用金屬線代替熔絲。
b)熔體應有保護罩。管型熔斷器不得無管使用;有填充材料的熔斷器不得改裝使用。
c)熔體熔斷後,必須查明原因並排除故障後方可更換;裝好保護罩後方可送電。
d)更換熔體時嚴禁採用不合規格的熔體代替。
e)插銷和插座必須配套使用。一類電氣裝置應先用可接保護線的三孔插座,其保護端子應與保護地線或保護零線連結。
3)移動式電動工具和手持式電動工具
a)本工程選用二類手持式電動工具。電動工具上裝設額定動作電流不大於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小於0.1s的漏電保護器。
b)負荷線採用耐氣候型的橡皮保護套銅芯軟電纜,不得有接頭。
c)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外殼、手柄、負荷線、插頭、開關等必須完好無損,使用前必須作空載檢查,運轉正常方可使用。
d)移動式電動工具通電前應做好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
e)單獨的電源開關和保護,嚴禁1臺開關接2臺以上電動裝置。電源開關應採用雙刀開頭控制,其開關應裝在便於操作的地方。
f)移動式電動工具和手持電動工具應裝高靈敏動作的漏電保護器。需移動時,不得手提電源線或轉動部分。
g)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應戴絕緣手套或站在絕緣牆上。
4)電焊機
a)佈置在室外的電焊機應設定在乾燥場所,並應設棚遮蔽。焊接現場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交流弧焊機變壓器的電源線長度應不大於5m,進線處必須設定防護罩。
b)使用焊接機械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電焊把絕緣必須良好。
焊接機械的二次線宜採用yks型橡皮護套銅芯多股軟電纜。電纜的長度應不大於30m。
c)電焊機的外殼有可靠接地,不得多臺串聯接地。電焊機各線卷對電焊機外殼的熱態絕緣電阻值不得小於0.4mω。
d)電焊機的裸露導電部分和轉動部分應裝安全保護罩。直流電焊機的調節器被拆下後,機殼上露出的孔洞應加設保護罩。
e)電焊機一次側的電源線必須絕緣良好,不得隨地拖拉,長度不宜大於5m。
f)電焊機的電源開關應單獨設定。直流電焊機的電源應採用啟動器控制。
5)塔吊、施工電梯及提升井架
a)塔式起重、施工電梯的供電電纜不得拖地行走。塔吊身設定兩個探照燈,給予工作面上投光,以便夜間施工。在塔頂和臂架端部裝設防撞紅色訊號燈。
b)提升井架在上下極限位置應設定限位開關。
6)其它電動建築機械
a)平板振動器及水泵的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於30ma,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時間應小於0.1s。
b)在潮溼的環境時,漏電保護器採用防濺型,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於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於0.1s。
2.4照明
1)照明燈具和器材必須絕緣良好,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2)照明線路佈線整齊,相對固定。室內安裝的固定式照明燈具懸掛高度不得低於2.5m,室外安裝的照明燈具不得低於3m。安裝在露天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應選用防水型燈頭。
3)現場辦公室、宿舍、工作棚內照明線,除橡膠套軟電纜或塑料護套線外,均應固定在絕緣孔,並應分開敷設,穿過牆臂時應套絕緣管。
4)照明電源線不得接觸潮溼地面,並不得接近熱源和直接掛在金屬架上,在腳手架上空裝臨時照明時,應設木橫擔和絕緣子。
5)照明開關應控制相線,當採用螺口燈頭時,相線應接在中心觸頭上。
6)使用行燈應符合下列要求:
a)電壓不得超過36v;
b)應有保護罩;
c)行燈的手柄應絕緣良好,且耐熱、防潮;
d)行燈的電源線應採用橡套軟電纜;
e)行燈變壓器必須採用雙繞組型,行燈變壓器一二次側應裝熔斷器,金屬外殼應做好保護接地和接零措施。
7)照明燈具與易燃物之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普通燈具不宜小於300mm,聚光燈,碘鎢燈等高熱燈具不宜小於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當距離不夠時,應採取隔熱措施。
工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為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用電,確保熱電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施工中不發生觸電傷亡事故,制訂本標準。
2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熱電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安全用電管理工作。
3 引用標準及相關子系統
3.1引用標準
3.1.1 《中國x公司工程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辦法》;
3.1.2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dl5009.1—20xx;
3.1.3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國家行業標準;
3.1.4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勞動部;
3.1.5 《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
3.1.6 《電力建設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3.2 相關子系統
3.2.1 安健環管理;
3.2.2 檔案管理;
3.2.3 基建與生產介面管理;
3.2.4 糾偏與控制;
3.2.5 評估及改進管理。
4 專用術語定義
5 職責
5.1 標準監督實施及完善負責人
熱電有限公司基建副總經理是本標準負責人,負責本標準的全面管理,監督檢查熱電有限公司所屬中部門執行本標準的有效性。
5.2 標準監督實施及完善執行人
熱電有限公司安監部主管領導是本標準監督實施及完善執行人,負責檢查本標準在本部門的執行情況,對執行標準中存在的問題應積極及時予以解決或處理,負責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標準的建議,經本標準負責人同意和授權修訂本標準。
6 安全檢查執行標準
6.1 10kv施工用電配電設施應由x專案公司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維護管理,其它的由各施工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6.2 各執行維護管理單位都要明確職責及管理範圍,指派專業人員負責維護管理,並且要有明確的管理制度。
6.3 各施工單位用電負荷確定後,如需接引線或變動較大負荷時,應事先向用電管理機構x專案公司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增容。
6.4 各施工單位的配電站(室)、開關櫃及配電箱應加鎖並設警告標誌。如“禁止攀登、高壓危險”、“止步、高壓危險”。
6.5 進行高壓作業應辦理工作票手續並設專人監護。工作結束後要辦理終結手續,對現場進行詳細檢查,確認無異後,方可恢復送電。
6.6 嚴禁約時停送電的方式線上路或裝置上進行任何工作。
6.7 高低壓裝置停送電,要使用經檢驗合格的絕緣手套、絕緣繩、絕緣靴、驗電筆、驗電棒、令克棒。嚴禁使用不合格工具。
6.8 倒閘操作必須填寫倒閘操作票,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切開,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防止向停電裝置倒送電。
6.9 對準備進行工作的電氣裝置檢修、試驗、斷開電源後,必須將電源迴路的動力和操作熔斷器取下,就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鎖,並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
6.10 經x專案公司批准的單獨巡視高低壓裝置的人員,在巡視裝置時,不得進行其他工作,不得移開或越過遮欄。
6.11 巡視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必須隨手將門鎖好。
6.12 施工現場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設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方可工作。
6.13 潮溼的施工現場、金屬容器內及管道內的工作必須使用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行燈電源線應使用軟橡膠電線,行燈應有保護罩。
7 檢查、評價與反饋
標準執行人應經常檢查本部門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的規範性,每半年填寫一次評價表(附錄1),報標準負責人進行評價。
標準負責人根據反饋情況對各部門本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並決定是否升級。
標準執行人必須確保為所有檔案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訂版本。
工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篇3
1、安全監理工程師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具體負責組織監理專案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在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各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協調。
3、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文明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結合業主有關要求開展具體工作。
4、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在總監理工程師稽核批准後負責貫徹落實,並進行檢查。
5、審查並督促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承包方報送的有關安全、文明生產的專項管理措施和技術方案進行稽核,並提出稽核意見供總監理工程師參考。
6、參加每月進行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檢查和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專題會議,稽核相關檢查通報和會議紀要。
7、編制各類有關安全、文明生產管理的各種報表、報告、專業監理總結。
8、定期對危險源進行辨識及採取控制措施。
9、審查簽發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範圍內,下達對由於承包方自身原因而產生的,對於安全、文明施工造成較大影響和較嚴重隱患的處罰通知,並督促其進行整改。
10、對監理專案的工程施工安全和承包商的安全工作進行現場監督管理。監理工程師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監督檢查,並不替代或減輕施工承包商對安全、文明施工應承擔的合同責任與義務。
11、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體系,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人員落實情況;督促承包商按合同履行其安全、文明施工職責。
12、對建築施工、機電安裝及其安全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當發現有危及裝置及人身安全時,及時制止,並上報總監下達停工令,指令承包商採取措施處理或整頓,由此而延誤的工期和施工費用增加由承包商自負。
13、檢查工程的防汛、渡汛措施。
14、參加對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審查承包商的安全事故及安全表報、監督承包商對安全事故的處理,並協助國家職能部門查處違章失職行為。
15、完成總監及分管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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