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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某委員會提案審查立案實施細則

政協某委員會提案審查立案實施細則

為維護提案的嚴肅性,保證提案質量,推進提案審查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某某江北區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政協某委員會提案審查立案實施細則

一、提案審查的原則

提案委員會(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期間為提案審查委員會)應當堅持政協提案的嚴肅性、科學性和可行性,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確保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

二、提案審查的程式

全體會議期間的提案,由大會祕書處提案組進行初審後,提交提案委員會(提案審查委員會)審定;

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負責初審,提出承辦單位意見,交提案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定。

三、提案審查的內容

(一)提案者的資格。提案者必須是區政協委員、在江北區的全國政協委員、某某政協委員和某政協委員;政協界別、全體會議小組或聯組;參加區政協的人民團體;區政協專門委員會和聯絡委員會。

(二)提案的內容。應當圍繞貫徹落實國家大政方針和我區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建言獻策;提案須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

(三)提案的格式。提案應當使用統一印製的提案紙,提案文字一般採用計算機列印,並將列印件貼上整齊。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發起人應作為第一提案人,簽名列於首位;以界別、會議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召集人簽名;以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和聯絡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該組織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四、不予立案的提案及處理

(一)不予立案的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1、涉及黨和國家祕密的;

2、國家明令禁止的;

3、中共黨員反映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意見的;

4、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5、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以及仲裁程式的;

6、屬於學術研討的;

7、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權益問題的;

8、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9、指名舉報的;

10、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

11、超越本區職權範圍的;

12、其他不符合立案標準的。

(二)不立案提案的處理辦法。對未予立案的提案,原則上採取轉化成資訊、轉來信或撤消等方式處理,並由提案委員會在審定後的20天內,通過電話、信函或面談等方式告知提案者,做好溝通解釋工作。凡涉及某有關職能部門、質量較高的未立案提案,可考慮採取修改、補充、合併等方式,通過在我區的某政協委員以提案形式送交某政協提案委,並將後續情況及時告知提案者。

五、提案承辦單位的確定

提案初審人和審定人審查提案時,要在瞭解掌握有關承辦單位工作職責的基礎上,認真填寫主辦單位和會同辦理單位的建議意見,為區委辦公室和區政府辦公室確定承辦單位提供方便。

六、提案的審查報告

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初審後,提案委員會(提案審查委員會)向閉幕會議書面報告提案收集和初審情況;會後,提案委員會對初審提案進行審定,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提案審查立案情況。

本細則由提案委員會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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