廁所管理制度(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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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所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城市公廁的規劃
第三章: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廁的保潔和使用管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禮貌建設,加強城市公廁管理,提高城市公廁衛生水平,方便群眾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市(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的公廁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包括公共建築(如車站、碼頭、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辦公樓等)附設的公廁。
第四條: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廁,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的裝置、設施。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公廁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廁的規劃
第六條:城市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佈局、改建並重、衛生適用、方便群眾、水廁為主、有利排運”的原則,進行規劃建設。
第七條:城市公廁規劃是城市環境衛生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準》及公共建築設計規範進行編制。
第八條:下列城市公共場所應當設定公廁,並應當設立明顯的標誌或指路牌:
(一)廣場和主要交通幹道兩側;
(二)車站、碼頭、展覽館等公共建築物附近。
第九條:城市公廁應當修建在明顯易找、便於糞便排放或機器抽運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廁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
建設單位經批准徵用的土地內含城市公廁規劃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公廁規劃和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修建公廁,並向社會開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
第十一條: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別由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和有關單位負責:
(一)城市主次幹道兩側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二)城市各類集貿市場的公廁由集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新建、改建居民樓群和住宅小區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風景名勝、旅遊點的公廁由其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共建築附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本條前款第二、三、四項中的單位,能夠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籤協議,委託其代建和維修管理。
第十二條:新建的公廁應當以水衝式廁所為主。對於原有不貼合衛生標準的旱廁,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築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條:公共建築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貼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對於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依照本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時應當先建臨時公廁。
第十六條:獨立設定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公廁產權單位應當依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管理好公廁檔案。非單一產權的公廁,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廁的保潔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公廁的保潔工作,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分別由有關單位負責或者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商籤協議,委託代管。
第十九條:城市公廁的保潔,應當逐步做到規範化、標準化,持續公廁的清潔、衛生和裝置、設施完好。
城市公廁的保潔標準,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廁的衛生及裝置、設施等進行檢查,對於不貼合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在旅遊景點、車站、繁華商業區等公共場所獨立設定的較高檔次公廁,能夠適當收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所收費用專項用於公廁的維修和管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於在城市公廁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能夠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罰款。
第二十四條:對於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能夠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
(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汙物,隨地吐痰,亂塗亂畫的;
(二)破壞公廁設施、裝置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
第二十五條:對於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擅自收費或者濫收費的,由當地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於違反本辦法,同時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能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來源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公廁管理,能夠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能夠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釋出。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廁所管理制度 篇2
城市公共廁所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提高城市公共廁所(以下簡稱公廁)的建設和管理水平,方便人民群眾,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公廁的規劃、建設及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在道路兩旁或者公共場所等處建造、設定的供公眾使用的廁所。
第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公廁規劃,作為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並納入城市分割槽規劃和詳細規劃。
第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廁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廁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財政、物價、園林、公用、交通、工商、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愛國衛生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廁的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
各城市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本轄區公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下列場所應當規劃建設公廁:
(一)主要道路兩側、綠地(休閒)廣場、大型停車場;
(二)車站、碼頭、機場、賓館、餐飲店、大中型市場(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旅遊景區(點)以及體育、文化、休閒娛樂等公共場所。
公廁的建設數量、位置、設計標準應當貼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CJJ27-20__)和《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CJJ14-20__)。
對嚴格按照規劃落實公廁建設任務的職責單位,由市政府給予補償和獎勵。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佔用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用途。公廁規劃用地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公廁建設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綠地(休閒)廣場及國有旅遊景區(點)內的公廁,由歸屬管理的部門或者單位負責建設;其他經營性公共場所的公廁,由公共場所的產權單位負責建設。
第九條:公廁建設附屬於主體工程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依法進行的公廁施工和設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
第十條:人員流量大、固定公廁數量不足的地段,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定活動式公廁。
第十一條:公廁竣工後,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經驗收合格的公廁,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變用途。
公廁的建設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公廁設定明顯、統一的指示標誌以及設施的使用標誌。
第十三條:公廁的日常維護、衛生保潔應當到達下列標準:
(一)各類設施齊全、完好、整潔;
(二)地面乾淨、整潔,牆面、擋板沒有汙跡和蛛網吊灰;
(三)糞便實行水衝化、無害化排放;
(四)便槽沒有積糞、糞疤、尿鹼、蠅蛆、雜物;
(五)採光、通風良好,按需帶給照明和機械通風;
(六)下水通暢,糞便不滿溢,貯糞池密閉,清水池有水無雜物;
(七)糞便及時清運、化糞池定期清渣,發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十四條:公廁應當禮貌使用,並禁止以下行為:
(一)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二)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汙水、汙物;
(三)在便池外便溺;
(四)損毀公廁的各項裝置、設施;
(五)在公廁牆壁、設施上亂塗抹、亂刻畫、亂張貼;
(六)將公廁設施移作他用;
(七)其他影響公廁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十五條:大型停車場、車站、碼頭、機場、賓館、餐飲店、大中型市場(商場、超市、集貿市場)、旅遊景區(點)以及體育、文化、休閒娛樂等經營性公共場所配設的公廁,應當在場所的營業時間內對外開放,並且不得收取入廁費用。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廁,應當全天對外開放;具體開放時間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季節變化和公廁所處位置予以確定並公佈。除活動式公廁外,不得收取入廁費用。
第十六條:下列公廁由市、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維護和衛生保潔,並由市、區財政負擔費用:
(一)由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廁;
(二)活動式公廁;
(三)單位自建但按照市政府的規定辦理了移交手續的公廁。
其他經營性公共場所配設的公廁,由產權單位或者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維護和衛生保潔,並自擔費用。對在公廁日常維護和衛生保潔工作中成績優秀的職責單位,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由市、區財政負擔費用的公廁實行考核管理,並按照考核分數撥付經費。80分以上的,由市財政承擔全部經費;60分以上不滿80分的,由市、區財政按比例分擔;不滿60分的,由區財政承擔全部經費。以上考核分數劃分標準每年提高5分,直至上限穩定在95分。
考核計分和市、區財政分擔比例以及對經營性公共場所公廁職責單位的獎勵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愛國衛生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市、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維護和衛生保潔的公廁,用水、用電按照行政事業用水收費標準、居民用電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關於公廁規劃、設計、建設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拆除公廁的,責令職責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恢復原狀,能夠並處該公廁造價一倍罰款;
(二)未經批准擅自停用公廁的,責令改正,每次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因清掏不及時,造成糞井糞水溢流的,對職責單位處以5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2小時到現場處置24小時內清掏乾淨。逾期未到現場處置的,罰款100元;24小時內未清掏乾淨的,每逾期一天,罰款50元;
(四)除第(三)項規定外,日常衛生保潔未到達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標準的,對職責單位處以50元以下罰款。
廁所管理制度 篇3
一、管理標準:
1、衛生紙無黴爛、變質,嚴格按核定的有償服務標準收費。
2、職責到人,全日開放,方便群眾,優質服務。
3、工具、物品要擺放整齊。
4、照明、供水、排汙設施完好。如有損壞,要及時修復。
5、管理房只供管理人員居住使用,不得讓外人留宿或作其它用途。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二、衛生標準
1、全日保潔,多次沖洗,做到無臭味。
2、廁內持續“六面光”。做到無蛛網、無煙頭、無紙屑、無雜物。
3、定期藥物消殺,做到無蚊蠅。
4、公廁周圍環境整潔,牆壁內外無亂寫亂畫亂貼。
5、廁內乾淨,便槽暢通。無汙跡、無尿鹼、無便垢。
廁所管理制度 篇4
1、廁所管理有專人負責,並進行定期檢查。
2、禁止在廁所裡隨地吐痰、亂扔瓜皮果核、紙屑等廢棄物。
3、禁止廁所的牆壁、隔板亂塗亂畫。
4、大小便池要隨時沖洗,並及時清查廁所內紙簍垃圾。
5、持續洗手池、地面大小便池的清潔乾淨,做到無積水、無尿鹼、無汙物、無異味。
6、加強對群眾禮貌衛生教育,注意衛生、禮貌如廁。
廁所管理制度 篇5
一、道德面貌
1、服從管理,工作態度積極、主動。
2、言行舉止文明,精神面貌好。
3、有較強的服務意識。
4、清潔用品和工具節約使用,負責保管。
5、愛護公物,經常檢查,發現走廊、樓梯、廁所、會議室等公共場所門窗、設施、燈具等損壞及時向總務處報告,並催促及時維修。保持校園設施裝置完好。
6、休息間、工具間乾淨整潔,不亂堆亂放。
二、日常工作
7、每天上下午各打掃教學辦公樓廁所衛生一次,做到地面乾燥,大小便槽內無尿鹼尿漬,無明顯臭味。
8、廁所衛生紙簍垃圾每天下班前清倒乾淨;廁所裡拖把每天清洗乾淨,掛放整齊;廁所牆頂、水管上做到無蜘蛛網和灰塵。
9、每年暑期用藥水將保潔區域的廁所清廁一次。
三、其他
10、節假日、寒暑假等按規定時間休息外,要認真完成總務處佈置的假期保潔工作。
11、積極主動認真完成總務處佈置的其他臨時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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