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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十五篇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十五篇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

一、發放和使用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十五篇

1、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依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不同勞動條件向員工發放,屬於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員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則發,否則不發。

2、遵照'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法律規定,凡在本公司生產崗位上工作的員工均享受同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3、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免費提供。

4、凡取得報酬的`外來人員(包括科研、設計、勞務、承包工程等),勞動防護用品開支已包括在支出費用之內,用人單位一律不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5、不在崗員工不應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員工因事(含學習、駐外工作、長期外借、出國等)、病、產假等原因離崗六個月及以上停發各類防護用品。

6、公司負責教育和監督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凡經過教育仍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者為蓄意違章,發生傷害者責任自負。

二、管理

1、綜合科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稽核和監督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範圍和使用情況,負責採購計劃的提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資格審定和價格限定工作,並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進廠驗收和費用管理工作。凡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入庫和發放。

2、採購計劃由各部門提出,交由儲運科採購,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廠家直接進貨,任何單位、部門、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紹廠家和產品為名干擾管理和採購工作。

3、生產與供貨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否則不得采購:必須具備生產條件和質量檢驗手段,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必須有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產品售價不得超出工商物價管理標準,有售後服務能力。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2

1、單位應明確勞動防護用品主管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安全健康的強制性預防措施,依據崗位工種特點及安全防護的需要發放。單位應無償向員工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3、各級管理人員、班組長應監督職工在上崗前必須正確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並標有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書和安全標誌。

5、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驗收必須儲存相關證明。

6、職工應保管好自己的勞動防護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損、報廢或者丟失。

7、未到使用期限勞動防護用品,凡有破損、報廢或失去防護功能的,經有關領導批准,以舊換新。

8、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應有臺帳,領用者本人簽字。

9、各類勞動防護用品應在使用期限內使用,超出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使用。防毒、防塵類呼吸器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時更換過濾材料。

10、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3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從業人員免遭或減輕各種人身傷害或職業危害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專案施工安全生產的基礎。為規範專案施工中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1專案部根據作業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規及《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等標準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

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須到有資質的專營商店或生產企業,必須具有“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質量鑑定證)。採購人員應索取“三證”的影印件備案存查。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3對於分包隊伍自行配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專案部應索取其“三證”的影印件備案存查。

4購置的護品須經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驗收。

5專職安全員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應按照使用要求對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6專案部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和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從業人員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會正確維護保養)。

7專職安全員必須隨時檢查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戴使用是否正確,對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8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且應調整好帽箍、帶扣後,繫緊帽戴;

2)電工作業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嚴禁酒後操作;

3)搭、拆腳手架及無可靠防護措施的臨邊、高空作業時,必須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禁止打結或接長使用,系掛牢固。

4)使用打夯機、砼振搗器時,必須按規定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5)使用電鑽、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戴絕緣手套;

6)吊籃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系掛在保險繩上;

7)電氣焊工作業時,必須戴電氣焊手套、使用護目鏡、防護服及面罩、穿絕緣鞋。高處焊接作業時,須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

8)高處作業時不得穿硬底和戴釘易滑的`鞋;

9)從事有機溶劑、腐蝕性和其他損害面板的作業時,應配戴橡皮或塑料手套、防毒過濾器;

10)使用園盤踞時,操作者應戴防護眼鏡;

11)粉塵作業環境下按規定配戴口罩;

12)在有機動車通行的環境下、及人機配合作業時,須穿反光背心;

13)使用木工機械時,操作者的工作服必須紮緊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釦;

14)進入施工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背,衣褲無破損殘缺;

15)其他有關個人防護用品的配戴規定。

9專案部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10專案部應建立儲存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記錄(包括“三證”)資料,並應由專職安全員備案,以備查驗。

附註:

1)安全帽上面應有四項永久性標誌,包括:製造廠名稱、商標、型號,製造年月,生產合格證和檢驗證,生產許可證編號。

2)塑料安全帽的有效期為2.5年,玻璃鋼(包括維綸鋼)和膠質安全帽的有效期為3.5年,超過有效期的安全帽應報廢。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4

一、目的

為了合理發放,使用員工個人防護用品,以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有利於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勞動部及省“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並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範圍

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防護用品包括:防護眼鏡、防毒、防塵口罩、特種手套、防護鞋、頭盔、工作服等,上述用具必須按需配備並妥善保管,加強管理及正確使用。

三、內容

1.員工防護用品是一種勞動保護輔助措施,必須按崗位發放,不能把勞動防護用品當作生活福利品發放。

2.享受勞動保護用品的員工,一律依據部門核定名單發放。

3.從事多種作業員工的防護品,應按其主要作業工種標準發放。

4.變動工種,應根據需要調整其防護用品。

5.員工上崗前應佩戴本崗位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對於員工不佩帶或不愛護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管理人員有權作出處罰。

6.防護用品在使用過程中損壞的,必須馬上到主管處登記,並換領新的防護用品。

7.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防護用品專櫃裡面,並由使用人負責保管,由企業安全委員會每兩月定期校驗一次。

9.企業設定了應急救援器材專櫃,以備緊急情況下使用,非緊急情況員工不得動用。

四、相關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防護用具檢查維護卡》aq-bzh30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5

為保障員工安全生產,加強勞動保護,合理使用勞動護品,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類勞動護品由公司統一購買並進行管理,由生產部、庫區集中發放,發放部門要建立個人領用卡(或檔案),領用者要在卡在簽名。

二、購買勞動護品要本著實用、耐用的原則,切實起到保護職工健康的作用。

三、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勞動護品配備標準和時間發放。

四、勞動護品是保障員工健康安全的'維護品,生產崗位必須嚴格按要求合理使用勞動護品,不得將勞動護品變為家庭福利。

五、如遇特殊情況,需用特殊勞動護品時,使用單位要提出申請,經總經理審批後配置。

六、生產部根據崗位不同或崗位調整情況,在規定的範圍內,靈活掌握髮放崗位及標準。

七、新入廠員工試用期滿後可享受勞動護品,離職或被辭退員工要將崗位固用勞動護品上交,辦好各項交接手續後方可離廠。

八、本制度可根據實際時行修改完善。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為了規範勞動保護用品的採購、貯存、發放,確保職工勞動保護用品的有效使用,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工廠範圍內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3、職責

3.1綜合管理部負責制訂工廠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和採購計劃。

3.2綜合管理部負責稽核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並監督執行,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用具的安全效能控制。

3.3各部門負責制訂應急性防護用品的採購計劃,供應部負責具體的採購、檢驗、發放工作。

3.4供應部建立“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臺帳”。

3.5綜合管理部對採購的勞動保護用品進行安全效能檢驗,確保勞保用品的安全效能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6各部門兼職安全員負責監督勞保使用情況,確保工作人員正確使用勞保用品。

4、防護用品選用原則

4.1選擇供應商:其必須有營業執照、有滿足生產需要的場所和技術人員、有保證產品安全效能的生產裝置、有必要的檢測手段、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檔案、產品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

4.2特殊防護用品:購買特種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鞋、安全網等,必須到具備“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全鑑定證)的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

4.3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的選用: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穿戴要舒適方便、美觀大方,不影響工作。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7

食品公司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概念

勞動防護用品是防護勞動者紮起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必需配備的一種預防性裝備,勞動防護用品有稱個體防護用品。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作用

勞動者在生產、建設、運輸、服務和科學研究中由於作業環境條件異常而超過人體的耐受力,防護裝備缺乏或缺陷,以及其他突發原因,往往容易造成塵、毒、噪音、強磁輻射、觸電、靜電反應、爆炸、燒燙、凍傷、淹弱、腐蝕、打擊、墜落、絞輾和刺割等急慢性危害或工作事故,嚴重的甚至危及生命,為了預防上述傷害,保證生產的順利進行,採取各種勞動安全和衛生技術措施來改善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發生,準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類別

發放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主要分類:

(1)頭部防護類(如:安全帽等);

(2)呼吸器官防護類(如:複式防塵罩、防毒面具等);

(3)聽力器官防護類(如:耳罩、耳塞等);

(4)眼、面部防護類(如:護目鏡、電焊面罩等);

(5)防護服類(如:防靜電工作服等);

(6)手、足防護類(如:絕緣手套、絕緣皮鞋、耐酸鹼鞋、保護足趾安全鞋等);

(7)防墜落類(如:安全帶、安全網等)。(四)使用中的管理

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和報廢管理制度,保證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和正確使用,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

(1)正確選用和採購勞動防護用品;

(2)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及時更換報廢勞動防護用品;

(五)本公司遵守勞動部於1963年頒佈試行的檔案《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規定了'應當按照勞動條件發給員工防護用品,屬於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則發,否則不發','在不同企業中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程,應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以及免費發給'等原則,並且要求企業單位'建立健全必要的發放、保管、使用、回收等制度,還應教育工人節約使用'還規定了地方和企業對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管理問題。

(六)保健品發放管理:

本公司在高溫季節,對工人發放毛巾、洗髮水、肥皂、風油精、人丹、六滴水,並有門衛負責。公司買一臺冷凍水機器,專做冷飲水,用礦泉水、青梅湯24小時提供,由食堂裡發放棒冰,1天發放3次,中午13:00時還專門做冷凍綠豆湯,提供車間員工,由公司領導發放。飲用工具全部在蒸箱消過毒,以確保衛生工作,讓每位員工放心飲用。本公司確保夏天做好一切防暑、降溫工作,讓車間員工安全生產工作,車間正常運轉。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8

1 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範施工現場作業的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保障從業人員在施工生產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特制定本制度。

2 範圍

2.1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建築施工作業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及管理。

2.2 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建築活動,應依據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其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

3 職責

3.1 工程部為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配備標準的制定,檢查督促下屬單位落實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

3.2 專案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按標準發放,監督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正確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3.3 財務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和保管。

3.4 工會、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檢查。

4 資源需求

必要的資金保障、適宜的貯存場所。

5 基本規定

5.1 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和其他人員,應依據本標準正確佩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以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5.2 本制度規定了建築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的基本技術要求。當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時,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5.3 建築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除應符合本制度以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4本制度所列勞動防護用品為從事建築施工作業的人員和進入施工現場的其他人員配備的個人防護裝備。

5.5從事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配備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應按規定正確使用。

5.6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應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為作業人員按作業工種配備。

5.7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應按作業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在 2m 及以上的無可靠安全防護設施的高處,懸崖和陡坡作業時,必須系掛安全帶。

5.8從事機械作業的女士及長髮者應配備工作帽等個人防護用品。

5.9 從事登高架設作業,起重吊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滑落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為從事自然強光環境下作業的施工人員配備防止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0 從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的勞動防護用品。

5.11 從事焊接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灼傷、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2 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安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3 從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中毒、灼傷的.勞動防護用品。

5.14 從事基礎施工、主體結構、屋面施工、裝飾裝修作業人員,應配備防止身體、手足、眼部等受到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5 冬期施工期間或作業環境溫度較低的,應為作業人員配備防寒類防護用品。

5.16 雨期施工期間應為室外作業人員配備雨衣,雨鞋等個人防護用品。對環境潮溼及水中作業的人員應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6 配備要求

6.1 架子工、起重吊裝工、訊號指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起重吊裝工應配備靈便緊口的工作服,繫帶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訊號指揮工應配備專用標誌服裝。在自然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6.2 電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維修電工應配備絕緣鞋,絕緣手套和靈便緊口的工作服。

(2)安裝電工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

(3)高壓電氣作業時,應配備相應等級的絕緣鞋、手套和有色防護眼鏡。

6.3 電焊工、氣割工的勞動防護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焊工,氣割工應配備阻燃防護服、絕緣鞋、鞋蓋、電焊手套和焊接防護面罩。在高處作業時,應配備安全帽與面罩連線式焊接防護面罩和阻燃安全帶。

(2)從事清除焊渣作業時,應配備防護眼鏡。

(3)從事磨削鎢極作業時,應配備手套、防塵口罩和防護眼鏡。

(4)從事酸鹼等腐蝕性作業時,應配備防腐蝕性工作服、耐酸鹼肢鞋、耐酸鹼手套、防護口罩和防護眼鏡。

(5)在密閉環境中或通風不良的環境下,應配備送風式防護面罩。

6.4 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安裝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鍋爐及壓力容器安裝工、管道安裝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保護足趾安全鞋。在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2)在地下或潮溼場所,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6.5 油漆工在從事塗刷、噴漆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

靜電鞋;防靜電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從事砂紙打磨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和密閉式防護眼鏡。

6.6 普通工在從事淋灰、篩灰作業時,應配備高腰工作鞋、鞋蓋、手套和防塵口罩,應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抬、扛物料作業時,應配備墊肩;從事人工挖擴樁孔丼下作業時,應配備雨靴、手套和安全繩;從事拆除工作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

6.7 混凝土工應配備工作服,繫帶高腰防滑鞋,鞋蓋,防塵口罩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混凝土澆築作業時,應配備肢鞋和手套;從事混凝土振搗作業時,應配備絕緣肢鞋,絕緣手套。

6.8 瓦工、砌築工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肢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

6.9抹灰工應配備高腰布面腳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

6.10 磨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肢鞋、絕緣手套和防塵口罩。

6.11 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服鏡。

6.12 木工從事機械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防噪聲耳罩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3 鋼筋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從事鋼筋除鏽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4 防水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塗刷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和鞋蓋,防護手套,防毒口覃和防護眼鏡。

(2)從事瀝青熔化,運送作業時,應配備防燙工作服,高腰布面肢底防滑鞋和鞋蓋,工作帽,耐高溫長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

6.15玻璃工應配備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從事打磨玻璃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6 司爐工應配備耐高溫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工作帽,防護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新增燃料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衝擊眼鏡。

6.17 鉗工、鉚工、通風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使用銼刀、刮刀、鏨子、扁鏟等工具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防護眼鏡。

(2)從事剔鑿作業時,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從事搬抬作業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從事石棉、破璃棉等含塵毒材料作業時,操作人員應配備防異物工作服、防塵口罩、風帽、風鏡和薄膜手套。

6.18 築爐工從事磨磚,切磚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9 電梯安裝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從事安裝,拆卸和維修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9

1、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購買合格的產品。

2、倉庫保管人員對勞動用品、用具應分類存放,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3、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發放必須做到定期發放。一般發放一次。

4、勞動防護用品、用具使用。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真正起到防護作用。

5、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領取由車間統一領取。

6、企業要經常對給勞動防護用、用具的使用人員講解使用的方法和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使用人員要認真學習使用要求,保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配備要求,企業必須無償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經經常檢查從業人員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佩戴情況,發現使用不正確的要及時糾正,並給予批評教育;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狀況進行檢測,保證其使用效能良好。

9、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用貨幣和其它物品替代。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0

1、嚴格執行上級規定的標準和原則,根據不同的工種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防護用品的發放,必須憑證建卡,填寫使用單,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由生產安全科稽核、登記,憑證則到勞保室領取。

3、新工人進廠,憑三級安全教育卡,老職工換工種,憑調令單到生產科,換卡後,發放勞動用品。

4、各部門因特殊需要增加防護用品,需由車間提出申請,報生產科,經主管廠長批准後,辦理髮放手續。

5、調離工廠的職工,勞保用品使用期相應延長。

6、一人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從事的主工種批准發放勞保用品。

7、外包內作業,合同承包作業的勞保用品,原則上都自行解決。特殊情況自己無法解決的',經主管廠長批准可適當發給或折價代購。

8、職工應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必須愛護、保管,不得任意改制,轉讓或出售。

9、對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扣罰或行政處分。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1

一、採購、個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等,必須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帶》(gb6095)及其他勞動防護用品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記或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採購勞動防護用品時,應查驗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的生產、經營資格,驗明商品合格證明和商品標識,收集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影印件。以確保採購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照相關規定按批量進行安全效能試驗、檢驗,並按照有關要求進行週期性檢驗。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免費發放,不得以貨幣或實物替代。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有采購、發放管理臺帳,臺帳中應明確領取人簽字手續,管理臺帳儲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五、勞動防護用品應專人管理,貯存過程中通風,避光,隔熱,並避免化學品的`侵蝕。

對施工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定期檢查,督促相關分包企業和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六、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施工作業人員能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工程專案部應有教育培訓記錄,有培訓人員和被培訓人員的簽名和時間。

七、對損壞或效能不符合防護條件的防護用品應予以報廢。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2

1、機械裝置應按照有關技術資料和出廠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安裝。安裝前應向操作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由安裝隊長、技術員、安全員在現場指揮安裝。

2、凡經過大修改造重新組裝的機械裝置,在使用前應進行技術試驗和安全裝置檢驗,雖經試驗未取得合格簽證前不準投放使用。

3、大型吊裝裝置試驗前應做一般技術檢驗、空載試驗、額定荷載及超載試驗,在試驗前先對整機的外觀進行全面檢查,看潤滑油是否充足,機件的裝配是否牢固,工作裝置與試驗專案是否符合要求。

4、裝置試驗與負荷試驗,主要試驗機械裝置的起動效能、動力效能、經濟效能、操作效能等,對試驗中所發生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與處理,以便作出是否合格,能否使用的決定,試驗合格後按照技術試驗記錄本逐項填寫,由參加人員共同簽字認可。

5、機械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精心保養,正確操作,合理使用,並做到“四懂、三會、二精”,即:懂原理、懂結構、懂效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會排除故障;精心保養,精心操作。

6、機械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端正工作態度,保證作業質量。並對機械裝置進行定期安全檢查,如發現有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以確保裝置和操作人員的安全。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3

冶金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的修訂方案

為了更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我們在20xx年1月4日公司標準化建設會議上,要求各分公司調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實施和發放使用情況。根據各分公司反饋回來的資訊,結合現在的發放標準,經過20xx年3月22日下午董事會和經理辦會議討論通過,修訂方案如下:

一、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分公司發放和承擔費用

1、小件勞動防護用品,指洗浴類(香皂、洗衣粉、毛巾等);手套類(線手套、電焊手套、防水手套、絕緣手套等);口罩類(紗口罩、防塵口罩、防毒口罩、過濾紙等);眼鏡類(電焊眼鏡、電焊面罩、防護眼鏡等)和耳塞。

2、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公司制定,分公司負責發放,分公司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供應部購進,購進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管理規定,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化要求。分公司發放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到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4、新增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同大件勞動防護用品一起下發預發表,月底發放結束,返回人力資源部上臺帳。原來由分公司發放的洗衣粉、手套、毛巾等按原發放標準和辦法執行。

5、有分公司發放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標準發放,公司安全部負責監督管檢查,發現沒有配備或者沒有佩戴的,從重處罰。

6、每月底,企管部根據人力資源部報出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彙總表》,把小件勞動防護用品費用單另擇出,計入分公司費用。

二、個別工種發放標準調整如下:

1、炸藥總庫保管:發放防靜電服、防靜電鞋,不發其他工作服。

2、燒火工發放標準:布工作服(12月)、藍色安全帽(12月),皮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皮工作鞋(12月),防護眼鏡(1年,分公司發放),毛巾(3月,分公司發放)。

3、修理工:增加護腳,使用期限6個月。

4、擋池工:增加防水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高筒膠鞋(12月)。增加分身雨衣(12月)。

5、破碎工、給料工:增加防塵口罩、耳塞4個月1個;皮帶工增加防塵口罩4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6、井上、井下勾料工:增加防塵口罩3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7、磁選工、過濾機工、砂泵工、振網篩工:需要防水手套由分公司和車間自備,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8、本條款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4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的勞保方針政策,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規範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髮放工作,進一步增強職工的安全防護意識,從而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號令《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

(1)、採購人應到國家定點經營單位或企業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在購買過程中,應要求經營或生產方提供出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檢驗合格證。在採購特種防護用品時,應要求經營或生產方提供出示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

2、勞動保護用品入庫前,採購人員應對購買的勞保用品仔細驗收檢查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3、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

(1)、倉庫保管應對勞動防護用品實行驗收、發放、保管,並實行失效報廢制度,從而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質量。

(2)、倉庫保管應對勞動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如有庫存不足等情況,要及時上報部門負責人。

4、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1)負責勞動防護用品責任人要建立統一臺帳,詳細填寫記錄人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

(2)勞保用品必須按時足額發放,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剋扣勞保用品。

(3)勞保用品用於勞動保護,不得轉讓、買賣。

(4)按崗位分發的勞保用品(如雨衣、雨鞋等),只准上班時使用不得帶離崗位。

(5)特殊工作崗位職工,另發特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

5、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1)、本公司職工在勞動防護用品的領取後要根據勞動需要對勞動防護用品應做到“三會”(會正確使用、會檢查可靠性、會簡單的維護和保養)。使用者要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確保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期內防護效能完好。

(2)、本公司職工要互相監督,在作業時嚴格按照規定方法正確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防止意外發生。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經發現,由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第一次發現罰款20元,再經發現罰款50元,第三次發現進行勸退。

1)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偽劣產品的;

2)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3)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4)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5)使用已損壞或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6、倉庫保管定期檢查,並實行失效報廢制度,從而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質量。

7、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附件)發放明細(附件)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篇15

為了更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我們在20xx年1月4日公司標準化建設會議上,要求各分公司調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實施和發放使用情況。根據各分公司反饋回來的資訊,結合現在的發放標準,經過20xx年3月22日下午董事會和經理辦會議討論通過,修訂方案如下:

一、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分公司發放和承擔費用

1、小件勞動防護用品,指洗浴類(香皂、洗衣粉、毛巾等);手套類(線手套、電焊手套、防水手套、絕緣手套等);口罩類(紗口罩、防塵口罩、防毒口罩、過濾紙等);眼鏡類(電焊眼鏡、電焊面罩、防護眼鏡等)和耳塞。

2、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由公司制定,分公司負責發放,分公司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供應部購進,購進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管理規定,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化要求。分公司發放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到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4、新增小件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同大件勞動防護用品一起下發預發表,月底發放結束,返回人力資源部上臺帳。原來由分公司發放的洗衣粉、手套、毛巾等按原發放標準和辦法執行。

5、有分公司發放的小件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標準發放,公司安全部負責監督管檢查,發現沒有配備或者沒有佩戴的,從重處罰。

6、每月底,企管部根據人力資源部報出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彙總表》,把小件勞動防護用品費用單另擇出,計入分公司費用。

二、個別工種發放標準調整如下:

1、炸藥總庫保管:發放防靜電服、防靜電鞋,不發其他工作服。

2、燒火工發放標準:布工作服(12月)、藍色安全帽(12月),皮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皮工作鞋(12月),防護眼鏡(1年,分公司發放),毛巾(3月,分公司發放)。

3、修理工:增加護腳,使用期限6個月。

4、擋池工:增加防水手套(3月,分公司發放),高筒膠鞋(12月)。增加分身雨衣(12月)。

5、破碎工、給料工:增加防塵口罩、耳塞4個月1個;皮帶工增加防塵口罩4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6、井上、井下勾料工:增加防塵口罩3個月1個,由分公司發放。

7、磁選工、過濾機工、砂泵工、振網篩工:需要防水手套由分公司和車間自備,公司倉庫辦理出庫手續。

8、本條款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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