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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歌學會財務管理制度

詩歌學會財務管理制度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寧夏詩歌學會章程》,為了加強本會財務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寧夏詩歌學會財務管理制度。

詩歌學會財務管理制度

一、總則

(一)為了規範各本會的經費管理使用,進一步實現本會內部資源的合理配置,保障本會活動的良好開展,促進本會的穩步發展,參照《寧夏詩歌學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二)本會為非營利性組織,其經費來源有:

1.會費;2.社會和個人資助;3 .政府資助;4.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5.銀行存款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三)本會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對全體會員負責,不得浪費。

(四)本會根據自身實際財務狀況安排活動,保持年度收支的平衡。

(五)本會財務由專人管理,並建立統一的賬目,接受主管單位寧夏文聯的監督複核。

(六)本會做好財務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並接受會員的監督。

二、財務人員

(一)本會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兼職工作,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二)本會負責人不得兼任財務職位,不得干涉財務人員的工作。

(三)財務人員履行的職責:

1.明晰登記資金來源、去向,並備有相應的原始憑證。

2.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3.定期向會長團彙報財務狀況,並接受會員的監督。

4.財務人員應積極主動配合本會的工作。

5.年末財務人員對本會財務賬目進行核對、彙總,並寫出書面總結,上報會長團。會長團對本會一年來的財務工作進行監督,核實。

三、會費、贊助費的管理

(一)本會根據《章程》的規定收取會費,收繳的會費如實入賬;如有會員變動應及時在賬目中反映會費的增減。

(二)收繳的會費全部存入本會賬戶。若需使用經費,須經會長團批准方可支取。

(三)本會與外單位合作所得贊助費,統一由財務入賬管理。凡以本會名義所得款項和物品統一入賬、登記,由會長團統一調配。

四、經費申請、報銷

(一)本會委員或祕書長向會長團提交活動、編書等策劃書及經費預算方案,須經會長團審批。

(二)委員或祕書長持加蓋本會公章的審批表到財務支取相應經費,並舉辦活動。

(三)活動結束後及時報銷,寫出總結報告。

(四)報銷發票必須是公章齊全的正規發票;發票標題必須寫明:“寧夏詩歌學會”全稱,寫清當時的時間。

(五)發票不得有任何塗改,票據應註明具體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發票上不易寫明的需另附清單,不得填寫辦公用品等籠統名稱。

(六)票據背面註明款項的詳細用途及經手人,且必須有祕書長和會長簽名方可報銷。

(七)原則上只報銷在預算內的支出的活動經費,特殊情況須經會長團特批

(八)必須如實報銷費用,不得虛報賬目;否則一經查實,上報會長團給予嚴肅處理。

五、責任

(一)本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嚴禁本會成員以權謀私,濫用、挪用、侵佔本會經費;一經查實,將給予嚴肅處理,可免去其相關職務的處罰;情節較重者,經會長團研究後上報主管單位嚴肅處理。

(二)會長團定期抽查本會的財務收支情況;若發現財務問題,將追究財務人員的責任,同時追究分管副會長的責任。

(三)本會支援會員、理事、委員等依靠社會贊助舉辦活動,但須經會長團審批,並不得損害本會的利益、形象和聲譽。

(四)本會資產來源接受審計部門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開。

六、附則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寧夏詩歌學會所有,本制度有關細則,另行規定。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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