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高壓開關管理制度(精選3篇)

高壓開關管理制度(精選3篇)

高壓開關管理制度 篇1

1總則

高壓開關管理制度(精選3篇)

高壓開關裝置對保證電力系統安全執行發揮著重要作用,為了加強電力系統入網執行高壓開關裝置的質量監督管理,確保系統、人員和裝置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各有關設計、基建、安裝和執行單位均應嚴格遵守。

2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72.5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開關裝置,即斷路器、隔離開關、負荷開關、接觸器、熔斷器、重合器、分段器、高壓開關櫃、組合電器以及箱式變電站、防誤操作連鎖裝置和直流電源裝置等。

3產品入網技術審查和試執行評價(鑑定)

3.1審批許可權

3.1.1凡12kv和40.5kv電壓等級首次開發和72.5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開關裝置,由國家電力公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技術審查和試執行評價(鑑定)。

3.1.2國家電力公司主管部門可視具體情況委託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主持產品的技術審查或試執行評價(鑑定),受委託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不得再向下屬單位委託,審查評價(鑑定)的結果應報國家電力公司。

3.1.3經國家電力公司認可的高壓開關裝置製造廠生產的40.5kv及以上電壓等級轉產(購圖紙或專利)新品種,由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負責審查和評價(鑑定)。

3.1.4產品技術審查或試執行評價(鑑定)合格後,由主持單位簽發證書。

3.2技術審查和試執行評價(鑑定)的必備條件

3.2.1產品製造廠應具有高壓開關裝置製造資質。

3.2.2產品型式試驗應符合國家、電力行業和國家電力公司相關標準的規定以及系統執行工況的要求,對於標準中的協商試驗專案,製造廠應在型式試驗前與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高壓開關研究所及所在地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高壓開關專責人協商確定。

3.2.3為確保產品型式試驗的嚴肅性和公正性,高壓開關裝置的型式試驗必須在國家認可的質檢中心或試驗站,(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西高所、沈高廠虎石臺試驗站、華通廠強電流試驗站)進行,其中沈高廠虎石臺試驗站、華通廠強電流試驗站在對本廠產品進行型式試驗時,應有其他具備資質的質檢中心或試驗站及當地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指派的代表參加。

3.2.4產品具備技術審查或試執行評價(鑑定)條件後,製造廠可向當地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提出申請,按審批許可權組織審查或評價(鑑定)。由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負責審查或評價(鑑定)的產品通過後,應將技術資料送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高壓開關研究所備案。需申報國家電力公司審查評價(鑑定)的產品,經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預審同意後,將意見及技術資料送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高壓開關研究所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書面意見報國家電力公司。

3.3技術審查和試執行評價(鑑定)的主要內容

3.3.1技術審查(鑑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生產技術的來源、計劃任務書、技術條件、試驗大綱、型式試驗報告、試製總結、標準化審查、技術經濟分析、安裝使用說明書、主要件主要項檢查表、備品配件及易損件清單、全套圖紙及明細表、工廠鑑定書和樣機出廠試驗資料等。

3.3.2試執行評價(鑑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進行批量生產所必備的條件(廠房、裝置、工藝、工裝)、技術力量構成、質量保證體系、檢測手段、工藝驗證綜合報告、批試總結、型式試驗報告、技術審查遺留問題的處理情況、工業試執行報告(包括試執行期間出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工廠批試鑑定書和產品抽試情況等。

4工業試執行

4.1按規定程式通過技術審查(鑑定)的產品方可安排在電網適當地點進行試執行考核。

4.2產品在電網中的試執行按“3.1審批許可權”分級管理,分別由國家電力公司會同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或電力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會同供電企業、發電廠協商安排,並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批。未經審批,各供電企業、發電廠不得自行受理試執行。

4.3試執行地點確定後,製造廠應與試行單位簽定“產品試執行協議”,協議應報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超高壓產品試執行協議應報國家電力公司。

協議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製造廠方: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安全技術說明、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負責試執行產品的安裝、除錯和試執行期間裝置缺陷的處理及技術改進,支付合理的試執行費用,負責賠償在試執行期間因產品問題而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試執行方:協助製造廠進行試執行產品的現場安裝和除錯,協助進行缺陷處理和技術改進工作,負責製造廠提出的各種執行資料的測試記錄和分析工作,負責申報產品試執行所需的批准手續和安全考核事宜,提供經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主管部門審批的試執行總結報告。

4.4新產品掛網試執行的考核時間一般不少於一年,試執行的產品數量一般不超過8臺。

4.5產品試執行期滿後,試執行單位應向其主管部門報告產品的試執行情況及改進意見,並提出試執行總結報告,做好終止試執行的準備。試執行工作結束前,協議雙方應根據產品的試執行情況和實際需要,商定試執行產品的處理方式和費用等事項。在解決了技術審查(鑑定)所遺留的問題,產品改進得到充分考核後,可結束試執行。由試執行單位的主管部門協同製造廠,向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申報試執行評價(鑑定)。

5電網現場試驗

5.1高壓開關裝置需進行電網現場試驗時,由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審批,並組織安排。

5.2進行電網現場試驗必須採取安全措施,保證電力系統和裝置的安全,儘量減小對系統正常發、供電的影響,被試產品進行電網現場試驗之前,應儘可能在試驗站已有條件下進行相應的試驗考核。

5.3承辦電網現場試驗的單位可根據試驗規模的大小和對電力系統影響的程度,與被試方協商確定試驗費用。

6高壓開關裝置的選型原則

6.1各電力設計、物資、基建和執行單位選用國內(包括中外合資)製造產品必須通過國家電力公司或其委託單位的技術審查或試執行評價(鑑定)。高壓開關裝置必須是經國家電力公司認可的產品,產品及配套件和主要元件應與通過型式試驗的產品及配套件、元件結構效能相同,各發、供電單位不得裝用不具備以上條件的產品及配套件、元件,否則造成事故時將追究有關人員及領導的責任。

6.2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進行高壓開關裝置的設計選型時,應有高壓開關專責(職)人蔘加。

6.3高壓開關裝置的選型應根據電網執行工況、產品效能和執行業績,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後確定。高壓斷路器的額定短路開斷電流至少應考慮滿足十年內電網發展的需要。

6.4城市電網、發電廠和變電所,宜選用無油化產品。7.2~40.5kv電壓等級宜選用真空斷路器,72.5kv及以上電壓等級宜選用sf6電器,選用sf6開關裝置應配備必要的氣體檢測和處理裝置。

6.5由於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投運使電網短路電流增加時,執行部門應按電網發展規劃的最大執行方式,核對開關裝置的額定短路開斷電流能否滿足要求,如不能滿足要求應及早向規劃、基建部門提出更換。

7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7.1新產品(包括新設計和改型產品)和完善改進後的產品,未按本辦法通過技術審查和試執行評價(鑑定)前,一律不得訂購、安裝、驗收和投運,否則執行部門有權拒絕使用。

7.2加強對高壓開關裝置的產品質量監督,杜絕假冒偽劣產品流入電力系統是保證裝置安全執行的前提條件,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及各級高壓開關專責(職)人應將此項工作列入工作計劃。凡訂貨批量較大或126kv及以上電壓等級產品,均應進廠驗收。驗收應包括對工廠生產過程、零部件質量、產品出廠效能的全過程監督。為確保基建安裝質量,執行部門人員應提前進入安裝現場,協助安裝單位把好安裝質量關,在安裝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必須徹底處理,不留隱患。裝置交接驗收工作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不符合要求執行單位不得驗收和投運。

7.3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應在使用上把好關,選用經國家電力公司認可的製造廠按照本辦法通過技術審查或試執行評價(鑑定)生產的產品(按鑑定型號、規格)。不得選用採取各種手段橫向整機擴散、轉讓、出售銘牌和入網證書的製造廠生產的產品。各種“分廠”、“聯合體”如非法使用認可廠的銘牌或證書,一經查出,將在國家電力公司範圍內通報,並取消原認可廠的資格。

7.4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高壓開關專責(職)人應及時收集各種產品在安裝、除錯、執行、檢修和事故中發現的質量問題並及時反饋給製造廠,協助製造廠不斷提高產品技術性能和質量。為了促進製造廠提高產品質量並及時解決事故中的質量問題,對高壓開關裝置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問題應及時報國家電力公司主管部門和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高壓開關研究所。

7.5凡生產高壓開關裝置的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企業,產品銷售到國內電力系統,均應接受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對於從國外引進的40.5kv及以下電壓等級高壓開關裝置批量整機或批量散件組裝的產品,應在中國有資質的試驗站進行全部型式試驗,72.5kv及以上電壓等級產品應在中國進行必要的試驗驗證,合格後方可入網使用。

7.6為了解各地高壓開關裝置製造廠的生產範圍和供貨品種,防止無序生產和未經技術審查或試執行評價(鑑定)的假冒偽劣產品流入系統,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應建立本地區高壓開關裝置生產廠及產品品種、型號、規格檔案。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高壓開關研究所建立全國高壓開關裝置生產廠和產品品種、型號、規格檔案,每年釋出一次公報,提供可訂貨的廠家、品種和規格的資訊,做好服務工作。

8高壓開關裝置的更換原則

8.1凡在電網中服役20年以上的高壓開關裝置,可根據技術經濟分析的結果給予更換。

8.2當斷路器的實際短路電流開斷能力不能滿足其安裝地點最大執行方式的短路電流要求時,應予更換。

8.3凡國家或電力系統已決定停止、裝用的產品,可根據實際執行情況,有計劃地淘汰。

8.4執行中的高壓開關裝置,因其效能或質量明顯地不適應安裝位置執行工況要求或不能保證執行安全時,應予更換。

9附則

本辦法由國家電力公司批准、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原能源部《高壓開關裝置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高壓開關管理制度 篇2

1總則

1.1高壓開關裝置是保證電力系統安全執行的重要控制和保護裝置,它包括斷路器、隔離開關、負荷開關、接觸器、熔斷器、重合器、分段器、高壓開關櫃、組合電器等。箱式變電站、防誤操作連鎖裝置和直流電源裝置等也歸入該專業管理。為了加強電力系統高壓開關裝置的專業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1.2高壓開關裝置應實行全過程管理。開關專責(職)人應參加有關電力工程中高壓開關裝置設計選型、工廠監造及交接驗收,負責督促執行中高壓開關裝置的檢修維護、缺陷分析和故障管理等各項工作。

1.3高壓開關裝置的專業工作應實行分級、分工管理,設立開關專責(職)人員,建立各級崗位責任制。開關專責(職)人應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經驗,並保持相對穩定。

1.4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為所轄電力系統內高壓開關裝置的專業歸口管理單位,負責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專業管理工作;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高壓開關研究所為國家電力公司所轄電力系統內高壓開關裝置專業技術歸口管理單位,協助國家電力公司進行本系統內高壓開關裝置的各項管理工作。

1.5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應在生產技術管理部門設立開關專責(職)人,歸口管理所轄範圍內發、供電單位的高壓開關裝置。

1.6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電力科學(試驗)研究院(所)是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專業技術歸口管理單位,應設開關專責(職)人員或專業小組,協助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做好高壓開關裝置的各項管理工作。

1.7各供電企業、發電廠(公司)或檢修公司應在生產技術部門設立開關專(職)人,工區、管理所或車間應設定相應的開關裝置專業檢修班組。

1.8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建立的sf6氣體進行監督,提供全過程的技術服務,並實行分級管理。

1.9各級高壓開關裝置專責(職)人,應對其管轄範圍內的高壓開關裝置及時提出反事故技術措施。

1.10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電力科學(試驗)研究院(所)、供電(企業)、發電廠(公司)及專業檢修公司的各級主管生產的領導和高壓開關專責(職)人員均應熟悉本規定,並認真貫徹執行。

2各級開關專責(職)人崗位職責

2.1國家電力公司高壓開關專責(職)人崗位職責

2.1.1負責國家電力公司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的專業管理工作。

2.1.2組織或參與高壓開關裝置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分析,組織制訂高壓開關裝置反事故技術措施及有關標準、規程。

2.1.3協調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使用中存在的重大技術問題。

2.1.4協調或參與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的選型、執行和製造質量的監督及解決安裝、使用中的有關問題。

2.1.5負責組織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和電力科學(試驗)研究院(所)開關專責(職)人員的技術培訓。

2.1.6根據需要組織國家電力公司系統高壓開關裝置專業工作會議。

2.2 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高壓開關專責(職)人崗位職責

2.2.1協助國家電力公司做好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的專業技術管理工作,並於每年上半年召集專業工作例會。

2.2.2協助國家電力公司實施對所轄電網中高壓開關裝置的選型、執行和製造質量的監督,並提出年度總結和技術分析報告。

2.2.3協調解決國家電力公司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使用中存在的重大技術問題,參與高壓開關裝置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和高壓開關裝置標準、規程的制訂。

2.2.4負責全國高壓開關裝置技術資訊的收集交流和《高壓開關技術通訊》的編輯出版工作。

2.2.5協助國家電力公司組織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和電力科學(試驗)研究院(所)開關專責(職)人的技術培訓。

2.2.6協助國家電力公司開展進網高壓開關裝置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2.3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開關專責(職)人崗位職責

2.3.1負責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的專業管理工作,組織提出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的反事故技術措施。

2.3.2負責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全過程管理,組織安排和實施為滿足電網安全執行所必須的高壓開關裝置技術改進。

2.3.3負責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的選型、質量監督、執行管理及事故分析。

2.3.4負責組織各供電企業、發電廠(公司)及檢修公司開關專責(職)人的技術培訓。

2.3.5每年對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執行、檢修情況,裝置事故率、障礙率、完好率等情況,按本規定附錄b的要求進行全面分析,並編報總結。

2.4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電力科學(試驗)研究院(所)開關專責(職)人崗位職責

2.4.1協助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開關專責人做好高壓開關裝置的專業技術管理工作。

2.4.2協助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實施對電網中高壓開關裝置的執行監督和事故分析,並提出技術分析報告。

2.4.3負責解決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執行中的關鍵技術問題。

2.4.4負責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技術資訊的收集與交流工作。

2.4.5協助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實施對各生產、施工、檢修單位的高壓開關專業技術培訓工作。

2.4.6協助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每年對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執行、檢修情況,裝置事故率、障礙率、完好率等情況,按本規定附錄b的要求進行全面分析,並編寫總結。

2.5供電企業、發電廠(公司)及專業檢修公司開關專責(職)人崗位職責

2.5.1負責本單位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的專業管理工作。

2.5.2負責安排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的檢修計劃和重大缺陷處理。

2.5.3負責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的執行監督、事故分析、統計和專業工作總結

2.5.4提出和安排實施高壓開關裝置的技術改進和反事故措施計劃,並組織、督促完成。

2.5.5負責組織各基層單位的'技術培訓。

2.5.6每年對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執行、檢修情況,裝置事故率、障礙率、完好率等情況進行全面分析,並編寫總結。

2.6基層單位高壓開關專業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2.6.1負責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的檢修和維護工作。

2.6.2及時處理高壓開關裝置的缺陷。

2.6.3實施上級安排的高壓開關裝置技術改進及反事故措施計劃。

2.6.4搞好高壓開關裝置的技術管理。

2.6.5負責組織班組人員的技術技能培訓。

3技術管理

3.1高壓開關裝置選用及安裝除錯

3.1.1開關專責(職)人應參加新建、擴建及改建工程高壓開關裝置的設計選型審查。工程中所選用的高壓開關裝置,必須符合國家、電力行業和國家電力公司現行的有關標準、規定及訂貨技術條件,並在有資質的試驗單位通過相關的型式試驗和按國家電力公司《高壓開關裝置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進行的技術審查(鑑定)。

3.1.2新產品必須按《高壓開關裝置質量監督管理辦法》進行掛網試執行並通過試執行評價(鑑定)。

3.1.3首次採用的新型高壓開關裝置,開關專責(職)人應會同基建部門組織執行、施工等單位參加除錯檢查(必要時進行解體檢查),核對引數,摸清內部結構,掌握技術性能,並積極創造條件測試各種技術資料,進行全面的執行、檢修、安裝技術摸底。

3.2基建投產前的交接驗收

3.2.1基建工程安裝的高壓開關裝置,在竣工投產前,應有供電企業、發電廠(公司)或負責該裝置檢修維護的檢修公司開關專責(職)人蔘加交接驗收。

3.2.2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及電力科學(試驗)研究院(所)的開關專責(職)人員,必要時應參加252kv及以上電壓等級高壓開關裝置的交接驗收。

3.2.3交接驗收應按國家、電力行業和國家電力公司有關標準、規程和國家電力公司《高壓開關裝置反事故技術措施》的要求進行,不符合要求不予驗收。

3.2.4基建部門應按施工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向使用單位移交有關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和備品備件等。

3.3執行管理

3.3.1變電所、發電廠(公司)的執行人員應具備高壓開關裝置專業知識,做好執行中高壓開關裝置的技術管理,按規定進行各項操作,定期進行巡視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記錄並向上級或有關單位彙報。

3.3.2電企業、發電廠(公司)及檢修公司的各級開關專責(職)人,應按現場反映的異常現象,定期進行執行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預防措施,確保安全執行。

3.3.3供電企業、發電廠(公司)的高壓開關裝置評級工作,由執行單位根據本規定“附錄a”評級標準進行,每年不少於一次。

3.3.4供電企業、發電廠(公司)及檢修公司對執行中高壓開關裝置中存在的一般缺陷,有條件的要及時消除,不能及時消除的缺陷,要納入檢修計劃,配合定期檢修予以消除。

3.3.5各基層單位對嚴重威脅安全執行的裝置缺陷應及時向上級部門的開關專職(職)人彙報,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預防事故發生。

3.3.6各級開關專責(職)人每年應根據高壓開關裝置的事故、障礙、執行和檢修情況,以及斷路器開斷短路電流的核對驗算結果,對照本單位的重點反事故技術措施和技術改進措施編制年度計劃,並督促、組織實施。

3.3.7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開關專責(職)人應參與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執行規程的編制工作。對本網的高壓開關裝置每年進行執行分析,並在國家電力公司召開的高壓開關裝置專業工作會議或專業工作例會上彙報。

3.3.8供電企業、發電廠(公司)及檢修公司的高壓開關裝置年度總結,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報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並抄送電力科學(試驗)研究院(所)。

3.3.9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電力科學(試驗)研究院(所)的開關專責(職)人員,每年應對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做出年度總結,經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審查後於四月底前報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和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高壓開關研究所。

3.3.10 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高壓開關研究所應於六月底前完成全國高壓開關工作總結和事故分析,報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

3.4檢修管理

3.4.1在保證電力安全生產的基礎上,為便於經濟考核及降低生產成本,各單位應組織編制包括有檢修專案、檢修工期、工時和材料消耗等主要內容的高壓開關裝置檢修定額、檢修工藝等,並經批准後貫徹執行。

3.4.2高壓開關裝置必須貫徹以“預防為主”的檢修方針,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檢修工藝的規定,並做好以下工作:

a.切實抓好計劃、準備、現場施工、交接驗收、總結評價等五個環節;

b.大力推廣經有資質單位組織鑑定認可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方法;

3.4.3供電企業、發電廠(公司)及檢修公司的開關專責(職)人應做到:

a.編制或掌握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的年度大修計劃;、

b.確定非標準檢修專案及技術措施的實施,並深入現場協助解決關鍵技術問題;

c.掌握本單位高壓開關裝置檢修計劃的完成以及專用測量儀器的定期校驗情況。

3.4.4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及電力科學(試驗)研究院(所)的開關專責(職)人應掌握252kv及以上電壓等級高壓開關裝置的大修計劃及其執行情況,並重點抽查、驗收重大的非標準檢修專案。

3.5技術改進

3.5.1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以及供電企業、發電廠(公司)及檢修公司應根據執行或檢修中發現的重點薄弱環節和關鍵技術問題,確定技術改進課題,組織攻關。

3.5.2技術改進攻關取得的成果,必須經試驗驗證及試執行,並通過審查或評價(鑑定)後方能推廣。對於重大技術改進專案,須報請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能推廣。

3.5.3對於在電網中執行的效能不能滿足要求的老舊高壓開關裝置應有計劃地安排更換。

3.6專業檢查

3.6.1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及電力科學(試驗)研究院(所)的開關專責(職)人應對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執行管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3.6.2對專業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認真研究並採取措施,及時組織力量處理。對於共性的問題,應及時發出通報,重大問題應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彙報。

3.7技術和管理標準、規程的執行

3.7.1各級開關專責(職)人應組織和督促本單位認真貫徹執行高壓開關裝置技術和管理的有關標準、規程、檢修工藝等,並組織制訂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的現場規程或實施細則。

3.7.2各級開關專責(職)人應負責收集高壓開關裝置的標準、規程和檢修工藝等在執行中發現的問題,並及時向上逐級反映,為下一步制定和修訂提出意見和建議。

3.8專業技術培訓

3.8.1 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高壓開關研究所受國家電力公司委託組織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高壓開關專責(職)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

3.8.2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開關專責(職)人組織所轄範圍內各供電企業、發電廠(公司)及檢修公司高壓開關專責(職)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

3.8.3供電企業、發電廠(公司)及檢修公司開關專責(職)人組織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專責(職)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

3.8.4高壓開關裝置的基層檢修及執行人員的專業基礎知識和應用技術培訓,由工區、管理所、車間、分場或班組組織進行。

3.9技術資訊交流

3.9.1國家電力公司系統高壓開關裝置的技術資訊工作由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高壓開關研究所歸口,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高壓開關裝置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技術動態等應及時反映,擇要在《高壓開關技術通訊》中登載,向各地生產、建設單位通報。

3.9.2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及電力科學(試驗)研究院(所)開關專責(職)人均為《高壓開關技術通訊》的通訊員,應積極報導本地區高壓開關裝置使用動態。各電力科學(試驗)研究所(所)高壓開關專責(職)人還應做好國內、外高壓開關裝置技術動態的資訊交流工作,及時收集、整理和分發有關技術資料。

3.9.3各級開關專責(職)人應做好高壓開關裝置檢修、執行及重大技術改進措施的專題總結,及時交流。

3.10檔案、資料管理

3.10.1各級開關專責(職)人、各專業檢修班組和變電所、發電廠升壓站,均應按規定建立相應的高壓開關裝置技術檔案,並應準確、齊全。

3.10.2各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及電力科學(試驗)研究院(所)應建立以下資料:

a.所轄範圍內高壓開關裝置的種類、型號、臺數及252kv及以上電壓等級斷路器的明細表(含生產廠、投運日期、技術引數等);

b. 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變電所、發電廠升壓站斷路器(包括髮電機、調相機斷路器)安裝地點的各級電壓母線歷年系統最大短路電流及重大裝置缺陷記錄;

c.裝置評級情況和重大事故及嚴重異常現象記錄;

d. 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變電所斷路器的合閘電源方式;

e.各種型號高壓開關裝置的技術資料,並按規定的內容和程式輸入計算機。

3.10.3供電企業、發電廠(公司)及檢修公司應建立以下資料:

a.本單位所有高壓開關裝置的種類、型號、製造廠、臺數的彙總表和明細表;

b.每臺斷路器安裝地點的最大短路電流及重大裝置缺陷記錄;

c.高壓開關裝置評級情況;

d.執行中每臺斷路器事故跳閘次數、事故及障礙情況;

e.各變電所高壓開關裝置的合閘電源方式;

f.各類高壓開關裝置的產品使用說明書。

3.10.4變電所、發電廠升壓站(或分場)高壓開關裝置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a.銘牌資料、安裝竣工報告和圖紙;

b.預防性試驗報告、每次檢修的除錯記錄及驗收報告;

c.高壓開關裝置評級的詳細記錄;

d.斷路器的操作和事故跳閘記錄;

e.歷年來安裝地點的最大短路電流和斷路器異動情況記錄;

f.配電磁機構斷路器在合閘過程中合閘線圈的端子電壓;

g.斷路器滅弧介質的化驗報告;

h.事故、障礙以及執行、檢修中異常現象的記錄,正確動作率,年平均檢修停運小時和平均事故停運小時。

所有資料必須有專人管理,並應與現場實際相符。

3.10.5檢修班組對檢修的每臺高壓開關裝置建立的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a.銘牌及裝置安裝圖紙;

b.每次檢修的記錄卡片、試驗報告、大修及改造後的驗收報告;

c.高壓開關裝置評級情況記錄,裝置缺陷記錄;

d.斷路器的操作和故障跳閘次數記錄;

e.高壓開關裝置事故及障礙記錄,執行及檢修中發現的異常情況處理和分析記錄;

f.年平均計劃檢修時間及故障檢修的停運時間;

g.產品使用說明書。

3.11故障管理

3.11.1為總結高壓開關裝置的事故教訓,及時掌握執行狀態和產品效能,各級開關專責(職)人應加強對高壓開關裝置的故障管理。

3.11.2高壓開關裝置在執行或檢修中發生了事故或障礙,供電企業、發電廠(公司)及檢修公司的開關專責(職)人應深入現場參加調查分析,並做好記錄。

3.11.3高壓開關裝置發生損壞,各供電企業、發電廠(公司)及檢修公司的開關專責(職)人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及電力科學(試驗)研究院(所)的開關專責(職)人彙報。

3.11.4發生了高壓開關裝置重大事故,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及電力科學(試驗)研究院(所)的開關專責(職)人應參加現場調查、分析,必要時國家電力公司、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高壓開關研究所專責(職)人應參與調查、分析。

3.11.5嚴重的高壓開關裝置損壞及拒動越級事故,在沒有進行現場調查、弄清其基本情況之前,應保持事故現場及事故裝置的原狀。電力集團公司、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省電力公司或電力科學(試驗)研究院(所)的開關專責(職)人應寫出專題報告報國家電力公司發輸電運營部和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高壓開關研究所。

4備品備件管理

4.1高壓開關裝置的備品備件分為一類備品備件(即事故搶修備品備件)和二類備品備件(即易損和檢修備品備件)。

4.2高壓開關裝置的備品備件實行分級儲備。

4.2.1易損備品備件一般由高壓開關裝置專業檢修班組保管。

4.2.2檢修備品備件和126kv及以上電壓等級斷路器的事故搶修備品備件一般由供電企業、發電廠(公司)或檢修公司集中儲備。

4.3各級開關專責(職)人應按照《電力工業發供電裝置的事故備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高壓開關裝置的事故備品備件定額。

4.4高壓開關裝置的備品備件要定期進行檢查、試驗,以保證其經常處於完好狀態,隨時可以使用。

4.5備用的sf6氣體按照有關技術管理辦法進行檢測、管理。

5附則

本規定由國家電力公司批准、解釋,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原能源部《高壓開關裝置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高壓開關管理制度 篇3

為加強採場高壓電纜安全管理,防止人身傷害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1、機臺發現本裝置電纜接地,對地放電時並戴好勞動保護,立即用絕緣杆把機臺控制電纜的跌落保險拉掉,掛上“有人作業、禁止合閘”標牌,電纜包好,檢查無誤,經與本機臺聯絡好後方能重新送電。

2、電纜短路或突然停電時,先檢查本機臺電纜及跌落保險,如發現跌落保險熔斷絲已斷,及時通知帶班長聯絡停電,接到確認停電後再更換維修跌落保險。聯絡停送電必須同一人,然後在處理本機臺故障。

3、兩機臺合用一個跌落保險時,不是本機臺拉掉的保險,在未和另一個機臺取得聯絡時,不能隨便恢復送電。

4、當機臺電源電纜有接線變化時,當班司機要負責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值班電工、班長、區長等非直接操作人員發現電氣故障,都有責任通知機臺操作工人,聯絡停送電必須同一人,停電處理。

5、所有正常的停送電,如架線、倒電纜等,必須和班長取得聯絡,由帶班長通知各作業機臺停止作業後,通知礦排程室停電,工作完成,再由帶班長聯絡送電。

6、事故停電後必須查清原因,查不清原因任何人不準聯絡恢復送電。

7、禁止借停電時間進行不拉跌落保險的電氣維修。

8、跌落保險熔斷絲不能用其它材料代替,不能隨意提高熔斷絲的承載能力。

9、在採場上空發生大的雷雨時,將沒有進行作業的電鏟、潛孔鑽、碎石器的`高壓開關拉掉,來得及時可以拉掉跌落保險。

10、如雷雨離採場較遠,裝置可正常作業;如出現大雷、暴雨時電鏟要停止作業,並拉掉高壓開關,等雨停後檢查高壓開關櫃沒有漏雨,方可送電。如有漏雨,必須向區、帶班長彙報,以有關人員處理後方可送電。

11、帶班長、電工、崗位工必須清楚採場高壓電纜線路狀況,線路改動後及時向下班人員交清。

12、新上裝置操作人員四個月內不允許聯絡停送電,必須由同班老司機負責,實習人員一律不允許停送電。

13、裝置修理時必須掛警示牌(有人作業嚴禁送電),停電、送電必須同一人。

14、嚴禁車輛碾軋電纜。嚴禁行人跨越踩踏電纜。

15、移動電纜時必須使用有良好絕緣的電纜勾,嚴禁用手直接抓電纜。

16、電纜應保持絕緣良好;敷設在地表部分,應有警示標誌;橫穿道路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17、在長度150m範圍內,橡套電纜接頭應不超過10個,否則應予以報廢。

18、如遇雷雨等特殊天氣需停電時,黑山公司代班長直接和礦排程室聯絡停送電;柏泉公司班長直接聯絡停送電,其他公司執行本單位相關規定。

19、違反本規定按公司相關制度予以考核,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本制度有公司安全處起草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其執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zh-tw/wenmi/guizhang/93jng8.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