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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寵物管理規定(通用9篇)

小區寵物管理規定(通用9篇)

小區寵物管理規定 篇1

第 一 節 總 則

小區寵物管理規定(通用9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區寵物豢養管理,保障小區業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所述寵物,包括小型犬、貓、鳥等動物;

第三條 本小區准予豢養上述寵物,不準飼養家禽家畜(包括:

雞、鴨、鵝、羊、豬、兔、牛、馬等);

第四條 其他寵物豢養規定。參照以下養犬管理規定執行。 第 二 節 小區內養犬條件

第五條 凡本小區內飼養犬類的養犬人必須持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

第六條 養犬人必須到所住地的區、縣公安機關辦理登記註冊,領取《養犬登記證》,並保證每年檢查一次;

第七條 養犬人必須持《動物健康免疫證》和《養犬許可證》到小區進行登記備案,否則視為無證豢養行為。

第 三 節 小區內養犬規定

第八條 禁止飼養具有攻擊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養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養犬人應為所飼養犬隻進行一年一次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物業客服中心做好督促、檢查;

第十條 合理飼養和管理所養犬類,避免飼養犬隻狂吠影響他人.家中無人時,應將犬隻妥善安置。

第 四 節 小區內遛犬規定

第十一條 小區主要道路、廣場等業主活動場所30米範圍內,以及在重大節假日或者小區舉辦重大活動期間請勿遛犬。遛犬時,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第十二條 養犬人應文明遛犬並攜帶寵物糞便袋或垃圾袋,及時清除犬隻所排洩的糞便。對未能及時清理犬隻糞便的行為,物業客服中心有權要求養犬人進行清理。

第 五 節 處 理 辦 法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物業管理人員有權進行管理和制止,對無證犬、無登記犬,物業客服中心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四條 對小區內飼養的具有攻擊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業客服中心將對養犬人進行勸阻,若不聽勸阻,物業客服中心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五條 飼養的寵物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對於如所養犬隻狂吠不止,建議配帶犬口罩,確保小區安靜。對於不採取措施的,物業客服中心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由公安機關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六條 所養犬隻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應及時把傷者送往正規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並立即通知物業客服中心,並且對於受害人要給予一定賠償;

第十七條 如養犬人所養犬隻侵擾他人,物業客服中心以書面責令整改無效後,有權採取強制措施或通過公安機關予以制止及通過法律訴訟向養犬人追討賠償。

第十八條 寵物死亡,養主必須及時與畜牧獸醫部門聯絡,在其指導下對寵物屍體進行處理。嚴禁隨意丟棄,嚴禁在小區內火化或深埋寵物屍體。

第十九條 凡在小區內亂竄,無養犬人牽領管理的犬隻,物業客服中心將視為流浪狗,並組織專門人員抓捕,或趕出小區,以確保小區環境整潔、衛生、安全。

小區寵物管理規定 篇2

根據《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第四條,本小區為犬類禁養區的範圍,結合有關規定和小區大多數業主的意見。為保障小區業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並根據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小區禁止飼養各種犬類和各類寵物(貓、蛇、鱷魚、鴿子等);不準飼養家禽家畜(包括:雞、鴨、鵝、羊、豬、兔、牛、馬等);

第二條 導盲犬按《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依法飼養;

對現有養犬的管理規定:

第一條 凡本小區內飼養犬類的養犬人必須到縣公安機關辦理登記註冊,領取《養犬登記證》,並保證每年檢查一次;

第二條 凡本小區內飼養犬類的養犬人必須持有動物防疫部門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並對飼養犬隻進行一年一次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小區管理處應做好督促、檢查;

第三條 養犬人必須持《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到小區物業管理處進行登記備案,否則視為無證飼養行為。

第四條 養犬人應看管好所飼養的犬隻,不得因犬叫聲而影響他人正常休息,對噪聲較大的犬隻,應採用加嘴套或牽出小區等方法加以控制;

第五條 養犬人攜犬出戶時,應當束犬繩,並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不得在樓道內、架空層或人流較多區域內溜犬,並主動避讓老人、孕婦、兒童及殘疾人;

第六條 養犬人應文明遛犬並攜帶寵物糞便袋或垃圾袋,及時清除犬隻所排洩的糞便。對未能及時清理犬隻糞便的行為,物業公司有權要求養犬人進行清理或由物業公司代為清理並收取相應的保潔費(每次100元),否則將犬隻驅逐出本小區;

第七條 犬隻乘坐電梯時,養犬人應為犬隻戴嘴套或由養犬人抱乘電梯,並避開電梯使用高峰期;

違反管理規定的處理辦法

第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物業公司有權進行管理和制止,對無證犬、無登記犬,物業公司有權收繳並將其驅逐出本小區或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條 對小區內飼養的具有攻擊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業公司將對養犬人進行勸阻,若不聽勸阻,物業公司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三條 飼養的寵物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對於所養犬隻狂吠不止,建議配帶犬口罩,確保小區安靜。對於不採取措施的,物業公司有權採取強制措施或向公安機關舉報,由公安機關採取相應措施;

第四條 因犬造成的人員傷害,養犬人應立即將傷者送醫院救治,並立即通知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有權向公安機關上報。

第五條 如養犬人所養犬隻侵擾他人,物業公司以書面責令整改無效後,有權採取強制措施或向養犬人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 寵物死亡,養主必須及時與畜牧獸醫部門聯絡,在其指導下對寵物屍體進行處理。嚴禁隨意丟棄,嚴禁在小區內火化或深埋寵物屍體。

第七條 凡在小區內亂竄,無養犬人牽領管理的犬隻,管理處將視為流浪狗,並組織專門人員抓捕,或趕出小區,以確保小區環境整潔、衛生、安全;

以上管理規定,請廣大業主互相轉告,並自覺履行。讓我們共同創造一個文明、和諧、舒適的居住環境!

平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日

小區寵物管理規定 篇3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區寵物豢養管理,保障小區業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所述寵物,包括小型犬、貓、鳥等動物;

第三條 本小區准予豢養上述寵物,不準飼養家禽家畜(包括:雞、鴨、鵝、羊、豬、兔、牛、馬等);

第四條 其他寵物豢養規定。參照以下養犬管理規定執行。

第 二 章 法 律 依 據

第五條 《市犬類綜合治理實施意見》;

第六條 《市犬類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條 《市關於依法加強犬類管理的通告》;

第八條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九條 《市限制養犬規定》

第 三 章 小區內養犬條件

第十條 凡本小區內飼養犬類的養犬人必須持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

第十一條 養犬人必須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註冊,領取《養犬登記證》,並保證每年檢查一次;

第十二條 養犬人必須持《動物健康免疫證》和《養犬許可證》到小區物業管理處進行登記備案,否則視為無證豢養行為。

第 三 章 小區內養犬規定

第十三條 園區每戶只准養一條觀賞犬(體長標準:成年犬一般不能超過50cm),禁止飼養具有攻擊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養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養犬人應為所飼養犬隻進行一年一次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小區管理處應做好督促、檢查;

第十五條 合理飼養和管理所養犬類,避免飼養犬隻狂吠影響他人。家中無人時,應將犬隻妥善安置。

第 四 章 小區內遛犬規定

第十六條 為避開人流高峰,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養犬人在小區內溜犬時間應在每天早上7:30分以前,晚上20:30分以後,其它時間均不準在小區內遛犬;

第十七條 養犬人攜犬出戶時,應當束犬繩,並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不得在樓道內或大堂區域內溜犬;

第十八條 養犬人不得攜犬進入兒童遊樂場和居民休閒活動區;

第十九條 養犬人應文明遛犬並攜帶寵物糞便袋或垃圾袋,及時清除犬隻所排洩的糞便。對未能及時清理犬隻糞便的行為,物業公司有權要求養犬人進行清理或由物業公司代為清理並收取相應的保結費(每次五元),否則將視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或驅逐出本住宅區;

第 五 章 處 理 辦 法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物業公司有權進行管理和制止,對無證犬、無登記犬,物業公司有權收繳並將其驅逐出住宅區或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一條 對小區內飼養的具有攻擊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業公司將對養犬人進行勸阻,若不聽勸阻,物業公司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二條 飼養的寵物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對於如所養犬隻狂吠不止,建議配帶犬口罩,確保小區安靜。對於不採取措施的,物業公司有權採取強制措施或向公安機關舉報,由公安機關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三條 所養犬隻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應及時把傷者送往正規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並立即通知物業公司,並且,對於受害人要給予一定賠償;

第二十四條 如養犬人所養犬隻侵擾他人,物業公司以書面責令整改無效後,有權採取強制措施或通過公安機關予以制止及通過法律訴訟向養犬人追討賠償。

小區寵物管理規定 篇4

為維護本住宅區交通秩序,加強機動車車輛停放管理,方便住戶車輛保管,根據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物業公司負責小區內交通管理和機動車輛停放管理。所有車主在規定泊位內停放車輛,並交納相應的車輛停放場地佔用費。物業安保人員應做好出入車輛登記和交接班工作,嚴禁擅自離崗,做到文明執勤,認真檢查,熱情服務,及時指揮車輛停放,維持小區內車輛停放秩序。

二、非本小區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小區停放,若需要進入小區辦事,超過15分鐘,按每小時5元收取停車費,超過3小時按15元收取停車費。

三、大貨車(2噸以上)、集裝箱車等大型車輛不得進入小區。

四、所有車主必須在指定泊位內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地小區進出車路口。若車主不按規定隨意停放,造成一切後果由車主負責。

五、車輛進入小區時,安保人員須登記車輛牌號、進入時間、車輛車型,以備查閱之需。

六、停車後駕駛者必須鎖好車門窗,調好防盜系統到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必須隨身攜帶,物業安保人員不負責看管車內任何物品。

七、車輛帶貨出場,必須有相應證明,屬貴重、大件物品或搬家時,必須由戶主到物業單位辦理放行手續,方可出場。

八、不得在小區內試剎車、練習駕車、大型修車,有滴漏機油車必須清洗乾淨。

九、車輛進入小區不得鳴號,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不得損壞小區設施。

十、車主停車出入證遺失要立即到管理處申明、補辦,否則後果自負。

十一、車主不得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物業安保人員執行公務。

十二、物業公司僅提供車輛停放場地及管理(車位有償使用),不負責保管。如車輛丟失或損壞,物業公司不負責賠償。車主與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過程中,物業公司應積極配合車主,提供監控錄影,車輛進出登記等相關證據,便於車主理賠手續辦理。

小區寵物管理規定 篇5

1、小區停車場,專供購(租)車位的住戶使用,所有外來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閒雜人員不得入內。

2、小區住戶車輛長期停放地下停放地下停車場須辦理車輛藍芽卡,一車一卡,持卡出入,臨時停車須登記。

3、租用固定車位的車輛應該按們停放,租用非固定車位的車輛由保安人員指揮按序停放,對臨時進入區內的車輛停放實行擇位停放。

4、停車場地將採取24小時值班並做好記錄,嚴格按消防規定配備消防裝置和器材。

5、停車場地應保持環境衛生,不得在停車場內擺攤點、會客、喝酒、睡覺、喧譁、吵鬧和長時間聊天。

6、車輛進入停車場禁止鳴喇叭,限速5公里/小時。

7、停車場禁止裝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8、車輛進出和停放要注意前後左右車輛的距離,不得對其它車輛的進出和其它車位的使用造成阻礙。

9、停車場保安人員應對停放車輛認真檢查車型,車牌號和車輛有無上鎖或外部破損等異常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車主並做好登記。

10、車輛停放後,車主要帶走車上所放置的物業,並鎖好車

鎖、車門和車窗、否則責任自負。

11、車主要愛護停車場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訊等一切公共裝置,不慎損壞時需照價賠償,若造成嚴重事故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2、有固定車位的車主要嚴格按照物業公司規定的停放費標準,按時交費;臨時車輛由管理員指引停放位置,並根據停車時間規定收費。

13、若車主不慎丟失車輛藍芽卡,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提供有關資料,經核實後繳納辦卡成本費,由物業公司補發出入卡。

14、若車輛在停放區被損壞者,原則由損壞雙方協商解決,嚴重者可向保險公司索賠,當班保安員與物業公司共同協助調查處理。

15、所有停放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對違規行為和停泊車輛的車主,管理員有權採取警告、罰款、拖車等處罰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一概由車主負責。

小區寵物管理規定 篇6

露天停車場:

1.設定固定停車場,白磚鑲出停車位(3×5.7),畫出車位號;

2.每個車位安裝鎖車器(兩把鑰匙:車主一把、物業一把);

3.停車場設定標識牌;

4.停車場設定電子巡更器,保安每2小時巡檢一次;

5.露天停車場免費停車,可避免因被盜、碰撞或刮傷等糾紛;或實行收費30元/月,繳納公眾責任保險,一旦發生丟失、被盜、撞壞或刮傷予以保險賠償;

6.與車主簽定停車協議。

地下車庫:

1.只限實華園小區業主存車,建立業主車輛電子檔案(門牌號、姓名、工作單位、車名、車號、顏色、聯絡電話、實車照片)

2.地下車庫24小時存取,車庫出入口、通道口設定門禁系統;車主憑卡通行通道或存取車輛。

3.設定升杆式門禁系統,車卡、門禁卡、通道卡一卡三通;

4.收費標準:200元/月,預交半年;

5.人執管理:三班倒,每班2人(24小時連倒)負責監控系統、消防系統、衛生管理。

小區寵物管理規定 篇7

為了使進出X小區的車輛安全、有序,特制定車輛停放管理規定,請自覺遵守。

一、小區交通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規定:

1、小區內停車場採取購買或租用車位的方式,對進入小區內的各種車輛(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實行全封閉式統一管理(禮賓24小時值班),請各業主(住戶)先在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引導下辦理好車位租用手續,領取“IC卡”後,方可使用停車場。

2、車輛進出停車場時,禮賓人員認“卡”對車,“車位卡”與車輛牌號不符合者,禁止車輛出入,所以請車主(司機)認真保管好“車位卡”並隨身攜帶,如“卡”一旦丟失或損壞,車主應在第一時間書面報請服務中心進行處理,否則由此而產生的任何後果將由車主負責。

3、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4、停入小區的車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檔案等,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離車時要鎖好門窗,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5、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嚴禁超車。

6、機動車輛在小區內禁止鳴喇叭。

7、不準在小區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習。

8、不準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9、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在停車場(庫)或道路上劃線停車位內停放,非機動車必須停放在服務中心指定位置),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經勸阻不聽者,將按市“交管部門拖車處罰管理辦法”處理。

10、除執行公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等)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二、停車場(庫)管理規定:

1、停車場停放車輛為高度不超過1.8m的小汽車和小型貨車。

2、停車場的停車位只供機動車輛停車用,禁止擅自改變車位使用功能或從事除停車以外的其

他行為。

3、嚴禁小孩及無關人員進入車庫車道及場內玩耍。

4、車輛進出車庫停車場憑車輛入場證,按規定所提示方向減速慢行,有秩序地進出,車輛在停放、行駛中應注意安全。

5、車輛必須按指定的泊位有序地停放,嚴禁跨越車位或在車道上停放。

6、車輛進入地下停車場必須服從場內管理人員的指揮排程,嚴禁車輛在出、入口處逆向行駛。

7、嚴禁在地下停車場內加油,維修保養車輛。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場內管理人員同意。

8、嚴禁裝載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及裝有貨物的貨車進入停放。

9、車輛停放後,貴重物品不能留滯在車內,人員離開時應該關好門窗、車門,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一切由車主自負。

10、禁止在地下停車場內吸菸。

11、禁止在地下停車場內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服務中心審批,並做好有效防範措施,方可動工。

12、嚴禁在停車場記憶體放汽油、機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及焚燒廢棄物;不準在車庫私拉電線。

13、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車場內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防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14、禁止一切車輛在停車場內練習、修理車輛及車輛加油、過油、洗車等。

15、所有車主應自覺保持車場內清潔衛生。

16、車輛進場、離場時,車場管理人員有權對車況進行管理,檢查。車主須配合履行相應的驗車手續後方可離開,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16、任何人發現火警時,都應當立即報管理人員,必要時可利用地下停車場內現有的消防設施滅火。

p; 服務中心

小區寵物管理規定 篇8

一. 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二. 內部車輛出入小區憑證出入,外部車輛出去小區時,司機應配合門崗進行核實登記試行臨時收費管理,由值班員履行登記手續。

三. 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停放時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四. 非業主車輛在停放小區過夜時,若臨時滯留必須停放按照公司臨時或過夜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五. 嚴禁在人行道上、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和臨時車輛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機動車輛必須放在指定的停車場)

六. 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隨意停放。

七. 凡因不遵守車輛停放規定而造成車輛損傷,後果自負。

八. 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行駛,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機動車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嚴禁超車。

九. 停放好車輛後,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

十. 進入車輛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等物品。

小區寵物管理規定 篇9

為了加強對出入、停放本小區車輛的管理,維護小區正常生活交通秩序,確保住戶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對出入、停放本小區的車輛作如下規定:

1、凡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嚴禁進入小區。2噸以上的卡車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小區。

2、本小區有車輛的住戶,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通行IC卡(原小區配發的門卡),憑IC卡通行大門,及在小區停放,按規定收取停車管理服務費。

3、本小區住戶車輛進入小區後,有車庫的住戶必須將車停放在車庫內,無車庫住戶必須將車停放在指定停車位置,嚴禁亂停亂放。

4、非本小區住戶的車輛,進入大門時應主動向門衛出示證件,講明進入原因,符合進入條件的領取臨時通行IC卡,並做好登記,方可進入小區,嚴禁衝闖大門。出小區時收回IC卡,並按停車時間收取停車費。遺失、損壞IC卡,照價賠償(每卡30元)。

5、進入本小區的貨車,卸完貨物後應及時離開小區,因故不能離開的,應將車停放在指定停車位置。

6、進出、停放車輛必須服從小區管理人員的管理。駛入小區的車輛應減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不得鳴號。如車輛損壞路面或公用設施,應照價賠償損失,並視情節處以罰款。

7、管理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嚴格執行車輛出入、停放管理規定,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與車主拉關係,收受賄賂,放鬆管理,違者從嚴處理。

8、違反以上規定者按小區有關規定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9、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10、原則上非業主車輛不得停放在小區過夜,若確須停放應該停在指定位置。

11、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隨意停放。

12、機動車輛在本區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摩托車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嚴禁超車。

13、停放好車輛後,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

14、不準在小區內任何場所試車,修車、練車、洗車。

15、不準在人行道上、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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