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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需求對接制度(精選7篇)

志願服務需求對接制度(精選7篇)

志願服務需求對接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志願服務需求對接制度(精選7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文明志願者隊伍建設,促進志願者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推動永濟市志願服務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有關精神,結合永濟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活動以及對志願服務活動的支援與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文明志願者,是指出於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技能、體能、物質等資源,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註冊志願者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在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註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願者。

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是依法成立,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四條鼓勵、引導志願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註冊,成為註冊志願者,以便參與志願服務,享受專業培訓、服務認證、權益保護、表彰激勵等服務。

第五條文明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平等、無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應當受社會尊重,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招募與註冊

第六條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可採取公開招募與定向招募相結合、經常性招募與階段性招募相結合、面向個人招募與面向集體招募相結合等方式開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願者招募機制、穩定通暢的招募渠道和形式多樣的招募方式。

(一)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可根據志願服務專案和崗位需求情況,通過報紙、電視、網路、廣播、資訊欄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有關志願者需求數量、崗位要求和報名方式等招募資訊,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創造便利條件。

(二)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可深入社群、農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志願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動員熱心公益的廣大市民特別是有一技之長的.專業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願者隊伍,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七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組織本單位、本系統、本社群自願參加志願服務的人員集體加入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參加各類志願服務活動。

第八條建立永濟市志願者註冊制度。申請成為註冊志願者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具有“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

(二)年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前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

(三)具備參加志願服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四)品行端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相關規定。

第九條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為永濟市志願者註冊機構(以下簡稱“註冊機構”)。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受委託開展註冊工作的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名單

第十條永濟市志願者註冊程式如下:

(一)凡符合志願者註冊條件並志願從事志願服務的個人,可通過網路、電話或直接到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等方式向註冊機構提出申請,填寫《永濟市文明志願者註冊登記表》,提供個人的基本資訊及可參加的志願服務的類別、方式、時間等必要資訊。申請人身份證號是註冊的必要認證資訊。

(二)採取網路註冊的,可登陸“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網站直接進行註冊。註冊成功後,志願者可登陸網站進行資訊查詢和個人資料的管理。

(三)註冊機構對申請人進行稽核。

(四)稽核合格後,發放中國註冊志願者服務證和中國志願者胸章,並將申請人的有關資訊錄入志願者資料庫。

第十一條中國註冊志願者服務證由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統一製作,由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負責向註冊志願者發放。中國志願者胸章由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統一製作,由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負責向註冊志願者發放。

第十二條志願者註冊號一人一號,終生使用。志願者因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履行志願者義務等情況,應登出其中國志願者服務證,被登出的中國志願者服務證不再重新使用。

第三章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文明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文明志願者的身份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二)獲得志願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資訊。

(三)獲得志願服務所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獲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五)請求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六)有困難時優先獲得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七)拒絕超出約定範圍的志願服務。

(八)對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要求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出具參加志願服務的證明。

(十)申請登出註冊志願者身份。

(十一)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四條文明志願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的相關規定。

(二)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註冊相關資訊,如有資訊變更及時聯絡修改;妥善保管中國註冊志願者服務證和中國志願者胸章;參加志願服務所需的相關培訓。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願服務。

(四)自覺維護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和志願者的形象和聲譽。

(五)自覺維護服務物件的合法權益。

(六)退出志願服務活動時,履行合理告知的義務。

(七)保守在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祕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資訊。

(八)不得向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索取、變相索取報酬。妥善保管志願服務使用單位提供的可利用資源。

(九)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十)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管理與服務

第十五條在永濟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領導下,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協會負責永濟市文明志願者工作的組織實施,對文明志願者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永濟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指導全市文明志願服務的規劃、以及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部門的志願服務工作的協調。民政、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消防、應急、公安、交通、市政市容、環境保護、綠化等政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含承

志願服務需求對接制度 篇2

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範和促進志願服務活動,加快推進和諧農村建設,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志願服務活動遵循自願、平等、無償、誠信、合法的原則。志願服務是指在鎮黨委的倡導和扶持下,從村居成員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村居居民為主體的組織網路,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助解決村居問題,倡導村居居民互助,共同推動和諧村居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

二、註冊志願者的基本條件:熱心於公益事業,不怕困難,具有奉獻精神;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專案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根據自身願望和條件選擇一個志願服務專案,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思想品質優良,無不良嗜好,無違法亂紀行為,遵紀守法;能遵守《志願服務條例》的相關規定,服從各級志願者組織地管理;年齡16週歲以上(16週歲以下的可以跟隨監護人或在有組織情況下參加志願服務)均可到村居志願者組織申請。

三、志願者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

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統一著裝或佩戴統一的標誌。

四、工作時應注意人身安全,儀表清潔整齊,按要求佩戴授帶,文明服務,保護環境、愛惜物品。

五、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確定後,如有變動請提前通知志願者管理部門,以便安排替補人員。

六、不得以服務站身份從事盈利或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七、在志願服務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者,將取消其志願者資格。

志願服務需求對接制度 篇3

為使xx社群黨員志願者服務活動的經常化、制度化,提高本社群黨員的整體素質,增強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樹立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光輝形象,更好地發揮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為轄區內居民群眾排憂解難,進一步推進農村文明建設和各項工作,特制定xx社群黨員志願者服務隊活動制度如下:

一、xx社群黨員志願者服務隊是在區、街道黨工委、村黨總支的領導下,由社群黨支部負責組織實施以社群黨員(包括在本社群工作生活的外來流動黨員)為主體的各項服務活動。

二、根據黨員志願者的專業特長,開展各類為民服務活動,如幫扶幫困、平安生產、關心下一代等等。同時在社群幹部、居民代表中開展“參加公益崗位、爭當先鋒”活動,要求黨員幹部帶頭積極參與。

三、黨員志願者服務活動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活動方式,開展為居民群眾、為農村社群服務活動。定期開展的黨員志願者服務活動包括:每年三月為黨員活動月,集中開展一系列為民服務活動;每月的第一個星期六為黨員服務日,開展專項為民服務。

四、志願者在開展服務活動時,要佩戴黨徽和戴印有志願者標誌的帽子,應時時注意在群眾中樹立黨員的良好形象和志願者社會形象。

五、參加志願者服務隊的黨員要維護集體榮譽,顧全大局,遵守村黨總支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

六、社群黨支部要重視志願者隊伍服務活動和工作內容的記載及各種資料的收集與整理,在服務活動開展前需要做好活動預告,活動結束後需要做好總結,並建立檔案。

七、社群黨支部對黨員志願者的各項活動和服務情況要及時向志願者所在單位及相關部門反饋,同時進行必要的宣傳、鼓勵。

志願服務需求對接制度 篇4

一、志願者管理條例

為規範醫院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物件的權益,本著“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結合本院實際情況,制定以下管理細則:

1、志願服務活動必須遵循自願、平等、無償、誠信、尊重、合法的原則。

2、遵守醫院和各科室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志願者服務部的管理。

3、認真完成培訓,遵守各項志願服務的規定,在各科室和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服務工作,準確為患者提供資訊。

4、維護志願者組織的形象,不得以醫院志願者身份或志願者組織的名義從事任何盈利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5、遵守保密原則,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病人隱私。

6、統一著裝,工作主動熱情,有愛心、耐心、責任心、理解心;言行規範文明,儀表端莊,儀態大方,微笑有禮。

7、執行簽到制度,不得遲到、早退,不擅離職守。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提前告知社工,服務期間有事暫時離崗,須嚮導診交代去向。

8、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部門提供的物品。

9、時刻保持安全意識,禁止進入任何危險場所。妥善保管個人貴重物品,若違反規定發生意外事故或物品丟失,志願者自己承擔責任。

10、在志願服務中,一經發現有違反本制度者,或連續3個月未參加活動者將自動退出本院志願者服務隊。

二、志願者守則、權利和義務

(一)醫院志願者守則

1、不能冷漠粗暴對待患者。

2、不能為患者推薦指向性診療活動。

3、不能為患者提供治療操作。

4、不能隨意發表關於病情的意見和治療效果的建議。

5、不能為患者保管任何財物或提供任何物品。

6、不能向患者索取錢財和物品。

7、不能向患者進行醫療商業活動的宣傳或宗教傳播。

8、不能隨意透露患者隱私或作為笑談資料。

9、不能搬動特殊病人或單獨護送危重患者。

10、不能私自處理個人事務或擅自離崗。

11、不能在服務期間從事服務以外的活動。

12、不聚集喧譁、談笑風生、玩手機或看報刊、雜誌。

(二)醫院志願者的權利:

1、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2、接受相關的志願服務培訓。

3、要求獲得從事志願服務的必要條件和必要保障。

4、獲得所參加志願服務的相關資訊。

5、在志願服務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管理部門提供幫助。 對志願服務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6、可申請取消註冊志願者身份。

(三)醫院志願者的義務:

1、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者服務。

2、自願為醫院或患者提供服務。

3、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贏利性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4、自覺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保守患者的隱私和祕密。

5、遵守《寮步醫院志願者服務管理條例》,維護醫院的聲譽和形象。

三、醫院志願者的工作內容

建立志願服務雙向機制。根據志願者專業知識水平,社會志願者走進醫院提供志願服務,醫務人員志願者走入基層開展志願服務。

1、為門急診患者提供包括導醫、導診、預約診療、排隊、諮詢、解釋、護送、取藥、陪同檢查、取送檢查檢驗報告單、費用查詢、健康教育、投訴等服務。

2、為住院患者提供一般生活護理、溝通交流、陪同檢查、諮詢、費用查詢、健康教育、陪護、閱讀報刊雜誌、投訴、出院後回訪及預約診療等服務。

3、到社群、學校、農村、社會福利和殘疾人康復機構等地,為群眾提供診療、健康教育、諮詢、宣傳、預約診療、康復輔導等服務。

4、在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和大型賽事現場,提供秩序維護、健康保健諮詢、現場醫療救援等志願服務。

5、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傳染病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時,提供應急醫療救援和心理輔導服務。

6、醫院志願者服務領導小組確定的其他工作。

四、志願者文明服務用語

1、您好,您需要什麼幫助嗎?

2、您好,您要看什麼科,請在這邊掛號

3、您請坐下休息,我們送您到您要去的科室就診

4、請大家不要擁擠,按順序排隊繳費

5、請讓我來幫您提行李吧

6、您有什麼問題請說,我們儘量幫助解答

7、我說的您都明白了嗎?您看哪些方面還需要解釋呢?

8、xx科室可以乘這個電梯到達,請您跟我來

志願服務需求對接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範和促進xx村志願服務活動,推動農村社群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農村建設,健全和完善農村保障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xx村志願者服務隊是指在xx村民委員會的倡導和扶持下,從本農村社群村民多元化需求出發,組建以本農村社群村民為主體的組織網路,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助解決農村問題,倡導村民互助,共同推動農村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

第三條xx村志願者是指在志願者服務隊登記並獲得本人同意,自願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第四條xx村志願者服務隊的總體目標是: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第五條xx村志願者服務隊的服務口號是:愛心奉獻新農村、志願服務在行動。

第六條xx村志願者服務隊的服務原則是:以人為本、自我服務、因地制宜、自願參加。

第二章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志願者服務隊下設幫貧扶困志願者、環境整治志願者、安全保衛志願者、文體活動志願者以及矛盾調處與法律援助志願者等五個志願者服務小分隊。

第八條志願者服務隊的職責:在村委的領導下,招募、培訓、管理志願者,確立服務專案,落實服務活動,為社會公益和社會保障等工作提供服務。

第三章志願者的註冊與管理、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志願者服務隊的管理推行註冊志願者制度,並長期接納志願者的報名申請。

第十條註冊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凡18—60週歲的健康村民,志願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並具有相應的'服務技能,承認志願者服務章程,履行入隊登記手續,接受入隊輔導,均可到志願者服務隊申請。

第十一條註冊志願者的申請程式:憑本人有效證件到志願者服務隊填寫註冊登記表,志願者服務隊按照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稽核,對稽核合格的志願者建立志願者檔案。

第十二條志願者和志願者服務隊享有以下權利:

(一)志願者接受志願者服務隊的培訓。培訓分為:志願者基本知識培訓、服務技能培訓;

(二)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志願者服務隊幫助解決;

(三)志願者享有監督、建議、批評、出入組織自由的權利。

第十三條志願者和志願者服務隊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

(二)遵守志願者服務隊的規章制度;

(三)完成志願者服務隊安排的服務工作等;

(四)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服務隊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五)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標誌。

志願服務需求對接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中學青年志願者協會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志願服務事業的學生組成的學校團體。

第二條 本協會是經共青團x中學委員會批准登記的學生社團,接受共青團x中學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 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度,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培育在校學生志願服務的理念,弘揚志願服務的精神,為學校及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作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 本著“獻愛心、揚青春、求進步”的精神,努力把本協會建設成具有較好社會效益和較大社會影響力的學生社團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經過組織青年學生開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改進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推動青年志願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健康成長。

(三)為城鄉發展、社群建設、環境保護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四)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五)開展與其它志願者組織的交流活動。

第二章 工作職責

(一)負責協會的全面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協調各部門工作。

(二)主持制定協會學期工作計劃及工作總結

(三)抓好協會自身建設,關心會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

(四)代表協會與兄弟單位、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絡。

第七條 副會長的職責範圍:

(一)協助會長處理協會事務,參與制定協會的工作計劃與專案安排。

(二)分管一到兩個部門,進行具體的業務指導。

第八條 宣傳部的職責範圍:

(一)大力宣傳志願者的相關知識,傳播志願精神,樹立志願者形象。

(二)主要擔負協會整體形象設計、重大活動策劃、媒體溝通聯絡、行動部門宣傳指導等任務。

(三)宣傳部每月至少編輯一期簡報,主要介紹協會活動的開展、協會的自身建設等重要資訊,加強與其它青年志願者組織的交流,增進會員之間的聯絡。

(四)配合其它部門,做好宣傳工作。

第九條 外聯部的職責範圍:

一)外聯部作為協會的先鋒部隊,是協會向社會延伸、擴充套件的有效觸角。外聯部要積極向外開拓、勇於創新、善於宣傳自己,引導行動部門的發展方向,給行動部門創造出更多的機會,把協會引向社會,打造出志願服務領域中的“品牌”。

(二)每年拓展一定數量的志願服務單位,並與志願服務單位保持長期聯絡。

第十條 專案部的職責範圍:

(一)是協會的行動部門,直接負責志願活動的組織開展。

(二)根據上級安排或自主確定志願活動專案,招募志願者參加活動。

(三)活動專案從專案制訂、人員招募、活動開展全部由專案部負責,其它職能部門予以配合。

(四)常規的志願服務專案有社群志願服務、綠色環保行動、大型活動服務。

(五) 培訓內容:

1、青年志願者的基本概念

(1) 青年志願者行動的發展情況。

(2) 志願服務的宗旨、信念。

(3) 志願服務的有關規定。

(4) 志願者的權利和義務。

2、志願者服務必須的技能。

(六) 培訓方式:

1、對長期的`、明確的服務任務應在安排任務之前進行集中,統一培訓。

2、對於突擊性的,緊急的服務任務,可由志願服務的組織者視需要決定培訓的內容、時間和方式。

第十一條 青年志願者招募程式

(一)每年新生入學後的一個月內,是志願者集中註冊時間,由團委負責招募工作。其它時間接受個人的註冊申請,不進行大規模招募。

(二)由本人向校青年志願者協會提出申請、登記,並填寫必要的表格。

(三)青年志願者協會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提出稽核意見並通知其本人。

(四)符合條件的給予註冊,將相關材料編入註冊志願者檔案,並將名單報團委備案。

(五)經本人申請並稽核合格光榮加入的青年志願者,必須服從校青年志願協會的統一安排,切實履行青年志願者的權利和義務。

共青團x中學委員會

志願服務需求對接制度 篇7

第一條:服務隊成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第二條:服務隊成員應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中學生守則及校內各種規章制度。承認青年志願者章程,自覺維護志願者形象。

第三條:例會制度

1、每月召開一次志願者全體成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2、大會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傳達學校指示、決議,討論決定協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研究總結佈署安排協會的工作。

3、開會時,成員應提前5分鐘到場,實行簽到制度,沒有特殊原因不得請假。因故不能參加會議者,應提前請假,並在開會後及時瞭解會議內容,學習會議精神。

4、嚴格遵守會議紀律,維持會場秩序,積極發言,認真做好會議記錄。

5、服務隊全體會議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表決時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組織。

6、加強組織紀律觀念,對有關會議內容必須保密。

7、服務隊會議由組織部做好記錄,做好存檔材料,以便總結經驗,指導工作。

8、各小隊負責人做好所在小隊相應的記錄,以備小隊指導開展內部工作。

9、志願者服務隊的主要幹部負責人每月定期召開內部會議,總結開展活動的經驗成績及不足,討論研究下一步工作計劃,任務合理分工,責任到人,形成共同決議後,在服務隊全體會議上宣佈。

10、各個小隊由負責人負責召開內部成員的交流會,回顧前段工作中的得失,並討論決定下一階段的工作計劃,形成一定的書面記錄,並做好隊員心理思想方面的工作。

11、發現問題後,能解決的應予以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上報總隊主要領導或團委老師。

12、服務隊全體成員會議定為每月月初第一個星期,時間自定;主要幹部會議定為每月二次,時間為每月上半旬和下半旬,具體時間自定。小隊內部會議由小隊長視小隊情況自定,但必須要有會議記錄,小隊單獨會議要保證一月一次。

第四條:學習制度

1、全體成員每月學習一次,必要時可臨時舉行。

2、學習由服務隊主要負責人主持,傳達國家、學校的指示會議精神,學習志願者的相關知識,瞭解我國青年志願者的活動情況,學習其他學校的青年志願者活動開展經驗學習活動,以及提高協會成員綜合素質的相關知識。

3、嚴格遵守學習紀律,維持會場學習秩序,積極發言,認真做好記錄,會後及時傳達學習內容及有關精神。

4、學習內容由組織部負責整理,各小隊由小隊長負責根據大隊安排收集相關材料,必須與會前兩天內交到組織部相關負責人,並與會後兩天內寫好工作總結交於組織部。

5、在學習中,總隊成員之間要加強工作中,生活中,學習上的交流以達到共同進步,共同提高。

6、學習內容由組織部門做好記錄,作為存檔資料以便總結經驗,指導今後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考勤制度

1、服務隊成員,在參加內部組織的活動以及協會統一組織的例會、學習、活動中,原則上不允許請假。如果必須請假者,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特殊情況則必須告知小隊長並請示會長,並及時補寫請假條。

2、有事請假者,必須持有假條經會長或副會長簽名方可生效,並交組織部備案。

3、如沒有請假條,而會長及小隊長不知其詳細去向者,按曠會處理。

4、服務隊活動期間不得無故離開,如有需要須向小隊長或主要負責人,請示獲得允許後方可離開,歸隊後應及時消假。

5、在會議活動正式開始後,不再簽到,後到者視為遲到,活動會議開始二十分鐘後再到者視為曠會。

6、凡在活動中私自離隊者,給予大會警告處分。

7、全體成員參加的活動考勤由組織部人員負責記錄存檔。做為今後獎懲先進的考核專案。各隊自行開展的活動。小隊負責做好本隊考勤記錄,並交組織部存檔。

8、服務隊成員必須按時參加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提供的培訓及各項服務工作,無故二次遲到或一次不到者,應寫出書面檢查,大會批評警告一次,取消年度評優資格;無故四次遲到或二次不到者,按自動退出青年志願者協會處理。

第六條:活動制度

1、服務隊全體成員,應有組織有紀律的開展活動。發揚“立足校園,服務師生,走向社會,鍛鍊自我“的活動宗旨。

2、服務隊全體成員應服從大隊的統一調遣,自覺服從協會的指示,確保協會活動準時高效、有序的完成。

3、服務隊全體成員應遵照學校的領導、團委的安排,協調好學校其他組織、社團之間的關係,為學校的建設積極努力工作。

4、各隊小隊長可攜帶本隊成員自行參加一些有益於社會人民和組織的活動,活動前寫出詳細的計劃、人員安排、交由團委或會長處審批。

5、各位成員也可利用自身的條件,發揮個人特長,積極主動的走向社會聯絡一些有保障性、有意義的活動。

6、活動的準備工作:

(1)對於每一件具有可實施性的工作,須由服務隊的幹部集體商議。討論通過後,方可上報團委批准,然後制定詳細的計劃。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向隊員公佈實施。

(2)對於服務隊全體成員參與的活動,由組織部擬定出詳細的計劃方案,全體幹部經研究劃分好各自的職責和主要承擔的工作進行合理的分派,責任分明。

(3)申請準備好活動所需的場地、器材、經費進行合理的利用。所有物品由組織部和小隊長負責。

(4)服務隊宣傳部應充分做好活動前後宣傳工作,宣傳資料由協會宣傳部負責自行收集整理,交於組織部稽核修正後,方可見報,必須每次活動一宣傳,保證以板報形式出現。

(5)對於各小隊所單獨組織開展的活動需要報協會討論上報團委批准,並擬定出一系列詳細的計劃措施。

7、活動的實施階段:

(1)在活動實施過程中主要負責人應盡心盡力,各司其職,帶動全體隊員,認真、高效的開展工作。

(2)參加活動的總隊成員應嚴格要求自己,遵守協會的紀律,不得私自離隊,如有特殊情況者,須向協會負責人申請後方可離開。

(3)在活動中,如果發現有異常情況,須及時向協會負責人報告,以求妥善處理,不允許私自行動。

(4)在活動中嚴禁攜帶親朋好友,私自頂替協會人員名額,參加總隊所組織的各種活動,違反者將嚴肅處理,造成惡劣影響者將給予通報批評。

(5)在活動中,在工作思路已明確的前提下,不得頂撞負責人,須按照要求完成所分配的任務,並幫助其他隊員共同協作完成任務。

8、活動完工階段:

(1)按照要求,根據分配完成自己的任務後,不得自行走動。

(2)服務隊成員集合後,各小隊長負責清點人數,組織部做最終的情況統計。

(3)各小隊隊長負責收齊本小隊活動中所領取的帽子、隊旗、臂章等物品,點清件數以交回組織部保管。

(4)各小隊按照原來路線,整齊列隊,直到順利返回學校。

(5)活動結束後,組織外聯部負責書寫工作總結及工作簡訊,各小隊單獨書寫本隊的工作總結。如單獨開展的工作,所負責小隊負責人要寫一份全面的工作總結上交組織部存檔。並及時將材料送至《團訊》處發表,所有報送材料需經組織部嚴格把關稽核。

(6)活動結束後召開主要負責人會議總結本次工作中的得失。

9、活動中的應急措施:

(1)服務隊成員之間應相互團結,相互友愛,相互理解,虛心接受別人的批評建議,避免內部成員之間發生矛盾和摩擦。

(2)嚴禁在值勤或活動中與其他組織社團或外界發生衝突,如遇特殊情況,及時與小隊長或協會負責人聯絡,以免衝突擴大。

(3)在特殊情況下,應以總隊的利益為重,並以注意維護全體隊員的安全為首要條件。

第七條:獎懲制度

1、志願者服務隊成員必須按時參加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提供的培訓及各項服務工作,無故二次遲到或一次不到者,應寫出書面檢查,大會批評警告一次,取消年度評優資格;無故四次遲到或二次不到者,按自動退出青年志願者協會處理。

2、有事請假者,必須持有假條經協會負責人批准簽名方能生效。

3、青年志願者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行為,團委、青年志願者總隊可取消其志願者資格。

4、各小隊負責人必須認真負責各小隊用具收發工作,如因工作疏忽,丟失用具的,各小隊負責人負主要責任並照價賠償,所在小隊大會警告批評一次。

5、各小隊負責人必須對自己所管轄小隊進行活動總結。每次活動一總結,每月一總結。及時向大隊組織部彙報小隊工作思想和狀況。無故有二次活動總結不交者,取消年度評優資格,大會批評警告一次,超過三次者,視為自動退隊處理。

6、每次服務隊活動結束後,各小隊負責人應在二天內將活動總結交組織部。

7、服務隊宣傳部應充分做好活動前後宣傳工作,宣傳資料由協會宣傳部負責自行收集整理並交於組織部稽核修改後方可見報。必須每次活動一宣傳,保證以板報形式出現,也可以網站、報紙等多種形式宣傳。

8、獎勵:

(1)每次活動沒有缺勤現象的,工作認真積極表現者,優先考慮評優資格。

(2)協助總隊額外完成除本職工作以外的工作者,優先考慮評優資格。

(3)對在服務隊活動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隊員,根據活動評選要求,與活動結束後評選,組織部報團委批准後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或通報表揚。

(4)取得評優資格者,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和通報表揚。

第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九條:本制度解釋權歸團委、志願者服務隊,修改權歸志願者服務總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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