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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人事規章制度十篇

2024人事規章制度十篇

2024人事規章制度 篇1

一、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2024人事規章制度十篇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四、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後方可離開。

六、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七、員工在作業時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八、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九、不得假借職權貪舞弊,收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十、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十二、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2024人事規章制度 篇2

一、總則

1、為規範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許可權及人事管理程式,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員工的人事管理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管理制度辦理。

3、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外聘和兼職人員除外)。

二、人員需求

1、每經營年度末,人力資源部將下一年度的《人員需求計劃表》發放給各部門,部門負責人須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填寫;

2、人力資源部根據需求及公司發展規劃編制《年度人員招聘計劃》,上報總經理室審批。

3、公司人力資源部應根據工作需要核定各部門人員編制,各部門用人應控制在編制範圍內;

4、各部門根據工作業務發展需要,在核定的編制內增加人員,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1)進行內部調整,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人員的潛力;

(2)從公司其他部門吸收適合該崗位需要的人才;

(3)到人力資源部領取《人員增補申請表》,報部門經理、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總經理審批。

5、各部門編制滿後如需要增加人員,填寫《人員增補申請表》後,報人力資源部和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執行。

三、招聘

1、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在公司內部甄選或對社會招聘(實習生另行規定)。

2、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於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3、本公司各級管理人員不允許將自己親屬介紹、安排到本人所在公司裡工作,屬特殊情況的,需由總經理批准,且介紹人必須出具擔保書;

四、招聘程式:

1、人力資源部門釋出招聘資訊;

2、篩選應聘資料,通知人員筆試、面試;

3、應聘人員填寫《求職申請表》,人力資源部審查相關證件;

4、組織人員筆試、面試、複試等;

5、部門經理級及以上人員由總經理複試並確定是否錄用;部門經理級以下人員由人力資源部複試並確定是否錄用;

6、擬錄用人員由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根據應聘人員填寫表格所反映的情況進行背景調查。核實無誤後,由人力資源部門通知應聘人員報到,並辦理相關手續。

五、報到入職

1、所有招聘錄用的新員工正式上班前應先向人力資源部報到,報到程式如下:

(1)由公司統一發給並填寫《員工登記表》;

(2)員工需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五張,健康證(或體檢報告),身份證、學歷、職稱等證明(留存影印件),原單位退工單(稽核後退還),本市戶籍人員需提交《勞動手冊》,非本市戶籍人員需提供《求職登記卡》、《居住證》等;

(3)人力資源部負責為員工辦理工號及考勤卡,發放《員工入職指南》、《員工手冊》,協助領取辦公用品等;

(4)人力資源部門帶領員工到用人部門試用,由部門負責人接收,並安排工作,員工應按照規定時間及要求開始工作。

2、人力資源部負責保管員工的各項人事資料。

六、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

(1)新招聘員工入職手續辦理完畢後,應當在第一個工作日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訂前雙方需協商一致。

(2)訂立勞動合同文字應使用公司統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字,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錄用備案後公司與員工雙方各執一份。

(3)重要特殊崗位經雙方協商、總經理室審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限、違約金、保密條款、提前通知期以及競業限制等條款。

2、勞動合同續簽

勞動合同期滿後,根據公司發展需求、員工綜合工作表現等,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限

(1)中層及中層以下員工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中層以上員工可以簽訂一年至三年期限勞動合同,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2)續簽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六個月至一年。

4、勞動合同解除

(1)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填寫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籤批後,上交公司人力資源部,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①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員工不能勝任公司安排的崗位工作或者不能按照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

員工偽造、虛報學歷、學位,技術技能、職稱證書,杜撰工作經歷、資歷,經查證屬實的;

員工隱瞞疾病,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從事本崗工作;

員工有不良嗜好或者不良習氣,影響公司形象的;

員工品行不端正,職業道德不規範的;

員工屢次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

其他相關情況。

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向職工代表大會說明情況後可以依法裁減人員,裁員方案在與職工代表大會協商採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5、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後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2)公司或者員工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3)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公司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或經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4)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

6、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公司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有效證明,員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7、公司中層及以上的管理人員勞動合同訂立、續訂、解除或者終止等情況要上報總經理審批,中層及以下員工勞動合同訂立、續訂、解除或者終止等情況由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共同審批。

七、試用

1、試用期可以分為新進試用、調整試用、晉升試用等情況;

2、新進試用

(1)勞動合同約定實行試用期的新進員工,試用期滿合格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2)新員工試用期間按公司《考勤及請假管理制度》可以請事假和病假,但試用期按請假天數順延。

(3)新員工在試用期間曠工一次或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三次)以上,公司即隨時終止與其的試用關係。

3、調整試用

因工作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員工,為考察其在新崗位的適應性,經雙方協商可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一個月。

4、晉升試用

因工作表現優秀晉升的員工,為考察其勝任新崗位的情況,經雙方協商可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三個月。

5、試用考核

(1)試用期滿前十五天,人力資源部將《試用期考核表》發給試用的員工,員工根據自身情況,實事求是填寫表中的“考評內容”和考核內容中的“自我評價”。

(2)部門負責人根據員工在試用期的表現,客觀公正地評分並寫出初評評語,並反饋其試用期間的績效考評成績。

(3)人力資源部經過綜合考察,給予建議使用意見。

(4)總經理室根據部門評語及人力資源部意見進行審批,決定“聘用、調整、終止試用、辭退”等。

6、提前結束試用期

(1)在試用期間,對業務素質、技能、工作適應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別出色的員工,試用部門負責人可以提前結束試用期,並將《試用期考核表》報請人力資源負責人、總經理批准。

(2)員工在試用期內若有因品行或能力欠佳而不適合崗位工作者,由員工所在部門提出建議,經人力資源部稽核報總經理室同意後,公司可隨時調整其試用崗位或終止與其的試用關係。

八、遷調

1、根據公司運營需要,為實現人員和崗位的最佳匹配,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或者員工的工作技能等情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職務或者服務地點,員工應該無條件服從公司安排,如藉故推諉,概以違紀論處;

2、各部門負責人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之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部門可填具人事報告呈核派調;

3、員工的調動分為部門內部調動和部門之間調動等情況:

(1)部門內部調動:是指員工在本部門內的崗位變動,由各部門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經考核後,具體安排,並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2)部門之間調動:是指員工在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流動,經綜合考察後,人力資源部須填寫《內部調動審批表》,由所涉及部門的負責人批准並報總經理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存檔。

4、人力資源部開具《調動通知單》通知相關部門,由部門發放至相關人員,並安排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5、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後,應於3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如因工作之需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7日為限。

九、晉升

1、為提高員工的業務知識及技能,選拔優秀的人才,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公司對綜合表現優秀的員工進行職務晉升。

2、晉升原則

(1)遵照職位空缺或者需要設立的原則

(2)遵照客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3)遵照科學考評、崗位勝任、擇優的原則;

3‘’晉升標準

(1)月度績效考評成績優秀者;

(2)個人品德高尚,積極進取,團結協作;

(3)企業忠誠度高,具有飽滿的工作熱情、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和奉獻精神;

(4)具備晉升崗位相關的專業技能和管理能力;

(5)具有較好的的適應性和發展潛力;

(6)其他對公司有積極貢獻,表現出色者。

4、晉升分為定期和不定期;

(1)定期:每年6月、12月底,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考核、晉升;

(2)不定期: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表現異常出色者,由部門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及員工工作表現,進行申報審批。

5、晉升程式

十、交卸手續

1、本公司員工交卸分:主管人員交卸、經管人員交卸;

2、稱主管人員者為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人員。

3、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未辦及未了事項;

(2)主管之財物及事務;

(3)業務單位人員名冊。

4、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所經管之財物事務;

(2)所辦未了事項。

5、各部門主管以上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並填寫《工作移交記錄表》,主管級人員交卸時可由該部門經理人員監交。

6、本公司員工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領導核定。

7、所有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3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8、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如有特別原因,經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後移交人負責。

9、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7日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付賠償責任。

十一、離(停)職

1、本公司員工因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公司可命令停職,但經偵查處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後,可予復職。

2、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請辭日三十日前填寫《辭職申請單》核准,在未獲批准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3、本公司員工離職,除“命令停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交接人籤準後,才能辦理離職手續。

4、離職人員可以自由選擇人員進行離職面談,或由人力資源部選定面談人。面談人本著公正客觀、平等平和的原則進行面談,作好面談記錄,並作好相關解釋工作、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有價值的資訊。面談內容:離職原因、崗位績效、工作未盡事項和長遠計劃、對公司各項工作及各級各類人員的意見和建議等。

5、公司應與特殊崗位人員簽訂離職協議,明確保密義務、競業禁止義務、補償了斷義務。

6、離職人員應按照公司《辭、離職規範流程》操作,及時辦理離職單各項手續,及時辦理工作資產、辦公用品、公司相關資料等退還手續。

7、員工離職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方可至公司人力資源部結算離職工資,與績效提獎相關的部分工資待發獎日至公司結算,離職手續不清的員工公司不予結算其離職工資。

十二、薪酬管理

1、公司實行薪資保密管理,公司各級人員應嚴格執行,否則公司有權給予員工相應處分或者辭退處理。

(1)嚴禁向外界釋出公司的薪資制度及薪資資料;

(2)嚴禁打聽他人的薪酬情況;

(3)嚴禁向他人透露自己的薪資情況;

(4)嚴禁互相之間討論薪資情況,對薪資有疑問者,應直接諮詢人力資源部薪酬專員或人力資源負責人。

2、薪資結構:辦公室員工執行崗職工資、獎金的薪資結構;司機、跟車工、冷庫工為計時制工資。具體見勞動合同。

3、發放形式: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帳或者現金支付;

4、發放時間:實行月薪制的員工每月15日支付(節假日提前),實行年薪制的管理人員參照《年薪制管理辦法》執行;

5、薪酬及績效考核體系

(1)薪酬及績效考核方案由公司根據經營發展規劃、經濟效益、績效考核、人員結構等情況擬定,需徵求職工代表委員會意見,經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2)員工具體崗位薪資標準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其崗位重要程度及其工作能力、工作表現等情況綜合確定,經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3)公司獎金分配實行按照銷售實績進行提獎的辦法,具體參照《績效考核工作規程》執行;

(4)特定情況下的獎金分配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分配方案,報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5)員工薪資需按照崗位出勤情況發放,具體參照《考勤及請假管理制度》;

(6)公司根據經濟效益、員工績效考核等情況可以逐步提高員工的薪資收入,調薪方案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報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7)員工應該服從公司的薪酬及績效考核分配辦法,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不得提出異議,否則公司有權給予相應處分直至辭退;

6、試用期薪資發放

(1)新進試用:按個人崗位薪資標準80%發放,不足一個月的按實際工作天數計發;

(2)調整試用:實行薪隨崗變的原則,按照個人新崗位薪資標準執行,跨月度的按照各崗位實際工作天數計發;

(3)晉升試用:實行薪隨崗變的原則,崗職、津貼標準按照個人新崗位薪資標準的100%執行,15號之前晉升的當月執行,15號之後晉升的次月執行。

(4)各類試用期轉正後按照個人崗位薪資標準全額發放,15號之前轉正的當月執行,15號之後轉正的次月執行。

7、公司保證薪資發放的科學、客觀、公正性,並接受職工代表委員會的監督,對具體提獎計算過程情況不公開;

8、公司人力資源部應及時正確發放員工的薪資,接受員工諮詢。

十三、考核

1、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月度(季度)考核及年終考核等三種。

2、試用考核(見上)

3、月度(季度)考核:

(1)公司副經理級(不含)以下人員實行月度考核管理,每月底執行考核,次月5號前由部門祕書填寫《月度績效考核彙總表》,經部門負責人稽核確認後,上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2)考核流程及許可權為:員工自評,上一級主管執行考核,部門負責人稽核,人力資源部監督。

(3)月中調動的員工由現屬部門執行考核,原屬部門執行主管應如實反映其綜合表現。

(4)公司副經理級(含)以及主持工作的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實行季度考核管理,每季度末月底執行考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填寫《中層管理人員季度績效考核彙總表》,由總經理稽核確認。

(5)考核流程及許可權為:員工自評,分管領導執行考核,人力資源部綜合考核出具建議意見,總經理室稽核確認。

(6)各級主管對於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嚴格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4、年終考核:

(1)每年12月底對員工進行年度總考核一次;

(2)考核時,擔任初考各部門主管、經理應參考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之出勤記錄,填寫考核彙總表送分管領導複審;

(3)年終考核的考核期自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年終考核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其考核成績不得列為A等:

①所請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計數超過人事考勤請假制度規定日數者;

②全年曠工天數累計達2天以上者;

③本年度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5)有下列情況者不參加考核:

①新進試用人員(參加試用期考核);

②考核期內離職者;

③復職未滿三個月或待崗者;

④特別指定或其他原因不適合考核者。

(6)前條不得參加考核人員之姓名,免列於考核人員名冊內,但應另附不參加考核人員名冊報備。

5、考核標準

(1)考核標準包括:員工工作態度、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執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發展潛能等方面,崗位不同考核重點不同,每項考核標準細分為各項量化考核指標。

(2)執行考核應使用公司統一規範的'《各級(崗)員工績效考核表》,績效考核表由各部門祕書整理歸檔,在指定日期送至人力資源部儲存。

6、考核結果

(1)考核成績實行百分制,分別對應A、B、C、D等四等級(對應標準見各級人員考核表)。

(2)考核等級與員工獎金分配直接掛鉤。

2024人事規章制度 篇3

一、總則

1、為強化本公司行政人事管理,科學的配備、統籌人力資源,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受企業聘用的各類勞動者。

二、機構及職責

1、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人事管理職能由(科室機構名稱)承擔。

2、人事管理機構負責全公司員工的招聘、培訓、考核、調動、辭退等具體工作和相關手續。其他任何單位所作出的決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造成後果的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三、聘用

1、本公司各部門確實需要招聘職工時,必須由各部門負責人先提出書面申請,綜合辦調查落實報請總經理核准後,由或授權其他部門辦理招聘事宜。

2、或經過授權的招工單位所招收的新員工報到時首先必須到x辦理入職手續,由其本人填寫《員工登記表》,交驗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健康證明等有關證件。

3、新員工應如實填寫自身材料,企業有權向有關部門核實,如一經查實確有故意弄虛作假行為者,立即予以解聘。

4、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聘用:

4.1被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或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4.2身份不清或受政法機關通緝及其他類似情況。

4.3患有精神病或傳染性、不可治癒性嚴重疾病,肢體殘缺或器官殘缺以及體檢報告內容中不符合企業要求者。

4.4品性惡劣,道德不佳者。

4.5偽造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和其他入職資格材料者。

4.6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係者。

5、新員工入廠後,由介紹到安全管理部門、保衛部門進行廠級安全教育、廠規廠紀等培訓活動,培訓完畢考試合格後安排到所需部門報到,進行車間和班組級安全教育,業務技能學習和工作試用。

6、試用期間,新員工如有以下行為,可隨時停止試用並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6.1品行不良、工作成績達不到公司要求者;

6.2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者;

6.3非工傷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義務者;

6.4拒絕完成領導交辦任務者。

7、試用期間執行試用期工資標準,除享受夜班津貼和國家法律規定相關待遇外,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8、需要僱傭流動性較強的人員完成具體工作任務的部門,鼓勵以對外整體協議承包的方式解決。

9、各部門如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內容的勞務活動時,需暫時(短時)僱傭臨時勞動力,例如裝卸工、雜工等,必須到領取《臨時勞務審批單》,經主管經理批准後,方可使用此類勞動力,月終彙總後由財務部門開具相應發票,報銷相應費用。

四、轉正

1、新員工試用期限根據所簽訂合同期限長短,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曾從事過相同或類似工作,短期能夠勝任本職工作,達到企業要求者,可由其本人提出申請,由相關部門和調查核實,報公司經理批准後試用期可酌情縮短。

2、試用期滿前一週內,新員工自我評價能夠勝任本職工作,由所在單位到領取《員工鑑定申請表》,填寫後交所在部門領導稽核。

3、部門領導簽署意見,認為符合工作要求的,由牽頭,組織生產、技術等有關部門給與業務考核,合格後報公司經理核准。

4、通過鑑定評估的員工享有同崗同酬的待遇,計薪日期從通過評估之日起計。

5、對評估不合格的員工,一律解除勞動關係。

五、考勤

1、公司各部門領導嚴格按日考勤,考勤表由統一發放。

2、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缺勤、曠工、病假、事假等內容,日記考勤不得弄虛作假,凡與實際不符一經查實將予該部門主管領導處罰。

3、倒班員工考勤由當班排程負責,月底由各車間報工。

4、月底報工時應背附考勤表,作為發放工資的依據。

六、休假

1、員工正常休假參照國家休假制度並結合本公司實際,按照現行統一假日製度執行。

2、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和喪假。

3、事假應提前一天填寫請假條,但因突發事件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迅速向部門領導報告,並於當日由部門領導或其委託的代理人辦理請假手續。

4、請假時由所在部門領導根據本部門工作實際進行審批,特別註明請假詳細時間和截止時間,到期未上班的,按照曠工處理。

5、請事假的一律扣發此期間工資,超過一個月的要由個人承擔此期間的有關社會保險費用。

6、員工請病假必須持公司所在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與診斷結果相匹配的醫院正式收費票據、檢測化驗結果方可視為病假。

7、因病休假的員工,醫療期從休假之日起計,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期內每月發放病假工資,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工作的,公司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8、員工在醫療期內患病痊癒後要求復工時,該員工所在單位必須知會。

9、女員工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十五天,產後七十五天;符合晚育政策的,由計生機關出具證明,增加產假四十五天。

10、產假期間每月發放產假工資。

11、職工婚假、喪假為三天,每日發工資標準的日平均工資。

七、遷調

1、公司基於工作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崗位,被調員工應予配合服從。如有特殊原因,應以書面形式報告,經核准後方可撤消調動。

2、各部門領導應按員工個性、學識、能力,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3、員工接調動通知後,按照指定日期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前往新職部門報到。

4、員工到新職部門報到後即日起享有該崗位相應待遇。

5、因個人業務素質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要求的,如下程式辦理:

5.1進行崗位調整;

5.2所安排的崗位本人拒絕到崗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5.3崗位調動後不能勝任新工作,給予一個月培訓學習期,期間發放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的基本工資。學習期滿後仍然不能勝任新崗位工作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關係。

八、離職

1、離職分為兩種,第一種:辭退,指企業辭退員工;第二種:辭職,指員工自動辭職離開企業。

2、按照國家勞動法規,符合下列條款,公司有權予以公開書面辭退。

2.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2.3嚴重失職或,對企業利益造成損失5000(含5000元)元以上者;

2.4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毆打,危害團隊秩序者;

2.5偷竊、侵佔、無故毀損企業財物經查屬實,性質惡劣或損失數額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

2.6無故連續曠工三日以上(含三日)者;

2.7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而不能從事原工作者。

3、企業辭退員工,應由被辭退者的部門領導填寫《辭退審批單》,經綜合辦核實,報公司經理批准後,發放由勞動部門統一格式的有關文書。

4、員工要求辭職應提前三十天提出,並填寫《辭職申請表》,交部門領導、綜合辦、財務部門、公司經理依次稽核批准後可離職,有以下情形的,可暫不辦理離職手續。

4.1給公司造成損失沒有承擔相應責任的;

4.2約定的違約金沒有支付的;

4.3工作沒有妥善交接的;

4.4掌管的財物沒有交還的;

4.5負責的業務款項沒有回收的。

5、因擅自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離職者要按預定日期辦理工作和物品交接手續,所在部門領導確認無誤後,知會綜合辦。離職者薪金核算以實際停止在本公司工作日為準。

2024人事規章制度 篇4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許可權及人事管理程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公司全體職員,即公司聘用的全部從業人員

第三條 除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許可權

第四條 總經理確定公司的部門設定和人員編制、一線經理的任免去留及晉級,決定全體職員的待遇。

第五條 人力資源部工作職責:

一、 協助各部門辦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續。

二、 負責管理公司人事檔案資料。

三、 負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實施和修訂。

四、 負責薪資方案的制定、實施和修訂。

五、 負責公司日常勞動紀律及考勤管理。

六、 組織公司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工作。

七、 組織公司人事培訓工作。

八、 協助各部門辦理公司職員的任免、晉升、調動、獎懲等人事手續。

九、 負責公司各項保險、福利制度的辦理。

十、 組織各部門進行職務分析、職務說明書的編制。

十一、 根據公司的經營目標、崗位設定制定人力資源規劃。

十二、 負責勞動合同的簽定及勞工關係的處理。

第六條 部門主管提出部門人員需求計劃;部門主管決定部門經理以下職員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晉降;部門主管建議本部門職員待遇方案。

第三章 人員需求

第七條 在經營年度結束前,人力資源部將下一年度的《人員需求計劃表》發放給各部門,部門主管須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填寫後,上報總經理審批。

第八條 總經理根據部門所上報的人數,以及公司的投資、經營方案,來確定公司下一年度人員的規模和部門設定。

第九條 經總經理所確定的人力資源計劃,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招聘事宜。

第四章 職員的選聘

第十條 各部門根據工作業務發展需要,經總經理核定的編制內增加人員,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 進行內部調整,最大限度的發揮現有人員的潛力。

二、 從公司其他部門吸收適合該崗位需要的人才。

三、 到人力資源部領取《人員增補申請表》,報部門主管、人力資源部主管、總經理審批。

第十一條 各部門編制滿後如需要增加人員,填好《人員增補申請表》後,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二條 上述人員的申請獲得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招聘所需人員。

第十三條 求職人員應聘本公司,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 所有求職人員應先認真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由人力資源部門進行初試。

二、 初試合格後,應聘人員詳細填寫《應聘人員工作履歷表》和《應聘人員工作經歷、社會關係情況表》,然後由人力資源部門安排與業務部門主管複試。

三、 部門經理以上人員應聘要經總經理面試通過。

四、 複試合格後,通知應聘人員一週內等結果。

五、 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根據應聘人員填寫表格所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無誤後,報總經理審批,由人力資源部門通知應聘人員到崗,並辦理體檢手續。

第十四條 體檢合格後,人力資源部通知應聘者報到,所有應聘人員的材料由人力資源部統一存檔備查。

第五章 職員報到

第十五條 所有招聘錄用的新職員正式上班當日先向人力資源部報到,並以其向人力資源部報到的日期,即起薪日。

第十六條 報道當天所有新職員須攜帶:

一、 兩張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和影印件;學歷證明原件和影印件;職稱證明原件和影印件,服務自願書、醫院體檢表;

第十七條 擔保書

一、 本公司的所有員工均需辦理擔保手續,並經人力資源稽核後方可報到;

二、擔保人須是具有正式職業、有固定住房、北京戶口。

三、凡為本公司員工與擔保的員工有配偶或直系親屬關係者,不能做擔保。

四、被擔保人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擔保人應負賠償責任:

1、 虧空公款或借用財物不還者

2、 偷竊、丟失本公司資料、器材、工具及物品者

3、 假冒本公司名義向外詐騙、招搖有確鑿證據者

4、 故意毀壞本公司的裝置或其它物品者;

5、 營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為導致本公司受損害者

6、 移交不清或棄職潛逃導致本公司受損害者

五、擔保人因故退保,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經同意後方能解除擔保責任;

六、 擔保人應於員工離職半年後而無未了事項時方能解除擔保責任,保證書自動失效;

七、 公司每年定期對保,並在認為必要時,隨時辦理對保;

第十八條

一、 本市的員工要將檔案轉入本公司,由公司統一寄存在《中科院人才交流中心》;如果有特殊情況不能將檔案調入的,經人力資源主管同意後,暫緩辦理,並同時攜帶原單位出示的《離職證明》,下崗人員出示《下崗證》;

二、 如果是外地職員須辦理完《就業證》或《暫住證》方可上崗,《就業證》或《暫住證》、《畢業證書》的原件交由人力資源部存檔,否則視為拒聘,員工離職時交換本人;

第十九條

一、 報到當日,人力資源部應向新職員介紹公司的簡介以及有關人事管理規章制度,並由人力資源部主管與其簽定《試聘協議》,一式兩份,一份交由人力資源部存檔,一份試用員工自留。

二、 辦理報到手續領取下列資料:

1、 員工手冊

2、 員工資料卡(填寫交行政中心)

3、 辦公桌的鑰匙

第二十條 新職員辦理完報到手續後,人力資源部門領其到用人部門試用,由部門主管接受,並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部根據試聘合同中的工作級別填寫《工資通知單》,一式兩份,一份交財務部門,一份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六章:職員試用

第二十二條 新職員一般有三個月的試用期。

一、 新員工試聘期間按公司《職員考勤及休假、請假管理制度》可以請事假和病假,但試聘期按請假天數順延。試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職員要求辭職,沒有工資。

二、新職員在試用期間曠工一次或遲到早退累計三次(含三次)以上,即隨時解聘。

第二十三條 試用期的考核

一、 新職員在試用期滿後,人力資源部將《職員轉正考核表》發給試用的新員工,新職員根據自身情況,實施求是填寫表中的“評核內容”和考核內容中的“自評部分”。

二、 部門主管根據新職員在試用期的表現,公正地評分並寫出初核評語。

三、 人力資源部門根據新職員在試用期間的出勤情況,如實地填寫考勤狀況。

四、 考核結果將根據初核評分和考勤狀況來確定。

第二十四條 轉正

用人部門根據考核結果,在新職員試用期滿之後一週內,做出同意轉正,延長試用或不擬錄用的決定,並將該《職員轉正考核表》報請部門主管、人力資源部主管審批。

第二十五條 提前結束試用期:

一、 在試用期間,對業務素質、技能、工作適應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別出色的新職員,試用部門主管可以提前結束試用期,並將《職員轉正考核表》報請人力資源主管、總經理批准。

二、 在試用期內,對明顯不適合某崗位或不適合錄用的職員,試用部門可以提前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職員轉正考核表》,經部門主管或人力資源部主管批准後,安排在其他崗位試用或提前辭退試用職員。

第二十六條 考核結果的評定

一、 考核辦法採用專案評分發進行,考核內容分成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標準,每個標準限定一個最低分數,下一個標準的最低分數到該標準的最低區域為分數選擇區間。

二、 考核結果的評定標準:

1、 考核結果95分以上 提前轉正 晉升工資;

2、考核結果85—94分 按期轉正 晉升工資;

3、考核結果75—84分 按期轉正 不予晉升工資;

4、考核結果60—74分 延長試用期;

5、 考核結果低於60分 試用不合格,不擬聘用;

第七章 職員錄用

第二十七條 被正式聘用的新職員,由人力資源部發給《職工聘用合同》,由人力資源部與其簽定《職員聘用合同》,一式兩份,一份交由人力資源部存檔,一份交新職員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資的起算日期自試用期滿之日計算。

第二十八條 《職員聘用合同》按公司經營年度一年簽定一次。聘用期滿,如不發生解聘和離職情況,將繼續聘用。職員如不續聘,須在聘用期滿前十五天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年中新進職員,轉正後聘用合同簽到公司經營年度終了。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部根據《職員聘用合同》填寫《工資通知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新職員本人,一份由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八章 職員培訓

第三十條 為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工作技能,公司舉辦各種培訓並根據業務的需要和員工的表現選派優秀的員工參加IBM、CA、Lotus、微軟、培訓機構等舉行的各種培訓。

第三十一條 員工的培訓分為職前培訓、在職培訓、專業培訓三種。

一、職前培訓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內容為:

1、 公司簡介、人事管理規章的講解;

2、 企業文化知識的培訓;

3、 工作要求、工作程式、工作職責的說明;

4、 請業務部門進行業務技能培訓;

二、 在職培訓:員工不斷的研究學習本職技能,各級主管應隨時施教,提高員工的能力;

三、 視業務的需要,挑選優秀的員工參加培訓機構的專業培訓,回公司後將學習的內容傳授給其他同事;或邀請專家學者來公司做專題培訓。

第三十二條 為加強培訓管理,使接受培訓的員工更好地為公司創效益,公司制定培訓協議書,凡參加 IBM舉辦的一些重要專案培訓的員工,在接受培訓前應與公司簽訂協議;並遵守下列條款:

一、保密條款:

對在培訓過程中所獲得和積累的技術,資料等相關資訊(包括軟、硬體),乙方在培訓後立即叫技術中心統一保管;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私自拷貝、傳授或轉交給其它公司或個人。

二、服務期條款

具體服務期的規定如下: 員工每完成1個專案培訓,其服務期為二年,培訓前公司服務的年限按一半折算為培訓後的服務期。

三、賠償標準條款:

乙方接受培訓後如未按照甲方服務期要求執行的,乙方應按服務逐月等份遞減的原則向甲方培訓補償費。培訓補償費繳納公式為:

培訓前服務年限為M1,培訓所花費用Y。

培訓後服務年限為M2,培訓補償費為X。

應服務期限為M3,年限以月份為單位。

X=Y(M3-1/2M1-M2)/M3

第九章 工作守則和行為準則

第三十三 條 員工工作守則包括

一、 每位員工都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心,處處以公司的利益為重, 為公司的發展努力工作。

二、 樹立服務意識,始終面向市場,面向使用者,提供具有“國際品質、名牌服務、物超所值”的資訊產品。

三、牢記“使用者第一”的原則,主動、熱情、周到的為顧客服務,努力讓顧客滿意。

四、員工要具備創新能力,通過培養學習新知識使個人素質與公司發展保持同步。

五、講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確效率是企業的生命,實行四小時答覆制(即所有上級安排的任務,均須在四小時內答覆工作進度)。

六、要有敬業和奉獻精神,滿負荷、快節奏、高效率是對所有員工提出的敬業要求。

七、具有堅韌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氣戰勝困難、挫折。

八、要善於協調,融入集體,有團隊合作精神和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分工不分家。

九、要注意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正直無私的個人品質。

十、明確公司的奮鬥目標和個人工作目標。

第三十四條 職員遵守的行為準則包括:

一、 職員應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制度;

二、 職員應服從公司的組織領導與管理,對未經明示事項的處理,應請示上級,遵照指示辦理;

三、 職員應盡職盡責、精誠合作、敬業愛崗、積極進取;

四、 職員應嚴格保守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機密;

五、 遵守四小時覆命制,把1%做到100%。

六、 職員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從事第二職業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七、 職員不得損毀或非法侵佔公司財務;

八、 職員必須服從上級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當意見,應在事前陳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須協同辦理,應遵從上級指揮,予以協助;

九、 在公眾面前做到儀表整潔,舉止端莊,行為檢點,談吐得體。切記每位員工的言行是公司形象和風貌的體現;

十、 公司內員工之間要團結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學習,溝通思想,交流感情;

十一、 遵紀守法,遵守公共道德,對外交往要有理、有利、有節;

十二、 執行員工手冊;

第三十五條 工作時間八不準:

一、 不準聊天、吵鬧;

二、 不準無故離崗、串崗;

三、 不準打私人電話閒聊天;

四、 不準唱歌、聽音樂;

五、 不準看閒書、玩遊戲;

六、 不準上班時間接待親友或辦私事;

七、 不準遲到、早退、曠工;

八、 不準瀆職、失職,貽誤公務;

第十章 員工的考勤、休假、請假制度

第三十六條 職員考勤、休假和請假應嚴格按照公司《職員考勤即休假、請假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七條 工作時間

實行每週五個半天工作日,每天工作7小時(週六除外)

週一及週五:9:00---17:30 工作 11:45---13:00為午餐休息時間 周 六:9:00---12:00

第三十八條 遲到、早退或曠工

員工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早退、曠工。從每月月初開始累計遲到(早退)按分鐘計算扣除當月工資,1分鐘扣除1元,第一次遲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遲到(早退)口頭警告,第三次遲到(早退)寫出書面檢查,並再加罰款50元。當月累計7次遲到(早退)的,給予警告處分,當月連續三次警告的,公司有權予以勸退。

每次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的,按曠工(半天)處理。曠工一天扣除2倍的當日基本工資。當月累計曠工5。5天,連續曠工3天者,公司有權予以勸退。

第三十九條

一、上班時間不允許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禁止讀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籍, 不允許聊天,不允許打私人電話,因公外出應請示主管

二、不允許員工從事第二職業或對外兼職活動,但鼓勵員工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升學考試、學習培訓,提高業務素質。

第四十條 加班:如因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時間工作的,經部門主管同意,可加班。加班者,需填寫加班申請單,並交行政中心備案。但公司不提倡不必要的加班,如因個人的原因,拖延工作時間,不算加班。公司規定經理級以下人員為計酬加班,為5元/小時。經理級以上人員為不計酬加班

第四十一條 :假期管理:為嚴格勞動制度,加強公司對員工假期的管理,對各種假期的申請和審批程式做如下規定。

一、節假日:

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1天)、國慶(2天)、春節(3天)等法定休假日,參照政府機關規定執行。

二、工作年假: 工齡滿一年以上、業績突出的員工,經主管報請總經理批准,可享受5天年假。工齡滿二年以上、可享受7天年假。主管安排職工休年假時,需提前15日向總經理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休假。確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休假的,由公司給予相應補助。

第四十二條 事假:員工在工作期間,確有私事要處理,必須請假。員工請事假須先填寫“事假申請單”,半天以上(不超過1天)的由部門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門主管核准,報總經理批准。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事假超過10天以上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特殊情況除外)。經過批准的申請單交行政中心備案。因急事,如不能及時提前請假的,應於當日打電話通知本部門,回來後及時補填請假單。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開的,按曠工處理,扣發當日工資;曠工連續超過3日,累計當月5.5天者,公司無條件解聘。

第四十三條 病假:員工確實因病不能上班時,應填寫“病假申請單”,並出具醫院證明,半天以上(不超過1天)的由單位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准,全年累計病假不超過3天的不扣除工資,超過3天的,超出部分計發50%的工資(特殊情況除外)。經過批准的申請單交行政中心備案。

員工因急病,不能及時提前請假的應於3小時內打電話通知本部門,並於上班後補填請假單。

第十一章 工資待遇

第四十四條、職員待遇按照《儀科惠光公司薪資方案》執行。

一、 職員的工資由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住房補助、呼機補助、午餐補助、銷售提成、獎金、福利等部分組成。

二、基本工資統一定為x元。

三、 職務工資依照職員所在職務的素質要求、工作量與責任的輕重而定,每季度考核一次。

四、 職員轉正後,福利補助包括呼機補助x元/月、午餐補助x元/月、住房補助x元/月。

五、 工齡補助:在公司工作年滿一年的職員,每年增加x元的工齡補助。

六、 獎金:

1、 銷售提成:根據各業務部門的業務指標,確定提成標準。

2、 每月獎金和年終獎金按照《職員考核辦法(試行)》中的“獎金核發”部分執行。

七、全勤獎勵:全年出滿勤,未請假、無遲到、早退、曠工者,在年終一次性發放全勤獎。

第四十五條

一、職員工資發放日期: 職員工資,採用月工資制,於每月9日發給(如遇節假日提前或順延)。

二、公司工資實行保密制度,員工個人的工資對其他員工保密,如員工對其工資有異議,請與人力資源部主管聯絡;

三、 新進員工自報到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具體計算公式為:

(員工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本月的工作日總天數Х實際工作天數

第十二章 考核

第四十六條、職員的考核分為轉正考核、每月考核、季度考核、年終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員工晉升、晉級(降級)、提職(降職)、獎金、罰款的依據。其中職員轉正考核按照本規定中第五章規定的辦法執行,每月考核和季度考核則按照《儀科惠光公司人事考核辦法》執行。

第十三章 人員調動與晉升

第四十七條 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職員的工作崗位,職員也可以根據本人意願申請在公司各部門之間流動。職員的調動分為部門內部調動和部門之間調動兩種情況:

一、 部門內部調動:是指職員在本部門內的崗位變動,由各部門經理根據實際情況,經考核後,具體安排,並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二、 職員部門之間調動:是指職員在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流動,需經考核後擬調入部門須填寫《職員調動、晉升申報表》,由所涉及部門的主管批准並報總經理批准後,交由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四十八條 晉升制度:

一、 為提高員工的業務知識及技能,選拔優秀的人才,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制定此辦法。

二、晉升分四種:1、職等職務同時升遷;2、職等上升、職務不變3、職 務 上升、 職等不變4、與職務無關的資格晉升

三、 每季度人事考核成績一直在優秀者,再考察該職員以下因素:

1、 具備較高的職位技能2、有關工作經驗和資歷3、在職工作表現及品德4、完成職位所需要的有關訓練課程5具有較好的的適應性和潛力。

作為後備幹部儲備庫。

四、 職位空缺或需要設立時,考慮後備幹部儲備庫。

五、 晉升:分定期不定期

1、 定期:每年4月1日,根據人事考核辦法(另行規定)和組織經營情況,統一實施。

2、 不定期:(1)破格提升:職員在平時人事考核中,對組織有特殊貢獻、表現優異者,隨時得以提升,每年破格提升的名額控制在10%左右,體現向業務人員傾斜。

(2)工齡工資:每在公司服務滿一年,工齡工資增加x元,五年後不再增加。

六、 晉升操作規程:

凡部門呈報晉升者,部門準備下列資料:1、《職員調動、晉升申報表》2、員工的人事考核表3、主管鑑定4、具有說服力的事例5、其他相關材料

人力資源部則根據該表中調整的內容填寫《工資通知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由本人,一份由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十四章 獎懲

第四十九條 公司對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受獎:

一、保護公司財產物資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者;

二、業績突出,為公司帶來明顯效益者;

三、對公司發展規劃或業務管理規範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給公司帶來明顯效率或效益者;

四、 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足為公司楷模者;

五、 其他制度規定應予記功授獎行為。

記功授獎方式有:大功、小功、嘉獎、通報表揚、一次性獎金等。

第五十條

公司對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罰:

一 、利用工作之便圖取私利、貪、盜竊、毆鬥、詐騙、索賄、私吃回扣、經手錢財不清、拖欠錢財不償、違反公司財務制度者;

二、公司遭遇任何災難或發生緊急事件時,責任人或在場職員未能及時全力加以挽救者;

三、 在公司外的行為足以妨礙其應執行的工作及公司聲譽或利益者;

四、 恣意製造內部矛盾,影響公司團結和工作配合者;

五、 怠慢、欺辱、謾罵、毆打顧客,給公司形象帶來損害者;

六、 玩忽職守、責任喪失、行動遲緩、違反規範、給公司業務或效益帶來損害者;

七、 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者;

八、 竊取、洩露、盜賣公司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機密者;

九、 觸犯公司其他制度記過處罰規定或國家法律行為;

記過處罰方式有:開除、記大過、記小過、警告、通報批評、一次性罰款等;

若職員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公司有權起訴;

獎懲記錄,納入公司考核內容。

第十五章  離職與解聘

第五十一條 職員要求調離本公司,應提前十五天向該部門主管提出書面離職申請,在未得到批准前,應繼續工作,不得先行離職,否則扣發該月工資。

第五十二條 公司根據職員的表現或經營策略,需要解聘員工,應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職的職員。

第五十三條 職員因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或試用不合格而被解聘的,應由所在部門主管填寫《解聘職員申請表》,報人力資源部批准,一線經理以上人員的解聘,須上報總經理批准。由人力資源部存檔,並通知被解聘人員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上述各種原因結束聘用或試用關係的職員,在接到正式通知後,均應向人力資源部領取《移交工作清單》,按該清單要求,在離開公司之前辦完有關工作移交手續,其應領取的工資,應於上述手續辦妥後再予發給。

第五十五條 將人事關係調入公司的職員,應於一個月之內,將人事關係調出。超過一個月的,公司將按月收取存檔費(收費標準:中科院人才交流中心,x元/月)如超過三個月仍未將人事關係調出的,公司將與有關單位聯絡,辦理退檔手續。

第五十六條 由公司統一管理的《就業證》、《暫住證》、《畢業證書》的離職職員,在辦理完有關手續後,人事部將其歸還職員。

第十六章 福利

第五十七條:

一、 保險:按公司現行的保險規定,公司的骨幹人員和經理級以上人員可享受公司投保的個人醫療保險。

二、 困難補助:職員個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難,可申請特殊困難補助,補助金額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 過節費:根據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元旦、春節、婦女節、勞動節、端午節、兒童節、國慶節等),公司將發放適當的過節費或物品。

四、 外出郊遊: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組織員工外出郊遊。

五、 工作休假:工齡滿一年,業績突出的員工,經申請報總經理批准,可享受每年五天的休假;工齡滿兩年,業績突出的員工可享受每年七天的休假。

六、住院慰問:員工住院期間,視具體情況行政中心組織人員慰問。

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可以隨時做出合理的調整。

2024人事規章制度 篇5

一、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即公司聘用的所有從業人員。

二、招聘和錄用

1、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公開招聘人員,通過筆試、面試、培訓擇優錄取。

2、各部門要招聘人員,須由部門經理上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准,然後交由人事部進行招聘和錄用工作。

3、應聘者面試時須攜帶身份證、畢業證、本人簡歷等到人事部報名,並填寫《員工個人檔案表》。

4、應聘人員由部門經理,分管人事部筆試、面試或總經理批推後,由人事部負責辦理有關手續,辦妥報到手續者,即成為本公司員工。

5、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繳驗下列證件:

5.1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5.2正規醫院的體檢證明原件;

5.3近期登記照五張;

5.4學歷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5.5前任單位的離職證明原件;

5.6其它必要的證件(如資質證書,技能證書等)原件及影印件;

5.7養老保險手冊、就業登記證原件;

5.8上述證件經查驗屬偽造或虛假的,本公司可隨時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

1、試用的目的是讓員工熟悉公司的工作環境、工作流程、業務要求、公司及部門的規章制度。

2、新進員工試用期最長為六個月,具體時間依勞動合同期限長短決定,具體見下表:

3、試用期間,由部門以及人事部評估員工的工作能力、表現及可信賴程度,以此決定該員工是否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註明變更日期。

2、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和自然終止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2.1勞動合同期滿的;

2.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2.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等機關部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

2.4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2.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六、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書面告知員工理由:

1.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公司公佈的錄用條件的;

1.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按照公司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1.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5應聘時提供虛假資訊的,如未滿16週歲的、假身份證學歷證的;

1.6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2.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2員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024人事規章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人事作業規範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應規定,或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關於試用、實習人員,新進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或修訂之。

第二章 錄用

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人員甄選流程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由人事部門統一納入聘用計劃並辦理甄選事宜。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採用考核和麵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

第五條: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後,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六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

一、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二、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三、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五、服務承諾書。

六、其它必要的證件。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尚未恢復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食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四、貪、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七、體格檢查不合格者。經總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員工如系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視情況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工作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第十條: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後,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三章 工作守則

第十一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四、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後方可離開。

六、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七、員工在作業時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八、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九、不得假借職權貪舞弊,收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十、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十二、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三條:公司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公司總部: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以後如有調整,以新公佈的工作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委託或代人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日處理。

第十五條:實行彈性工作制的,採取由各部門主管記錄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含加班時間),本人確認,部門備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一、遲到、早退。

1、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到班者為遲到。

2、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工)半日論。

4、超過十五分鐘後,才打卡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在卡上簽字或書面說明者除外。

5、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者需經主管簽字證明。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應由部門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時間考核表上簽字。

二、曠職(工)

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論處。

2、委託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論處。

3、員工曠職(工),不發薪資及獎金。

4、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累計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發給資遣費。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七條:本公司依照兼顧企業的維持與發展和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第十八條:員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資、獎金和補貼。

第十九條:月薪工資在次月15日前發放或存入員工在內部銀行的帳戶。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五章 休假

第二十條:按國家規定,員工除星期日休息外,還享有以下有薪假日:元旦:1天(元月一日) 春節:3天(農曆七年級、二、三)勞動節:1天(五月一日) 國慶節:1天(十月一日)由於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於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條:一般員工連續工齡滿二年時間後,每年可獲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6天,工齡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長2天,最長15天。員工探親假期間,原待遇不變。

第二十二條:探親可以報銷火車硬座票及長途汽車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負責。未婚員工探親只能探父母,已婚員工探親只限探配偶,每年限一次。

第二十三條: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員工不能享受探親的路費報銷,可以享受假期。連續工齡每滿四年可報銷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費,不另給探親假。

第二十四條:春節休假或探親的員工,不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節假,在公司工作的職工按國家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規定發給加班工資或值班補貼,如安排補休,則不計發加班工資和值班補貼。

第二十五條:對於放棄休假或探親假的員工,公司給予其應休假當月全部收入的獎勵。

第六章請假

第二十六條:員工請假和休假可分為八種,其分類、審批及薪資規定見本制度附表。

第七章加班

第二十七條:加班費的計算:一般員工加班工作時間記為員工的有效工作時間,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加班工資按原基本工資標準的100%計算。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有效工作時間按實際加班工作時間的兩倍計算,加班工資按原基本工資標準的200%計算。

第二十八條:責任人員平時加班工作時間,經部門經理認有效工作時間,不計發加班工資,在考核月度獎金中加以考慮。

第二十九條:員工如在加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計有效工作時間外,就其加班時間按曠職(工)論處。

第八章出差

第三十條:公司要根據需要安排員工出差,受派遣的員工,無特殊理由應服從安排。

第三十一條:員工出差在外,應注意人身及財物安全,遵紀守法,按公司規定的標準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費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對出差的員工按規定標準給報銷費用和交通費用。並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具體標準見公司的意見辦理。

第三十三條: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後,應及時向主管敘職,並按規定報銷或核銷相關費用。

第九章培訓

第三十四條:為提高公同工的業務、知識技能及發揮其潛在智慧,使公司人力資源能適應本公司日益迅速發展的需要,公司將舉行各種教育培訓活動,被指定員工,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應按有關請假制度執行。

第三十五條:新員工進入公司後,須接受公司概況與發展的培訓以及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崗前專業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於20小時,合格者方可上崗。新員工培訓由公司根據人員錄用的情況安排,在新員工進入公司的前三個月內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繼續留用。

第三十六條:員工調職前,必須接受將要調往崗位的崗前專業性培訓,直到能滿足該崗位的上崗要求。特殊情況經將調往部門的主管同意,可在適當的時間另行安排培訓。

第三十七條:對於培訓中成績優秀者,除通報表彰外,可根據情況給予適當物質獎勵,未能達到者,可適當延長其培訓期。

第三十八條:公司所有員工的培訓情況均應登記在相應的《員工培訓登記卡》上,《員工培訓登記卡》由人事部儲存在員工檔案內。

第三十九條:公司對員工在業餘時間(不影響本職工作和任務的完成)內,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訓予以鼓勵,並視不同情況可給予全額報銷學雜費、部分報銷學雜費、承認其教育和培訓後的學歷等支援。

第十章調職

第四十條: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被調員工不得藉故拖延或拒不到職。

第四十一條:各部門主管在調動員工時,應充分考慮其個性、學識、能力,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才職相稱”。

第四十二條:員工接到調動通知書後,限在一月內辦完移交手續,前往新職單位報到。

第十一章保密

第四十三條:員工所掌握的有關公司的資訊、資料和成果,應對上級領導全部公開,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個人公開或透露。

第四十四條:員工不得洩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凡是意見涉及公司的,未經上級領導許可,不得對外發表。

第四十五條:明確職責,對於非本人工作職權範圍內的機密,做到不打聽、不猜測,不參與小道訊息的傳播。

第四十六條:非經發放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允許,員工不得私自影印和拷貝有關檔案。

第四十七條:樹立保密意識,涉及公司機密的書籍、資料、資訊和成果,員工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偷竊,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彙報。

第四十八條:發現其他員工有洩密行為或非本公司人員有竊取機密行為和動機,應及時制止並向上級領導彙報。

第十二章考核

第四十九條:員工考核分為:

一、試用考核:員工試用期間(三個月)由試用部門主管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具“試用人員考核表”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裁批准後正式錄用。

二、平時考核:由各部門依照通用的考核標準和具體的工作指標考核標準進行,通用的考核標準和考核表由人事部與經理室共同擬製及修訂,具體的工作指標考核標準由部門經理負責擬製及修訂。部門經理及其以上人員每6個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員每三個月考核一次,特殊人員可由主管和副總經理決定其考核的密度。

第五十條:部門經理以下人員的考核結果由各部門儲存,作為確定薪酬、培養晉升的重要依據。部門經理及其以上人員的考核結果由總經理室儲存,作為確定部門業績、對公司的評價、薪酬及獎勵、調職的依據。

第五十一條:考核人員,應嚴守祕密,不得有營私舞弊或貽誤行為。

第十三章獎懲

第五十二條:員工的獎勵分為以下三種:

一、嘉獎:由員工的直屬主管書面提出,部門經理批准,獎給不超過二百元的現金或紀念品

二、表彰: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批准,獎給不超過一千元的或紀念品,同時由總經理簽署表彰證書。

三、特別獎:由員工所在部門的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及相關委員會評議後,總經理批准,並由人事部備案,每年公佈一次,員工除獎給一定額度的獎金和發給由公司總經理簽署的證書外,還可根據實際情況晉升1—3級工資。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按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務者。

二、培訓考核,成績優秀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榮譽者。

五、在艱苦條件下工作,足為楷模者。

六、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七、發現職責外的危機處理,予以速報或妥善處理防止損害者。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對銷售或管理制度提出改進建議,經採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災難,勇於負責,處理得當者。

三、遇有意外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四、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五、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績者。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別獎:

一、兢兢業業,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者。

二、熱情為使用者服務,經常得到使用者書面表揚,為公司贏得很高信譽,成績突出者。

三、開發新客戶,市場銷售成績顯著者。

四、對有其它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表率者。

第五十六條:員工的懲罰分為五種:

一、罰款:由主管或有關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批准後執行。

二、批評:由員工的主管或有關人員書面提出,報部門備案。

三、記過:由員工所屬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稽核、批准,報人事部執行,並下達通知,受記過者同時扣發當月獎金。

四、降級: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稽核批准後報人事部執行。

五、除名: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罰款或批評:

一、工作時間,擅自在公司推銷非本公司產品者。職責所需,經批准者不在此限。

二、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或佩帶規定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八、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九、在工作場所喧譁、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十、對同事惡意辱罵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十一、工作中酗酒以致影響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二、公司明文規定其它應處罰款或批評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受較大損失者。

二、損毀公司財物,造成較大損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變更作業方法,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四、一個月內受到批評超過三次者。

五、一個月內曠工職(工)累計達二日者。

六、道德行為不合社會規範,影響公司聲譽者。

六、其它重大違反規定者。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級:

一、未經許可,兼營與本同類業務或在其它兼職者,或在外兼營事務,影響本公司公務者。

二、一年中記過二次者。

三、散播不利於公司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實際影響較輕者。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鬥毆者。

三、在公司內賭博者。

四、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屬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毀、塗改公司重要檔案者。

六、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七、一年中已降級二次者。

八、無故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曠職累計達十二日者。

九、煽動怠工或不工作者。

十、吸食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十一、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十二、故意洩露公司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十三、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賂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五、參加非法組織者。

十六、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十七、其它違反法令、規則或規定情節嚴重者。

第十四章福利

第六十一條:試用人員試用期間不享受意外醫療保險,其自理。

第六十二條:公司為一般員工辦理意外醫療保險,其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十三條:公司可為員工臨時安排住房(外地戶口或市內交通不便者),員工按成本支付租金。

第六十四條:本公司依據有關勞動法的規定,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評定方法及額度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第十五章資遣

第六十五條: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對員工予以資遣:

一、停業或轉讓時。

二、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拒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五、員工對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且無法在公司內部調整時。

第六十六條:員工資遣的先後順序:

一、歷年平均考績較低者。

二、工作效率較低者。

三、在公司服務時間較短,且工作能力較差者。

第六十七條:員工資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者,隨時通知。

二、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於十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於十五日前通知。

四、在公司工作在三年以上者,於二十五日前通知。

第六十八條:員工自行辭職或受處罰被除名聲,不按資遣處理。

第六十九條:員工資遣,按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一、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者,按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計發工資。

二、在公司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二年者,發給其資遣當月的工資。

三、在公司連續工作二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發給其資遣當月2倍的工資。

四、在公司連續工作五年以上者,發給其資遣當月3倍的工資。

五、若因公司虧損、破產或其他意外重大事故導致不能正常經營,資遣費的發給標準依臨時董事會研究制定的決定執行。

第十六章辭職

第七十條:員工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填具“辭職申請”經主管報公司批准後,辦理手續。並視需要,開給《離職證明》。

第七十一條:一般員工辭職,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請:責任人員辭職,根據職級的不同,需提前2—3個月提出辭職申請。

第七十二條:辭職的手續和費用結算,按公司檔案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章生活與娛樂

第七十三條:公司向員工提供部分生活用具,並有組織地開展一些娛樂活動,以滿足員工的基本需要。

第七十四條:公司鼓勵員工自己解決住房問題,並適當向新員工提供住宿以減輕員工的實際困難。

第七十五條:員工租住公司住房時按實際價格交納房租、水電費、管理費及共它費用。

第七十六條:公司若提供膳食服務,將按實際價格向員工收取餐費。

第七十七條:公司反對員工生活上的腐化,禁止員工加入打麻將之類的消磨意志的活動和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的活動。

第十八章安全與衛生

第七十八條:本公司各部門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身體健康。

第七十九條:員工應遵守公司有關安全及衛生各項規定,以保護公司和個人的安全。

第十九章附則

第八十條:有關辦法的制定:有關本公司員工的(1)考核(2)職位職級晉升(3)年終獎發放(4)榮譽(5)退休(6)撫卹(7)各種津貼給付等,其方法另行訂之。

第八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總經理辦。

第八十二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生效

2024人事規章制度 篇7

一、適用範圍

1、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各專案部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2、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錄用

1、公司各部門、專案部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提出申請,經人事辦稽核、總(副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辦統一納入聘用計劃並辦理招聘事宜。

2、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採用考核和麵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

3、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辦辦理試用手續。一般員工試用期一個月,主管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後,方能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4、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辦送交以下證件:

(1)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2)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5)員工服務承諾書;

(6)其它必要的證件。

5、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1)尚未恢復者;

(2)被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3)吸食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4)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6)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7)身體條件不適合所從事的崗位者,經總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8)其它經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6、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7、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後,應立即到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三、福利待遇

1、公司依照企業的發展和兼顧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2、員工的基本待遇有基本工資、通訊補貼和績效獎金,按月計發,出勤天數未足月的,按日(實際出勤天數*基本工資/30天)計發。月薪工資在次月底前發放,如遇工程回款未及時到位,工資發放適當順延。

3、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計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發。

4、試用人員試用期間不享受綜合保險。轉正後,由公司統一辦理。

5、在公司上班的外地員工,可申請安排集體宿舍;在專案部的員工統一由專案部辦公室主任安排住宿。

6、公司依據有關國家規定,發放員工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評定方法及額度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7、在工程專案完工後,新專案未進場前,公司可根據需要安排專案部人員休假,休假期間的員工工資按當月工資的70%發放。

四、休假及請假

1、按國家規定,員工享有以下帶薪假日(有基本工資,無績效工資):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婚假:3天+晚婚7天;喪假:3天;產假:90天+晚育15天。

2、由於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於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公司傳送適當補貼或安排調休(調休不另計補貼)。

3、春節期間休假或探親的,按照公司規定的休假天數休假;放假期間在公司和專案部值班的,發放值班補貼或安排調休。如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計有效工作時間外,還以曠工論處。

五、獎懲

1、每月獎勵:員工的獎勵參照《績效工資考核管理辦法》執行,對於在當月工作突出、表現優異的員工在下月的績效工資中給予適當獎勵。

2、年終獎勵:每年年終評定優秀員工獎,由部門主管書面提出備選優先員工名單,經公司相關部門主管評議後,總(副總)經理批准。獎予員工一定的獎金及頒發由公司總(副總)經理簽署的表彰證書。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罰款或批評:

(1)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2)因個人過失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3)妨害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4)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5)對上級指示或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或降級(薪):

(1)擅離職守,致使公司受較大損失者;

(2)損毀公司財物,造成較大損失者;

(3)怠慢工作擅自變更作業方法,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4)一個月內受到批評超過三次者;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二日者;

(5)道德行為不合社會規範,影響公司聲譽者;

(6)散播不利於公司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實際影響較輕者;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辭退:

(1)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毆打同仁,或相互鬥毆者;

(2)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屬實者;受法院判決的刑事處分者;

(3)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毀、塗改公司重要檔案者;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4)吸食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煽動怠工或工者;

(5)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賂者;

(6)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累計15天的;

(7)故意洩露公司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8)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9)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10)其它違反法令、制度情節嚴重者。

2024人事規章制度 篇8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本制度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條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實施。在公司主管領導的指導下,行政人事部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1、負責人力資源規劃的制定;

2、負責人員招聘、培訓、考核工作;

3、負責公司勞動用工制度、薪酬激勵制度的制定與實施;

4、負責辦理員工社會保險事宜;

5、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 公司從業人員職級劃分如下:

高階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

中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主要工程技術人員。

普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業務主管、普通技術人員。

助理職員,包括各部門從事一般工作的員工。

普通員工包括:一般職員、技術工人、普工、後勤工人等。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設立堅持“因事設崗原則”,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崗位獲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五條 公司人員編制數額按公司經營運作的需要制定,並在每年年度開始前定編,經總經理和董事會核批後實施,堅決杜絕因人設崗,人浮於事的現象。

第二節 任用

第六條 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計劃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 件以“職務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

第七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式如下:

(一)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二)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核准後任免。

(三)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後提名報總經理核准後任免。

(四)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普通管理人員以下崗位經主管人事副總經理核准,中級以上崗位經總經理核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

第九條 新進人員面試或測驗合格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試用3個月,期滿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現突出者,可視情況縮短其試用期。

第十條 新進人員應先辦理背景調查,並按學歷及實際工作能力任用。

第十一條 除公司正式職員外,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僱臨時人員,其待遇、工作時間及工作條 件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者;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通輯有案,尚未銷案者;

(四)參與黃賭毒者(正式員工在合同期內有此行為,一經發現立即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六週歲者;

(十)公司負責人,不合於公司法規定者。

第十三條 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實者,可隨時停用。新進人員在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員工履歷表;

(二)提交學歷證件、身份證影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點醫院體格檢查證明;

(四)提交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無證明書者應提供有關查詢電話及地址);

(五)提供經濟擔保並與擔保人簽定擔保合同書,擔保人應保證被擔保人服務期間行為、財物及安全等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七)簽訂保密協議、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書及崗位聘任協議。

第三節 服務守則

第十四條 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列載,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工作,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五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直言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維護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

(七)注重自身品德修養,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相關行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公司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措款項。

第十六條 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其中屬故意行為者,應另加處罰。

第十七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週為五天,星期六、星期天及法定假日原則上均休假,特殊情況可安排串休。

第十八條 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具體作息時間依季節 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執行。

第十九條 部門經理以下人員上、下班須親自簽到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打卡,應事先徵得主管批准,並報考勤員登記。

第二十條 如因工作需要,公司每日工作時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 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2024人事規章制度 篇9

一、總則

第一條目的

(一)本規定旨在長期、穩定、統一和規範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二)本規定的目的是要通過對職工在一定時期內所表現出來的工作業務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評價,找出並確定人才開發的方針、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訓工作,進而促進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熱情和帶動生產率。

第二條人事考核的用途人事考核的評定結果,將用於以下諸方面。

(一)教育培訓,自我開發。

(二)合理配置人員。

(三)晉升、提薪。

(四)獎勵。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者範圍是“就業規則”

第三條所規定的職工。

然而,下列人員除外:

(一)兼職、特約人員。

(二)連續出勤不滿6個月者。

(三)考核期間休假停職6個月以上者。

第四條用語的定義本規定中使用的專用術語定義如下:

(一)人事考核——為了實現

第一條規定的目的,以客觀的事實為依據,對成績、能力和努力程度,進行有組織的觀察、分析、評價及其程式。

(二)成績考核——對職工分擔的職務情況、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觀察、分析和評價。

(三)態度考核——對職工在職務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態度進行觀察、分析和評價。

(四)能力考核——通過職務工作行為,觀察、分析和評價職工具有的能力。

(五)考核者——人事考核工作的執行人員。

(六)被考核者——接受人事考核者。

(七)考核執行機構——負責人事考核有關事務的機構。

二、考核計劃與執行

第五條考核執行機構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事考核的計劃與執行事務。

第六條考核者訓練

(一)為了使人事考核統

一、合乎實際,需要進行考核者訓練工作。

(二)考核者訓練按照要求制訂訓練計劃,予以實施。

第七條考核者的`原則立場為了使人事考核能公正合理地進行,考核者必須遵守下列各原則:

(一)必須根據日常業務工作中觀察到的具體事實作出評價。

(二)必須消除對被考核者的好惡感、同情心等偏見,排除對上、對下的各種顧慮,在自己的信念基礎上作出評價。

(三)不對考核期外以及職務工作以外的事實和行為進行評價。

(四)考核者應該依據自己得出的評價結論,對被考核者進行揚長補短的指導教育。

三、考核的分類

第八條人事考核的分類人事考核對被考核人員的分類如下。

(一)e(e__tra臨時工階層)——臨時工。

(二)j(junior作業層)

2024人事規章制度 篇10

1.人事記錄

1.1公司聘用的員工入職前應將身份證影印件、勞務證、就業證(外來人員)、畢業證影印件、計劃生育證明、(應聘保安部工作的同時提交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的證明。)、個人一寸近照4張及個人體檢表或健康證交辦公室備案。

1.2特定工種必須持有效上崗證,並報辦公室備案。

1.3員工以上資料如有欠缺或虛假,所引致的一切後果由員工自行負責。公司保留追究責任並作出處理的權力。

2.基本儀容儀表規定

2.1頭髮男性不宜留長髮,頭髮長度以保持前不遮眉、側不蓋耳和後不觸衣領為準,應梳理整齊;女性應將長髮束起,頭髮要保持清潔及嚴禁染髮(染黑色除外)

2.2面部無論男女都要注意面部的清潔,男員工不應留鬍子,保持牙齒清潔。女員工不宜濃妝豔抹。

2.3制服所有員工必須按公司規定穿著工作服、佩戴工作牌上班,工作服必須保持整潔、美觀,不得有髒汙點。對公司制服要愛護珍惜,妥善保管,洗燙得宜,不能私自更改制服。白色的制服應經常更換清洗乾淨,特別領頭袖口等。

2.4所有員工不應留長指甲,且須保持整潔。女員工塗指甲宜用淺紅色或透明的指甲油,不得塗上深色系列的指甲油。

3.基本行為舉止規定

3.1上班應保持以下基本要求:

①形象:儀容端莊,熱情大方。

②談吐:溫文有禮,簡捷明快。

3.2接待業主/來賓應熱誠、有禮,守時守信,不卑不亢,不做有損國格、公司形象或人格的事。

3.3辦公室工作人員在電話鈴響三聲之內應接聽;接打電話,應語調平緩,聲音柔和適度;不得大喊大叫,影響他人工作,也不可無精打采,影響公司形象;使用電話應長話短說,禁止電話聊天。

3.4外出辦事的工作人員,進入辦事機構辦公室前,應先檢查自身儀容儀表,並適度敲門,待主人允許後方可進入,進入後應先使用禮貌用語。

3.5禁止隨地吐痰,亂丟垃圾;辦公場所、倉庫及其他禁菸區域嚴禁吸菸。

3.6每天工作完畢後,應自覺進行崗位區域及裝置的清潔、保養工作,自覺搞好辦公場所衛生工作。

3.7愛護公物,節約能源,養成人離開前隨手關燈、電風扇、空調、水龍頭等的習慣。

3.8所有員工應自覺維護和發展公司形象,不得有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或言辭。

3.9不損人利已,不譏諷挖苦,不窺探他人隱私,不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不以工作之外事情議論他人。

3.10嚴禁拉幫結夥,濫用權力。

3.11嚴禁打架鬥毆。

3.12嚴禁聚眾賭博。

3.13住宿人員應遵守集體宿舍公約。

4.工作紀律

4.1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有事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當月累計遲到/早退3次(每次以5分鐘之內計算)給予口頭警告,3次以上,從第四次開始每次扣工資20元。當月累計6次以上,解除勞動合同,並不作任何補償。

4.2需外出時,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無論公務還是私事),否則按曠工處理,當月曠工1次者給予記小過處分,並扣發月工資總額的20%;當月曠工2次者,給予記大過處分,並扣發月工資總額的50%。連續曠工3次以上者,給予解聘勞動合同,並不作任何補償。

4.3上班時不得吃東西、聊天、喧譁、追逐嬉戲、打瞌睡、吃零食、看小說。

4.4不得處理與工作無關的私事。

4.5不得看與工作無關的書籍。

4.6未經允許,不得在工作場所自放音樂或聽'隨身聽'。

4.7工作時間禁止私人會客;工作會客應在會客室或指定場所。

4.8工作時間不得喝酒(公務應酬除外,但提倡中午不喝酒)。

4.9離開工作崗位時須防止干擾他人。

4.10必須盡忠職守,服從指揮安排,對上級工作安排有爭議時須以首選服從為前提,但可事後提出意見。

4.11會議途中,尊重主持人或發言人,不隨意插話、搶話,有事先舉手或以紙條傳遞。

4.12自覺維護工作環境衛生,各種物品擺放整齊。

4.13非指定操作者,不得操作各種裝置(含辦公裝置,不得利用公司電腦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儀器;指定操作者須依照操作規程操作,特別注意安全。

4.14下級應尊重上級,上級應關心下級,各種工作報告須依照管理層次逐級呈報,不得越級(特殊/緊急情況除外,但須於事後向直屬主管報備),當個人意見未獲採納前,應嚴格執行公司規定或上級指令,不得因個人意見阻撓組織運作。

4.15工作崗位服從上司安排,執行工作任務時不得畏難藉故迴避或互相推諉,遇臨時緊急任務,雖非工作時間內,經通知後應立即到場處理。

4.16下班前應關好門窗水電,將工作環境整理整齊清楚。

4.17嚴守公司機密,未經總經理許可並辦理登記手續,公司檔案檔案資料不得讓公司以外人員借閱;不得洩露公司各項計劃、議程、決定等。

4.18不得利用職權貪汙、受賄、行賄及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不得以公司名譽招搖撞騙;不得以公司關係,從事與公司無關的事務;不得利用公司客戶資源或商情資料或本公司名義銷售非本公司的產品或從事其他買賣。

4.19未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兼職或經營其他副業,更不得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與本公司相同或類似的事業。

4.20工作態度應端正負責,事先計劃周詳,事中盡責盡力,事後不斷改善,不可陽奉陰違,敷衍搪塞。

4.21愛護企業的生產、安全、環保、綠化等公共設施裝置,嚴禁損壞或採摘樹木花果。

5.獎勵

每年公司將根據每一位員工日常工作表現、工作業績給予一次全面的考核評價,評選出年度優秀員,優秀員工除可獲'優秀員工'稱號外,並獲得一次性現金獎勵。

6.過失處分

以下提及的過失內容非盡完備,員工如有過失行為,而未列入以下各類過失中,公司有權決定過失類別,並作出相應的'處理。任何公司增補的條款,將自動成為員工行為規則的一部分。

a、甲類過失

(1)當值時未穿著整潔的制服或未整理。

(2)工作或服務態度不佳。

(3)不保持工作環境清潔和裝置清潔,造成公共設施汙損。

(4)忘記或不適當佩戴工作證。

(5)言語或動作不雅。

(6)不按部門工作規程要求工作或違反安全守則。

(7)當班時間經常閒談。

(8)不愛護環境衛生,隨地吐痰或丟垃圾。

(9)未經批准私自休假或調動。

(10)沒有遵守各部門訂立的各崗位守則。

(11)更改個人資料而有知會公司。

(12)拒絕主管的檢查和不參加公司組織的業務知識培訓。

犯甲類過失者,部門經理將會發出口頭警告;重犯者,書面

警告並扣薪一天;再犯者,即時開除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b、乙類過失

(1)討論或公開個人資料及其收入和薪金。

(2)拒絕執行主管正常之工作安排。

(3)故意拖延工作進度。

(4)故意汙損公共裝置和公物。

(5)使用公司電話作私人用途。

(6)使用辦公裝置(如電腦、影印機、傳真機等)做工作以外的用途。

(7)當班時吸菸、喝酒。

(8)無故拒絕加班。

(9)將工卡收藏或亂放置。

(10)一個月遲到超過六十分鐘。

(11)工作時間睡覺。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較輕微損失。

(13)不愛異公司財產,浪費水、電煤氣等資源,破壞公司、宿舍財產。

(14)擅自帶圖紙或資料外出。

(15)拒絕值班警衛檢查。

犯乙類過失者,將獲書面警告,扣薪一天;再犯者罰扣薪三天;重犯者即時開除,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c、丙類過失

(1)工作時間中途離開而不通知部門經理(擅離職守)

(2)在外作兼職而影響工作。

(3)冒認他人名義以獲得個人利益。

(4)對部門經理隱瞞工作上之錯誤,造成意外、損壞、粗劣之工作成果。

(5)在公司內拉幫結派或製造同事間不融合氣氛。

(6)不服從部門經理工作之調派,斤斤計較,對主管人員斥罵。

(7)未經批准,擅自帶外人入公司保密地方。

(8)向外界洩露有關公司競爭及機密的情況或其它公司認為不宜向外界透露的資料。

(9)參與或煽動他人罷工、停工、怠工或離職。

(10)於公司範圍內賭博或在外財博,影響惡劣。

(11)在公司打鬥、酗酒或危害他人。

(12)酒後回公司工作而對工作造成影響。

(13)有危險性之惡作劇。

(14)擅自張貼及塗改各類通告。

(15)攜帶或擁有違禁物品(如易燃、易爆品、槍枝、毒品等)。

(16)虛假人事資料。

(17)造謠或惡意中傷其他員工或損害公司聲譽。

(18)使用或教唆他人使用公司裝置或人力而獲得個人利益。

(19)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將公司資料上網。

(20)疏忽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導致公司嚴重損失。

(21)未經公司批准而接受任何商戶、承辦商或公事有關之人士的禮物、金錢、支票、利益。

(2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23)挪用或盜竊或毀壞公司財物。

(24)未經許可集資、募捐等活動。

(25)違反國家刑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條例。

犯丙類過失者,將被開除而無需作任何補償外,並視乎情節嚴重而送交公安機關處理或採取其它法律措施,以賠償給公司造成的直接及間接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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