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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晨會制度(通用21篇)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通用21篇)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1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和標準,審定、頒發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並組織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通用21篇)

2、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對重要的經濟技術決策,負責確定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3、審定本單位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劃和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勞動保護措施經費。

4、審定新的建設專案(包括挖潛、革新、改造專案)等,應遵守和執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驗收投產的`“三同時”規定。

5、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生產檢查,並做好記錄,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研究,解決重大事故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6、組織對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並對所發生的傷亡事故調查、登記和報告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

7、組織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堅持新工人進廠後的公司、專案、班組安全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作業。

8、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評比活動,對安全生產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

9、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工作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10、組織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組織演練。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2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並監督實施;

(二)參與本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督促本單位其他機構、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三)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並進行考核;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五)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技術措施的落實;

(六)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發放、使用和管理;

(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八)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九)組織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十)制定本單位外來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承包、承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對承包、承租單位及人員的相關資質進行稽核、監管;

(十一)對本單位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受限空間(有限空間)作業、高空作業、盲板抽堵作業、吊裝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裝置檢修等現場作業情況進行抽查監督;

(十二)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績效考核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三)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單位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3

一、規章制度的基本內容

“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199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於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

二、安全活動日製度

1、非煤礦山企業必須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執行和落實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活動。

2、企業各班(組)長每班要組織召開班前會,簡單講解本班、各崗位的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當班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措施及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3、企業各生產區(隊)車間負責人每週一定要組織本轄區內全體職工學習“三大規程”和企業內部“三項制度”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技術標準及上級有關部門下發的安全生產檔案,總結前段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及反“三違”情況等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佈置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4、每週一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活動日”,必須要長期堅持,雷打不動,安全生產活動日要有文字記錄,長期儲存。

三、安全例會制度

1、安全辦公會是全礦安全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2、安全辦公會必須由礦長主持,安全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安委會成員、各科室負責人、班(組)長、及有關人員參加。

3、安全辦公會必須要有專用記錄本,並要專人做好記錄。

4、安全辦公會所決定的問題,必須設專人負責定期解決和處理。

5、安全辦公會的內容:

(1)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和指示。

(2)聽取有關部門關於執行三大規程,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彙報,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辦法,並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頭。

(3)對本單位發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進行分析、討論,處理事故責任者和嚴重違章人員。

(4)檢查辦公會原確定的事項落實情況。

四、交接班制度

1、礦一切工作崗位,必須嚴格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並填寫好交接班記錄,雙方在記錄本上簽字。

2、班(組)長要提前二十分鐘到崗接班,各工種崗位提前十五分鐘到崗接班。

3、任何班(組)長和各工種崗位,嚴禁在半路途中或採用其它任何方式交接班。

4、交接班內容:包括各種機電裝置執行狀況、工作區域內安全狀態和所使用工具以及特殊工種崗位的特殊交接班要求:選廠裝置運轉狀況、選礦主要技術指標等。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4

(一)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分管工作履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組織分管部門、車間建立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進行監督檢查;

(三)組織落實分管領域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措施,對分管領域的較大風險進行管控,並監督問題隱患的整改落實;

(四)按職責分工,組織落實本單位構成重大風險的特殊作業安全措施;

(五)組織稽核年度安全投入資金預算,做到專款專用,並監督執行;

(六)按規定時間和程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按職責分工組織事故救援,做好傷亡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單位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5

(一)晨會的組織時間

按照規定每天召開晨會。採取白班工作制的於每天早晨正式開工前召開,採取多班次輪轉不間斷工作制的企業於每一班次正式上班前召開,時間不少於5分鐘。

(二)晨會組織的地點

晨會應在會議室、值班室或保障安全疏散條件的車間、廣場等場所召開,該場所能容納全部當班從業人員。

(三)晨會參加人員

所有當班上崗人員必須參加晨會。車間安全員應當參加晨會;公司規模小、組織架構簡單的企業由公司安全員參加晨會。公司級領導要定期參加晨會,其中高危行業企業每天帶班領導必須參加晨會。

(四)晨會的內容

1、通報上一班次安全執行情況

每日晨會對本班組上一班次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總結、分析,通報各員工的安全生產遵章守紀情況和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對工作怠慢、組織失誤、責任心不強等行為及時提出批評,公佈上一班次的考核情況,並在月度績效、獎金等考核中兌現考核結果。

2、告知安全風險和技術交底

利用晨會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進行崗前安全、技術書面交底,必講上一班現場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必講現場主要安全措施;必講具體的注意事項和處理方法;必講本班的主要安全責任和必須管控的安全環節;必講操作注意事項;必講有問題和隱患的地點安全防範事項。

3、確認作業安全生產條件

晨會召開之前,要對上一班組的工作內容進行確認,明確周圍環境、裝置設施、材料的狀態和崗位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情況,按要求填寫風險管控手冊並簽字確認;隱患無法排除或需要申請協助的,應主動停止作業,並及時向上一級彙報。

4、確認危險作業情況

要對危險作業情況進行確認,明確是否有跨班組進行的危險作業和當班是否需要進行危險作業,稽核作業方案、作業審批表是否繼續有效,論證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對作業條件和危險有害因素防範措施進行確認,督促作業人員嚴格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涉及外包作業的,要對外包單位人員資格進行稽核。

5、確認作業人員身心狀態

要確認當班人員的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態,關注作業人員的身體、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加強身心狀態異常人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對不具備上崗條件的,及時勸退或強制休息,防範從業人員行為異常導致事故發生。

6、確認安全風險管控重點

對作業過程中的關鍵流程、關鍵部位、關鍵環節、重點風險管控措施進行安全確認,督促作業人員對工作環境和作業流程,開展持續性的、常態化的風險辨識、分析、管控、驗證等安全風險管理工作,實現一線崗位員工在作業現場自我發現、自我防範,形成長效機制。

7、確定崗位安全聯保互保物件

建立崗位操作人員互保制度,每日晨會根據當日工作任務情況,指定生產區域內同班、同崗人員或崗位區域間密切聯絡的人員實施安全互幫、互保、互助,通過相互監督、密切配合的責任、風險、利益共擔的安全管理形式,互相提醒、互相照顧、互相監督、互相保證,達到杜絕“三違”、確保“四不傷害”的目標。

8、確認勞動防護用品穿戴情況

晨會前員工要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由互保物件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穿戴齊全和使用情況進行確認,確保勞動防護用品穿戴全面、正確使用。要確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防護用品破損、功能失效、超過使用期限的及時報廢和更換。

9、開展安全生產班前宣誓

以班組為單位,利用晨會時間,全體起立進行安全宣誓,參與人員包括當班所有職工,宣誓由當班的班組長主持,選取貼近生產經營活動,對提升員工安全注意力、鼓舞隊伍戰鬥力、增強團隊凝聚力的誓詞,提高班前會士氣,提升全員安全意識,規範員工行為。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確保公司所屬礦山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訂。

第二條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主任委員,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為副主任委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委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並設立安全部為專職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公司運營部要對公司所屬礦山生產部門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同時在生產過程中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有嚴重隱患無法及時排除的要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領導並總經理,必要時要採取停產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條各部門在職工上崗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如爆破作業等。

第七條公司對各選廠廠長、坑長、工段長、部門經理以上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條公司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九條公司鼓勵技術人員和廣大職工在生產實踐中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十條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檔案,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批准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的設計檔案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後,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並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

第十四條各生產車間開採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採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採或者毀壞。

第十六條各生產車間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裝置、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各生產車間必須對機電裝置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採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衝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對使用機械、電氣裝置,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後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採取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各生產車間廠長、主管副總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總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定期向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公司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四條公司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公司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生產管理部彙報公司領導後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七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八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九條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各生產車間落實制定礦山事故防範措施,並組織落實。安全保衛部參與督促檢查。

第三十條公司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充分與所屬地政府和醫療機構合作。

第三十一條公司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分配給各生產車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會同財務部共同管理費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各生產車間要無條件接受政府安全生產堅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並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公司任何礦山生產車間,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機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根據要求各礦山生產車間要立即處理。

第三十四條如發生礦山事故,公司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和無條件地參與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如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公司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如發生重大礦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卹或者補償。

第三十八條礦山事故發生後,應當儘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範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四十二條公司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公司將給予精神和物資獎勵。

第四十三條公司每年年底組織全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員工評比。評比結果作為發放獎金和其他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並將隨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經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本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負責解釋。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7

一、目的

為了加強電能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用電,特制定以下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的所有用電活動。

三、工作制度

1、非有關人員不得進入配電房。

2、高壓電房只准合格電工操作,並嚴格按照電工操作規程進行,經常監視變電房和低壓室執行情況,並做好記錄。發生故障由電工處理。

3、變電室接地檢查每年自行進行一次。避雷器每年請指定認可機構檢測一次。

4、配電房操作,必須按照以下操作程式:

a、送電時,先合上閘刀開關;

b、停電時,先停空氣開關,後停閘刀開關;

c、裝置執行時,嚴禁帶負荷拉閘刀開關。

5、每臺生產裝置應設專人負責,開機送電前,要檢查所開裝置是否正常。如正常可以合閘送電。

6、裝置使用完畢,長期不用或下班時,要斷開電源開關。

a、每天下班前,車間崗位的班組長負責檢查、停開關、關電房門。

b、遇上加班時,加班後由組長或帶班負責人檢查是否停電、關電房門。

7、按安全消防規定,有防靜電接地夾的.裝置,使用前一定要夾上接地夾才能開機,使用者要經常檢查接地夾兩端接觸金屬的情況。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8

第一節、安全作業證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範圍限於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第2條、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後,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技術複雜的化工崗位工人,必須經所在工段(車間)轉崗學習並經考試合格)能獨立從事某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第3條、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節、考核內容和辦法

第1條、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1.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第2條、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技科核發。

第三節、使用管理

第1條、安全作業證是職工上崗作業的證件,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2條、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第3條、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第4條、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除對其進行教育提高外,還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9

為使廣員工不斷提高對安全生產重意義的認識,增強遵守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自覺性,避免事故的發生,確保各項建設工程順利進行,必須對員工普遍、深入、經常地進行安全生產思想、安全技術知識、規章制度和操作技術的教育,特制訂本制度。

一、三級教育:

1、新進員工必須經過從公司級到專案級到班組級的安全生產教育或培訓。

2、新進員工必須接受的一級安全教育(公司級)內容有:建築業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定;本公司生產特點;各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正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公司安全通則和消防、急救常識等。

3、經一級教育安全知識考試合格者,由專案部進行二級教育(專案級)。內容有:本工程專案特點、裝置特點、事故預防方法;安全技術規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項等。

4、經二級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合格後,分配到班組進行三級教育(班組級)。內容有:崗位生產特點及安全裝置;工器具與個人防護用品及使用方法;本崗位發生過的事故及其教訓等。

5、經三級安全生產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二、特殊工種教育:

從事電工、起重、電氣焊、高空作業、腳手架作業等特殊工種工人,應參加專業強化訓練班,進行專業安全技術知識的`強化學習。

三、日常教育:

1、公司各級領導平時要自覺學習貫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堅持“五同時”,特別要加強對工人進行經常性教育,教育員工遵章守紀,履行安全職責。

2、各班組要根據工作性質、任務緩急、生產特點、氣候變化,由班組長或班組安全員,進行班前安全講話、班中安全喊話、班後安全講評,抓好典型,加強經驗交流,組織技術示範表演等。

3、各專案部要堅持至少雙週一次安全活動,做到有計劃、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驟,要不斷提高質量,防止流於形式。內容有:

A、傳達貫徹上級指示、通報及有關安全生產檔案。

B、檢查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C、分析研究事故發生情況,接受教育,提出防範措施。

D、對員工進行有關安全技術、職業衛生知識的教育。

E、交流推廣先進的安全操作經驗,進行技術示範表演。

F、開展事故鬥爭,進行事故演習。

G、參觀安全生產展覽,開展安全生產競賽。

H、發動全員,討論提出解決安全缺陷的合理化建議。

I、總結安全生產規律,表揚好人好事,批評各種錯誤傾向。

四、安全考試:

1、員工每年度進行安全技術教育1-2次,考核形式多樣,考核成績必須記錄存檔。

2、凡考試不合格要進行補考,補考不合格,要離職進行專門安全生產學習,再進行補考,仍不合格者要根據情況調換工種及崗位。

3、安全考試成績要作為員工晉級評獎和選拔幹部的標準之一。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一、為加強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營造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防範安全事故,建立本制度。

二、本公司主要危險因素包括:

(一)原材料系易燃品,火災危險程度高;

(二)使用一定量的危險化學品(白電油、片鹼),有中毒、爆炸、火災等方面危險;

(三)鍋爐有爆炸、燙傷危險;

(四)用電裝置較多,有觸電危險;

(五)其他危險。

三、公司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無論做什麼事首先要保證安全,杜絕違章冒險蠻幹。

四、全公司所有員工都要遵守本規章制度,公司將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督促檢查,確保本制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公司注重全體員工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全體員工安全生產意識,鼓勵員工參與公司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職責及獎懲規定

六、總經理(廠長)是公司的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的責任。

七、公司安全主任(由副總經理兼任)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具體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救援演練等方面工作,做好對生產裝置設施安全、用電安全、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危險作業審查以及飯堂、宿舍等生活安全的管理工作。

安全主任在安全管理或具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有關事項、活動的過程中,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後,可以尋求安全中介服務公司提供輔導服務。

八、各生產小組組長接受安全主任的管理,負責小組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並檢查員工日常工作,杜絕違章違紀行為。

九、倉庫管理員接受安全主任管理,負責倉庫的防火防爆等方面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工作。

十、各生產作業員工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管理,遵章守紀,正確佩戴勞動保護用品,養成良好的安全工作習慣,並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培訓教育、事故應急演練等活動,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技能。

十一、公司設立安全生產月獎,凡當月未發生安全事故、未出現安全生產違章違紀行為的,予以獎勵100元,月獎打入工資單。

十二、對不積極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第一次予以警告處分,並扣除當月一半安全獎;一年內第二次給予記過處分,扣除當月全部安全獎;第三次予以辭退,或經與當事人協商後安排轉崗,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安排崗前培訓。

處分由總經理(廠長)作出,辦公室文員記錄在案。

第三章安全培訓和教育

十三、新進員工上崗前須接受安全培訓和教育,培訓時間為2天(14學時)。

十四、崗前安全培訓內容包括: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生產車間及所在崗位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重點是危險化學品)、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安全注意事項、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有關事故案例等。

十五、員工轉崗的,須接受與其新崗位相適應的崗前安全培訓。

十六、衝剪壓裝置操作崗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崗位、危險化學品倉管員上崗前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十七、安全主任負責組織編制公司培訓教材(或課件)、做好崗前安全培訓的組織、記錄、考核等各項工作。

十八、公司管理人員要接受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方面的教育,並按要求參加政府組織的有關安全培訓班,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主任須經考核合格。

十九、特種作業人員(含特種裝置操作人員)須依法持證上崗並按規定及時參加年審,其《安全操作合格證》由安全主任核查原件後留下影印件備查。

二十、公司大力弘揚安全文化,組織安全活動,如看錄影,模擬演習、比賽等,設立安全宣傳專欄,專欄由安全主任負責管理,每月更新專欄內容。

第四章安全隱患排查治理

二十一、任何員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均有權向主管領導或公司安全主任報告,情況危險時有權立即採取包括停機、停電在內的緊急措施。

二十二、各生產班組要進行經常性的安全隱患排查,發現作業現場存在的裝置、環境等方面不安全因素,立即報安全主任或總經理組織整改;發現違章違紀行為立即糾正,嚴重的報安全主任和總經理給予處分。

安全主任也要進行經常性的安全隱患排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組織整改,發現違章違紀行為立即責令整改並可給予處分。

二十三、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生產車間是否存在安全隱患、裝置及其安全附件是否安全有效、用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危險化學品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制度是否得到嚴格執行、員工是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章、消防器材是否齊全有效等(具體詳見《安全檢查表》)。

二十四、綜合性安全檢查由安全主任負責組織,檢查結束後形成《安全隱患排查統計分析表》。《安全隱患排查統計分析表》經總經理簽字確認後,由安全主任負責歸檔備查,並按照政府要求上報至深圳市龍崗區安全監督管理資訊系統。

二十五、綜合性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能夠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經安全主任或總經理同意後採取臨時監控措施後,才允許生產作業。

檢查中發現違章違紀行為立即糾正,嚴重的報總經理同意後給予處分。

第五章裝置維護管理

二十六、本公司納入維護管理範圍的裝置設施包括:

二十七、電工(由生產主管兼任)負責保管裝置設施的隨機檔案,並按照隨機檔案有關要求定期維護保養和檢修,維護保養和檢修要有記錄並歸檔。

二十八、電工在裝置設施維護保養和檢修過程中發現故障,可能危及裝置或人員安全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在機器上懸掛或在機器旁醒目位置設定“機器維修中,禁止使用”的標誌牌。

二十九、員工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的要求使用機器裝置,在使用機器時,一旦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電工維修,不得帶病操作,否則造成人為擴大機損及出現次品按價賠償。

三十、電工要熟悉裝置設施隨機檔案,在檢修、維修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規程。一般情況下禁止帶電維修,如必須帶電維修,應安排監護人員,並採取必需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十一、裝置設施故障電工無力修復的,報總經理處理。

第六章危險作業管理

三十二、本公司的危險作業主要包括動火作業、登高作業、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等:

(一)動火作業係指在生產和倉儲區域內使用明火以及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電焊、氣焊、氣割以及金屬打磨等會產生火花的作業;

(二)登高作業係指墜落高度2米以上,有墜樓危險的臨時作業,本公司主要的高處作業有高處的檢修、維護以及屋面作業等;

(三)臨時用電作業係指在生產、施工和檢修等作業過程中,臨時使用低壓電力系統的作業。

(四)有限空間作業係指進入封閉或半封閉、通風不良的非固定場所的作業,本公司的有限空間作業主要是進入鍋爐爐膛或其他裝置內部的檢修作業。

三十三、凡實施危險作業的,須經公司安全主任同意,並安排專人監護,做好安全措施。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11

一、總則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加強企業內部的安全生產管理,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達到規範化、標準化的要求,確保實現安全生產的管理目標並構建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施工安全生產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二、目標措施

(一)目標

杜絕重大因工責任安全事故和因公傷亡事故,降低安全負傷頻率,確保職工年負傷頻率控制在1‰以內,爭創更多的省、市級安全生產文明工地。

(二)措施

1、認真貫徹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網路體系,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員,採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標本兼治,紮紮實實抓好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2、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經常組織各級人員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搞好新工人和日常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為杜絕違章作業打下良好的基礎。

加強隊伍和特殊工種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和業務水平,杜絕違章作業和無證上崗。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強化職工安全生產意識,用多種手段普及安全生產的知識。

3、專案部每週組織一次專案有關人員對工地的安全生產檢查,公司堅持每月的安全生產月檢制度。對檢查出的'隱患或不安全因素,以隱患通知單的形式下達到專案部進行限期整改,對拒絕整改或整改不及時者,按規章制度條例進行處罰,對安全生產管理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

4、加強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架體搭設機械裝置、文明施工現場管理。對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嚴格按照公司的要求實行統一招標、採購,並嚴格執行收貨驗收制度。

5、繼續做好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為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

6、加強安全資料管理。安全資料是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對工程安全生產全過程管理的真實記錄,它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目標管理、施工組織設計、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教育、安全檢查、班前安全活動、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工傷事故處理、安全標誌、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各類裝置、臨時設施驗收檢測記錄及文明施工。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12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澱、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籤;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並納入工藝檔案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安全和產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廠長任組長,對全公司安全生產負責。

2、安全生產教育要定期對全公司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基本知識、基本教育,人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為易燃品,公司內和倉庫要嚴禁煙火,酒庫附近嚴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電,電器裝置要加防護罩,線路和開關要經常檢查,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5、安全生產目標,全部無火災,無重大事故,無傷亡事故

安全生產工作標準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設施配置充足,完好齊全、擺放合理、定期保養;消防通道通暢,員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電管理:線路完好歸位;電器設施完好齊整、定期保養、負荷內使用;電工持證上崗。

3、用氣管理:管道完好歸位;氣瓶配備防震膠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氣庫設施齊全、值班記錄完整。

4、物料管理:歸類歸位擺放、標識清晰;危險品與易潮品有保護措施;現場無呆滯物料。

5、裝卸管理:不損傷產品或物料,不野蠻工作;機動叉車司機持證上崗、限制時速;裝卸裝置專人保管。

6、危險工序操作管理:關鍵裝置定期保養;衝壓人員佩帶耳塞、手套;焊接人員佩帶面具、眼鏡手套;噴粉人員佩帶防毒口罩、手套、絕緣鞋;打砂及清洗人員佩帶安全帽、眼鏡、手套、防塵口罩等;焊接衝壓人員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7、環境衛生管理:生產現場、辦公場所、走道樓梯乾淨整潔,無衛生死角、無不明物品;玻璃門窗、休息桌椅、陳列設施定期擦拭、無灰塵覆蓋;牆角無蜘蛛網、地面無積水;廁所無異味。

8、防護管理:各類門、窗、護欄無損壞;天花、牆壁、地面、管道無裂縫、損壞或滲漏;各類勞動防護定期更新。

9、文明生產管理:私人物品歸位擺放;員工著裝、舉止遵守車間操作行為規範,不偷盜不禍害;無不明身份外來人員;節約用水用電;新員工入職進行安全知識培訓與考核;老員工則單數月進行培訓,雙月數進行測試。

倉庫防火制度

一、倉庫內嚴禁吸菸及使用明火,並設明顯標誌牌。

二、倉庫內部照明用燈,應使用60w以下白熾燈或大於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燈具,禁止亂拉亂設臨時電源線。

三、應根據貨物的不同性質分類存放。

四、嚴禁使用電熱器。

五、各種滅火器材,消防設施不得擅自動用。

六、倉庫保管員下班前要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在確認無問題後關閉電源,鎖門離開。

七、知道所在部門滅火器材的位置並會使用各種滅火器,能熟練地掌握其效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倉庫。

電、氣焊防火制度

一、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焊割安全技術,並經過考試合格後,方準獨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規定進行“動火作業申請”,核准後方可進行。

三、焊割作業要選擇安全地點,焊割前要仔細檢查上下左右情況,周圍的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時,應採取澆溼、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四、盛過或盛有可燃性氣體或粉塵的易爆場所焊割,在這些場所附近進行焊割時,應按有關規定,保持一定距離。

六、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

七、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築物、機器裝置、各種管道、金屬道、金屬架上,必須設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電焊的導線不要與裝有氣體的氣瓶接觸。

九、焊割工作點火前要遵守操作規程,焊割結束或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並仔細查現場,清除火災隱患;在悶頂,隔牆等隱蔽場所焊接,在操作完畢半小時內反覆檢查,以防暗燃發生。

十、焊割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應有專人現場監護。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保護國家財產,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化學工業的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第2條 凡化工企業(包括化學礦山、化工機械、化工基建施工單位)均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第3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第4條 企業要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5條 企業除貫徹、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同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各部委的各有關安全法規、制度和標準。

第二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6條 企業安全工作實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7條 企業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負責,同時向各自的行政首長負責。

第8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企業的每個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

第二節 各級人員安全職責

第9條 廠長(經理)安全職責

1廠長(經理)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 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3 批准、釋出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 經常深入現場瞭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 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完全專業隊伍。

6 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稽核引進技術(裝置)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 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 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 企業內實行的各級承包,以及與外單位的各項承包合同中,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指標、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職責等條款,並認真考核。

10 廠長(經理)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1 副廠長(副經理)在廠長(經理)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10條 總工程師(或技術總負責人)安全職責

1 在廠長(經理)的領導下,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工作全面負責。

2 組織制定、修訂和審定本企業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組織編制完全技術措施計劃、方案及安全技術長遠規劃。

3 協助廠長組織安全技術研究工作,負責解決疑難或重大安全技術問題,推廣和採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裝置。

4 組織制訂審批安全教育計劃,參加對幹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5 審批重大工藝處理、檢修、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審查引進技術(裝置)和開發新產品中的安全技術問題。

6 審批特殊動火證,參加重大事故的技術分析工作。

7 副總工程師(或專業技術負責人)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第11條 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1車間主任是車間的安全負責人,對車間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 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3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等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4 組織落實車間級安全教育,並督促檢查班組級安全教育。

5 組織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進行考核。簽發新上崗獨立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證。

6 組織車間級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確保裝置、安全裝置、防護設施處於完好狀態。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車間無力整改的要採取臨時安全措施,及時向厂部書面報告。

7 組織或參加車間各類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8 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組織,領導並支援車間和班組安全員的工作。

9 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長)在主任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第12條 工段長安全職責

1 組織工段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2 組織班組(工段)級安全教育,主持對新上崗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並填寫安全作業證。

3 搞好本工段安全生產準備工作,組織安全裝置和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齊全完好。

4 組織或參加一般事故的調查,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5 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產競賽,維護本工段的正常生產秩序。

第13條 班級長安全職責

1 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廠和車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2 組織班組級安全教育。

3 定期組織安全活動,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後總結安全。

4 檢查崗位工藝指標及各項安全制度執行情況,做好裝置和安全設施的巡迴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並做好記錄。

5 嚴格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有權制止一切違章作業,監督檢查本轄區非化工工種作業人員的作業,維護正常生產秩序。

6 負責本崗位防護器具、安全裝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 發現隱患要及時解決,作好記錄,不能解決的要上報領導,同時採取控制措施,發生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及時報告。

第14條 車間安全員職責

1 車間安全員在業務上受安全技術部門領導,並在車間主任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2 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並檢查執行情況;參與擬訂、修訂車間安全技術規程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 協助車間主任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方案,並督促實施。

4 制訂車間安全活動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

5 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協助車間主任搞好職工安全思想、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工作。

6 參與車間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和裝置改造以及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工作。

7 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並報請領導處理。

8 負責車間安全裝置、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 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上報,參與事故調查和分析。

10 車間工藝員、裝置員、保管員等在車間主任指定的工作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15條 班組安全員職責

1 協助班組長開展各項安全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2 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現違章作業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3 監督檢查班組人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16條 工人安全職責

1 參加安全活動、學習安全技術知識,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 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裝置和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完好。3 精心操作,嚴格執行工藝規程,遵守紀律,記錄清晰、真實、整潔。

4 按時巡迴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

5 認真維護保養裝置,發現缺陷及時消除,並做好記錄,保持作業場所清潔。6 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器具和防護器村、消防器材。

7 不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同時,及時向領導報告。

第三章 各職能部門安全職責

第17條 科研(包括新產品開發)部門安全職責

1 研究和開發新產品,必須先作出安全評價,提出安全措施,採用(引進)新技術,必須首先稽核技術的安全可靠性。

2 負責安排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的科研工作,組織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疑難問題。3 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小試轉中試,中試轉工業生產的安全技術條件,制訂安全技術規程。4 提供原料、產品(中間產品)的物化性質及安全防護方法。

第18條 設計部門安全職責

1 執行生產建設專案“三同時”的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設計,設計的專案不留隱患。(凡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礦企業和革新、挖潛改造的工程專案,都必須有保證安全生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設施。這些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不得削減。)

2 設計專案均要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生產裝置的安全衛生設計按《生產裝置衛生設計總則》(GB5083-)執行,電氣裝置設計按《電氣裝置安全設計導則》(GB4064-)執行。3 對引進的新工藝、新裝置進行安全可靠性稽核。

4 參加專案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19條 生產計劃部門安全職責

1 制訂長遠發展規劃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以及改善勞動條件的專案。

2 對所需要採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在計劃安排時,應保證資金,一經列項,則不準挪作它用。

3 協助生產技術部門做好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參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

第20條 生產技術(含生產排程)部門安全職責

1 組織編制或修訂生產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參與安全技術規程的修訂。2 在進行生產技術的革新和挖潛改造時,要同時解決隱患,保證安全。

3 遇到生產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危險緊急情況,先處理後報告,嚴禁違章指揮。 4 負責生產(工藝)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制定事故防範措施。

第21條 安全技術部門安全職責

1 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和標準,協助廠長組織推動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廣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

2 組織制訂或修訂、審查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標準,並監督檢查。

3 組織編制、彙總、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執行。

4 組織對職工進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的教育。協同勞資、教育部門,定期組織安全考核。

5 參加全廠性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隱患的整改工作。

6 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參加安全裝置的校驗監督,建立好臺帳。

7 負責動火審批及其管理工作。

8 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新產品的設計稽核、竣工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9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等工業衛生工作。

10 經常進行現場檢查,指導基層安全工作,發現違章有權制止,不聽勸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並立即通知有關領導。

11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12 綜合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13 負責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上報和建檔工作,參加各類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鑑定工作。

第22條 防火(保衛)部門安全職責

1 負責企業內的易爆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衛和要害崗位、廠內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2 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負責專業和義務消防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檢查和演習。

3 編制或修訂企業的防火制度,並監督貫徹、執行。

4 負責明火採暖(動火)等工作的審批;參加建築設計防火的稽核驗收工作。

5 負責消防器材計劃、配備和維護管理工作。

6 組織火災的撲救;負責火災事故、破壞事故和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工作。

第23條 裝置動力部門安全職責

1 負責對裝置動力裝置及工業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管理。

2 負責組織對工業建築物、構築物、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高壓管件、氣瓶、熱力管網和安全裝置的定期檢測、檢驗、校驗工作。

3 制訂或審定有關裝置製造、改造方案和組織編制大、中修專案的安全措施計劃,並確保實施。

4 在計劃和佈置檢修任務時,同時計劃和佈置安全措施。

5 組織按時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整改措施。

6 負責裝置事故調查、統計、上報,參加有關重大事故的處理。

第24條 質量檢驗部門安全職責

1 組織制訂(修訂)並監督執行分析(化驗)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專業操作規程。

2 負責各種化工原料、生產中間體和產品的質量分析,提供準確的分析資料,把好質量關。

3 負責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其它事故有關資料的分析和測定。

第25條 基建部門安全職責

1 組織編制或審查基建專案的施工組織設計,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衛生要求。

2 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要對承包施工的單位進行資格認定,並訂立施工安全協議或有關條款。

3 組織對外來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4 按季節特點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監督施工人員遵守國家《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各項制度。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14

倉儲物流企業應當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倉儲物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倉儲物流企業應當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經營、儲存、運輸甲、乙類危險品的倉儲物流企業和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其他倉儲物流企業還應設定或者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各倉庫(堆場)每個班次應當至少明確一名保管員為本倉庫(堆場)的消防管理人員,負責檢查、消除火災隱患,並維護裝卸過程中的消防安全。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倉儲物流企業應當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並確定負責巡查的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倉庫(堆場)消防管理人員和巡查部位。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進行裝卸作業、進入庫區的人員、車輛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規程;

(二)倉庫的門窗是否封閉完好;

(三)是否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五)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六)消防設施工作是否正常,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七)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門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八)消防控制室及設有值班的消防水泵房、鍋爐房、配電房、發電機房、製冷機房、員工集體宿舍,以及分檢包裝車間、甲、乙類物品倉儲場所等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情況。

對巡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

倉儲物流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有工程、安保和倉儲庫場、車間等部門負責人蔘加的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儲存、裝卸、用電、用火、氨製冷裝置管理是否符合《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要求;

(二)倉庫保管員、裝卸和運輸人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三)電氣線路、防雷與接地系統定期檢測情況;

(四)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五)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設施裝置執行和完好有效情況;

(六)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七)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倉儲物流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自動消防設施每年至少檢測1次。建築消防設施單項檢查應每月至少1次,聯動檢查每季度至少1次。

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兩人。值班人員應持證上崗,熟悉應急處置程式,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內應儲存竣工後的總平面佈局圖、建築消防設施平面佈置圖、系統圖及安全出口布置圖等紙質或電子檔案資料。

屬於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評估,並針對評估結果加強和改進消防安全工作。

倉儲物流企業應當規範設定禁止性、警示性、提示性消防安全標誌、標識。

倉儲物流企業應劃線標明庫房的牆距、垛距、主要通道、貨物固定位置等,並設定必要的防火安全標誌;儲存甲、乙類物品時,應在醒目處懸掛安全警示牌標明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倉儲場所內應在醒目處設定“禁止吸菸”、“禁止使用明火”標誌;外圍牆上應在醒目處設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標誌。

消防設施裝置及器材要設定規範、醒目的標識並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處應設定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標識;在主要消防設施裝置上應當張貼維護保養、檢測單位和維護保養、檢測情況。

倉儲物流企業應當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員工上崗、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所有員工應當懂得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和其他倉儲場所,應依法建立專職或者志願消防隊伍,並結合本單位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組織開展訓練。志願消防隊員的數量不應少於本單位從業人員數量的30%。

倉儲物流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並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

甲、乙類物品倉儲場所,裝卸車輛集中停放區、加油加氣充電區,員工集體宿舍和鍋爐房、配電房、製冷機房、分檢包裝車間等場所應當分別制定針對性預案,明確每班次、每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並定期組織演練。

嚴禁下列行為:

(一)擅自使用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竣工備案抽查合格,以及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建築、場所;

(二)採用易燃、可燃夾心彩鋼板搭建臨時建築;

(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佔用防火間距;

(四)違規超存超儲,將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儲;

(五)在甲、乙類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設定辦公室;在室內儲存場所設定員工宿舍;

(六)擅自使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

(七)停用、關閉消防設施裝置;

(八)鎖閉、遮擋安全出口,佔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撲救場地;

(九)私拉亂接電器線路,超負荷用電,或者違規使用大功率電氣裝置。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15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員工和國家、企業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企業設臵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協調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適用於廣東日產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全體員工。

四、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基礎工作,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全員參與”的方針。

五、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由安全生產管理組織部門(或設臵安全管理人員)的設臵;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組成。

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企業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他職能部門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各級領導對所分管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必須認真落實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堅持以人為本,切實抓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八、從業人員應提高對安全生產的認識,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九、本《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根據國家、本市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頒佈,企業部門、人員設臵變動,裝置更新改造和在執行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第二章安全生產組織機構

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一)領導機構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售後部:xx銷售部:財務部:

行政部: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本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最高領導機構。

(2)全面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及其決定。

(3)負責企業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長遠規劃及其費用的審批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於本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急需解決的問題,及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專案,安全裝置、設施的更新改造及其費用等的審批工作。

(5)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例會,聽取安全生產主管領導工作彙報,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布臵下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

(6)支援安全生產主管領導、主管部門和安全員的工作。

(7)經常深入群眾瞭解情況,聽取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發動群眾搞好安全生產工作。

(8)對於輕傷事故有權做出處理決定,對於重傷以上事故,要立即上報,並協助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和制訂並落實整改措施。

(9)對年終安全生產工作總結與考評工作進行審批。

(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1、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設在行政部(設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管理部門經理:

2、職責

(1)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全面負責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2)協助企業領導,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廣州市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等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負責制定本企業的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中長期規劃。

(4)彙總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5)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6)對職工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7)指導各部門和班組安全員工作。

(8)經常進行現場檢查,協助解決問題,遇到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有權指令先行停止作業,並立即報告企業領導,研究處理。

(9)督促和檢查企業職工是否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0)定期組織全企業性大檢查,檢查情況做好記錄,向主管領導彙報。

(11)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並做好記錄,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存在的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12)負責對危險作業的審批和監管工作。

(13)有權向主管領導提出獎懲意見。

(14)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15)參加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的設計計劃,並按規定報政府相關部門審批,和參加工程驗收及試執行工作。

(16)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事故的`防範措施,並且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實施。

(17)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未成年工的保護工作。

(18)協助主管領導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並做好記錄。

(19)負責統計和收集安全生產資料及其檔案管理。

(三)安全生產專(兼)職管理人員

1、安全生產專兼職人員:

2、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管理企業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彙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組織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貫徹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檔案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企業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並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四)安全生產管理網路

總經理

主管部門負責人

銷售部、財務部、行政部、售後部、安全員

客服部(組)備件部(組)維修車間鈑噴車間

安全員

二、勞動保護監督小組

(一)機構

組長:安全主管

組員:各部門組長

勞動保護監督小組辦公室設在行政部,責任人曾安娜

(二)職責

(1)向職工宣傳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勞動保護計劃、措施執行情況,檢查安全生產勞動保護隱患整改完成情況。

(3)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專案“三同時”的執行情況。

(4)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16

1電力企業的安全生產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是具有否決性的重要指標,與企業的經濟效益密切相關,必須實現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管理。為規範公司及各參建單位和各職能部門的安全責任,根據目前機構的設定情況,本著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產的原則,專案公司特制定本職責。

2專案經理是本公司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專案的安全工

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各專業經理對自己分管和本職工作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

3專案所有參建單位,都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範圍內,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電力生產方針,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實行"立體防護",對安全生產要目標一致、密切配合、互相支援,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簡稱"五同時")。

4各參建單位的負責人員和各參建單位組成人員,除應認真履行本規定中所列的安全職責外,還應完成各自參建單位和專案公司領導臨時交辦的安全工作任務,並對參建單位人員履行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專案公司安全監督組負責對所有參建單位的安全職責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6本《職責》如與上級頒發的有關法規相牴觸時,以上級的規定為準。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佈的《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錶》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的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鑑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檔案,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裝置、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和嚴格控制,並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裝置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效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檔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檔案後,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准書;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准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幹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晒、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洩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裝置,並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執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定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儲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定明顯標誌。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裝置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裝置、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儲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瞭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託運人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託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並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於船舶檢驗的規範進行生產,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託運人託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託運人交付託運時應當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並告知承運人。

託運人不得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託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溼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並隨時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並設定明顯的標誌。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洩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併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資訊支援。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並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並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採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汙染的資訊,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採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燬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工商登記註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註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晒、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洩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裝置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於船舶檢驗的規範進行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並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定通訊、報警裝置,並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後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定明顯標誌,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裝置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後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託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託運人託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託運時未新增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並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託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洩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託運人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託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於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於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並實施監督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並公佈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式。

本條例規定的國家標準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質檢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別依照國家標準化法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製定、調整並公佈。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釋出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18

一、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因安全設施使用不當造成的人身傷害和事故隱患,充分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創造一個安全和諧的工作環境,制定此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裝置和罐區的各種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

三、職責

1、安環科是公司安全設施的主管部門。

1.1、凡機械、裝置上的安全裝置如受壓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錶等由裝置工程師管理;

1.2、凡屬電器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儀器儀表均由電氣工程師負責管理;

1.3、凡生產區內的火警報警裝置、滅火裝置和其他固定裝置均由消防負責人管理。

2、相關部門負責轄區內各類安全設施的`使用與維護工作,轄區內的安全設施確定責任管理人員。

2.1、各單位應定期檢查消防系統、電氣系統及其它安全裝置、設施的完整性,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或處理。

2.2、對施工變動後不能及時恢復的安全設施,值班人員應督促施工人員採取臨時替代措施,確保裝置和人身安全。

3、安全設施使用與維護應符合國家相應的要求。

3.1、新購入的安全設施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產品生產企業須具有生產資質。

3.2、各種安全設施要建立臺賬,做到賬物相等。

3.3、消防裝置設施的管理執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設施辦法》。

3.4、消防系統必須定期啟動一次,檢驗裝置是否執行正常、有序,消防水帶如出現老化、洩漏等現象要及時更換。

3.5、防雷防靜電設施應定期監測,保證接地電阻≤4ω。

3.6、對監控設施要進行常規保養、維修,保證正常、有效使用。

四、公司主要安全設施分類

1、預防事故設施

1.1、檢測、報警設施

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等報警設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於安全檢查和安全資料分析等檢驗檢測裝置、儀器。

1.2、裝置安全防護設施

防護罩、防雷、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裝置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1.3、防爆設施

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制氮系統,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1.4、作業場所防護設施

作業場所的防靜電、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等設施。

1.5、安全警示標誌

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誌。

2、控制事故設施

2.1、洩壓和止逆設施

用於洩壓的閥門、防爆膜等設施,用於止逆的閥門等設施。

2.2、緊急處理設施

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3、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3.1、防止火災蔓延設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火牆、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塗層。

3.2、滅火設施

水噴淋、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快速接頭、滅火器等。

3.3、緊急個體處置設施

洗眼器、噴淋器、應急照明等設施。

3.4、應急救援設施

堵漏、溢油收集和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搶救裝備。

3.5、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

五、安全設施的校驗

1、阿娜裝置、設施在使用前或使用一段時間後必須進行校驗,經校驗合格後方可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

2、安全裝置、設施的校驗必須由當地安全技術部門或上級技術監督局辦理,不具備資格的校驗部門,校驗結果無效。

3、裝置、設施進行校驗時必須由安全員共同出具校驗說明書、標明校驗範圍、工作環境和介質說明等,並依據工藝過程和安全技術引數複審無誤後進行。

4、校驗安全裝置、設施必須由安全員建立全面性管理檔案。

六、維修保養與檢驗

安全設施維護檢查,由作用部門每月檢查維護一次,在維護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向裝置負責人彙報,由負責人進行檢驗或維修。

1、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經常巡迴檢查,維護管理;

2、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裝置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3、安全裝置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廢置不用,若確有必要申請拆除須經安全技術部門同意;

4、除安全裝置專責維修人員外,其他人一律不得亂動。

七、防護器材的選用和保管

1、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和防護器材效能及其防護性質,正確選用防護器材種類和型號,不得超出防護範圍進行代用;

2、崗位配備的過濾式防毒面具,應與使用人員頭型相適應;

3、各種防毒面具使用前後必須仔細檢查;各種防毒面具應定點存放;

4、個人使用和報關單額防護用品,應登記造冊,定期檢查;

5、車間應有防爆手電、防毒面具、隔熱手套、膠靴、防火服和安全帶等急救器材,以備搶救用;

6、安全帶使用前要仔細檢查,用後妥善保管,防止黴爛和強度下降,定期進行強度試驗;

7、絕緣手套、膠靴、絕緣棒、絕緣墊臺等常用的電氣絕緣工具要指定專人保管;

8、常用電氣絕緣工具按照電氣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工作。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19

為了加強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保證企業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企業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職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後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裝置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裝置、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範;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門是否暢通。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企業每年組織對電梯、電氣裝置、機械裝置、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車間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二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週一次。

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管理,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

(1)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要確保隱患整改落實,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報上級部門驗收備案。

(2)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隱患,要採取強制性防護措施,並分別納入技術措施安排和檢查計劃內,落實限期整改。

(4)對個別重大隱患,因多方原因暫時不能整改的,要及時上報,爭取上級部門的幫助儘快解決。

(5)凡不按要求及規定標準落實隱患整改任務的人員,因此而釀成不良後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三、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1、企業管理人員及其它操作人員發現隱患,要認真對待,及時整改。任何部門、任何人不能以任何藉口推諉。

2、一般隱患必須在當日整改,重大隱患視情況在最短時間內整改到位。

3、隱患整改所需資金必須全額保證。所需原料裝置採購部門必須全力配合採購。

4、整改後必須經企業負責人和生產部負責人驗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四、生產場所及裝置安全措施

1、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為職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

2、生產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3、在生產場所內應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緊急通道和出入口應設指示牌。

4、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5、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6、企業的生產裝置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裝置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效能良好;

(2)發生強烈噪音或震動的生產過程及裝置,應採取隔噪、隔震、遮蔽等有效防護措施。

(3)各類電氣裝置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範;電氣裝置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

五、安全生產值班制度

1、逢節、假日、夜間必須安排人員值班,並將主要領導的電話放於明顯位置,遇緊急情況隨時聯絡。

2、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廠區,發現視情節輕重予以懲罰,直到開除。

3、值班人員要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定時要廠區各處巡查。

4、遇陌生人進廠,值班人員問明來意,才決定是否放行。

六、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2、按規定進行“動火作業申請

3、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筒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4、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5、安全組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完畢之後,要清理好作業現場,並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後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並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七、班組安全活動制度

1、班組長要模範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領導本班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安全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2、班前要對所使用的機械機具、裝置、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改進措施。

3、安全記錄,應統一集中在現場辦公室,以備檢查。

4、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專案部或上一級部門報告。

5、遵守勞動紀律,服從領導和安全檢查人員的指揮工作時,思想集中堅守崗位,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非本工種作業,不得擅自離崗。

6、嚴禁酒後上班,不得在禁止煙火的地方吸菸

7、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並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8、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常

9、在施工現場,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子架、龍門架和隨吊盤上下。

10、正確使用防護裝置和防護設施,對各種防護裝置,防護設施和警告、安全標誌等不得任意拆除或隨意挪動。

八、安全生產會議記錄制度

1、公司每次召開的會議對於生產安全方面的內容必須有會議記錄,並由企管部和班組長負責記錄歸納,傳達落實。

2、對安全生產內容中作出重大決定等重要內容不準漏記或錯記。

3、認真執行會議中的安全生產內容,各部門任何人不能打折扣。

4、年終召開安全生產總結會議,總結全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經驗找出教訓,制定次年安全生產工作計劃並彙總公司安全生產會議記錄,裝訂成冊入檔。

九、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雷電災害防禦工作,防止或減少因雷擊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十、傷亡事故管理規定

1、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事故單位必須嚴格按規定做好報告、登記、調查、分析、處理和統計等管理工作。

2、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後,事故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後工作,並報告有關部門。

十一、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發生事故,任何人不準隱瞞不報,或不如實上報。

2、事故調查所需資料、資料,公司各部門必須全力配合,協助調查。

十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檢查制度

1、檢查組要對公司進行防火檢查。

2、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3、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公司規定給予處罰。

(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公司消防設施器材,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定點存放、定人保養、定期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2、要求員工愛護消防設施器材,對刻意破壞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將要求賠償,並提出懲處。

3、公司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等消防那軋器材、設施、並保持消防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三)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應嚴格實行用火用電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裝置安裝應由保全機修部門的持證電工負責。

3、各車間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3、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庫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隔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隨意入內。六、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五)高低壓配電室防火制度

1、高低壓配電室應保持清潔乾燥,要有良好的通風,禁止吸菸及明火作業。

2、高低壓配電室電氣裝置的各種接地安全保護裝置必須經常保持完整、準確、靈敏、有效。

3、變壓器、電纜等帶油裝置不得滿油,經常檢查各部件的功能和運轉情況,發現問題要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並及時修復。

4、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對避雷器進行檢查、檢測。對各種電氣裝置的接地零線,每年要檢測一次。

5、要經常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報告和整改。

6、要採取措施防止老鼠、蛇類、鳥類侵入,避免產生短路。

(六)倉庫防火制度

1、倉庫內嚴禁吸菸及使用明火,並設明顯標誌牌。

2、倉庫內部,禁止亂拉亂設臨時電源線。

3、應根據貨物的不同性質分類存放。

4、嚴禁使用電熱器。

5、各種滅火器材,消防設施不得擅自動用。

6、倉庫保管員下班前要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在確認無問題後關閉電源,鎖門離開。

7、知道所在部門滅火器材的位置並會使用各種滅火器,能熟練地掌握其效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8、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倉庫。

(七)車間消防安全生產“十不準”

1、不準在車間內吸菸,擅自進行明火作業。

2、不準佔用疏散通道。

3、不準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4、不準在生產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大門上鎖或關閉。

5、不準隨便動用消防器材。非機修人員不準擅自拆裝機器裝置。

6、不準無證上崗操作危險機臺。

7、故障裝置未修好前,不準使用。

8、上班時間不準怠工、滋事、打架或擅離職守。

9、不準赤膀赤腳進車間,不準帶小孩進車間。

十三、企業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一、為確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結合我公司的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司用電管理制度。

第一條:用電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和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行政第一責任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按規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條:電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安全操作規程和執行維修操作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方可參加電工工作。

2、凡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領導批准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3、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電工工作的人員須經領導批准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4、供電工作人員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守供電,安全、維修規程,發現違反安全用電並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裝置安全及重大隱患時應立即制止。

5、電氣工作人員應掌握觸電解救法

二、低壓帶電作業

1、低壓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監護,使用絕緣柄的工具工作時應站在乾燥的絕緣物上或穿低壓絕緣鞋進行,並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必須穿長袖衣工作服,嚴禁作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毛撣等工具,低壓接戶應隨身攜帶低壓驗電筆。

2、在變臺或有閉式刀閘上拆搭接戶線應指定熟練工人操作,保持對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三、現場配電安裝及檢查

1、施工現場和生活設施以及加工廠地的供、用電工程,凡設立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的,均應按正式工程安裝。

2、柱上變臺宜裝設圍欄,室外地上變臺必須裝設圍欄,圍欄要嚴密,並應在明顯單位懸掛“高壓危險”警告牌,圍欄內應設有操作檯。

3、變臺圍欄內應保持整潔,不得種植任何植物,變臺外廊4米之內不得碼放材料、堆積雜物等。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20

為加強公司安全設施設、備管理,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及人員。

1、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對於在用的安全設施、裝置應建立臺帳和檔案,其內容包括安全設施裝置的主要效能引數、投用時間和地點、歷次檢修記錄、檢測記錄和裝置更新情況等進行登記。

2、對於安全設施裝置要定期檢查,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應每月檢查一次,保衛科每週檢查一次,各部門每班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於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3、對存在的安全設施、裝置問題各部門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應制定出相應的防範措施並做記錄,同時上報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

4、重要安全設施、裝置,應按要求由相關部門定期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

5、安全設施、裝置的維護和保養應由專人負責,建立完善專門的安全檢查和執行維護臺帳。

6、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報廢或更換:

1、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和零部件磨損嚴重,裝置效能達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災害和重大事故而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3、國家明令淘汰的或由於技改等原因淘汰的';

4、維修後經檢測達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等。

7、安全設施、裝置更換、維修、報廢或停用等有關記錄資料要及時整理、歸入安全管理資料檔案儲存。

企業安全晨會制度 篇21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國家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二、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定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生產部門和班組應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教育和檢查職工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知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四、維修車輛前,應將車輛停、架牢固後方可作業。舉升裝置應由專人操作,非工作人員不準進入車下,舉車時不準檢修舉升裝置。

五、路試車輛必須由具有駕駛證及技術熟練的.試車員進行,並在規定的路段上進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物品,粉塵、腐蝕劑、汙染物、壓力容器等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壓力容器及儀表等應嚴格按有關部門要求定期校驗。

七、根據季節變換切實做好防火、防澇、防凍、防腐及防盜工作,並制定相關措施,配備消防器材。配電設施線路確保完好,效能可靠,使用移動電具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八、發生事故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保護好現場,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一、禮貌周到,機動車維修服務規範,文明服務

1、從業人員應身穿統一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語文明、迎送有禮。

2、耐心聽取客戶訴求,實事求是與客戶溝通,尊重客戶的知情權。

3、為客戶提供全程服務,接待員要為客戶聯絡各部門、人員辦理業務手續。

4、公開有關證照、主要的維修專案及其工時收費表、質量保證承諾、服務程式。

5、公開投訴電話,設定意見薄、投訴箱,對客戶的意見、投訴要有答覆。

二、管理有序,環境整潔

1、廠區環境保持清潔,廠房明亮、通風,各區域、崗位有標識。

2、各類物資定置存放,堆放整齊,廢舊物資及時清理。

3、廠區應設有用於客戶接待、休息的場所。

4、接車、生產、交車、投訴、索賠、跟蹤服務要做到規範化、制度化。

5、實行定人定崗定責,落實崗位責任制度和崗位責任追究制度。

三、明碼標價,收費合理

1、企業應編制維修工時定額表、工時費用明細表。

2、確定維修專案時,要以檢測診斷結果為依據。

3、維修配件、材料要有進出臺帳記錄,進貨票據要妥善儲存。

4、維修收費應合法、合理,符合維修行業的整體水平。

5、維修費用結算後,將工時、材料明細單交客戶,維修收費要使用合法收費憑證。

四、信守合同,保證質量

1、承修車輛要簽訂合同或託修單,明確維修專案、費用、質量保證期和雙方責任。

2、保證兌現對客戶的承諾,為客戶排憂解難。

3、維修人員要持證上崗,嚴格執行維修質量三級檢驗制度,儲存檢驗資料。

4、對維修配件、材料的質量負責,不使用假冒、偽劣配件、材料。

5、質量保證期內的車輛返修率應低於5%,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要主動對出現的質量問題負責。

五、汽車修理工安全操作規程

1、工作前應檢查所使用工具是否完好。施工時工具必須擺放整齊,不得隨地亂放,工作後應將工具清點檢查並擦乾淨,按要求放入工具車或工具箱內。

2、拆裝零部件時,必須使用合適工具或專用工具,不得大力蠻幹,不得用硬物手錘直接敲擊零件。所有零件拆卸後要按順序擺放整齊,不得隨地堆放。

3、廢油應倒入指定廢油桶收集,不得隨地倒流或倒入排水溝內,防止廢油汙染。

4、修理作業時應注意保護汽車漆面光澤、裝飾、座位以及地毯,並保持修理車輛的整潔。車間內不準吸菸。

5、用千斤頂進行底盤作業時,必須選擇平坦、堅實場地並用角木將前後輪塞穩,然後用安全凳按車型規定支撐點將車輛支撐穩固。嚴禁單純用千斤頂頂起車輛在車底作業。

6、修配過程中應認真檢查原件或更換件是否符合技術要求,並嚴格按修理技術規範精心進行作業和檢查除錯。

7、修竣發動機起動前,應先檢查各部件裝配是否正確,是否按規定加足潤滑油、冷卻水,置變速器於空檔,輕點起動馬達試運轉。嚴禁車底有人時發動車輛。

8、發動機過熱時,不得開啟水箱蓋,謹防沸水燙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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