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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信陽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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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信陽市職工生育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 參保登記和繳費管理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按屬地原則參加市直、縣區生育保險統籌,參加市直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參加市直生育保險統籌。

第二條 生育保險實行縣區統籌,全市執行統一政策。

第三條 信陽市市直及各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統籌區域內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第四條 生育保險費的徵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與市、縣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步推進,實行統一參保,統一繳費基數,統一管理,費率分別核定,基金分別列帳,待遇分別支付。

經辦機構對符合生育保險參保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依據該單位已經參加其他保險的相關資料,直接為其辦理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新增參保單位(人員)自參保登記繳費之日起,六個月後方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條 20xx年1月1日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其生育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第六條 用人單位轉讓、合併、兼併、租賃、承包經營的,接收或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用人單位相應的生育保險責任;用人單位破產、撤銷時,要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

第二章 生育醫療待遇

第七條 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

(一)門診產前檢查:最高支付限額為200元。

(二)自然分娩(包括手法助產):最高支付限額為500元;助娩產(包括產鉗助產、胎頭吸引、臀位助產、臀位牽引):最高支付限額為 700元;剖宮產:最高支付限額為1500 元。

(三)產假期間發生的生育併發症:一次生育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所有常見併發症,最高支付限額為500元;一次生育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所有少見併發症(常見、少見併發症見附件),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元;對既具有常見併發症又具有少見併發症的,最高支付限額為1500元。產假期滿後需繼續治療的併發症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辦理。

(四)門診流產:最高支付限額為120 元;住院流產、引產:最高支付限額為380元;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含普通環,限價25元):最高支付限額為80元;輸(精)卵管絕育術和復通術:最高支付限額為150元。使用無痛技術增加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八條 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

生育補助金標準為男職工所在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基金上年度按規定支付的人均生育醫療費用的50%。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狀況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章 就醫程式

第十條 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具備下列情況的,應先到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再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一)女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二)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

第十一條 職工因病情需要轉院或者轉往異地診療的,醫療機構提出轉院、轉診意見後,報經辦機構備案;急診急救的可先轉院,但需在3個工作日內到經辦機構補辦轉院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長期派駐異地工作的職工應於妊娠12周內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由所在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應在分娩、引產、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後90日內(每月10日前),持相關醫學證明等材料到經辦機構稽核,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生育津貼待遇及支付

第十四條 女職工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在下列法定產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為享受生育津貼:

(一)妊娠不滿8周流產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8周不滿12周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產、引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28周以上生產或者引產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三)難產(指職工分娩時實施產鉗助產、胎頭吸引和剖宮產術三種情況)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四)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貼(女職工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五)對不具備剖宮產手術指徵,職工要求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其生育津貼待遇按照自然分娩標準享受;

(六) 符合計劃生育的二胎,生育津貼按以上標準的50%支付。

第十五條 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計發,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條 下列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違規金額較大或情節較為嚴重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一)參保人員將相關證件轉借他人使用、冒名就診、住院或提供虛假醫療處方及費用單據的;

(二)用人單位將無勞動關係的人員作為職工參保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20xx年12月31日前,職工完成分娩、終止妊娠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生育保險待遇由原渠道解決;20xx年1月1日後,職工完成分娩、終止妊娠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生育保險待遇,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支付。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與《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開展職工生育保險的實施意見》(信政〔20xx〕80號)同步實施。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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