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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點實驗室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福建省重點實驗室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我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執行的管理,制定了福建省重點實驗室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實施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福建省重點實驗室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福建省重點實驗室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福建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執行管理,根據《福建省科技創新平臺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福建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的重要科技創新平臺。主要任務是圍繞解決學科發展前沿及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要科學問題,提高我省持續創新能力,面向我省優勢學科和經濟發展優勢領域開展創新性研究。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依託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或其他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機構組建,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體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執行機制。重點實驗室實行分類管理,堅持統一規劃、多方投入、穩定支援、動態調整和分類評估的原則。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執行經費,主要由依託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承擔。依託單位每年應提供50萬元以上執行經費,主要用於支援實驗室的開放執行、隊伍建設與科研儀器裝置執行維護,專款專用。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重點實驗室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編制、組織實施全省重點實驗室總體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制定重點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制度,巨集觀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執行;組織重點實驗室建設的申報、認定、驗收、評估、調整和撤銷;指導重點實驗室科技創新活動,為重點實驗室對外交流與合作搭建平臺,促進創新資源的共享。

第六條 省直有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設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平潭綜合實驗區職能部門,以下相同)是重點實驗室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推薦本部門和地區重點實驗室的申報工作;支援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執行,督促檢查各項工作,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配合省科技廳開展重點實驗室驗收和評估工作。

第七條 依託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和執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負責組織重點實驗室建設、執行和管理;為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執行提供人、財、物和技術支援,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配合做好重點實驗室的評估和驗收工作。

重點實驗室業務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可以是同一單位。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採取依託單位申請、業務主管部門稽核推薦、省科技廳認定方式組建。優先支援高等院校或科研機構與企業聯合組建重點實驗室。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申報條件:

1、申報物件:省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省內註冊並擁有相對獨立科研實體且年主營收入3億元以上的行業龍頭企業,或其他省內註冊並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機構。

2、研究方向:定位清晰,有明確的研究方向,符合國家和我省經濟、社會與科技發展戰略目標,從事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並具有開展學科前沿、交叉領域研究的能力。

3、人才隊伍:具有高水平的學科帶頭人,科研隊伍年齡結構與知識結構合理。固定科研人員總數應在20人以上。

4、科研能力:有較好的學術研究基礎,在省內能引領同類學科或行業發展,具有承擔國家或省級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近三年內主持國家、省部級科技計劃專案及橫向科研專案10項以上;主持制定行業(地方)標準;擁有獲獎成果或授權發明專利。

5、硬體條件:具有較好的科研實驗條件,科研集中用房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擁有儀器裝置總價原值在1000萬元以上。

6、構建和投入:依託一級法人單位,且已正常執行二年以上;依託單位及其業務主管部門在申報前三年連續投入建設與執行經費累計不少於1000萬元。

第十條 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省科技廳申報通知,組織符合第九條申報條件的單位填寫提交《福建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及有關附件材料,稽核並簽署意見後報省科技廳。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組織專家評審,並根據評審意見進行認定。

通過批准認定建設的重點實驗室應填寫《福建省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書》,經依託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稽核後報送省科技廳。

第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為二年。業務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應當提供建設期間所需的相關保障。

第四章 建設與執行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重點實驗室主任負責制。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依託單位提名、經業務主管部門稽核後聘任,並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科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聘任時年齡不超過六十週歲,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於八個月。對於未按要求履責的重點實驗室負責人,依託單位應及時調整並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計劃和研究開放課題等事項。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形成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每次實到人數不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委員由依託單位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二屆。由依託單位推薦、業務主管部門稽核後聘任,並報科技廳備案。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國內外同領域的優秀專家組成,人數7人(應為單數)以上,其中依託單位委員數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一位委員不能擔任三個以上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委員。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每次換屆應更換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等研究人員。固定人員不可同時兼任其它重點實驗室固定成員。重點實驗室應設定專職祕書崗位,負責重點實驗室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保持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並適當流動。重點實驗室應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技術隊伍,加強研究生培養。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圍繞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設立自主研究課題,組織團隊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性研究,注重培養青年科技人員。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成為本領域公共研究平臺;積極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和交流,參與國際科技合作計劃;建立訪問學者制度,通過設立開放課題等方式,吸引國內外研究人員到重點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的儀器、裝置及成套試驗裝備應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服務的實施意見》及配套辦法的相關規定,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主要利用重點實驗室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重點實驗室名稱。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特別是以應用基礎研究為主的重點實驗室,應當結合自身特點,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加強與產業界的聯絡與合作。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健全內部規章制度,規範執行管理,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滿二年,完成《福建省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書》規定的目標和任務後,由依託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經業務主管部門稽核報省科技廳,由省科技廳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組織專家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科技廳正式授予“福建省重點實驗室”稱號及牌匾。

第二十七條 省科技廳對驗收合格的重點實驗室實行年度總結和定期考核評估的動態監督方式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於每年1月30日前上報上年度工作總結和當年度工作計劃,經依託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稽核後報省科技廳。

第二十九條 省科技廳委託有關機構每三年開展一次考核評估(簡稱考評),採用定量分析與定性評估相結合、現場考察與綜合評估相結合的原則,主要對重點實驗室的研究水平與成果、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執行管理等方面進行考評。

第三十條 省科技廳根據重點實驗室考評成績,確定重點實驗室考評結果。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五類。考評結果為優良的給予一定支援;考評結果為整改的,將予以通報並給予1年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間沒有明顯進步的,將予以取消重點實驗室資格;未通過考評的或連續二次考評結果為整改的,取消重點實驗室資格;不參加考評或中途退出考評的,視為自動放棄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三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經學術委員會論證,由依託單位提出書面報告、業務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報省科技廳批覆。考評的當年以及整改期間不受理實驗室名稱、實驗室主任、依託單位等變更事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福建省×××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名稱)”,英文名稱為“Fujian Key Laboratory of ×××(依託單位英文名稱)”。例如:福建省亞熱帶資源與環境重點實驗室(福建師範大學),英文名稱為“Fujian Key Laboratory of Subtropic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xx年3月17日印發的《福建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執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福建省科技創新平臺管理辦法》等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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