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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

海南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擁有並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車船人與作用人不一致時仍由擁有人負責交納稅款。下文是海南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歡迎閱讀!

海南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
海南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車船使用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擁有並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個人),均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三條 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細則所附的《海南省機動車輛稅額表》和《海南省船舶稅額表》計算。

第四條 下列車船免納車船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軍隊懸掛地方牌號的車、船按規定徵收車船使用稅);

(二)學校、圖書館(室)、文化館(室)、體育館(場)、醫院、幼兒園、託兒所、敬老院(光榮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等由國家財政部門撥給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車船(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企業化管理的單位的車船按規定徵收車船使用稅);

(三)農業生產專用的各類拖拉機和其他農用車船;

(四)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隻;

(五)只在本單位範圍內使用,不行駛公共道路、航道和公安或者航政管理部門不頒發行駛證照的車船;

(六)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

(七)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殯儀車、救護車船、港作車船、垃圾車船、糞車船、義渡船、工程船以及殘疾人員專用的特製車;

(八)五噸以下的非機動貨船;

(九)非機動漁船和載重量十噸以下的機動漁船;

(十)經國家或者本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免稅的其他車船。

以上免稅車船,如用於出租或者營運,應按規定徵收車船使用稅。

第五條 非機動車輛暫緩徵收車船使用稅。

第六條 車船使用稅按年徵收,一次繳納。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為徵收期限。

對逾期未申報納稅的車船,除按稅額補稅外,一律給予納稅人應納稅額一至五倍的罰款;對外市、縣逾期未納稅車船,除給予納稅人應納稅額一至五倍的罰款外,並責令其在五天內回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補交稅款和領取車船使用已(免)稅標誌。

第七條 納稅人已使用的車船尚未申報登記的,應於本細則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據實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納稅人變更地址、新增加車船、車船產權轉移、增加或者減少車船載重(客)量、變更車船用途,應於上述事項發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對新增加車船,當年內按使用月數計算徵稅。省外車船在本省各地營運(使用)一年以上未納稅的,按本細則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八條 汽車、大中型拖拉機的已(免)稅標誌一律貼在駕駛室擋風玻璃內的右上角;摩托車的已(免)稅標誌貼在油箱的右側;手扶拖拉機已(免)稅標誌貼在駕駛室座位的右側。駕駛車船時,應攜帶納稅手冊,以便檢查。

第九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市、縣稅務局批准,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第十條 車船使用稅的徵收管理,除本細則已有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車船使用稅如何辦理

1、首次辦理時,需先登記本單位(個人)所擁有或管理的車船(包括免稅車船)的基本資訊。需填交《石家莊市地方稅務局車輛/船舶情況登記表》,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影印件(個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及影印件)、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個人車船所有人無需提供)、車船管理協議書(車船管理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或《機動車行駛證》、《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的原件及影印件。

車船基本情況在辦稅大廳綜合服務視窗登記後方可到徵收視窗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時,填交《石家莊市地方稅務局車船稅納稅申報表(車輛/船舶)》。

納稅人在辦理設立(開業)稅務登記時,應一併填交《石家莊市地方稅務局車輛/船舶情況登記表》,如未辦理車船登記的,應按上述程式辦理。

2、已辦理登記的車船情況發生變動的,納稅人需及時到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辦理車船資訊變動登記手續。

3、已辦理登記的車船,次年申報時,應填交《石家莊市地方稅務局車船稅納稅申報表(車輛/船舶)》,並持所有車船的《機動車行駛證》、《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原件或影印件辦理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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