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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

雲南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的管理,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雲南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條例

20xx年11月26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應當依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

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指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四條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推廣、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立活動的內容之一,並給予必要的經費投入和人員保障。每年九月份的第三週為推廣普通話宣傳週,由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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