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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招標投標條例

貴州招標投標條例

招標投標作為一項新生事物,隨著在我國建設領域內的逐漸推行,正發揮著越來越積極的作用。下文是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歡迎閱讀!

貴州招標投標條例
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稱《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按照職責許可權對重大工程和重點專案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資訊化委、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財政、國土資源、衛生計生、林業、農業、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對本行業和產業的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對工程建設專案外的貨物和服務採購進行招標的,由其主管部門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監察機關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物件實施監察。

第四條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當具備交易評標(評審)、交易驗證以及有關現場業務的辦理條件,執行統一的交易規則、辦事流程和服務標準。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代行行政審批、核准、備案和行政監督權,不得設定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阻礙和排斥市場主體進入招標投標交易市場。

推進利用資訊網路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五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政府主導、共建共享、公益服務、便民利民的原則,推動建立本地區統一的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為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社會公眾和行政監督部門、監察機關等提供資訊服務。

第六條 建立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交易中心、交易場所提供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招標投標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協調招標投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督促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招標投標重大案件。

第八條 加強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信用獎懲機制,將信用記錄或者信用報告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健全失信懲戒機制,對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參與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市場禁入。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招標從業人員、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交易平臺或者交易場所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二章 招標、投標

第九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執行國務院批准的範圍和標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自行制訂工程建設專案的招標範圍和標準。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專案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專案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專案審批和核準部門審批、核准。專案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准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並在其入口網站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不適宜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應當向專案審批、核准部門提交國家安全、國家保密規定;對是否屬於國家安全專案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省級以上國家安全機關確認後,招標人應當向專案審批、核准部門提交確認檔案;對是否屬於國家祕密專案或者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後,招標人應當向專案審批、核准部門提交確認檔案。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前專案資金或者資金來源應當落實,招標所要求的相應檔案、圖紙和技術資料已完成審批,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投標有效期,在投標有效期內完成開標、評標、定標和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 除不可抗力或者國家產業政策變化、規劃改變、用地性質變更等非招標人原因發生變化,招標人啟動招標程式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的專案主要負責人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之前發生變化的,應當通過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臺網站通知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變更後的專案主要負責人資格應當符合招標檔案的要求。

第十六條 依法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專案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應當按照規定在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的指定媒介釋出。在不同媒介釋出的同一招標專案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專案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實行資格後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資格預審檔案和招標檔案,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字。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專案,其招標檔案應當在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臺網站免費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招標檔案中關於否決投標的條款應當特別標識、明確具體。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者投標檔案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通過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臺網站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或者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資格預審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2日前通過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臺網站公開提出;對招標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通過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臺網站公開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通過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臺網站公開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條 招標檔案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和授標條件應當明確具體,開標後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通過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臺網站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專案只能有一個標底。一個招標專案劃分標段的,每個標段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

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託編制標底專案的投標,也不得為該專案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或者提供諮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不得以業績、獎項等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蔘與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應當以座標圖示明確工程建設專案所在的地理位置,方便潛在投標人自行踏勘專案現場;招標人不得組織標前會,不得組織潛在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

潛在投標人踏勘專案現場產生的疑問需要招標人澄清答覆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明確的交易平臺網站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在該網站公開解答。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委託他人編制投標檔案的,被委託人不得向他人洩露投標人的商業祕密,不得為參加同一個專案投標的其他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不得參加同一個專案的投標。

第二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投標人,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投標活動。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專案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的境內投標單位,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鼓勵採用銀行保函和信用擔保投標。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標人、潛在投標人;

(二)在開標前將投標情況告知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洩露標底;

(三)提前確定中標人;

(四)為投標人撤換、更改投標檔案;

(五)索取、收受投標人和潛在投標人的賄賂;

(六)其他影響公平競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串通投標;

(二)向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

(三)採取掛靠、轉讓、租借等方式從其他法人、組織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進行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進行投標;

(四)聯合體各方以自己名義單獨或者與其他聯合體參與同一合同專案的投標;

(五)排擠其他投標人公平競爭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和在場的有關監督人員簽字後移交評標委員會,並存檔備查。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

第三十一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專案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原因並採取措施後,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專案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三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專案,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國家或者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否則評標無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內專家在開標前24小時內抽取,省外專家在開標前48小時內抽取。推行專家遠端異地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過程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檔案提出書面評審意見。招標檔案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內容存在明顯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情形的,應當向招標人和現場監督人員書面報告,由招標人和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檔案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聯合體投標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檔案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檔案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檔案沒有對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評標完成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並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註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三十七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原招標公告發布媒介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專案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提出的異議屬資格審查認定錯誤、分值彙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範圍等,對中標結果可能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招標人應當書面報告行政監督部門並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異議涉及問題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三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無異議後3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縮短工期等不合理要求,並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

第四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招標人應當自發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一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另行訂立背離合同約定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鼓勵採用銀行保函和信用擔保提供保證。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檔案的;

(二)中標人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或者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履約保函的,或者自願放棄中標的,或者在招標檔案規定時間內不簽訂合同的;

(三)投標檔案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投標人行賄企圖謀取中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訴與受理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事實、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開標、評標結果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覆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四十五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受理相關投訴。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行政監督部門對不受理的投訴,應當向投訴人作出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書面向投訴人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監督檢查或者處理投訴,有權調取、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處理投訴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專案,可以暫停專案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情節嚴重的可以宣佈中標無效,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中標專案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投標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由行政監督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或者投標利害關係人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串通他人賄賂評標專家,尚不構成犯罪的,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應當進行招標專案的評標。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或者單位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二)強制或者干預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

(三)違法增設審批、核准、備案、登記等招標投標活動管理環節的;

(四)強制或者干預招標人確定標底的;

(五)強制或者干預招標人確定投標最高限價的;

(六)非法干預招標人對投標人資格預審、招標檔案的編制、評標委員會的組建、截標和開標時間地點的確定,非法干預招標人開標、評標、確定中標人和簽訂合同等事項自主權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收取費用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是指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場所。

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是指以資料電文形式完成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資訊平臺。

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是指滿足招標投標交易之間資訊交換、資源共享需要,併為市場主體、行政監督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資訊服務的資訊平臺。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同時廢止。

招標投標關係人和特點

國際招標的關係人

(1)買方--即國際招標人是招標採購[1]或專案的發起人。物資採購招標中被稱為使用者或貨主,工程招標中則被稱為專案主辦人或業主。

(2)國際招標人,即主持國際招標的機構,接受買方委託組織招標工作。當買方自辦招標時招標人就是買主;當買方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招標時,該機構則是買主的代理人。

(3)賣方,即國際投標人,也成投標商,是響應國際招標的物資供應商或工程承包商

國際招標的特點

(1)組織性--是一種有組織的商業交易。有確定的招標機構;有特定的招標場所;有特定的招標時間;有特定的招標規則和條件。

(2)公開性--在世界範圍內公開徵詢符合條件的賣主。

(3)一次性--貿易的自主權掌握在招標人手中,投標人沒有討價還價的權利。

(4)公平性--本著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采取區別對待的政策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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