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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最新農業普查條例解讀

關於最新農業普查條例解讀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農業普查,保障農業普查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了關於農業普查的新條例。下文小編將對新條例進行解讀,僅供參考!

關於最新農業普查條例解讀

20xx年農業普查條例最新解讀

問:為什麼要制定《全國農業普查條例》?

答:1996年,我國開展了第一次全國農業普查。20xx年8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調整國家普查專案和週期性安排的通知》,確立了人口普查、農業普查和經濟普查三項週期性普查制度,並規定在尾數逢6的年份進行農業普查。20xx年4月29日,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開展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國發〔20xx〕13號),決定在20xx年開展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將涉及3萬多個鄉鎮、60多萬個村委會、2億多家農戶,直接參與普查的普查員達700多萬名。此次普查涉及範圍廣、調查工作量大、參與部門多、技術要求高,調查難度很大,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農業普查,保障普查資料質量,有必要制定《全國農業普查條例》,明確規定普查目的、物件、範圍、組織實施、工作任務和遵循原則等相關事項。

問:農業普查的目的是什麼?

答:農業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國農業、農村和農民的基本情況, 為研究制定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科學決策提供依據,為農業生產經營者和公眾提供統計資訊服務。搞好農業普查,全面掌握農業生產條件和農業生產、服務基本情況,有利於制定科學的糧食生產政策,加快農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推廣,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有利於進一步摸清農業資源狀況,瞭解農村基礎設施、農村基本社會服務和農村經濟情況,為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社會服務、加快農村經濟發展提供依據;有利於準確掌握農民生活狀況,正確制定提高農民素質和農民收入的政策,為進一步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服務。

問:農業普查的物件和範圍有哪些?

答:此次農業普查是一次以農業為重點,以農村為基礎,以農戶為依託的“三農”普查。農業普查的物件是在我國境內的農村住戶(包括農村農業生產經營戶和其他住戶)、城鎮農業生產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村民委員會和鄉鎮政府。普查的行業範圍包括:農作物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農林牧漁服務業。

問:農業普查物件應該承擔哪些義務?

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與農業普查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的規定,積極參與、配合農業普查工作。

農業普查物件應當如實回答普查人員的詢問,按時填報農業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在縣級以上各級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推諉和阻撓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譭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普查物件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與第一次農業普查有什麼不同?

答: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內容包括:農業生產條件、農業生產經營活動、農業土地利用、農村勞動力及就業、農村基礎設施、農村社會服務、農民生活,以及鄉鎮、村民委員會和社群環境等方面的情況。農業普查方案由國務院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制定,省級普查辦公室可以根據需要增設農業普查附表,但必須經國務院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才能實施。

與第一次全國農業普查相比,此次普查內容減少了鄉鎮企業情況,增加了農村外來人口情況、外出人口情況、農村社會保障、農民住房和生活設施、土地承包和流轉、農林牧漁服務業、農村社會服務、鄉村兩級財務和投資、村幹部情況以及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特徵等,總指標個數比第一次全國農業普查略有增加。

問:此次農業普查如何組織實施?

答:農業普查的標準時點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時。為加強對農業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條例》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的原則,作了如下規定:

(一)國務院設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國務院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和領導全國農業普查工作。國務院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統計局,具體負責農業普查日常工作的組織和協調。

(二)地方各級政府設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國務院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規定和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作為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成員單位,參與農業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政府的指導下做好本區域內的農業普查工作。

(三)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參與並密切配合普查辦公室開展農業普查工作。軍隊、武警部隊所屬農業生產單位的農業普查工作,由軍隊、武警部隊分別負責組織實施。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農業普查工作,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問:普查人員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答:(一)普查人員有權就與農業普查有關的問題詢問相關單位和個人,要求單位和個人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修改不真實資料。

(二)普查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拒絕、抵制農業普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普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普查方案,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不得強令、授意普查物件提供虛假的普查資料;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執行農業普查任務時,應當出示普查指導員證或普查員證。普查人員對在農業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祕密和農業普查物件的商業祕密,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三)普查員應當依法直接訪問普查物件,當場詢問、填報。普查表填寫完成後,應當由普查物件簽字或蓋章確認。普查物件應當對其簽字或蓋章的普查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普查人員應當對其負責登記、稽核、錄入的普查資料與普查物件簽字或蓋章的普查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問:如何保障農業普查資料質量?怎樣公佈和管理普查資料?

答:普查資料準確性是衡量普查成功與否的主要標準。為保障普查資料的準確性,《條例》對農業普查工作的各個工作環節都規定了嚴格的質量控制辦法:一是規定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二是要求地方農業普查辦公室對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進行業務培訓,並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全國統一的普查指導員證或普查員證。三是建立了普查資料簽字、蓋章制度和普查工作責任制。四是為取得調查物件的理解、支援與配合,《條例》明確規定普查辦公室和普查人員對在農業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單個普查物件的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用於普查以外的其他目的。五是為避免普查資料在資料處理環節出現差錯,《條例》規定農業普查資料處理方案和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地方農業普查辦公室要按照資料處理方案和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資料處理。六是對農業普查資料的事後質量抽查工作作了規定。七是建立了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規定了對普查資料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罰規則

在普查資料的公佈方面,《條例》規定農業普查彙總資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全國農業普查資料和各省(區、市)的主要農業普查資料,由國務院農業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地方普查辦公室釋出普查公報,應當報經上一級普查辦公室核准。

此外,《條例》還規定,各級農業普查辦公室要做好農業普查資料的儲存、管理和為公眾提供服務等工作,並對農業普查資料進行開發和應用。

問:在農業普查中有違法行為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農業普查資料,強令、授意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和普查物件篡改農業普查資料或編造虛假資料,對拒絕、抵制篡改農業普查資料或拒絕、抵制編造虛假資料人員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並由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或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給予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普查人員不執行普查方案,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強令、授意普查物件提供虛假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或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並可給予通報批評。

農業普查物件拒絕或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或提供虛假、不完整農業普查資料的,或未按時提供與農業普查有關的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提供的,或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的,或在接受農業普查執法檢查時轉移、隱匿、篡改、譭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普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有前述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農業生產經營戶有前述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農業普查物件拒絕或妨礙普查辦公室、普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或拒絕、推諉和阻撓依法進行的農業普查執法檢查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普查人員失職、瀆職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並可以由縣級以上政府統計機構或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給予通報批評。

為了及時發現和查辦普查中的違法行為,各級農業普查辦公室設立了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對農業普查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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