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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運輸情況以及條例

河南省道路運輸情況以及條例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結合河南省實際,制定該條例。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下吧!

河南省道路運輸情況以及條例

河南道路運輸發展概況

河南省地處中原,自古以來素有“九州腹地、十省通衢”之稱,獨特的地理位置和四通八達的公路、鐵路交通運輸網,決定了河南在全國綜合運輸框架中起著承東啟西、連南貫北的陸路交通核心樞紐作用。優越的交通區位優勢也為河南發展現代運輸業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條件和廣闊的空間。

一、河南道路運輸近三十年發展情況

1978年之前,河南的道路運輸發展較慢。以1978年為例,全省僅有汽車6.03萬輛,其中客車1.04萬輛,貨車4.99萬輛。實施改革開放後,河南按照國家的方針政策較早開放道路運輸市場,鼓勵全社會辦交通,道路運輸業得到快速發展,運輸車輛迅速增長。到20xx年底,河南民用汽車達84.7萬輛,輪胎式拖拉機172萬輛。其中營運汽車24.4萬輛(營運客車5.6萬輛,貨車18.8萬輛),營運拖拉機169萬輛。營運車輛年完成客、貨運輸量分別達7.99億人次和5.15億噸,年均以4.7%和5.6%的速度增長;客、貨運週轉量分別達353.7億人公里和363.9億噸公里,平均每年遞增6.4%和9.7%。

20xx年以來,河南道路運輸行業不斷壯大,穩步發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不斷提升。到“xx”末,全省營運車輛達到135.1萬輛(其中客車5.1萬輛,貨車130萬輛),比“十五”末增長98.7%;計程車發展到6萬輛,城市公交車1.9萬輛。機動車維修企業2.7萬家,駕培機構635家,為社會提供就業崗位267.5萬個,客貨運場站2253個。道路運輸生產能力明顯提升。以20xx年為例,全省道路運輸完成客運量18.4億人次,客運週轉量1211.2億人公里,同比增長16.1%和17.5%;完成貨運量22億噸,貨運週轉量5949億噸公里,同比增長20.1%和22.4%。道路運輸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有了明顯增強,特別是在春運、“黃金週”以及突發事件、重大活動的運輸保障中,道路運輸充分發揮比較優勢,優異地完成了各項保障任務。

二、河南道路運輸行業取得的主要成就

(一)城鄉客運一體化穩步發展。一是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中原城市群的部署,堅持“高規格配置、高質量服務、高水平管理、低票價運營”的基本方針和“方便人民出行、服務經濟發展”的原則,全力推進城際公交發展。20xx年來,先後開通了鄭州-開封、新鄉、焦作、許昌等10條城際公交線路和30多條市縣間公交線路,極大地促進了城市間的商品流通和經濟文化交流,有力地推進了我省經濟社會和中原城市群的快速發展。二是加快農村客運網路化建設步伐,大力推進“新農巴士”工程,認真落實“一縣一網一公司”的農村客運發展模式。20xx年,全省新增農村客運線路107條,延伸線路218條,新增農村客運車輛1083臺,使全省農村客運班線達4201條、客運車輛達2.17萬輛。全省鄉鎮通客車率達100%,行政村通客車率顯著提高。

(二)現代物流業快速發展。近年來,河南省積極培育物流發展龍頭企業,逐漸形成了豫鑫物流、省公路港、鄭州金象物流、萬里物流、長通物流、雙匯物流等一批集道路運輸、倉儲、貨運代理和資訊配載於一體的專業化物流運輸企業,從而帶動了傳統貨運業的升級改造。以建設物流資訊系統為基礎,積極構建現代物流網路,建立完善了河南公共物流資訊系統——“八掛來網”。目前,系統平臺已覆蓋了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三)行業監管不斷加強。近幾年,全省先後開展了道路客運、危險貨物、駕駛員培訓、出租汽車、貨運和物流市場專項治理整頓工作,共查處違規經營車輛約1.9萬臺次,清理“黑車”300餘臺,清理沉澱客運線路500餘條,整改危貨運輸企業56戶、駕校110家,清退不合格危貨運輸52輛,取締違規經營貨運代理企業23家、駕校6家。同時開展企業質量信譽考核,促進了行業服務水平和質量信譽的提高。

(四)科技資訊化建設穩步推進。經過多年努力,在全省建立完善了運輸管理計算機資訊系統——“運政網”,實現了資料的實時傳輸和統一管理,規範了運政業務的辦理。搭建了重點營運車輛GPS監控平臺,對全省7120多輛長途客車和8520多輛危險品運輸車輛實現了動態監管。建立了集出行諮詢、辦證服務、公路求救和執法投訴為一體的96520道路運輸公共服務熱線,使運政工作真正做到了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受到社會好評。

三、河南道路運輸近期發展規劃

根據我省道路運輸發展面臨的形勢和要求,全省道路運輸系統在“xx”開局之年,進一步明確道路運輸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重點任務,並將其概括為“16334工程”,即堅持一個發展思路,圍繞六大目標,打造三大體系,構建三大支撐,夯實四大保障。其中明確指出,“xx”道路運輸發展的總體思路是,以科學發展為宗旨,以協調發展為主題,以轉變發展方式為主線,緊緊圍繞建設小康社會和中原經濟區的總體戰略目標,加快發展戰略的調整,強力推進城鄉客運一體化程序,加大傳統貨運業的改造力度,完善安全監管體系,加快運輸資訊化建設,促進運輸業全面轉型升級,推進道路運輸實現低碳發展,努力建設安全、暢通、便捷、綠色、高效的道路運輸體系。

河南省道路運輸條例20xx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適用本條例。

城市公共客運交通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鼓勵發展農村道路運輸,滿足廣大農民的生產和生活需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公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使用環保、節能型運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二章 運輸管理

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開業申請及資料。

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由省統一印製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許可證明。申請人憑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有關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將其擁有的經營車輛向車籍所在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註冊登記,辦理車輛營運證並隨車攜帶。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使用、維護運輸車輛,並按規定定期接受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不得使用技術性能和技術等級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八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合併、分立、增設或者變更名稱、經營範圍、辦理車輛過戶等,應當到原許可機關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客運經營者暫停、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對不妨礙社會公共利益的,原許可機關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暫停、終止的客運經營者應當在運輸站(場)公告,並交回經營證牌。

第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公佈服務內容、費目費率,執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道路運輸價格和收費標準,使用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車票。

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並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繳納相關的交通規費。

第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不得超出核定的許可範圍經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攬客、攬貨、壟斷貨源,不得欺行霸市、干擾他人正常經營。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規,主要負責人對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上報車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或遲延報告。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定期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道路運輸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 對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軍事等緊急道路運輸任務,車屬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統一排程和安排;對因執行緊急道路運輸任務而受到經濟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章 旅客運輸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旅客運輸線路、班次、站點及經營區域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審批。涉及設定或調整停靠站點的,應徵得有關部門同意,並向公眾告知。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客運市場需求,加強對客運市場和熱點營運線路的管理。同一客運線路、旅遊線路有三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投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取得旅客運輸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的服務質量提供服務,不得擅自轉讓旅客運輸經營權。

第十六條 客運線路的經營期限為四到八年。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經營許可時,應當明確具體的經營期限。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經營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旅客運輸車輛應當在車體外部適當位置噴印經營者單位名稱並標明核載人數。

旅客運輸車輛應當在車廂內明顯位置懸掛或者張貼客運線路標誌牌和里程票價表,並公示監督電話。

出租汽車應當裝置營業標誌牌,張貼租價標準和投訴電話號碼,配置並正確使用里程計價器。

第十八條 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進站經營,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執行,在規定的站點上下旅客,不得中途甩客,不得隨意更換車輛或者將旅客轉交他人運送。

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的起訖地和線路執行,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的線路行駛,不得故意繞行;顯示“空車”標誌的出租汽車不得拒載。

第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根據旅客支付的票款,即時交付旅客相應的車票,並按客票標明的班次、時間、站點運送旅客。因客運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旅客意願安排改乘或退票。

客運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當違法行為發生時,司乘人員應當及時報警,積極救助。

客運經營者應當保持車輛清潔、衛生。

旅客進站、乘車,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並接受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檢查。

第二十條 從事旅客運輸的車輛,技術等級和型別等級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省際和市際旅遊客運或營運線路長度在八百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一級,型別等級應當達到高階。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共交通車輛超出規定經營長途客運的,按本條例規定執行。

拖拉機和貨運車輛不得從事道路旅客運輸。

第四章 貨物運輸

第二十二條 鼓勵採用多軸重型、集裝箱、廂式和罐式專用車輛運輸;鼓勵發展貨運出租、貨物配送等方便、快捷的貨運經營方式。

貨運經營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保證環境衛生和貨物運輸安全。

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的貨物運輸車輛起訖地在本省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連續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向本省營運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按本省規定繳納相關交通規費。

第二十三條 貨運經營者應當根據合同規定或雙方約定運輸貨物。

法律、法規規定限運和憑證運輸的貨物,必須辦理準運手續並隨車攜帶。

第二十四條 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的,不得承攬危險貨物運輸業務。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和槽罐及其他容器質量良好,懸掛(設定)危險貨物運輸標誌、標識,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及防護用品。

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車輛和運輸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禁止運輸普通貨物。

第五章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運輸站(場)建設納入城鄉發展總體規劃。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將道路運輸站(場)與公路建設統一規劃,同步實施。

運輸站(場)建成後,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經營申請。經許可開業後,不得改變運輸站(場)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二十六條 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平對待進站客運車輛,不得拒絕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的車輛進站(場)營運,不得接納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的車輛進站(場)營運。

客運經營者與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對客運班車發班方式和發班時間的安排發生爭議的,由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調,協調不成的,予以裁定。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車輛和有安全隱患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禁止超限超載車輛和安全執行技術條件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出站。

二級以上旅客運輸站應當配置並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裝置。

第二十八條 從事貨物運輸資訊服務、貨運代理、聯運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經營條件,並將受理的運輸業務交由具有相應經營資格的運輸經營者承運。

從事貨物運輸資訊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服務物件提供準確的資訊,對因資訊誤差而造成的車輛空駛、貨物延滯運輸等經濟損失,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搬運裝卸經營者應當按照搬運裝卸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從事危險貨物、大型物件等特種、專項貨物搬運裝卸作業的,應當使用專用搬運裝卸工具和防護裝置。

第三十條 從事倉儲理貨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條件和有效期限對貨物分類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三十一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必須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證件齊全。

承租人租賃汽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範圍、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等,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教練車,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進行培訓,按規定做好培訓記錄,建立學員檔案,並向結業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機動車駕駛培訓結業證書。

用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練車輛,應當在車體外部適當位置噴印經營者單位名稱、監督電話,懸掛教練車牌,安裝並使用學時記錄儀。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技術規範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按照核定的類別掛牌經營,並公佈維修收費專案及標準。不得承修報廢車輛,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車輛,不得利用配件改裝、拼裝車輛,不得擅自改變車輛外廓尺寸及技術引數。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向託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不得虛報作業專案。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應當公佈收費專案和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並建立機動車檢測檔案。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實施道路運輸安全服務質量考核評價,並將考核評價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佩戴標誌,文明執法。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設定統一的標誌和示警燈。

第三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程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檢查站,依法對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第三十八條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不能現場處理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暫扣車輛營運證、客運車輛線路牌等證件,開具暫扣憑證,並責令其限期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處理。

對無證經營以及在限期內拒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處理的,可暫扣運輸車輛,出具暫扣憑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公佈服務內容、費目費率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繳納相關交通規費的,責令限期繳納,每逾一日,加收應繳款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懸掛或者張貼客運線路標誌牌和里程票價表的,處三百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客運包車經營者其線路一端不在車籍所在地或者招攬包車合同外旅客乘車的,處二千元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向本省營運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的,處一千元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二級以上道路旅客運輸站未配置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裝置的,處二千元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從事道路貨運代理、聯運服務的經營者將受理的運輸貨物交由不具有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的,處一千元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練車輛未安裝使用學時記錄儀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超出核定的許可範圍經營的,處二千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承諾的服務質量提供服務或者擅自轉讓旅客運輸經營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車輛和運輸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的、未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出具檢測報告的、不如實出具檢測報告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出租汽車不按規定裝置並正確使用里程計價器,拒載乘客或故意繞路行駛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以權謀私,索賄受賄的;

(三)玩忽職守,嚴重失職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車輛、收費、罰款的;

(五)非法扣車的;

(六)非法扣押證件的;

(七)侵犯駕駛人員人身權利的;

(八)危害公私財物安全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農用拖拉機的管理辦法,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拖拉機、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從事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的,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發放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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