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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辦法的討論稿

合同管理辦法的討論稿

第一章 總則

合同管理辦法的討論稿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合同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保障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合同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四川路橋怡達投資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包括公司對外簽訂或出具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切協議、協定、會議紀要、備忘錄、宣告書、承諾書、訂單、招標書、投標書以及其他類似法律檔案,也包括這些檔案的補充檔案,但勞動合同除外。

第二章 合同分類

第三條 為規範合同管理,便於建立臺帳、歸檔管理、清晰查閱,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對所有合同進行分類管理。

第四條 結合公司管理與專案管理特點,將合同分為以下九個類別:總承包類(ZB)、監理類(JL)、科研類(KY)、設計類(SJ)、徵遷類(ZQ)、諮詢類(ZX)、辦公類(BG)、財務類(CW)、其它類(QT)、協議類(XY)等十個類別。

第三章 合同的談判與訂立

第五條 關於合同對方的確定,應按照本公司招標管理辦法進行選擇,並嚴格執行國家與廣東省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第六條 合同的協商與談判

(一) 合同經辦部門或人員應按照公司利益,就合同所涉及的交易事

項與對方充分協商,力爭達成對公司最為有利的成果。

(二) 合同條款必須完整齊備、覆蓋交易的整個流程和各個節點,尤其是必須在充分預判各種可能出現情況的基礎上建立切實有效的風險防範與應變處理機制,避免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受到不良影響。

第七條 合同的訂立是指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訂立合同,必須主體和客體合法、確定,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內容合法,主要條款齊備,權利義務明確,責任分明,並應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應堅持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原則,防止發生締約過失。

第八條 合同應具有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電話、傳真、聯絡人或經辦人員;

(二)合同標的簡介;

(三)合同標的數量;

(四)合同標的質量;

(五)合同的價款或酬金(含支付或收取方式);

(六)詳細的費用組成;

(七)合同的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根據有關交易的具體情況,合同還應該包括其他相應的條款,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得到全面、準確的界定,避免在履約中產生分歧或發生糾紛。

第九條 對與同一家單位簽定的需按專案分攤費用的合同,原則上應按專案分別簽定合同。

第十條 除零星採購等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採取書面形式。國家有

關部門推行示範文字的,可採用或參考使用該文字。對於不能採用“示範文字”而自行擬定的合同文字,應由甲、乙方雙方共同討論起草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一條 簽訂合同前,合同經辦部門應詳細瞭解對方的主體資格、簽約代表的身份與授權範圍、資質許可、經營範圍、資信情況、從業經驗、履約能力。對方資信不明的,可要求對方提供有效擔保,並簽訂擔保合同,明確擔保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主要條款形成後,合同經辦人員應將合同草案報本部門負責人初審。對於權利義務關係比較複雜的合同,還應由公司行政部聯絡有關律師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合同經辦人員應按合同審批流程、許可權劃分、合同立項會籤的要求送相關部門會籤,呈送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或董事長審批。

第五章 合同的簽訂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長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簽訂重大的合同,並根據《四川路橋怡達投資有限公司章程》的規定,授權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對外簽訂其他合同。除董事長和董事長授權的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外,任何他人無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完成合同立項會籤審批流程後,由公司董事長或授權的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簽字、加蓋公章,一般應請對方單位先行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嚴禁未按審批程式簽訂、履行、變更或解除合同,嚴禁持有蓋章的空白合同。

第十六條 對在自然災害、搶險等緊急情況下發生的先履行、後補籤的合同事宜,須及時告知公司主管領導,並及時補籤《合同立項會籤表》,報相關領導審籤同意後,再簽訂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十七條 公司實行合同事宜經辦部門負責制。合同經辦人員應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負責代表公司嚴格履行合同、防止我方違約,並積極督促對方履行合同,維護公司權益,確保合同實際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應嚴格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支付方式,根據乙方合同任務的完成情況辦理支付。每次支付須填寫《支付稽核表》,按程式交相關部門及公司各級領導稽核。關於總承包合同、監理合同費用的支付方式與程式另行約定。

第十九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或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除具體負責公司的履行事宜外,還必須主動、積極地跟蹤對方的履行情況,防範履約風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雙方無法控制的情況,使雙方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能合法履行其合同義務時,或根據法律導致雙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繼續履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雙方協商完善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

第二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一律無效。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

第二十二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七章 合同履行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合同經辦部門的負責人,承擔監督合同履行的直接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司合同經辦人員,根據公司領導的授權或指示,對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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