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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辦法解讀

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辦法解讀

農產品收購發票是可抵扣進項稅發票中四小票的一種。下文是小編收集的解讀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辦法,歡迎閱讀吧!!

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辦法解讀
解讀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辦法

農產品收購發票是可抵扣進項稅發票中四小票的一種,山東省國稅局曾在20xx年下發了《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等制度的通知》(魯國稅發 [20xx]207號),其中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作出具體規定,20xx年山東省國稅局為規範和加強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堵塞稅收漏洞,下發了《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加強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的意見》(魯國稅發[20xx]73號)。本文通過對相關政策的對比,對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過程應注意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政策的變化之處

對比魯國稅發[20xx]207號文和魯國稅發[20xx]73號文,其變化體現在如下幾處:

1、領購收購發票資格的稽核

魯國稅發[20xx]73號第一條列舉加強收購發票資格審查應注意的六個條款,和魯國稅發[20xx]207號文相比增加了“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條款。魯國稅發[20xx]207號文中也有對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的要求,只不過沒有體現在資格審查環節,總體來說變化不大。

2、增加了跨地區收購農產品時發票開具辦法

魯國稅發[20xx]73號規定,收購發票僅限在本縣(市、區)範圍內使用。跨縣(市、區)收購農產品的,可向銷售方索取普通發票,或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後,向收購地國稅機關申請領購收購發票。

3、鼓勵企業開設專門賬戶支付農產品收購價款

魯國稅發[20xx]73號文第五條加強會計核算管理,增加了“主管國稅機關應引導從事農產品收購業務的納稅人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設專門賬戶用於支付農產品收購款”。農產品收購因其支付物件主要是農民個人,大多采取現金支付的方式。現金支付具有資金流向不易控制的特點,同時農產品收購發票又是企業自行開具,不利於加強監管,如果資金通過金融系統支付,對資金的流向可以有跡可循,因此魯國稅發[20xx]73號文鼓勵企業通過銀行賬戶支付收購價款,也是出於加強監管的需要。

4、增加了增值稅納稅評估重點評估物件的範圍

魯國稅發[20xx]73號文第六條加強日常監控管理,增加了重點評估物件的範圍:

1.領購使用收購發票數量變化較大的;

2.月農產品購進金額較大且變動異常的;

3. 農產品採購價格變動異常的;

4. 發票原始單證不全、不能證實購銷貨物真實性的;

5.產品產量、銷量及投入產出率波動異常的;

6.納稅申報異常或稅負偏低的;

7.實物盤存與賬、表、單不符的。

同時規定,對經評估發現納稅人存在虛開收購發票、虛抵進項稅額等偷逃稅行為的,應及時按規定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二、企業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應注意的事項

1、稽核農產品出售者的身份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的通知》(魯國稅函[20xx]230號文)規定:農產品收購企業向農民個人收購免稅農產品的,可自行開具收購發票,向其他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收購的,必須按規定向售貨方索取發票。因此農產品收購企業在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時應注意稽核出售者的身份,只有向農民個人收購農產品時可開具收購發票,向小規模納稅人或其他單位收購弄成拿票時不得自行開具收購發票,應取得對方開具的發票。為降低風險,建議在每個收購發票後面附上出售人身份證影印件,以證明出售人身份。

2、發票專案應填寫齊全

魯國稅發[20xx]73號文規定:納稅人開具收購發票時,應按規定時限、號碼順序逐筆開具,準確記錄出售人的姓名、詳細地址,同時在備註欄註明出售人的身份證號碼和聯絡電話,不得按多個出售人或多筆收購業務彙總開具。

企業在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時一定注意將專案填寫齊全,尤其是出售人的姓名和詳細地址,應具體到鄉、村、組,同時應該在備註欄註明出售人的身份證號碼和聯絡電話。

3、收購發票不能跨地區開具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農產品增值稅抵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魯國稅函[20xx]230號文)規定:各類農產品收購發票,只限在本縣(市、區)範圍內開具;設區的市是否可在市區跨區開具使用發票,由所在市國稅局確定。

收購發票只能在本縣(市、區)範圍內開具,企業在跨縣(市、區)收購農產品的,根據魯國稅發[20xx]73號文規定,可向銷售方索取普通發票,或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後,向收購地國稅機關申請領購收購發票。

4、准予抵扣進項稅額僅為購買價款和菸葉稅

收購發票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為按購進農產品在收購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菸葉稅依13%扣除率計算的稅額,納稅人在收購農產品過程中隨同買價支付的運輸費用、裝卸費用、人工費用、組織費用、中介費用、向相關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繳納的工商費、育林基金等行政規費以及檢疫消毒費等其他費用等,不能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5、未支付價款的收購業務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魯國稅發[20xx]207號文和魯國稅發[20xx]73號文均規定未支付價款的收購業務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納稅人虛開發票抵扣進項稅,因此納稅人應注意保持相關付款憑證,以降低自身的風險。同時收購貨物的過磅單、入庫單、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收付款憑證等原始憑證應按規定妥善保管,並與收購發票內容對應。

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措施

針對現階段農產品收購發票在管理中存在的上述問題,筆者建議,各地國稅機關應採取以下措施:

完善監督手段,監控銷售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農產品發票抵扣稅款,造成稅收流失的最重要的原因是缺乏銷售方監督,納稅人在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時對於農產品的品名、價格、數量等其他專案往往是開票方說了算,稅務機關和銷售方不得而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納稅人每開具一份農產品收購發票,再附上一份銷售方所在單位的原始證明,便可以有效地防止農產品收購發票隨意開具的現象,銷售方的原始證明包括:銷售方所在單位出具的農業生產者的身份證明、貨物名稱、貨物單價、貨物數量和運輸費等其他費用支付情況以及所在單位和銷售方的印章等等。這樣納稅人每月在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時,必須憑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和所附的原始證明才能申報抵扣增值稅,否則一律不準抵扣。這樣納稅人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受銷售方所在單位和銷售方的監督,從而能有效避免開具方一人說了算的弊端。

開展發票專項檢查,堵塞稅收管理漏洞

由於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發票時具有購銷雙方資訊不對稱、存在的問題不易發現等特點,因此有必要對農產品收購發票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一方面,對從農產品經營者那裡購進的農產品嚴格按規定從對方取得發票,對能取得發票但不按規定取得發票或者取得發票卻不用取得的發票申報抵扣稅款的,嚴格按《稅收徵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偷稅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規定從嚴處罰,同時對銷售方也要按規定作偷稅、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規定依法處理。另一方面,對於納稅人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的,嚴格按《刑法》虛開其他稅款抵扣憑證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達到處理一戶,警示一片的目的。

改進貨款支付方式,對大宗貨物實行轉賬結算針對目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大多以現金結算為主的實際情況,嚴格按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一次性購進貨物價款在1000元以上的,嚴格要求其實行轉賬支票、現金支票和其他轉賬憑證結算,從源頭上控制納稅人虛開、代開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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