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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黨員思想彙報--促進社會和諧的關鍵[續2]

XX黨員思想彙報--促進社會和諧的關鍵[續2]

可以說,在基本權利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法權的多級平衡是治國建設的基本目標和社會和諧的基本標誌。。

XX黨員思想彙報--促進社會和諧的關鍵[續2]

4、提升基本權利保障水平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途徑,也應該成為推進社會發展的主要手段。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提升公民的生命、健康、財產和社會經濟權利保障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在過去一、二十年,許多地方由於脫離提升基本權利保障水平這個公共機關行為的根本宗旨談論經濟建設,在政績評判標準的設定上出現了種種弊病,各地大大小小面子工程、政績工程的大量存在即是明證。包括司法體制在內的政治體制改革相對滯後也制約了公民基本權利保障水平的提升。XX年的憲法修正案,在憲法上提出了推動政治文明與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目標。這就要求社會各方,其中主要是公共機關,要在提升公民政治權利與自由的保障水平方面採取必要措施趕上經濟發展步伐。

5、基本權利保障水平的提升程度應成為人們衡量文明發展程度和社會進步程度的主要標尺。生產力發展水平、gdp總量固然很重要,但從法學角度看,只有將這些指標轉變為效益,表現為公民可直接感受到的基本權利保障水平的提升,才有真實和直接的意義。

6、由和諧社會的法律性質所決定,要衡量領導者和中央、地方公共機關官員的成就和政績,可設定許多指標,但從發展趨勢看,其中最重要的指標,應是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狀況和保障水平的提升程度。

7、公民基本權利不以憲法列舉的為限,並且非依法律不能限制——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法治國家普遍奉行的原則,我國要建設和諧社會、法治社會,不能不適應這一要求,奉行相應的原則。權利是人民所固有的,憲法列舉的基本權利僅僅是公民權利的一部分。公民的權利不以憲法規定的為限,只要憲法、法律未禁止的事情,公民都能做;國家的權力以憲法、法律授予的為限,不能自我擴張。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國家有義務加以保障、促其實現的權利。讓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得到最大限度保障,是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唯一正當理由。在哪種情況下需要對公民權利給予必要限制,其判斷權只能由立法機關來行使——這是幾乎所有法治國家都實行的從消極方面對公民基本權利提供的一種保障。按這個標準,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則都不能限制公民基本權利,更不用說其他公共團體及其官員。但現在我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不少是依據法律以下位階的規範性法檔案,有些領域對公民基本權利做限制沒有任何規範性法檔案做依據,全憑掌權者一句話。這些情況極易在公民心目中造成這樣一種印象:憲法確認的基本權利,行政機關、行政部門或其他公共團體又不適當地加以否定。

8、公民對基本權利的需求是廣泛的、多樣化的。公民的權利需求會反映為憲法上的基本權利需求。人們基本權利需求的自然的或客觀的序位或層次,可大體做生命(人身、生存、安全)權,財產權,自由權,社會權(包括但不限於法律面前平等、勞動、受教育等權利)、政治參與權等的排列。基本權利序列中層次最高的是政治參與權。不同的階層對基本權利的需求層次不一樣,但總體上基本權利需求都是在提高的。要提升公民的基本權利保障水平,需要逐步創造條件。從現實情況看,需要通過經濟、政治、社會、文化體制改革的全面推進來開拓、加強公民基本權利保障的新手段和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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