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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房屋的催告函(精選3篇)

交付房屋的催告函(精選3篇)

交付房屋的催告函 篇1

萬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交付房屋的催告函(精選3篇)

本人於x年06月30日與貴公司簽訂《xx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合同中約定本人向貴公司購買xx市九龍鎮建設路7號萬通花苑小區27號樓2單元x戶房屋,房屋暫測建築面積為94.29平方米,其中套內面積為83.91平方米,公用分攤面積為10.38平方米。價格為3298元每平方米,房款合計為310968元。合同第十條約定,貴公司於x年12月28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簽訂後,本人按約支付了首期房款並辦理完畢按揭貸款手續,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但至今為止貴公司一直未能交付房屋。

本人認為貴公司行為已經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本人特通知貴公司,請於接函後三個月內交付xx市九龍鎮建設路7號萬通花苑27號2單元x戶房屋。否則,本人依法通過法律程式追究貴公司違約責任或解除《xx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屆時,有可能給貴公司造成的一切不利後果,貴公司將負完全法律責任。

特此函告,希望貴公司妥善處理。

以上內容一式兩份,貴公司一份,本人保留一份

業主:

年 月 日

交付房屋的催告函 篇2

、:

本律師受xx市城關區 街道辦事處的委託,就你逾期仍未交付房屋一事,鄭重致函如下:

一、關於你的合同法律責任

1、關於逾期未交付房屋的問題

x年 月,xx市城關區政府釋出《xx市城關區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蘭城房徵告()第 號)公告,對城關區 進行舊城改造。你的位於城關區號住宅房屋也在徵收範圍內,委託人作為徵收具體實施單位於x年4月8日與你簽訂了《住宅房屋徵收產權調換協議》。該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已經成立並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協議約定“七、乙方(即 )在本協議簽字生效後10日內搬遷騰空房屋,將舊房移交甲方(即委託人城關區 街道辦事處)拆除,同時將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手續交給甲方存檔。被徵收房屋的水、電、暖、電話、有線電視、天然氣、物業等遷移、轉戶、銷戶手續,乙方自行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並結清已使用的水、電、暖、電話、有線電視、天然氣、物業等費用,並將相關結清手續交給甲方。”你方應當在x年4月 日之前將上述房屋交於委託人。但時至今日,你方仍未履行移交的義務,現已逾期241天,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

2、關於未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問題

根據《協議》第十一條第二項約定,你方無正當理由在約定搬遷期限內未按時搬出,每延期一天按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總額日萬分之四的比例賠償委託方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你方上述行為已嚴重違反雙方合同約定,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截止到x年12月15日,違約金數額累計已達 元(日違約金為 元,逾期241天)。

你方違約後,委託人曾多次派工作人員與你聯絡、協商,均未得到滿意的結果。因你方逾期未交付被徵收房屋,給整個徐家灣舊城改造專案造成了極大的不利影響,同時也給委託人帶來了極大的經濟損失。

二、本律師的意見

本律師代表城關區靖遠路街道辦事處正式要求:

1、請你自收到此律師函之日起立即將上述房屋交於委託人;

2、向委託人支付逾期違約金 元;

3、向委託人賠償逾期交付房屋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否則,委託人將採取相應的法律手段就你方的違約行為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就委託人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向你方進行追索。

特此函告!

律師事務所

律師

x年12月15日

交付房屋的催告函 篇3

投資置業集團有限公司:

我們系購買了貴公司開發的位於南京市浦口區泰山街道橋北村幸福美地花園的的業主,現就貴公司與我們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後未按合同如期交付商品房一事,鄭重致函貴公司:

一、關於貴公司的義務

根據我們與貴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六條,貴公司應於x年12月31日前將房屋交付給業主;如貴公司遲延交付該商品房的,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按已收價款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商業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遲延期間的利息,向購房者支付違約金,從最後交付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同時,契約約定如貴公司逾期交付房屋的,經本人催告後90天內仍未履行的,本人有權解除該契約;並按下列約定清理和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商業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購房者可要求貴公司按照總價款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1倍賠償損失。本合同另有定金的,還應雙倍返還定金。

上述合同貴公司與我們均簽字蓋章並已合法有效。

根據x年6月1日起實施的《商品法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需要延期交付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然而,時至x年12月31日,貴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交付房屋,已經構成違約,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直到本催告函發出之時,貴公司也從未將遲延交房的事實、原因以及何時交房主動告知過業主;對於通過電話詢問或當面詢問的業主,也始終沒有給予明確統一的、令業主理解和滿意的答覆,嚴重侵犯了購房者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

二、我們的意見和要求

鑑於以上事實,我們提出如下意見和要求:

1、貴公司須在接到催告函後兩日內以書面形式告之業主延遲交房的真實原因,向我們做出解釋和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據。

2、貴公司須在接到本催告函後兩日內安排交房的準確時間,如仍不能確定準備的交房時間,貴公司須以書面的形式告之眾業主仍延期交房的真實原因。

3、貴公司應按照商品房買賣契約中規定的延期交付違約責任條款支付相應的違約交付賠償金,該違約賠償金按每十天作為一個支付進度支付,此後的違約金,按月支付,直到貴公司實際交付房屋。

4、希望貴公司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將房屋順利交付。貴公司在交房時,必須保證小區水、電、氣接通到戶,消防設施、基礎公共設施、基本道路和綠化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給廣大業主提供一個適合居住的良好環境

希望貴公司在接到本催告函後能慎重考慮業主們提出的要求,進行穩妥處理。 我們希望貴公司能就相關事項做出書面明確答覆,以便儘快以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否則我們將按合同規定的條款向貴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此致!

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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