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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答辯狀(通用3篇)

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答辯狀(通用3篇)

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市××廠,住所地:××鎮××經濟開發工業區,電話:××

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答辯狀(通用3篇)

答辯人:××廠,住所地:××鎮××經濟開發工業區,電話:××

被答辯人:××市××經營部,地址:××市××鎮××鋪,負責人:××,電話:××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根據事實與法律,現答辯如下:

一、在送貨單上收貨簽章的並非答辯人,答辯人沒有與被答辯人發生買賣關係,因而答辯人無需支付其貨款。

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在送貨單上“收貨人簽名”一欄上簽名分別是“××”、“××”“××”等人,經查,答辯人公司內並無與其同名的員工;而且在“公司蓋章”一欄上蓋的是一枚方形的“××廠收貨章”,而答辯人公司的收貨章一直都是圓形的,答辯人從未啟用過方形的收貨章,因此答辯人並沒有收到過被答辯人的貨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貨款。

二、退一步講,即使雙方發生過交易,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被答辯人並不完全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且其起訴的數額有錯誤。

(一)被答辯人提供的送貨單有很大一部分(共計106717.1元)並非歸其所有,而是一家叫做“××有限公司”的企業,經查詢“××有限公司”的主體並不存在,故該部分貨物的權利義務的承擔主體應該是在送貨單上簽名的實際送貨人而非被答辯人。被答辯人並非該部分交易的雙方當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辯人依法並不具有就該部分送貨單起訴答辯人的權利,答辯人不需要向被答辯人支付該部分貨款。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顯示,被答辯人送貨單上的重量與答辯人實際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別的(雙方在送貨單上對實際收到貨物進行了標註),因此計算貨物的金額應該以答辯人實際收到的貨物的重量來計算(後附表)而非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送貨重量,所以被答辯人主張的數額是錯誤的。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有一部分並非是送貨單,而是熱處理單據(數額共計8344.8元),這部分單據是因為答辯人將鋼材送到被答辯人處進行加工而產生的,屬於加工承攬的關係,並非買賣合同關係,被答辯人在買賣合同案件中請求答辯人支付加工承攬的費用於法無據,答辯人無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該部分費用。

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請求的總金額218103元,應當減去屬於“××有限公司”的送貨單貨款106717.1元,還應減去熱處理的加工費用8344.8元及實際送貨的差額,答辯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貨款95857.98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並無與被答辯人發生過交易。退一步講,即使雙方發生過交易,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有一部分貨物不屬於被答辯人的,而且還有一部分是屬於加工承攬關係,依法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除去以上兩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審理的範圍。望貴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答辯狀 篇2

答辯人: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地址:xx縣東新鄉小洲村委會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黃, 聯絡電話:1x8

委託代理人:萬,xx市為民法律服務所 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裝置、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並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並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蔘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於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裝置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蔘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品誇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製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除錯,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後,答辯人宣告,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後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2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買賣合同糾紛案民事答辯狀 篇3

答辯人:胡

針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係,但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所有貨款,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即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已終止,故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交的x年12月7日的“退貨單”並非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購買的貨物清單,而是答辯人以退貨方式與被答辯人合意折價後形成的還款單。從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1、該份貨單的形成地點是在答辯人的經營場所;是被答辯人主動到答辯人處要求答辯人支付貨款的;

2、該份貨單與其他“送貨單”相比有兩點明顯的區別,x年12月7日的貨單底部收貨欠款人處並沒有答辯人簽名,而其他的送貨單均有答辯人的親筆簽名;且該份貨單的標題處“送貨單”被改成了“退貨單”,該改動是由被答辯人完成的。

結合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可以證實,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形成的該份清單不是答辯人的購貨清單,而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退貨的清單;

(二)、答辯人從x年始經營養蝦生意,x年12月7日與被答辯人結算付款後,答辯人便結束了在臺山市衝樓八家的生意,回了縉雲老家,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辯人聽聞答辯人要休業回家後,才到答辯人處催討貨款。後答辯人便依照現實情況將剩餘材料退貨後還清了部分欠款,且剩餘部分貨款已由現金支付完全。

綜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合意形成的x年12月7日的貨單並非是“送貨單”,而是一份“退貨單”,也是在x年12月7日的當日,答辯人已將所有的貨款結清,故雙方雖有過買賣合同關係,但該合同關係已在x年12月7日答辯人支付貨款後因合同履行完畢而終結,故被答辯人訴稱的答辯人尚欠貨款22190元並非事實,請法庭予以駁回。

二、該案件訴訟時效已過,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x年12月7日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最後一次往來聯絡,x年12月7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形成的“退貨單”即為雙方在口頭結算後,答辯人以退貨的方式抵消部分貨款,從而可以證實,x年12月7日,雙方已經對最後的貨款金額進行了結算,那麼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本案訴訟時效已過,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訴請。

綜上,不管是實體上答辯人已經完全支付貨款的事實,還是程式上該案件已過訴訟時效,本案都應依法予以駁回,故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訴請。

代理人:胡

x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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