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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精選12篇)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精選12篇)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1

申請人(原審被告)伍,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務農,住遵義縣永樂鎮愛國村興龍組。身份證號52212x。電話,。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精選12篇)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楊,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務農,住遵義縣永樂鎮永樂村悶塘組。身份證號5221214。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由於申請人未上訴,向遵義縣檢察院申請抗訴,遵義縣檢察院依法於20xx年1月29日向遵義縣人民法院發出遵縣檢民(20xx)建字第01號民事再審檢察建議。遵義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4月27日作出回覆,決定對該案不進行再審。20xx年7月31日,遵義縣檢察院向申請人送達法院不再審的告知書,申請人對該告知內容不服,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本案。

二、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訴訟主體不適格——申請人不應當是本案原審被告。 申請人雖與伍光學為父子關係,但有愛國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早在1992年申請人就與其父伍光學分家另立門戶生活,這一事實在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書中也得到法院確認。伍光學雖養有一條狗但其單獨另據生活,未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申請人從未飼養過狗,不可能有申請人飼養的狗咬傷被申請人,因此,被申請人是否受傷,或者受傷的原因均與申請人無關,故申請人不應成為本案原審的被告。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事發當日,對於與此案完全沒有利害關係的申請人陪同其父親伍光學將被申請人送至蝦子陽光醫院就醫的行為本屬於好人善事,事後卻被認定為因狗追車拖拽被申請人致使其摔傷後果的承擔者。本案如果就此誤判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試問公理何在?日後路邊摔倒的老人還有幾人敢扶?中國與人為善的千年美德何以延續?

綜上所訴,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和責任認定程式不合法,導致作出錯誤判決,為此,申請再審人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提出前述申請,懇請貴院准許。

此致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本文素材來源於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絡刪除。)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2

申請人:,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向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佔50%,投資30萬元 ,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在明知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以及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為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3

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

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於為合夥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並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4

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第    號      ,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寫明申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

事實和理由:

(主要闡述申請人對原裁判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之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結果不公之處。)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      書抄件(或影印件)一份

申請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5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6

申請人:元現中,又名,男,1979年5月2日生,漢族,林州市原康鎮三宗廟村東崗自然村人,農民,住本村。

申請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安刑終字第28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再審申請,具體申請事項及申請理由如下:

申請事項: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對本案公開、公正地再次進行審理,改判申請人元現中無罪。

申請理由:

一、關於本案產生的背景及原由

追根溯源,本案是因贍養老人所引起的。

1、本案所謂的受害人任趙雲與被告人元現中之母任受蘇系姐弟關係。其中任趙雲在兄弟中排行老大,任趙雲成人後娶妻元雲芹。後不知是誰在村內傳言任趙雲不是父母親生,任趙雲因此性情大變。1980年左右,任趙雲二弟任保雲之子任旦(僅8歲時)到任趙雲家玩耍,不知何故,被任趙雲及其妻元雲芹二人慘無人道的丟到自家院內的自挖水井中,致其溺水死亡。事發後,由於家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在任趙雲的母親趙黑妞的壓制下,一家人才忍氣吞聲,沒有報案。從此任趙雲夫妻二人在兄弟姐妹中肆意挑畔,任意橫行,無人敢惹。怨根就此埋下。

2、20xx年,因為老人任海兵的贍養和房產問題,家庭戰火再次爆燃。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為擺脫贍養老人的責任和霸佔老人的房產,與父親任海兵進行了長達三年的訴訟。由於在訴訟中,其他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的同情老父親任海兵,致其夫妻二人更加記恨於心。仇怨為此加深。

3、之後,無論兄弟姐妹誰家贍養老人,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就與誰家結仇吵鬧,導致同住本村的幾個弟兄誰也不敢去照顧老人的生活。無奈之下,只有把老人送到出嫁在外村的姐姐任愛蘇家中,由任愛蘇來照顧老人的生活。故此,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便將仇怨目標轉向了任愛蘇、元伏金一家,並多次指桑罵槐上門大鬧,其間作為外甥的元現中也曾因為姥爺的生活問題與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爭吵過。這所有的一切就為本案的產生埋下了一根一觸即燃的導火線。元現中也就因此成為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整治的具體物件。

注:在20xx年的一次執行中,元雲芹就曾當著林州市法院執行人員的面放話:元伏金只要幫著整倒任保雲、任法雲弟兄二人,讓他們住進監獄,就不再誣賴元伏金一家。這就說明,本案的產生,純粹就是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二人整治誣賴元伏金一家的手段和結果,元現中作為元伏金的獨子在其中是首當其衝。

二、關於本案兩起打架事件的事實

1、關於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事實。本事件的真實情況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截然不同。事實上是那天下午6時許,元現中帶著父親元伏金去原康,路過慄園嶺時碰到了任法雲。元伏金和任法雲站在路邊談話。不久,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也正好騎著三輪車路過此地,看到了元伏金和任法雲,首先就用三輪車將正在前方等候的坐在摩托車上的元現中別翻在地,到前方三十米遠處停好後,接著便是破口大罵。之後,元雲芹夫妻二人更是大打出手。元雲芹先用自帶的钁頭將元現中砸翻在地。在隨後元伏金、任法雲和任趙雲的揪打過程中,元雲芹逃離了現場。隨後,元伏金跑到任法雲家報了警。緊接著原康派出所的民警就趕到現場制止了此事,並將任趙雲和元現中二人抬到了車上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後元現中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腦震盪,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而元雲芹在本次事件中未談及任何傷情。但是原審法院卻置上述真實事實於不顧,偏聽偏信,武斷認定元現中將元雲芹夫妻打傷,此顯然不當。

首先,元現中、元伏金父子二人和任法雲如何到的現場?為什麼要在現場?此事實不清,難道元現中等人有先見之明,能夠預見到元雲芹夫妻肯定要路過此地?這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

其次,僅從元雲芹、任趙雲的陳述及任富紅、李文增的證言來看,元雲芹、任趙雲夫妻在整個事件過程中始終處於被動捱打的局面,根本沒有時間

也沒有機會還手反擊。那麼,元現中是如何翻倒在現場的呢?又如何會被醫院診斷為腦震盪,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呢?難道是元現中自己打的自己?

第三,根據原康派出所出警民警拍攝的現場照片來看,是元雲芹、任云云夫妻二人的三輪車停在元現中所用的摩托車正前方,元現中的摩托車翻倒在地。這一場景任何人一看,稍微有點基本常識的都會清楚是三輪車攔住了摩托車,並把摩托車別翻在地的。如此明白的事實,原審法院卻為何認定是元現中等人攔住了元雲芹夫妻?是該現場照片沒有隨卷遞送?還是原審法院對此照片故意視若未見?還是原審法官的知識太過深奧,其思維推理常人不能明白?

第四,證人任富紅雖然曾經證明“看到三、四個人在路邊打任趙雲。”但事實上,任富雲當時並沒有路過現場,也根本不知道任何情況,甚至連元雲芹是誰都不知道。他是在任趙雲再三唆使誘導下才到案作證的。其後,任富紅多次到原審法院反映其作證的真實情況,並要求抽回自己曾經不真實的證言,但原審法院卻不予理睬。迫於無奈,為了澄清事實,任富紅又專門寫了一份材料證明當時自己作證的真實情況反映遞交原審法院,但原審法官仍然漠然視之,拒不理睬(附證據一)。原審法院法官的這一態度,明顯是在漠視案情,蔑視法律,有點葫蘆僧判葫蘆案的味道。

最後,關於證人李文增的證言,這明顯是個人假證、偽證。

1、證人李文增與任趙雲、元雲芹、元現中、元伏金等素不相識,之前也從未有過任何往來,他們所居住的村莊也都是相距較遠。

2、事情發生的時間是20xx年9月22日,而李文增作證的時間至少也應該是在20xx年2月3日之後。

3、除李文增外,無人證實李文增曾路過現場。

4、李文增何許人也,卷宗中無法明示。

5、據李文增陳述,他是偶然路過。

那麼,無論是元雲芹夫妻,還是原康派出所,還是林州市人民法院是如何知道當時現場曾經有一個偶然路過的李文增呢?李文增又是如何知道公安機關在調查本案?如何知道本案正在審理而挺身作證呢?在當時的情況下,他知道案件雙方當事人嗎?李文增作證究間是被傳作證呢?還是有其他原因和目的,被案件當事人拉來作證呢?這些問題一旦明白,本起案件事實就浮於水面了。可以確定,李文增在沒有任何目的和交易的情況下,他即使真的知道案件經過,他也不會也沒有機會去作證的。這是事實。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1、如果元雲芹當時真的受傷,並經法醫學鑑定為輕傷,原康派出所當時接警後為何就不立案偵查?而是直到20xx年2月3日案件發生後,才予一併偵查?2、這次事件中的法醫學鑑定如何能夠當然證明元雲芹的眼傷是在這次事件中形成的呢?要知道這一法醫學鑑定的時間與事件的發生時間中間尚有幾個月的時間呢。3、原審判決書中十分明確的表明,在本起事件中元現中也曾受傷,被醫院診斷為腦震盪,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並致害人也十分確定,但為何在處理時卻對此隻字不提?難道法律規定打傷元現中的侵害人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嗎?這樣的情況,法律的天平也未免也太傾斜了吧。

總之,就本起事件來說,原審法院在沒有充分的直接的證據證明元現中打傷了元雲芹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斷,偏聽偏信,就相當然的武斷認定元雲芹的眼傷是元現中所致,此顯屬不當。同時在處理本案的同時,未予處理元現中遭受的傷害,未予追究傷害元現中的侵害人的法律責任,也明顯不妥。

2、關於20xx年2月3日的事件事實存有三處疑點:首先是關於指使的問題,其次就是所謂被害人元雲芹的受傷部位,第三就是關於鑑定的問題。原審判決在這三處事實上,認定不妥。

首先關於指使的問題。在這一焦點問題上,本案只有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供述是元現中找他們讓他們幫忙打架的,其他所有證人包括受害人元雲芹、任趙雲在內都沒有證明是元現中指使讓打架的。僅就宋軍華、宋志華弟兄二人的證言來看,表面上如出一轍,細節處卻矛盾百出,漏洞多多。同時,宋志華和宋軍華二人是親兄弟,其串供的可能性極大。如此證據,本就不足以採信,原審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據此認定元現中指使打架,明顯不妥。

事實上,20xx年2月3日那天是因為元現中的小女兒剛滿月不久,又正好是剛過大年七年級,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到元現中家中玩,鬧著要喝女兒的滿月酒。喝酒期間,提出了任趙雲、元雲芹夫妻不贍養老人,又不讓其他弟兄贍養老人的情況,宋氏二弟兄聽後有點氣憤,說要見到他們夫妻後笑話笑話他們。酒後宋氏二弟兄走後不久又帶了幾個人來到元現中家中(其中有元現中認識的,也有元現中不認識的),說是要笑話一下任、元夫妻,元現中在阻攔無效的情況下,只有聽其自然。隨後就導致了本案的發生。如此情況,又怎能說是元現中指使宋氏二弟兄找人打架呢?另外,20xx年2月3日正好是大年九年級這天,即使打架,一般人常理上也不會選擇這天的,因為按照林州風俗,正月九年級是到老丈人家拜年的關鍵日子。也就是說,從常理上來講,元現中即使想打架,也不會在大年九年級這天約人打架的。宋氏二兄弟供述是元現中在這天約其弟兄打架,明顯不真實、不客觀。

其次,關於元雲芹的受傷部位,本案全卷沒有任何證據能夠體現是何人傷及了元雲芹的右手腕部,所有的證據包括元雲芹的陳述在內只是證明了宋軍華毆打了元雲芹,所打部位只是元雲芹的臀部和脖子部位,根本不可能也確實沒有傷及手腕部。元雲芹的右手腕部位即右橈骨如何受傷,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其實,在本案中,所謂的“受害人”元雲芹的右手腕橈骨根本就沒有受傷,更不可能骨折。針對此讓我們來看以下幾方面的陳述:

①被害人任趙雲陳述:“其和妻子回到家後,發現身上帶的鑰匙和1000元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後,只找到了鑰匙和打火機,沒有找到錢。”在他的陳述中,沒有隻言片語提到其妻元雲芹喊痛和受傷的情況,更未提及其妻元雲芹右手腕部受傷一事(附證據2)。

②被害人元雲芹陳述:“其和丈夫回到家開門時,發現鑰匙和身上裝的1000地錢不見了,回到現場只找到了鑰匙,沒有找到錢。”作為直接的受害人元雲芹在陳述時同樣也沒有任何言語提及右手腕部位受傷。這樣問題就出現了:打架已經結束那麼長時間,如果元雲芹的手腕部真的受傷,元雲芹會真的沒有任何感覺和反應?如果元雲芹真的已經感覺到右手腕部位受傷疼痛,元雲芹會真的忍痛不向緊隨其到現場找鑰匙和現金的丈夫任趙雲說一聲?如果元雲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他在第一次向公案機關報案時,為何對此不作任何陳述?如果元雲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骨折,難道到那時元雲芹仍然沒有任何感覺?難道人的右橈骨遠端骨折真的就不會有疼痛的感覺?簡直不可思議(附證據2)。

③據元雲芹的同村人證實:20xx年春節前後至元現中被捕,元雲芹在村內期間,雙手腕臂表現自然正常利索,尚能雙手端起沉重的大鐵鍋,沒有發現其有不正常現象(附證據3)。

上述事實,陳述及證據均充分表明,元雲芹的右手橈骨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根本就沒有受傷,更沒有骨折。本案卷宗中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直接證明元雲芹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傷及右手橈骨。原審判決對元雲芹的右橈骨究竟是否受傷,何時受傷,如何受傷,何人所傷等情況認定事實不清。

第三就是關於本事件的法醫學鑑定問題:申請人認為該法醫學鑑定存在嚴重問題。事實和理由如下:元雲芹的右手中指在其小時候就曾因玩耍而受傷缺損,彎曲不能伸直。但本事件中的法醫學鑑定檔案中的拍片中顯示的卻是一張完整的、五指伸直的右手片。明顯的這根本就不是元雲芹的片子。在原一、二審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元現中及其辯護人曾多次提到這一情況,並再三強烈要求對元雲芹的右手腕橈骨部進行重新鑑定。但原一、二審法院卻均不予理睬。這一情況表明作為主持公道的法官漠視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正當的訴訟權利這一社會現狀,同時這一不作為的行為也違背了法律關於相關程式的規定。為此,申請人在此再次要求對元雲芹的右手橈骨部位重新進行法醫學鑑定,並要求在鑑定時有申請人在場。本案一旦重新進行客觀公正、真實的法醫學鑑定,真相就會大白於天下。

三、關於證據的問題

本案在證據上明顯不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更不能確實證明元現中傷害了元雲芹。

1、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參與了毆打。

2、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打傷了元雲芹的右眼。

3、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是元現中、元伏金等人在20xx年9月22日攔住任趙雲、元雲芹夫妻打架的。相反,原康派出所當時的現場照片卻能證明當時是任趙雲、元雲芹夫妻的三輪車擋住了元現中的摩托車的去路,並將元現中的摩托車別倒在路旁。

4、任富紅的證言是受任趙雲的唆使誘導所出示的偽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見附件1)。

5、李文增的證言不客觀、不真實,實屬偽證。他沒有理由,也沒有機會出現在證人席上。他作為證人出現在本案中不合情理。他的出現唯一的解釋就是他與元雲芹之間存在某種交易,需要相互協作、配合。如此證言,不僅不能採信,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5、本案沒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20xx年2月3日發生的事件是元現中指使所致。作為親兄弟的宋志華、宋軍華二人的供述有著明顯的串供跡象,且矛盾百出,漏洞重重。同時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與其證言印證,而所謂受害人任趙雲在陳述中也僅是懷疑。懷疑的陳述是不能作為證據的,這是常識。

6、本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元雲芹的右手橈骨受傷,更沒有證據證明元雲芹的右手橈骨受傷骨折是在20xx年2月3日的打架過程中所致。

7、本案判決中所依據的兩份法醫學鑑定不真實、不客觀,不能準確證明案件事實,不能確實證明元雲芹的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分別在20xx年9月22日和20xx年2月3日兩起打架事件中所致,更不能當然證明元雲芹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元現中所致。

故此,原審判決在缺乏充分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即主觀臆斷,相當然地作出了事實認定和有罪判決,此顯屬不當。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明顯不足,審判程式不當,判決結果錯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公公正性和嚴肅性,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請求,請求貴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式,依法公開公正地再次審理本案,使本案真相大白於天下。

此致

申請人:元現中

20xx年10月28日

附:1、任富紅的證明材料一份

2、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一份

3、王愛梅、任保軍、任保雲的證言各一份,共三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7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幹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階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於惡意,應於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後,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並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後,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

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於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8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採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叄拾伍萬元,佔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佔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於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麼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夥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於第(三)項事件之後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於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於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夥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XX年合夥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款。關於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後,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夥關係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夥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後續為合夥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鑑於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9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住址(省市縣路),聯絡電話,郵寄地址。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公司,地址,聯絡電話。

法定代表人:,經理。

原審被告: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第*項;

2、…… 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

……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並加蓋手印)

(企業公司等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10

申請人:娛樂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聯絡電話:

被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聯絡電話:

申請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一、二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由貴院提審或指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判決對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中約定的“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中“重置價值”的理解和認定有誤。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財產保險綜合險合同是定值保險合同

正如原審法院所認可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即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規定“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是出險時的重置價值。”這項約定是確定保險價值(計算方式)的一種形式,雖沒有具體數額的約定,但可以視為對保險價值已經作出約定,故應當被認定為定值保險合同。

對於定值保險合同,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則保險人只要按照雙方約定的保險價值或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進行賠償即可。雖然這有可能造成保險價值高於保險標的實際價值,出現“以舊換新”的局面,在表面上違背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但是這是保險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應當予以尊重。同時,20xx年12月9日向社會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根據保險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了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保險人以約定的保險價值高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而對於保險金額或保險價值大大高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保險人也可以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以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保險合同。按照約定的計算方式對保險標的進行理賠,實際上並沒有超出保險金額,不可能使貴司從中額外獲益,更不會違反等價有償原則。

二、原審法院對於“重置價值”的理解和認定均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導致判決結果的相對不公,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在本案中,對“重置價值”可以有至少以下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另一種理解是指購置或構建與保險標的出險時相同狀況的財產所需要的金額,可以簡單理解為重置價值減去折舊費。

申請人認為,採納上述第一種理解更符合本案實際。

1、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xx年4月14日給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關於解釋保險價值和重置價值問題的覆函》中明確指出:重置價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以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保險標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據以確定保險金額。

同時,中保財險公司**省分公司編印的《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解釋》對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的解釋是:“按照重置價值確定,重置價值即重新購置或重建某項財產所需支付的全部費用。”

即為重新購置或重新建造,那麼就必然意味著是將保險標的恢復到全新狀態時的情形,而非出險時的情形。我們也可以從上面論述中看出,無論是監管機構還是保險公司本身,都認可並允許被保險人以超過當時市價的財產重置價值作為保險金額,允許“以舊換新”。

2、《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若按照上述第二種理解,那麼所謂的“按照重置價值確定”,無非是對《保險法》第四十條“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的另外一種表達。“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顯然比“出險時的重置價值”意義明確、特定,作為應當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的有關保險價值的條款,用一種有爭議的表達代替是顯然沒有必要,而且是違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的。

3、《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於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上述兩種理解都不違背“重置價值”的字面意思,但顯然是第一種解釋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故應當依法採納第一種理解方式。

4、經申請人向中保財險公司**省分公司及**市分公司財險部工作人員求證,保險領域及實際理賠中對“重置價值”的理解確指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而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省分公司曾與3月中下旬下發內部檔案,要求轄區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凍災害中大量超額理賠的教訓”,“對於固定資產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價)投保的財產保險,不得約定按重建重置價值賠償。”這也從另一角度說明保險公司之前在理賠時對“重置價值”的態度與第一種解釋吻合。因為若按照第二種解釋,“重置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那麼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省分公司上述檔案就是要求所轄個分公司不得約定“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賠償額,這顯然與《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相違背。

但是,由於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稱該份材料屬於內部檔案,不便外傳,故申請人無法取得該份檔案的書面文件。

5、鑑於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都沒有對“重置價值”做出權威、明確的解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原審訴訟程式中提出的證據和觀點也都不能分別完全、充分、必然地支援各自對於“重置價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

綜上,對“重置價值”作出上述第一種解釋,是符合保險雙方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較為合理的;也可以較好地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可以切實貫徹《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立法精神,維護法制權威。

因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重置價值”顯然是指在估價時點重新建造或購置與保險標的完全相同或基本類似的全新狀態下的物品所花費的全部費用。而原審法院無視當事人之前的約定,錯誤理解和認定“重置價值”的含義,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基於上述理由,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娛樂有限公司

20xx年4月8日

附:

1、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影印件各一份

2、證據材料一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11

再審申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民族______,職業______,工作單位______,住所______,聯絡方式____________。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民族______,職業______,工作單位______,住所______,聯絡方式____________。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業已發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_____項、第______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撤銷XX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鑑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鑑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採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______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省高階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____

申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文 篇12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援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__對被申請人__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20xx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__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屬於高利貸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__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__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為。被申請人__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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