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申請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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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xx小編為你精心編輯整理的農村土地使用申請書,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內容,請點選相關欄目檢視,謝謝!
農村土地使用申請書一:
申請人:××省××市××製藥廠
地址:××省××市××路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申請人因引入外資擴大生產規模,進行基礎建設,現依法申請生產用地8000平方米。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是國家七?五計劃重點建設專案,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壯大,現已發展成為以製藥為主,養殖、種殖、貿易為輔的大型企業集團,成為我國製藥行業的排頭兵。為進一步擴大生產、提高產品質量,本廠於20xx年與美國××製藥公司共同出貴,擬建一條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藥品生產線,約需建廠房6座,科研樓一座,外籍科學家公寓一座,共佔地約8000平方米。而目前我廠現有空地僅100多平方米,遠遠不能滿足進一步擴大生產的需要。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現根據《××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向××市人民政府上地管理部門提出如下用地申請:申請用地面積為8000平方米,土地位置在本市之內,最好能與本廠舊址毗鄰。
以上申請,敬請批覆。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市××製藥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農村土地使用申請書二:
申請人:武***,男,漢族,農民,雲南省大理市人,住雲南省***市****村***號,身份證號:******。聯絡電話:*****。
申請事項:
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現住的房屋,還是以前父母建的簡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修修補補既難解決漏雨漏風問題,也影響房屋外觀,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現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間,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兩家和我父母共計三家共同居住。我們兄弟都已成家,兩家共用人數已經達到14人,人均住房面積僅有5平方米左右,現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為了改善現有的住房狀況,必須建新房。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過多年的辛勤勞動,不斷積攢,已基本上攢夠了建新房(建成磚混水泥房)的費用。只要上級一批准,我就能馬上動工。
特此申請,敬請貴村委會核實情況,稽核批准為盼。
此致
大理市***鎮***村村民委員會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
土地使用權申請書2018土地申請書(2) | 返回目錄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
申請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xx人民政府
申請人:
年月日
三、舉一範例供製作時參考:
土地使用權申請書
申請人:xx省xx市xx製藥廠
地址:xx省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xx
申請事項:申請人因引入外資擴大生產規模,進行基礎建設,現依法申請生產用地8000平方米。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是國家“七?五”計劃重點建設專案,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壯大,現已發展成為以製藥為主,養殖、種殖、貿易為輔的大型企業集團,成為我國製藥行業的排頭兵。為進一步擴大生產、提高產品質量,本廠於1995年與美國xx製藥公司共同出貴,擬建一條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藥品生產線,約需建廠房6座,科研樓一座,外籍科學家公寓一座,共佔地約8000平方米。而目前我廠現有空地僅100多平方米,遠遠不能滿足進一步擴大生產的需要。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現根據《xx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向xx市人民政府上地管理部門提出如下用地申請:申請用地面積為8000平方米,土地位置在本市之內,最好能與本廠舊址毗鄰。
以上申請,敬請批覆。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xx市xx製藥廠
法定代表人:xx
土地競買申請書2018土地申請書(3) | 返回目錄土地競買申請書一:
普安縣國土資源局:
經認真審閱貴局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檔案,並實地踏勘宗地後,對《掛牌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其他規定無異議,我們要求申請參加貴局於20xx年1月1~10日舉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掛牌出讓活動,競買普安縣盤水鎮東街18號(原礦冶公司商業門市)共有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293.23平方米(其中共用分攤面積37.05平方米)及建築面積91.8平方米。
附:
1、營業執照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3、身份證影印件。
我們願意支付本次競買的履約保證金人民幣8萬元整及報名費人民幣500元。如能競得,我們保證按規定與貴局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於掛牌成交確認書籤定後10日內付清全部成交價款。否則,履約保證金可由貴局沒收,並由我們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競買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聯 系 人:
聯絡電話:
地 址:
郵政編碼: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競買申請書二:
xxx國土資源局:
經認真審閱x國土資源公告[20xx] 號經開區城南街道群文村3、7、8、10、13、14社地塊的國有土地交易檔案,明確知曉交易檔案之條款,我們願意遵守該交易檔案的要求和規定,對交易檔案內容和土地現狀無異議並全面接受。
我們申請參與該地塊競買,並授權___(身份證號:_________)為我方全權代表。
我們在提交本申請時,已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履約保證金人民幣_伍佰壹拾肆萬元存入你單位指定的帳號。
我們承諾:如能競得,在簽訂有關成交確認書後,保證按時繳納有關費用,簽訂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 讓合同》,否則,視我方違約,你方可取消我們的競得資格,全部保證金不予退回,並由我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競買人(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
地 址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
申請時間___年__月__日
土地競買申請書三:
_____國土資源管理局:
經認真審閱貴局土地使用權拍賣檔案,並實地踏勘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塊後,我們願意遵守土地使用權拍賣檔案的要求和規定,對《拍賣成交確認書》、《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及《____________土地投資開發協議書》無異議,我們申請參加貴局於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__時整在____________舉行的上述土地使用權拍賣會並參與競買。
附:1.營業執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3.法人代表身份證影印件(競買人為個人的只須提供身份證影印件)。
我們願意支付本次競買的履約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附支票/匯票)。
如能競買成交,我們保證即時與貴局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及《____________土地投資開發協議書》,並於______日內付清全部成交價。否則,履約保證金可由貴局沒收,並由我們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競買人蓋章:____________
競買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競買人蓋章:____________
競買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書填寫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2018土地申請書(4) | 返回目錄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一: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
牡丹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申請人:
地址:
請求事項:
1、請求解決原卞廟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2、請求解決原卞廟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
實事和理由:
1、關於原卞廟學校7.22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卞廟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
關於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卞廟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卞廟行政村,因此原卞廟學校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卞廟行政村所有。
關於土地使用權,從歷史沿革來看,原卞廟學校土地,解放前是姓龐的私家園子,解放後,該龐家園子收歸公有。高階社在龐家園子南半部分建立了學校,北半部分作為學校的操場,卞廟社群的秦莊、黃莊、王莊、卞廟、前賈、後賈六個自然村的學生都在此學習。卞廟學校土地從1956年至1959年春天,先後為卞廟鄉、十四營和學校共同使用。1982年卞廟行政村將學校的操場(原龐家園子北半部分)以行政村的名義按照每戶300元的價格出售給18戶群眾建房使用,該資金用於公益事業。1959年春天,撤銷卞廟鄉成立大隊,大隊部也由此遷往卞廟村街裡,此後一直到XX年合校並點前,被學校單獨使用。另外,建校時,學校需建5座教室,但由於資金缺乏,當時的卞廟鄉經多方協調,上級領導同意提供磚、瓦、木料,由六個村的群眾義務出工建成該校。以上事實證明,原卞廟學校土地一直由卞廟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2、關於原卞廟行政村老地毯廠2.69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卞廟行政村集體的實事和理由
關於土地所有權,九十年代土地大調查時,國家把卞廟行政村轄區內的所有土地全部確權給了卞廟行政村,因此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自然就歸卞廟行政村所有。
關於土地使用權,原卞廟老地毯廠是1972年卞廟行政村建設大隊部時徵用卞廟自然村三個生產隊的土地,每個生產隊一畝,佔地共3畝。這塊土地最先由卞廟大隊部和衛生室使用,之後由卞廟行政村地毯廠使用,後來地毯廠停產,閒臵至今。這2.69畝土地的農業稅一直由整個卞廟行政村承擔。因此,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也一直由卞廟行政村行使管理權和使用權。
XX年4月,卞廟社群卞廟自然村提出原卞廟學校土地和原卞廟老地毯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他們一個自然村所擁有,對此,卞廟社群居民委員會認為這既不符合事實,也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鑑於上述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特申請區政府依法裁決。
此致
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政府
申請人:菏澤市牡丹區何樓街道辦事處卞廟社群居民委員會
XX年二月月二十二日
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二: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
一、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二、受理部門: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國土資源部門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三、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干規定》。
四、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書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2)、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3)、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二)、有關證據材料
(1)、人民政府頒佈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准徵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檔案。
(3)、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檔案或者附圖。
(5)、其他有關證明檔案。
五、處理程式
申請——審查——受理——調查——調解——達成協議——製作調解書。
申請——審查——受理——調查——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調查處理意見——處理決定。
六、調查處理時限
(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進行審查,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是否受理意見。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將申請書副本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情況複雜的,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七、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三: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申請書()
申請人:王某海,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被申請人:原李集農具社。
申請事項:
1.責令農具社退還其佔用的原屬於申請人的宅基地一處。
2.依法確認申請人對該處宅基有合法使用權。
申請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隊東頭生產隊與原李集農具社簽定一份協議,該協議將本屬於申請人父親王某江的住宅一處劃給農具社使用,該協議載明瞭住宅當時的四至範圍:南至農具社,東至壩梗,北至某路,西至於東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農具社又與申請人父親簽定了一份協議:
按照該協議約定:農具社應當給王某江劃分同等面積住宅一處,並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並負責建房。同時還承諾為王某海解決商品糧問題,如口糧問題不解決好王某江有權不搬家。
但農具社佔用申請人住宅之後,卻遲遲不能為申請人解決商品糧問題,也沒有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請人一家人始終沒有從這處住宅搬走,農具社將申請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後,申請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邊上臨時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現在申請人一家現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屬於申請人的住宅被農具社佔用至今。
農具社從停業經營到現在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由於農具社佔用申請人住宅之後沒有按照協議兌現承諾,在此期間,申請人一家多次要求農具社返還被其佔有的住宅。申請人與原農具社人員為此多次發生衝突,XX年申請人和農具社的張和就土地問題發生爭執,申請人家屬還被其打成輕傷。
《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某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對土地爭議有明確規定,其中:
第八條 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實施時劃定的範圍確定所有權:
(一)行政區界變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村、村民小組、場合並、分立;
(三)因開發土地、農田基本建設調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劃界。
第十條 鄉(鎮)村辦企業、事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六十條》實施以前使用的,鄉(鎮)辦的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辦的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其使用權屬現用地單位;
(二)《六十條》實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權按前項規定處理,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稽核、確認。佔多用少、佔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歸還要求的,應全部或部分退還;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農具社佔用申請人住宅和房屋之後沒有按照承諾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屬於無償佔有使用。並且農具社現在倒閉停止經營已經有二十多年了,該處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爛不堪,原農具社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該土地某期閒置。因此,將該處本來就屬於申請人宅基歸還給申請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於原農具社個別人員的干涉,致使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無法行使。XX年4月份原農具社主任李明夥同張和、李起在土地權屬沒有確定之前,就擅自委拍賣公司將該處住宅於XX年5月10日拍賣,並以5萬元的價格拍賣給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圖將佔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員在土地權屬尚未確認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是明顯違法的。別說該土地權屬尚未確定,退一步說,就是取得了使用權,那麼作為農村的集體土地,其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也是禁止轉讓的。
綜上所述,農具社無償佔有申請人宅基,且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在其倒閉之後,土地閒置某達二十多年,依據現有法律的規定,該處宅基地理所當然的應當歸還給申請人,請求政府依法支援申請人的正當請求。
此致
李集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王某海
XX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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