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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計劃

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計劃

篇一:企業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範本

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計劃

企業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我廠環境保護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推行清潔生產、實行生產全過程汙染控制的原則;實行汙染物達標排放和汙染物總量控制的原則;堅持環境保護工作作為評選先進的必要條件,實行一票否定製。(]

第二條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要負責人,應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行政一把手是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配備與開展工作相適應的環保管理人員,掌握生產工藝技術及生產執行狀況。

第二章環境監測工作

第四條每年根據公司下達的《環境監測計劃》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監測時如有超標情況,要按照程式檔案要求及時通知相關部門,不得私自減少監測次數或停止監測。

第五條每月3日上報前一個月的《環境報表》。

第六條生產辦除開展常規監測外,要承擔對突發性的汙染事故的應急監測工作。

第七條外排汙水和大氣的監測外委進行。

第三章環境保護工作日常管理

第八條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中,實現全過程、全天侯、全員的環保管理,在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的同時,必須有環保工作內容。

第九條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保知識,提高全員的環保意識。重點要作好“4.22世界地球日”和“6.5世界環境日”的宣傳工作。

第十條完善環保各項基礎資料。

第十一條加強對外來施工單位施工作業的環境管理,承攬環保設施施工的單位,要持有上級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施工許可證,在施工過程要防止產生汙染,施工後要達到工完、料淨、場地清,對有植被損壞情況的,施工單位要採取恢復措施。

第十二條汙染防治與三廢資源綜合利用:

(一)對生產中產生的“三廢”進行回收或處理,防止資源浪費和環境汙染,對暫時不能利用而須轉移給其它單位利用的三廢,必須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准,嚴格執行逐級審批手續,防止汙染轉移造成汙染事故;

(二)開展節水減汙活動,採取一水多用,迴圈使用,提高水的綜合利用率;

(三)在生產過程中,要加強檢查,減少跑、冒、滴、漏現象。對檢修中清洗出的汙染物要妥善收集和處理,防止二次汙染。對檢修中拆卸的受汙染的裝置材料要進行處理,避免造成汙染轉移;

(四)在生產中,由於突發性事件造成排汙異常,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防止汙染擴大,並及時向公司安全環保部彙報,以便做好協調工作;

(五)對於具有揮發性及產生異味的物品,要採取措施防止揮發性氣體造成汙染環境或產生氣味,避免汙染環境或氣味擾民事件的發生;

(六)凡在生產過程中,開停工、檢修過程產生噪聲和震動的部位,應採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使噪聲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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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設專案的環境管理

第十三條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專案(以下簡稱為建設專案),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

第十四條建設專案應積極推行清潔生產,採用清潔生產工藝。

第十五條凡由於設計原因,使建設專案排汙不達標,設計單位除負設計責任外,還應免費負責修改設計,直至排汙達標,並承擔在此期間由於排汙不達標造成的排汙費和汙染賠款,對由於施工質量造成生產裝置汙染處理不能正常執行,施工單位應免費限期進行整改,直至達到要求。在此期間,發生的環保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五章環境保護設施的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辦要將環保設施的管理納入裝置的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環保設施需檢修或臨時搶修,要對其處理或產生的汙染物制定應急處理方案,並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批准,保證汙染物得到有效處理和達標排放。

第六章環境汙染事故的管理

第十八條汙染事故是由於作業者違反環保法規的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汙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汙染事件,事故的處理按****局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汙染事故級別劃分根據國家汙染事故劃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凡發生汙染事故後,必須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控制汙染事態的發展,並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開展事故調查等工作(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12小時內將事故報告或簡報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公司安全環保部按照有關事故處理規定分級負責,逐級上報,接受處理。

第二十一條凡外來施工的承包單位,在簽訂工程合同時,簽訂雙方要明確環保要求及規定,施工隊伍主管部門要監督檢查,發生汙染事故,一切後果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中油集團、管理局、**、實業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計劃篇二

1、嚴格按照國家環保要求,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環保方針,進一步加大力度,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實現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目標。進行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意識教育,使全廠形成了“我要環保”、“我為環保”的良好氛圍。

2、推行清潔生產、開展節能降耗,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環保先行,末端治理不放鬆,發展迴圈經濟、把發展迴圈經濟放在重要位置;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變廢為寶。

3、綠化美化環境,營造美好的工作生活環境。規範管理,持續改進企業環境績效。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精髓是持續改進、持續實施,只有起點,沒有終點。做好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必須與規範的具有持續改進管理功能的環境管理體系工作有機結合起來。

4、落實節水、節電、節焦、資源綜合利用專案,以技術創新為動力,採用先進的汙染治理技術,治理生產過程排放的汙染物,全面完成減排計劃;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裝置,改進管理,提高綜合利用率,進一步實施迴圈經濟,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

5、儘量利用其他專業統計已有的各種資料,對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系統全面的分析研究,總結成績,找出矛盾,提出建議。

6、通過環境統計分析,反映出我廠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比例關係是否合理,為制定環境保護措施提供參考依據。

7、使全廠職工瞭解自身的環境權利和義務,從而增強熱愛環境、保護環境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對各類環保公共事務進行深度參與,積極支援環保工作的開展。

篇三:生產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規章制度

生產企業

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企業環境管理制度生產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條為了保護公司生活和生產環境,防治汙染,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確保全面完成汙染減排指標,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並逐步實現清潔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公司。

第三章職責

第三條總經理是公司管理者,是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認真遵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加強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工作,把環境保護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議事日程,不定期召開公司級會議,解決有關環境保護的重大問題,並對本制度的貫徹落實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公司領導實行環境保護“一把手”負責制,對本單位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制定環境保護目標,並進行內部考核。組織本單位職工專業技能培訓,確保職工按照崗位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避免因錯誤或習慣性操作引發汙染事故。

第五條公司建立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的、健全的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和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專業或監管隊伍,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

第六條公司安全環保處環保科負責具體貫徹實施國家有關環保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配合督察室共同推進公司清潔生產工作,對公司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各排汙單位進行考核,負責組織對汙染事故的調查,並有權力提示新建、改建、擴建專案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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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工作。()

第七條公司生產部門在組織生產過程中,必須將保護環境放在重要位置,確保環保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步執行,並對生產過程中的汙染環境事件負責。

第八條工程管理部門在組織新、擴、改建專案論證審查時,要將環境保護列入專案重要內容,確保環保“三同時”,並採用先進適用的汙染物治理、防護技術。

第九條裝置管理處要將環保設施納入生產設施的統一管理,確保環保設施正常執行,達到設計要求,並對環保裝置的技術狀況和正常執行負責。

第十條安保人員對廠區綠化維護負有兼管責任,將對廠區草坪、樹木等的管理納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樹木等踩踏、壞死、丟失等現象。

第十一條公司所購原材料要確保優先選用清潔、無害、無毒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產過程中產生汙染物,發生重大汙染事故。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條公司各單位要重視環境保護、節能減排方面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幹部職工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安全環保處環保科負責編制環保培訓教材,定期對職工進行培訓。

第十三條公司要有計劃的培養和引進環保專業人才。各單位在進行職工培訓教育時,應把環境保護教育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不斷提高職工環境保護的意識和環保專業技術水平。

企業環境管理制度生產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安保人員要對公司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統計調查,並彙總上報公司領導。[]

第十五條公司任何員工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破壞環境、毀壞花草、樹木的行為向公司領導或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公司各生產工序應積極採用清潔生產工藝,努力實現廢物綜合利用。

第十七條公司每年投入相當比例的資金用於汙染治理及防治,新技術研發應用,持續改善廠區環境狀況。

第十八條生產車間必須保證環保設施隨生產同步執行,環保設施或裝置進行檢修,須向裝置機動處、安全環保處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實施。環保設施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說明書進行操作。

第十九條加強汙水處理設施的管理,同時加強節水管理,避免浪費水資源現象。

第二十條固體廢棄物應積極回收利用,禁止亂排亂堆現象,杜絕固體廢棄物汙染環境事故。

第二十一條公司生產廠區及廠界綠化應以淨化和綠化為主,兼顧美化,儘量採用對空氣有淨化作用的樹種,採取喬、灌、草相結合的種植方式,擴大綠化面積。

第二十二條公司每年邀請環保局監測部門來廠進行監測,持續改進,加強對環境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安全環保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對環保設施運轉使用情況及汙染現象進行檢查、指導,並對職工提出的環境問題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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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答覆,對於存在的環保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設定環保員,負責本單位的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工作,並定期組織培訓並進行考核。

第五章建設專案的環境管理

第二十五條對於新、擴、改建專案,在建設之前,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建設專案的選址、設計和建成投產後可能對周圍環境產生的不良影響進行調查、預測和評估,提出防治措施。環境管理部門在工程籌建過程中對環境影響評價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籌建部門在對專案進行論證時必須考慮環境影響評價中提出的防治措施,採用評價中提出的或優於評價中的治理工藝。

第二十六條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即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專案、技術改造專案,其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工程設計階段,建設專案的工藝設計應該積極採用不產生或少產生汙染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限度的提高資源、能源利用率,從源頭減少汙染物排放,按照“清潔生產”的要求,儘可能在生產過程中把汙染減少到最低限度。

(二)建設專案的環境治理工藝設施儘可能採用國家推薦的技術工藝,禁止採用落後的淘汰的技術裝置。

(三)工程施工階段,籌建處安排專人負責,落實施工計劃與進度,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環保處環保科人員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要對專案“三同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確保建設專案的環保設施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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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工程同時施工。

(四)工程竣工後,試生產或試執行前,由籌建部門申請,督察室、安全環保處、裝置機動處、設計管理處、安全科、生產使用單位等部門對設施進行驗收,方可進行試生產或試運轉。建設專案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專案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建設專案的環境治理資金佔專案總投資的比例應不低於國家規定。

第二十八條未經安全環保處、裝置機動處等有關部門的同意,各單位對現有環保設施不得私自拆除、改動、改造。

第二十九條對於投入使用的環保設施應按照設計使用說明書定期進行維護,以保證其執行效果。

第三十條對於可能產生較大汙染的部位、工藝,要查詢產生汙染的原因,改進工藝操作,加強人員操作,儘量避免汙染。

第三十一條公司各單位對於新、擴、改建專案的相關資料(包括技術協議等)必須上報安全環保處環保科一份備案。

第六章大氣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一、汙染物排放需根據政府規定的排汙量進行管理。

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時,安保人員應當按規定統計企業擁有的汙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汙染物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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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濃度。(]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較大改變時,應當及時更新。

三、新、擴、改建工程的大氣汙染防治專案必須執行環保“三同時”及本制度第五章相關條款。

四、各單位必須保證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的正常執行。

第三十三條防治廢氣、煙粉塵汙染

一、各單位在生產工藝中易產生無組織的部位或場所,必須採取相應措施收集和處理,在達到國家規定環保要求內,做到有組織排放。

二、禁止在廠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枯草、落葉、垃圾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或惡臭氣體的物質,各單位有責任教育其職工遵守上述規定。

三、對露天堆放的粉料堆場,使用單位要採取有效的防塵措施,粉料運輸要採取加蓋篷布等措施,禁止灑漏。

四、道路保潔清掃應當防治揚塵汙染,清掃後的粉塵及垃圾及時運走。

第七章水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水汙染防治監督管理

一、合理安排生產,對產生廢水汙染的工藝、裝置逐步進行調整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資源的重複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資源,減少廢水的排放量。

二、排放汙水時,安保人員應當按規定統計企業擁有的汙染物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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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設施、處理設施和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並提供水汙染防治方面的技術資料。[)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較大改變時,應當及時更新。

三、新、擴、改建工程的水汙染防治專案必須執行環保“三同時”及本制度第五章相關條款。

四、必須保證廢水處理、淨化設施的正常執行。

五、溢流廢水汙染物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排放標準。

六、出現水汙染事故後,安保人員應立即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減輕或消除汙染,並向公司領導報告,再由公司辦公室向政府部門報告。

七、嚴禁向公司排水系統偷排廢水、廢渣、廢油、廢酸、廢鹼或有毒液體。

八、嚴禁向公司排水系統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各種垃圾及其它廢棄物。

第八章固體廢物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定義

固體廢物: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動中產生的汙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十六條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

一、產生固體廢物時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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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的汙染。

二、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時,必須採取措施,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三、應當根據公司的經濟、技術條件對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積極回收利用。

四、需在指定地點傾倒垃圾,垃圾分類,及時清理,禁止隨意扔撒或堆放各種垃圾。

第九章環境汙染事故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環境汙染事故,是指由於違反操作規程致使汙染物大量外洩的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汙染,廠區環境受到影響,員工身體健康受到危害,給公司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第三十八條環境汙染事故根據型別可分為水汙染事故、大氣汙染事故、噪聲危害事故、固體廢棄物汙染事故、有毒化學品汙染事故、放射性汙染事故等。

第三十九條環境汙染事故依據程度分為:

一、一般環境汙染事故

(一)定義:指由於管理不當、操作失誤或環保設施使用不當,造成汙染物排放超標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不含1萬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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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罰措施: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予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經濟處罰。(]

二、較大環境汙染事故

(一)定義: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大環境汙染事故:

1、汙染物排放超標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的事故。

2、人員發生中毒症狀。

3、因環境汙染引起廠群衝突。

4、對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二)處罰措施: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予以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經濟處罰,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用時對其直接主管視情節輕重予以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經濟處罰。

三、重大環境汙染事故

(一)定義: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環境汙染事故:

1、汙染物排放超標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事故。

2、人員發生明顯中毒症狀、輻射傷害或可能導致傷殘後果。

3、因環境汙染對周邊環境造成較大影響。

(二)處罰措施: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予以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經濟處罰。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用時對直接主管視情節輕重予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經濟處罰。對分管環保的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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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予以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經濟處罰。

四、特大環境汙染事故

(一)定義: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大環境汙染事故:

1、汙染物排放超標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事故。

2、人群發生明顯中毒症狀或輻射傷害。

3、人員中毒死亡。

4、因環境汙染使當地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

(二)處罰措施: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做出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經濟處罰。用時對直接主管視情節輕重予以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經濟處罰。對分管環保的領導予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經濟處罰。相關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事故的報告

一、環境汙染事故發生後,責任者或最先發現人,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車間主任、廠長等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及時採取措施,組織搶救,保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同時立即上報總經理。屬較大環境汙染以上的事故,應在兩個小時內報至總經理,重大或特大汙染事故經過總經理確認後,由公司辦公室48小時之內報至上級行政環境保護管理部門。

二、發生環境汙染事故,由產生汙染單位填寫《環境汙染事故報告單》(見附件),除留存外,送至公司總經理一份,送達時間不得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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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事故發生後的48小時。

第四十一條事故的調查

一、在發生環境汙染事故後,公司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事故的調查分析。事故的調查與確認,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負責進行:一般環境汙染事故,由生產經理負責;較大環境汙染事故,由公司安保負責人員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與確認;重大和特大汙染事故,由總經理直接負責組織調查。

二、在事故調查中,要通過現場調查和必要的技術分析、鑑定或試驗,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的準確時間、具體地點或部位。

2、造成汙染事故的汙染源,主要汙染物質。

3、危害程度,人員或動植物受害情況,經濟損失數額等。

4、事故發生前生產情況,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作業人員作業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法裝置工作引數(如壓力、溫度、流量)。裝置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發生前有無異常反映和徵兆。

5、事故現場的照片資料等。

三、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有關情況後進行事故分析時,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確認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或領導責任者。

第四十四條事故的責任分析及處理

一、通過事故的調查分析,根據事故發生的直接和間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或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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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經濟處罰。[)

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對違規指揮者或違規作業者予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處罰。

2、違反工藝操作規程,野蠻操作。對違規操作者予以予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處罰。

3、設計、施工、安裝上的失誤。對相關失職者予以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處罰。

(二)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應當追究責任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責任人的責任。

1、下達和公佈的指示、命令、決定以及規章制度等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頒佈的環境保護法規、標準、規定。

2、環境保護等規章制度不健全,無章可循的。

3、裝置超過檢修期、超負荷執行或裝置、設施有缺陷又未採取措施的。

4、生產裝置和環境保護設施在計劃檢修和保養時,對裝置設施中殘餘汙染物未經妥善安置和處理,隨意排放的。

5、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專案,違反國家關於建設專案環境保護“三同時”規定,擅自投產使用的。

6、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從而導致事故的發生或發生事故後仍未採取措施造成汙染的擴大或蔓延的。

二、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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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節之一者,對有關人員進行經濟處罰。[]

1、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推遲報告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100元以上至1000以下處罰。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500元以上至20xx以下處罰。並移送公安機關。

3、事故發生後,由於瀆職,不積極採取措施造成汙染事故擴大和蔓延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1000元以上至5000以下處罰。

4、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5000元以上至10000以下處罰。

第四十五條確定汙染事故依據

確定汙染事故的程度以國家和地方下達的排放標準為依據。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環保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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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

汙染事故報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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